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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更新:2023年02月22日 19:34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吉林省吉林市人民*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及*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及*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及*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令第129号 2002年3月9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决定,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及*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205件。
附:
^^第三批废止的*规章目录(8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市*第40号令 市*
2 吉林市人民*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市*第43号令 市*
3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第53号令 市*
4 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
 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市*第56号令   市*
5 吉林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市*第73号令 市*
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第74号令 市*
7 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第84号令 市*
8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第102号令 市*
附:
^^第三批废止的*、*办公厅及部门文件目录(205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关于农田水
 利基本建设集资投劳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45号 市*
2 关于征收城市地表水资源费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59号 市*
3 关于印发《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配
 套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1993]43号 市*
4 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
 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7]30号 市*
5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部分费
 用标准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9]40号 市*
6 吉林市人民*专题会议纪要 [1988]2号 市*
7 吉林市人民*专题会议纪要 [1989]13号 市*
8 吉林市人民*常务会议纪要 [1991]1号 市*
9 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关于临街住宅底层
 改建营业用房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2]32号市*办
10 关于吉林松源食品基地牛牛河水源保护
区管理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4]2号 市*办
11 转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4]15号市*办
12 关于实施取水制度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62号 市*办
13 转发《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
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6]56号市*办
14 关于加强我市公物及各类罚没物资处理
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7]29号市*办
15 关于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吉林省建筑工程定额计算规则和有什么区别

一、按定额计价时单位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构成,计价时先计算直接费,再以直接费(或其中的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各项费用、利润、税金,汇总为单位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造价由工程量清单费用(=∑清单工程量×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规费、税金五部分构成,作这种划分的考虑是将施工过程中的实体性消耗和措施性消耗分开,对于措施性消耗费用只列出项目名称,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施工现场情况、施工方案自行确定,以体现出以施工方案为基础的造价竞争;对于实体性消耗费用,则列出具体的工程数量,投标人要报出每个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二、分项工程单价构成不同:按定额计价时分项工程的单价是工料单价,即只包括人工、材料、机械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分项工程单价一般为综合单价,除了人工、材料、机械费,还要包括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和管理费)、利润和必要的风险费。采用综合单价便于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的调整和工程结算,也避免了因为“取费”产生的一些无谓纠纷。综合单价中的直接费、费用、利润由投标人根据本实际支出及利润预期、投标策略确定,是施工实际成本费用的反映,是工程的个别价格。综合单价的报出是一个个别计价、市场竞争的过程。
三、单位工程项目划分不同
按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划分即预算定额中的项目划分,一般土建定额有几千个项目,其划分原则是按工程的不同部位、不同材料、不同工艺、不同施工机械、不同施工方法和材料规格型号,划分十分详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划分较之定额项目的划分有较大的综合性,新规范中土建工程只有177个项目,它考虑工程部位、材料、工艺特征,但不考虑具体的施工方法或措施,如人工或机械、机械的不同型号等,同时对于同一项目不再按阶段或过程分为几项,而是综合到一起,如混凝土,可以将同一项目的搅拌(*)、运输、安装、接头灌缝等综合为一项,门窗也可以将*、运输、安装、刷油、五金等综合到一起,这样能够减少原来定额对于施工工艺方法选择的限制,报价时有更多的自主性。工程量清单中的量应该是综合的工程量,而不是按定额计算的“预算工程量”。综合的量有利于自主选择施工方法并以之为基础竞价,也能使摆脱对定额的依赖,建立起内部报价及管理的定额和价格体系。
四、计价依据不同:这是清单计价和按定额计价的最根本区别。按定额计价的唯一依据就是定额,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依据是定额,包括生产要素消耗量标准、材料价格、施工机械配备及管理状况、各项管理费支出标准等。目前可能多数没有定额,但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的推广和报价实践的增加,将逐步建立起自身的定额和相应的项目单价,当都能根据自身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报出综合单价时,自主报价、市场竞争(通过招投标)定价的计价格局也将形成,这也正是工程量清单所要促成的目标。

吉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发包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测定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采集、测算、汇总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按照建筑结构类型采集、测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照规定发布。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结算和决算;
(四)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九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且工程造价人员专业配套的具有编制能力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和审核本单位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其他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
建设工程采用的计价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报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不得上调或者下浮。
招标控制价及中标价不得低于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行情与企业自身情况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涉及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按照规定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备案部门发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发包人与承包人纠正。
备案后的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各级专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
(二)工程计价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费用定额及标准;
(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及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台班综合价格;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计价信息及结算文件;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依据。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制定:
(一)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工程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标准规范和工程计价信息等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布;
(三)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四)各市(州)行政区域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测算、汇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第十条 承包人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应当持有《吉林省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取费证书》,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费率向发包人计取相关费用。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建筑结构类型采集、测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控制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以下规定编制:
(一)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工程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间价格、利率变化等因素编制投资估算;
(二)建设单位、相关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投资估算范围内按照概算指标或者概算定额、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设计概算;
(三)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依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方案、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在施工图预算范围内,结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约定的调整内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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