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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问题

更新:2023年02月23日 12:33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属于国家作废的法令,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被《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取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公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扩展资料《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

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

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

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采购的,按照*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必须招标的工程有哪些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于2018年3月27日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1.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5.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0-11-3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多少万的工程项目需要公开招标?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一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机电产品项目: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采购项目:根据《*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新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何变化

经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终于正式公布。跟之前相比,多项指标有重大变化。

1.将施工单项合同数额标准,从200万提高到400万。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从100万提高到200万。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从50万提高到100万。

4.取消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限制!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问题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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