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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新政策 事业单位临时工2022年新政策

更新:2023年06月20日 14:07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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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新政策 事业单位临时工2022年新政策

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临时工有没有新政策?

1、“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在50岁以后有什么福利待遇么”: (1)临时工是很早以前的概念了,在《劳动法》实施之后,就不再有临时工的概念,统一为“劳动者”了。 (2)也不是享有“福利待遇”的问题,只是应享有的劳动者待遇。 2、“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她会有什么福利待遇么? 补助什么的么? ”: (1)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向她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解除合同时止每月双倍的工资。(附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可以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工作5年应是5个月工资。如果单位在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不再用她:她还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即10个月工资。 (3)单位不再她:应提前30天通知她,没有提前通知的,她还可以索要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4)可以要求单位为她补交5年的社保。 (5)如果她的工资低于当地、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要求补足到最低工资。 3、以上要求,可以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4、但是:仲裁要想赢的,必须有证据,包括她在单位工作了5年的证据、工资多少的证据等,可以是:她入职时填写的登记表、招工表、工资条或是工资卡、工作证或上岗证、同事证言等。 5、劳动仲裁现在已经不收仲裁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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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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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资的支付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一定*管理程序的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事业单位改革对合同工临时工的安置规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临时工2022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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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辞退可以获得赔偿,赔偿的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进行确定的,一般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事业单位职工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三倍工资。
二、2022年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辞退可以获得赔偿吗
2022年事业单位临时工新政策辞退可以获得赔偿。 提醒,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规定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事业单位职工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是什么
事业单位职工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四、劳动法适合于事业单位吗
劳动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在编人员不适用《劳动法》,编外工作人员适用《劳动法》。对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规则并不一样,企业是“构成劳动关系”,只需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哪怕没有签署劳动合同,都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实践用工之日起适用《劳动法》。而事业单位是“树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假如没有和事业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就不适用《劳动法》。因而,要判别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否适用《劳动法》,关键在于能否树立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翻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家对事业单位临时工待遇有什么新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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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纲要》表示,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下移,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2015年,辽宁省开展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再次明确执法资格,清退不合法的“执法临时工”“合同工”。

2016年12月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发布消息称,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行动中,两万多人被清出执法队伍,行政执法人员不再有“临时工”。

自2016年3月15日至今年1月,山东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专项清理,共清理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3万多人。同时明确,凡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017年8月1日,《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施行,对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人员范围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严格禁止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杜绝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执法。

扩展资料:

临时工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转变的问题。

“临时工”是现实中存在很久的群体,却也是法律上并不存在的概念。电视剧《生命中的好日子》,一开头就呈现了上世纪70年代清退国企临时工的场景。

到上世纪90年代转变劳动用工体制,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临时工”这一说法在法律意义上不再存在。

不过现实生活中,双轨制用人模式,还是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里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等被视为“临时工”,而且情况并不鲜见。

存在,就证明有需求。编制不足与事务繁杂之间的矛盾,是不少地方“偏爱”临时工的主因。现代社会治理越来越精细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不断扩展,人员需求量增加,而编制配额却难以跟上。

比如,有地方的城管部门反映,其工作职责多达100多项,城市也越来越大,编制却卡得严,只能招临时工来分担任务。理顺体制机制需要时间,事实上的“临时工”恐怕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继续存在。

参考资料:

人民网:人民日报人民时评:以改革之力解“临时工”之困

新华网:临时工屡成“背锅侠” 应立法明确临时工法律地位

新华网:执法“临时工”太多?中央要求明年底前严格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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