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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更新:2023年02月21日 07:33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1、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3、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

4、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5、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6、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7、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幼儿园的建设有什么标准和规定吗

(一)幼儿园应独立设置,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周边无污染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幼儿特点。
(三) 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15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 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
其他有关说明案例民办幼儿园参照本标准执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幼儿园的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班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班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与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 建筑构造
第3.7.1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3.7.2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与排水
第4.1.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4.1.2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2.2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4.2.4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的规定。
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房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第4.3.4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4.3.5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4.3.6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电铃。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员对乳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幼儿园楼梯栏杆高度一般多少?

幼儿园楼梯栏杆的高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室内楼梯栏杆的高度。在JGJ39-2016(2019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没有规定幼儿园室内楼梯栏杆的高度,可按GB50352-2019《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6.8.8条的规定执行,参见下图。

2.室外楼梯的栏杆高度。幼儿园室外楼梯栏杆的高度,在JGJ39-2016(2019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第4.1.9条有规定,应严格执行,参见下图。

3.不论是室内楼梯还是室外楼梯,其防护栏杆都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希望能帮到你。

幼儿园的设计规范有哪些

1、设计要点

首先要对整个园区进行明确的划分,做到各区之间互不影响,同时也方便了管理人员的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尽量保证室内净高,不低于2.80米,音体活动室不低于3.6米,还有厨房和卫生间的卫生最为关键。

2、大型玩具

一般来说,幼儿园都有很多玩具,大大小小样式繁多,而对于巨型的玩具应尽量布置在室外,根据型号尺寸选择合适的位置,安装时底部应铺垫柔软的橡塑地垫,经常对玩具结构的牢固性能进行检查。

3、室内场所

每一个幼儿园的规模都不同,那么就会有不一样的布局,园内的装潢细节包括:

①墙外表装饰,多为彩色涂料、*壁画、手工艺品等;

②地面材料,一般有瓷砖、木地板、地垫等,这两部分是幼儿园室内装饰的主要组成,布置的好就能够打造出与教学和娱乐相适应的轻松氛围。

1、地面

这是最直观的地方,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孩子们们一般都是在地面上活动,因而,它的科学性与艺术性都格外关键,选择地面材料的时候应当考虑其是否保暖、耐磨、耐腐蚀、隔音,同时还应符合幼儿的审美要求,让地面与整体可以融为一体。这些都是普遍的标准,当然不同地区、不同楼层的要求又有区别,如在南方,我们知道该地区气候温和、潮湿,那么应侧重考虑地面的防滑、防潮性,而在寒冷的北方,可考虑选用封腊的木地板,或者是地毯,既有弹性又保暖,但是铺设要平整,避免出现凹凸不平引发安全事故。最后就是色彩、图案的选择了,可选择动物、植物或一些传统图案,但需符合孩子的审美。

2、墙面

一般来说,使用饰物有很好的保护作用,有延迟使用期限的益处,同时也可以让空间变得更加美观、整洁、舒适,在幼儿园应当选择富有儿童特点,让孩子们可以有获取知识、提高审美能力的材料,能够创造出一种文化的学习氛围。但是注意需平整、转角的地方应为圆角,避免幼儿撞伤。如瓷片、易清洗的墙纸、各色的涂料、环保的硅藻泥都是不错的选择,但是颜色要淡雅、明快,应考虑环境及采光情况,整体色彩需统一。

3、门

门的设计需要考虑合理性,如不采用刚硬的质料,材料不出现尖锐的棱角,外表应平整、光洁,门应当靠墙固定,防止幼儿推撞门,在合适的地方安装方便幼儿开、关的拉手,尺寸可适当缩小些,可在门上做简单的装饰,如动物、植物造型,色彩应以窗相同,浅色为宜,可以粉刷成各种符合幼儿特点的图案。

