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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

更新:2023年02月17日 05:39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合同价款如何约定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约定: 1、固定价格合同; 2、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以计价方式为标准是什么意思

1.
工料单价法,又称定额计价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其计价方式为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在实践中,它是指按照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出一定计量单位的质量合格的产品所需要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计算出工程总价额的一种方法。
2.
综合单价法,又称清单计价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其计价方式为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综合单价法

施工单位必须有造价工程师吗,施工单位必须有造价工程

施工单位不是必须有造价工程师,施工单位也不是必须有造价工程。这个没有硬性要求。施工单位需要的是八大员,和建造师。对于造价工程师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咨询优路教育。优路教育有着完备的服务的体系,值得选择。【点击在线咨询问题】
施工企业需要造价人员,用来投标、变更、结算计算工程量工程款,他们对造价人员的水平能力有要求,对资格证却没有什么要求。即使有造价师证,编*价报告,建设单位也会重新核算,最终结算时,也会请造价咨询单位出报告。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一直受到*的高度重视,形成了一种独立的受到社会尊崇的职业。我国通过近几年的改革实践,已意识到建立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是与国际惯例靠拢对接的重大举措,是形成完整的建设领域中的职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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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属于国际法律的一部分,当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中国的法律分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

部门规章的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具体表现形式有: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等。

招投标项目未备案的管理费约定法律支持吗

不支持。
1.《价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指导价或者*定价。”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江苏高院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法包括哪些内容?

由于 建设工程合同 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的主要内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本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中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 建筑法 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 临时用地 、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 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 合同履行 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2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 在 工程款 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承揽合同 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 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 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工程造价管理过程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管理过程注意事项

在施工阶段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已经较小,但浪费的可能性却很大,极易造成投资的超支,因此必须加强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分享工程造价管理过程注意事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前言

施工阶段是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项目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实体。施工阶段是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的主要阶段,需要集中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各种资源。虽然从理论上讲,在施工阶段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已经较小,但浪费的可能性却很大,极易造成投资的超支,因此必须加强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下面谈谈在施工阶段(包括施工招标)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2图纸交底与会审环节应注意的问题

多数项目在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发商与顾问公司、设计单位已经进行充分的沟通,开发商的理念已经体现在施工图纸上了。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施工图的图纸会审就不重要了呢?其实不然,在确定施工单位后,由开发商、设计公司、监理公司等单位对各工种的施工单位进行一次深入的、全工种的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会审能够发现图纸错误、发现各专业设计矛盾、优化施工组织设计,从而达到减少签证、减少返工、减少窝工、缩短工期等目的。

3施工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⑴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人编制。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招标人应当十分重视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清单进行审核。 根据工程实际经验,一旦工程量计算错误,会给投标单位有机可乘(如采用不平衡报价等手段);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拟建项目的实际不相符,一方面可能给投标单价有机可乘,另一方面给工程造价管理增加难度;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必须认真研读设计图纸,保证项目的完整性,避免漏项。如发生漏项,漏项项目将缺少竞争形成的单价。

⑵尽量避免指定分包商

由于专业技术的要求、节省投资、施工图纸的不完善、关系户推荐等原因,开发商常将部分分项工程指定给分包商。作为开发商,在专业技术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把项目的建设内容都交由总承包商施工。不得已指定分包商时,必须明确“纳入总包管理”的合同条款,给予总包方充分的权力实施工程管理,配合费及水电费的比例同样必须事先确定。另外,总分包施工内容的划分必须明确,且要易于操作。如果在双方的承包合同中没有很明确的条款依据,就会引起双方对开发商的索赔。总分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时,会互相推诿,要求开发商来协调,从而影响施工效率,影响工程造价的控制力度。分包单位的增加,使得合同关系复杂化,增加了合同管理的难度。

⑶合理安排甲供材料、设备

当开发达到一定规模时,开发商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谈判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与一些材料、设备供应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达到降低成本和控制质量的目的。但是,过多的甲供材料、设备,势必会压缩总承包商合理的利润空间,影响总承包商的施工积极性和重视程度。另外,甲供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责任以及二次搬运费等也容易引起扯皮,影响工程进度。

4施工组织设计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牵涉到工程技术、施工经验、定额指标、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计划、财务、银行、税务等许多方面。施工组织设计中影响工程成本的因素主要包括施工方法的选择、施工工期的确定、材料设备供给计划、人员组织计划、施工平面组织、施工顺序等方面。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对造价的影响极大,必须重点加强。

5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引起设计变更的原因很多。如:工程设计粗糙,使工程实际与发包时提供的图纸不符;当前市场供应的材料规格标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等。如何减少设计变更,首先应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设计变更,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或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其次,认真、及时处理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对于涉及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代表、业主方现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方为有效。另外,有条件的业主方可以指派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随时掌握、控制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

6严格现场签证管理

现场签证是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许多工程由于现场签证的随意性,给工程结算带来非常大的麻烦,甚至给业主方带来不少经济损失,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多的。严格现场签证管理,首先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与工程经济人员相互配合,不仅做到“随做随签”,还应该做到:

(1)签证必须描述准确、达到量化要求,工程签证单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字母都必须清晰。

(2)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承包人虚报工程内容、扩大工程量,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因工作责任心,甚至因操守问题,未能实事求是的对工程内容和工程量进行审核,以“情况属实”的签证草草了之。给工程结算带来非常大的麻烦,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损失。

(3)签证的内容不能超过应签证的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签证的内容超过应签证的范围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发包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没有正确理解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投标文件及相关造价管理规定的内容。如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材料价格未出现非正常波动的'情况下,发包人现场代表却对承包人不合理的单价调整要求作了签证确认。因此,应要求发包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投标文件及相关造价管理规定的内容。有条件的业主方可以委托造价咨询人进行跟踪审计,随时掌握、控制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

(4)签证工作应及时进行。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第369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调整。”因此,签证工作应当及时进行,否则可能导致不合理的调整被视为已经同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基础上增加了现场签证内容,并提供了《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现场签证表》等表格。在实际工作中,应按规范要求做好现场签证工作。

(5)对签证人员应建立监督机制,防止贪腐发生。

7结算审核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工作实际经验,笔者认为在结算审核过程中主要应注意如下问题:

(1)结算审核工作应及时进行

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第369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因此,结算审核工作应及时进行,否则可能导致逾期不结算被视为认可。

(2)保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结算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情况。一方面,发包人对资料管理不规范,导致资料缺失;另一方面,承包人因利益驱动,有意截留相关资料或提供不真实的资料。因此,发包人必须加强对资料的管理,同时对送审核的结算资料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其完整性和真实性,以保证结算审核的结果实事求是地反应工程造价。

(3)加强造价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管理

在实际工作,会出现造价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恶意抬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给发包人或承包人造成损失。因此,应当加强造价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造价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造价咨询人应当将三级复核工作做到实处,从而保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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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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