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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事业单位招聘

更新:2023年05月14日 05:43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文安事业单位招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文安事业单位招聘

廊坊外地人如何落户


文安事业单位招聘

根据2017年廊坊市*公布的《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廊坊市将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将落户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参照所公布的管理细则。你的对象是可以落户廊坊的。所以不用担心

以下为《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的说明:

2023年廊坊文安县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公告?


文安事业单位招聘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100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方式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考试、考察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本次招聘采取统一招聘方式,由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二、招聘范围、岗位和名额
本次招聘教师100人。
其中: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55人;面向毕业年度不限的大学毕业生公开招聘40人;面向国家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公开招聘5人详见《文安县2023年公开招聘初中教师计划表》(附件2)、《文安县2023年公开招聘小学教师计划表》(附件3)。
各招聘单位招聘人数、具体岗位、岗位类别、资格条件、咨询*详见《文安县2023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岗位信息表》(附件1)。
学历认证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结果为准。
三、基本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 (1987年2月3日至2005年2月3日期间出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所报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符合招聘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报名应聘相应岗位,需取得祖国大陆承认的学历。
(二)部分岗位条件的说明
1.本次招聘部分岗位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包括以下人员:
(1)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2023年高校毕业生。
(2)国家统一招生的2023年、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3)参加“服务基层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
(4)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当年入伍,退役后(含复学毕业)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
(5)2023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2023年、2022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2、其他岗位人员的要求:
(1)要符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历标准、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2)对于在2023年及2022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中受疫情影响考生(2023年及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成绩单或面试成绩单“受到疫情影响”栏标注为“是”),可以参加教师招聘,通过教师招聘的可以先上岗从事辅助性教育教学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
拟聘用人员约定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未取得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的,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解除其聘用合同。
(3)对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通过,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证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
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的,需在办理聘用手续之前取得教师资格证,否则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未满约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非应届的在读毕业学生,不在招聘范围。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3.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回避关系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六条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四、招聘的基本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网上报名与资格初审、考试、考察、体检、确定拟聘人员、公示、聘用等七个步骤实施。
(一)网上报名与资格初审
本次公开招聘实行网上报名和资格初审。
资格审查由县人社局会同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实施。
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招聘岗位代码见附件1:《文安县2023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岗位信息表》),并在网上交纳报名考务费100元。
报名网址:/wenan.ibaoming.net 打印《笔试准考证》。
6、考生务必牢记:报名和交费截止时间、打印《笔试准考证》时间、笔试时间、资格复审时间等时间信息。
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操作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时,报名和考试期间务必保管好个人的证件和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被他人盗用和信息被恶意篡改而影响报名和考试的,责任自负。
7、报名考务费减免对象和办法。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考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
具体流程为:提交审核材料→审核通过→交费→退费。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考生须将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拍摄为照片格式(含本人信息的内容要清晰可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须将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拍摄为照片格式(含本人信息的内容要清晰可见),连同姓名、身份证号、个人联系方式(*号码),于2月17日17:00前,发送至邮箱warsjgbg@163.com,并致电0316-5231805确认。
经审核确定符合减免条件的考生,所退费用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于交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左右退回原交费账户。
(二)考试内容及要求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笔试。
按报考岗位分组,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1)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和《教育专业能力测验》两科,每科答题时限90分钟,每科满分100分。
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成绩+教育专业能力测验成绩)÷2,满分100分。
(特别提示: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敬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
(2)笔试时间:2023年2月25日上午8:30-12:00。
应聘人员应按照《笔试准考证》载明的笔试时间、地点、考场、座位号参加考试。
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法定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打印的《笔试准考证》。
(3)笔试成绩查询:2023年3月2日,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wenan.ibaoming.net自行下载打印《面试通知单》,面试的具体地点、时间及有关要求等详见《面试通知单》。
(3)面试时间:2023年3月12日。
(4)面试评委组成:面试评委聘请域外评委担任,每个面试评委组由7名评委组成,其中:主评委1名,评委6名。
(5)面试采取试讲的方式进行,时限每人不超过10分钟。
主要考察应聘人员设计教学和实际授课的能力,考生提前备课10分钟。
面试实行百分制,当场打分,面试成绩采用“体操打分”方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分数的平均值为考生的面试成绩。
面试过程全程录像,面试原始材料存档。
(6)面试有关要求:面试按报考岗位分组,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一般分在同组、同场。
考生须持《笔试准考证》、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面试通知单》参加面试,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
每组面试前,考生抽签决定面试顺序。
面试时考生只报自己的组别和抽签号,不得报姓名,否则取消面试资格。
考生面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返回面试室、候考室和备考室,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
对于违反面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或面试成绩,考生抽签时仍未到候考室者视为自动放弃。
面试满分100分,成绩不及格(低于60分)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
面试成绩当天在考试地点张贴,每半天公布一次。
3、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考试总成绩在报名网站/ www.wenan.gov.cn 面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员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
(七)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县*核准、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社保等相关手续。
被聘用教师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经综合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按照“先上岗,后取证”阶段性政策报名,并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的,约定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未取得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的,由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解除其聘用合同。
由于各种原因,在考察、体检、公示过程中形成的缺额,可以分岗位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未参加面试的不能递补。
特别提示:
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资格复审、面试、考察、体检、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五、选择学校
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根据考试总成绩,报考学科的考生,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选择学校。
六、本公告由文安县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文安县2023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岗位信息表》
附件2:《文安县2023年公开招聘初中教师计划表》
附件3:《文安县2023年公开招聘小学教师计划表》
文安县2023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公告中关于2023年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和2023年以前年度毕业生户籍问题的说明
1、2023年高校毕业生可参加本次招聘考试,2023年高校毕业生参加本次招聘资格复审时毕业证和教师资格证可限期至2023年7月31日,到期不能提供者取消录用资格。
按期提供毕业证及相关材料者录用手续从2023年8月份办理。
2、为把全国更优秀人才招聘到我县教师队伍,特把2023年以前年度毕业生的户籍放宽到面向全国。
文安县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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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迁入非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文安事业单位招聘

第三十四条  非特定区域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靠非特定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承租私有产权房屋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特定地区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特定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

(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

(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投靠本市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二条  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下列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纳税以及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凭下列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 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非特定地区: 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    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条 (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  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下列手续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一)录取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  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

(一)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拟定居住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  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拟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同城(市)区内落户

第十三条  同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同城(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  同城(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房屋需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六条  投靠本市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八条  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和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办理: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记载配偶、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由本市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  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范围: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申请人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 廊坊市公安局-《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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