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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

更新:2023年01月18日 06:50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陕西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陕西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

陕西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地方性审计、财经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报告和向省*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
(四)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和财务收支。
(六)市财政决算。
(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
(八)审计署授权审计的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九)省*部门管理的和受省*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十)国际组织和外国*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市人民*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考核任免事项。
七、组织对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对社会审计组织的查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省*交办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审计厅的派出审计处

根据《陕西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陕西省审计厅关于派出审计机构设置备案的函》,省审计厅派出审计处的主要职责为:主要负责审计省*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和经济实体财务收支情况;参加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成审计厅交办的其它事项;监督检查省*部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情况,推动部门内部财务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派出市县财政审计处
(二)派出教育科技审计处
(三)派出农林水利审计处
(四)派出交通建设审计处
(五)派出经济执法审计处
(六)派出经贸审计处
(七)派出民政社保审计处
(八)派出外事外贸审计处
(九)派出发展统计审计处
(十)派出国资监管审计处

陕西省登记管理网登记入口:http://www.sxdjgl.gov.cn/

陕西省登记管理网登记入口: http://www.sxdjgl.gov.cn/
陕西省人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省人民*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换届。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批准设立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变更、撤并或注销民办学校,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各地要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三)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弘扬延安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四)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管辖权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现有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登记,过渡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前。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程序由审批机关制定。依法制定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实行照单监管。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领域,*不得限制。

(五)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六)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通过合资、合办、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七)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资产继续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数额为原始出资额加上追加出资额,总额不得超过剩余的办学财产;还有剩余的,可以综合考虑出资者人力资本投入、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给予一定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清算(以划拨方式或公益用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列入清算范围),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民办学校退出时,应事先公告,经批准后有序退出,依法保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制度政策,在*补贴、*购*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各部门要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购*服务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根据实际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财政继续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4亿元,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内涵发展。市区根据实际自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购*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就读学位、教师培训、课程教材、科研成果、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民办中小学(含中职)和幼儿园享受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十一)探索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各地、各部门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办学特色鲜明、公益导向突出、办学行为规范的民办学校,奖励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鼓励民办学校设立学校发展基金会。

(十二)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补贴、困难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十三)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或交换行为的,免费办理过户手续。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

(十四)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以非科教用地方式取得土地,登记为非营利性、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继续用于办学的,应变更用地性质。

(十五)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收费要严格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与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各级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操纵收费、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十六)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幼儿园可依法依规自主、科学开展保育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对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七)完善教师社保养老保障机制。完善学校、个人、*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分类登记性质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社保缴费水平。落实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在我省民办学校就业的教职工,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条件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所在地落户。

(十八)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十九)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董事(理事)会、监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履行办学和管理的权利义务。董事(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为*党员的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董事(理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依法保障校长独立行使职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二十)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探索制订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

(二十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严格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制度,凡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面向社会招生的均为非法办学,应依法予以查处。各地*要切实承担规范办学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的监管;要按照以防为主、及时化解,依法打击、稳妥处置的原则,坚决防止民办教育机构非法集资。民办中小学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按审批计划招生,在校学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严禁违规考试,“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审批机关履行事后备案手续,加强监管。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

(二十三)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民办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积极创建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提升办学层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地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民办学校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交流任教、合理流动,交流任教期间可继续享受原有公办教师一定的待遇。

(二十五)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鼓励民办与民办、民办与公办学校开展区域间、校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

(二十六)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地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省*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改进*管理方式。各地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对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督导和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信用记录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开。要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十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要遵循市场规律和教育规律,努力提供高质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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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地和学校先行先试,学习和借鉴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和学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群策群力,切实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县、区*要根据本意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抓紧制订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配套措施。

陕西省人民*

审计局的权限

审计局的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调查取证权: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人民*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提请协助权:即有权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6、移送权:即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有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7、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违法规定。有权向有关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加强与改进宏观调控的建议。

8、处理处罚权: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9、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即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人民*报告和向市人民*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3、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区、县(市)*的财政收支;

5、市属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信贷计划及执行结果;

6、市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资效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市*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辖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五、向市人民*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根据需要,对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必要时,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七、处理区、县(市)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和复议。

