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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事业单位海关专员 在天津海关里的事业单位上班月新多少?

更新:2023年05月13日 18:34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招聘事业单位海关专员 在天津海关里的事业单位上班月新多少?,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招聘事业单位海关专员 在天津海关里的事业单位上班月新多少?

海关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

海关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具体是公务员还是事业编制需要看考生是通过什么方式进入的,如果考生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招聘进去的就是公务员编制,如果走的是事业编的途径,即为事业单位编制。

海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与进出*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海关工作人员报考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4.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在天津海关里的事业单位上班月新多少?


招聘事业单位海关专员 在天津海关里的事业单位上班月新多少?
8000元。天津海关历史悠久,始建于1861年,1950年2月,经中央人民*批准,津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位于 天津市和平区 营口道。根据查询天津海关工资待遇得知海关事业单位月薪8000元,有 社会保险 (5险),有住房公积金等。

海关是属于什么编制的单位?


招聘事业单位海关专员 在天津海关里的事业单位上班月新多少?
海关是一个独立的单位。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机关内设15个部门,并管理6个直属事业单位、4个社会团体和3个驻外机构。中央纪委监察部在海关总署派驻纪检组监察局。
法律分析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受海关总署直接领导,负责指定口岸及相关区域范围内海关工作运行管理、监督检控,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关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2、负责贯彻执行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负责本关区征税、监管、缉私、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等工作。3、监控研判本关区各类执法风险、管理风险和廉政风险并组织防范和化解,负责本关区基层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4、完成海关总署交办的其他工作。海关关衔制度是中国继军衔、警衔后实行的第三种衔级制度。关衔是区分海关关员等级、表明海关关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海关关员的荣誉。关衔的等级设置为五等十三级,即: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等、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五等、关务员(一级、二级)。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三)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四)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五)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属于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


招聘事业单位海关专员 在天津海关里的事业单位上班月新多少?
海关是事业单位。海关的职能如下:
1、对进出口货物、旅客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有的称作通关管理,有的称作保障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
2、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许多国家海关除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出口环节代征国内税费,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和石油税等。有些国家海关,还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进口商品罚金等;
3、查缉走私。各国海关部对逃避监管、商业瞒骗偷逃关税行为进行查缉,尤其对走私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特别是毒品,每一个国家海关都加大查缉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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