住建部新国标征求意见:新建幼儿园须配建托儿所

近日,住建部对2016年版本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进行了局部修订,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修订工作于2019年年初启动,目前已完成实地调研和论证。
《中国经营报》记者比对发现,修订稿通过对现行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中诸多指标的修订,对托儿所规模、建筑空间布置、安全、活动场地面积、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完善。
为解决托幼机构不足的问题,修订稿还提出,新建幼儿园必须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幼儿园与托儿所班数比例宜为3∶1。
但有教育系统人士认为,限于成本考虑等因素,配建托儿所的相关规定,在实施中或存难度。也有业内人士称,若公办园配建托儿所,在北京或不适用。
修订重点在托幼
“此修订稿中,托儿所部分修订得比较多。”北京市某教育系统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修订稿规定,托儿所分乳儿班(0〜12月)、托小班(12〜24月)和托大班(24〜36月),托儿所班数不宜超过8个,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其中,小型托儿所的班级规模为1〜2个,中型为3〜5个,大型为6〜8个,幼儿园的规模指标与此前一致。
修订稿还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规定做了适当调整。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独立建造托儿所很困难,因此,出现了许多合建的托幼机构,考虑到实际情况,这次规范修订放宽了合建的建筑类型,即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此前,两个班及以下时只可与居住同建。
此外,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但改、扩建的托儿所、幼儿园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
为保证婴幼儿的身体健康,修订稿规定,婴幼儿生活单元的活动室、寝室、睡眠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托儿所、幼儿园不应使用中水;当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等热水温度可能低于60℃的系统时,应设置热水消毒设施。
记者注意到,在室内采光系数指标上,修订稿采用了标准值,替代了此前的最低值,比如活动室、寝室、乳儿室的采光等级要达到Ⅲ,采光系数应为3%,此前达到2%即可。
而为了保障婴幼儿在应急情况下的疏导安全,修订稿规定,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托儿所乳儿班和托小班应布置在首层,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布置在二层,并应设置可靠的供幼儿安全疏散的设施。
托幼机构供给失衡
值得关注的是,为应对当前供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托儿所不足的现状,修订稿提出,新建幼儿园必须配建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幼儿园与托儿所班数比例宜为3∶1。这也是此次修订中唯一新增的部分。
数据统计,目前中国有3岁以下婴幼儿(不含3岁)5000万左右,但托幼机构的供给存在矛盾,而随着二孩出生人数的持续增多,这一矛盾将更加凸显。
“当前全社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非常紧迫,而且需求量非常大。但目前我们托育服务的供给方面存在着总量不足、结构失衡、质量不高等问题。”不久前,在国新办的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欧晓理如是表示,按照“规划统筹引领、政策组合发力、试点示范推进”的思路,国家发改委将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0〜3岁的托幼机构,现在总体面临空缺,需求还是很大的。之前我们国家有大量托儿所,但因为没有教师编制,所以纷纷不做了。”北京一家幼教机构的总园长冯惠燕告诉记者,此前幼儿园归教育部门主管,托儿所归卫生部门主管,体制不同。
在冯惠燕看来,托幼机构不足,导致了部分家庭不敢生二孩。
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上的托幼机构更愿意招收月龄在18个月〜36个月的宝宝,而一般的幼儿园仅招收2岁,甚至是2岁半以上的宝宝进入婴班作为过渡。但3岁以下的婴班学位占比也并不高。
“我们小区内的一家私立幼儿园,有大约400名在园幼儿,但前两年只有一个婴班招收2岁半到3岁的孩子,今年婴班是否开设,幼儿园说还要再等教委的消息,往年六·一前就会确定了。”北京朝阳区一位幼儿家长告诉记者。
按照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应设置幼儿园、托儿所。但由于托儿所营运管理成本高、责任大,因此,近几年居住区按规划仅建了幼儿园,很少建托儿所。
也正因为未来托儿所建设的需求大增,住建部先行一步修订建设标准。
配建托儿所或存难度
不过,也正是出于成本等考虑,业内人士认为,公办园配建托儿所的标准在实施中,或存难度。
“托儿所的办园成本是幼儿园的三到五倍,按照目前的情况,公办园若配建托儿所,财政上恐怕承受不了。”前述教育系统人士表示。
他告诉记者,以北京为例,北京人口基数大,托儿所的成本较高,现在北京市公办园的财政压力已经很大,市里今年也调整了普惠民办园的财政支持力度,再办托儿所,师资和资金都是问题。
据了解,今年1月,北京市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定额补助从此前一级园1000元、二级三级园700元的分类标准,统一上调为生均每月1000元,每年按12个月计发。
此外,财政还对通过租赁场地新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给予最高5元/平方米·天的租金补助;对普惠性幼儿园新增学位,按照1万元/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学位补助;对非普惠性幼儿园降低收费价格转为普惠性幼儿园,按照3000元/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托儿所一个月的托费不低于5000元,老百姓恐怕接受不了。”在此种情况下,前述教育系统人士表示,可以鼓励社会资本办托儿所,且放开收费。
冯惠燕告诉记者,3岁以上学前教育的生均成本大概要达到3000元,3岁以下幼儿的师幼比更高,大概在1∶3左右,成本势必更高,要四五千元。“现在有些托幼机构采用商用房建设,导致费用也很高。”
而另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只有放开市场,*投硬件,老百姓负担看护成本,*不盈利,在公办园不会成为托、幼收费的洼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举办托班,幼儿园会良性发展,老百姓也可以结合自身条件选择适合的园所。
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冯惠燕认为,在该指导意见的引领下,未来幼儿园配套举办托儿所,可能会面临和当前幼儿园发展类似的问题。比如配套的托儿所是什么性质;是*主导,还是民办主导;民办如何收费,是否会限价;举办者如何去办等等,这一系列新问题就会出现,还需要政策通盘考虑出台相应的配套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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