八、负责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与区、县(市)人民*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及时提出意见。

十、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市*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一、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二、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进行业务领导。

十三、承办市*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办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

审计局是什么单位

地方各级审计局均为行政单位,国家公务员编制。审计局是主要负责地方*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审计局一般设有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境审计科、干审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内审协会等科室。
一、审计局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国家、省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2、向市人民*报告和向市人民*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3、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辖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二、审计程序有什么:
1、制定计划,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形势和审计工作实际,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
2、审计准备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实施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终结,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报考省审计厅还是市审计局

两个都可以报考。
1、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的区别:首先学历要求不同。省级要求研究生学历,市级要求本科及以上。所以一般也就是市级报考人数要高于省级报考人数。2、其次就是专业要求不同。省级的要求会计与审计类,而市级的还有其他专业可以报考,从专业范围上,市级的可以报考的专业更多,那报考的人数多于省级也是常态。

审计局在*里排第几

审计局是主要负责地方*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为行政单位,国家公务员编制。

审计局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人民*报告和向市人民*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3、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区、县(市)*的财政收支;

5、市属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信贷计划及执行结果;

6、市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资效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市*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辖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五)向市人民*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根据需要,对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必要时,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七)处理区、县(市)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和复议。

(八)负责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与区、县(市)人民*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及时提出意见。

(十)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市*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一)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二)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进行业务领导。

(十三)承办市*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办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

你好,我想问一下审计局好进吗?我是会计专业的,在事务所干了两年了,一直想进审计局,很难吧?

不是很好进。审计机关有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都得参加考试。

地方审计机关人员流动性不大,如果人员满编更难。不过近年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力度加大,很多审计机关都在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力度,你这专业正好对口。有关系的话可以联系去审计机关实习,其实去其他单位实习也一样。重要的是毕业后能通过招录考试。多关注一下你们本地审计局和人社局的网站,在招录时有公告的。

简介

审计局一般设有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境审计科、干审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内审协会等科室。

中国大陆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31个,地市级审计局434个,县区级审计局3075个。地方审计机关共有工作人员近8万人。

此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根据其《基本法》,设立了审计署;

台湾省也设有审计机构。

懂陕西的来帮帮我,找些地址

1、西安市文化局 地址:西安市北院门159号 710007 2、陕西省文物局 西安市雁塔西路193号 710061 3、西安市文物局 710061 西七路266号 4、西安市广播电视局 这一个你要去查一查百度··有长安区的·灞桥的·我不知道你要的是什么哪一个地方的· 5、陕西省卫生厅 710000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112号 6、西安市卫生局 地址:西安市西大街75号 710002 7、陕西省保健局 西安市莲湖路112号 7100038、陕西省保密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10号 9、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新城大院 *: 029-87293652 10、陕西省审计局 地址:西安市四府街48号 712000 11、西安市审计局 地址:西安市劳动南路145号 710003 12、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西安市桃园南路 710082 13、陕西省旅游局 西安市长安北路 710061 14、西安城墙景区管理委员会 西安市南大街2号 710001 15、陕西省体育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 710054 16、陕西省统计局 西安市新城大院省*大楼13层 710004 17、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710021

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下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批复、下达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及其他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财税部门的规定,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预算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上解上一级财政的资金、拨付补助下一级财政的资金和下一级财政上解的资金以及办理结算的情况。财政预算资金往来及清算情况;
(六)*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及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财政支出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及事业发展的情况;
(七)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授权审计的有关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第四条 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按《审计法》规定的权限,向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第六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省审计厅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省级有关部门及所属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就地审计。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省级预算以及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向省*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市、县(区)审计机关应先于上一级审计机关一个月,向同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委托,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七条 各部门召开的与预算执行有关的会议,应通知同级审计机关参加。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同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财政、税务等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税收计划完成情况的月报、年报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以及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报表;
(三)综合性财政、税收工作年报,省级财税部门制定的财政、税务、财务和会计等制度;
(四)*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实施审计后,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对财税部门制定的有关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制度和办法,认为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不适当,需要纠正或完善的,应当提出建议,报同级*审查决定。
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同级*提出处理建议。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财政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中的违纪行为,依照《审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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