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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这个词是不是热频词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政治知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一些“热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今明两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我们党把2019年定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眼看2019年就要过去了,这个阶段性的目标也即将要实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把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所以各位同学一定要多关注、多留心记忆有关脱贫攻坚方面的一些表述。下面我们按照数字的顺序,给大家梳理一下时政文件中常出现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热词。
一、“一马当先”――“1”
脱贫攻坚一个“核心要义”:精准
二、“两全其美”――“2”
1、“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
2、“两个确保”:一是确保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消除绝对贫困;二是确保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3、两个“基本方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4、两个翻一番: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三、“三阳开泰”――“3”
1、“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
2、“三区三州”: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
3、“三落实”: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
4、“三变”改革,即“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四、“四通八达”――“4”
“四好”农村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
五、“五谷丰登”――“5”
“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政策保障兜底一批;
“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六、“六六大顺”――“6”
六大原则:坚持人*体地位,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党的领导
七、“七星高照”――“7”
七大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希望以上的总结能够帮助大家!
政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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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如何解读 - 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 2012-11-02
《处分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起草过程
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重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分制度,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法》施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8年5月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的要求,*同志也就尽快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纪处理规定作出重要批示。根据2008年6月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分工方案》的安排,*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出了《处分规定》(送审稿),先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处分规定》共48条,6600余字,分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七章。
(一)适用对象及其特别规定
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全面稳步推进。考虑到事业单位特点及实际情况,《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此作了特别规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不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鉴于第一种参公管理的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责、纪律要求等差别不大,所以2007年出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而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为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而《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已经对参公管理的人员作出了特别规定);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这三类监察对象,考虑到《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违法违纪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权限均有明确规定,对于处分的原则、种类、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等没有作出规定,为此,《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二)处分原则
《处分规定》第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全过程,对做好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坚持这些原则,是有关单位、部门和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处分工作、严肃事业单位纪律的基本保证,也是其排除干扰,依法行使处分职权的制度保障。
(三)处分种类及适用
《处分规定》第五条将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与公务员适用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六种处分种类不一致。主要考虑:一是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配套。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差别较大,因而无法适用降级、撤职处分。二是适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的手段比较多,除处分之外,还可以通过考核、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聘等方式对违法违纪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处理。因此,《处分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参照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对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同时,考虑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部分领导人员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不实行聘用制,不能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所以,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四种处分种类,并在《处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被撤职后虽无职务,但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安排适当工作,或者参加岗位竞聘。
关于处分的后果,《处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并且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开除处分的,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四)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纪律责任。根据近些年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实际情况和调研情况来看,《处分规定》第三章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行为,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分类,归纳出64种违法违纪行为,针对每一类行为又设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以使处分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其中,特别是对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以及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收受“红包”的行为,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在实践中,境外个别组织打着基金会、研究会、工作者协会的旗号,以国际合作的名义,资助国内相关领域机构、人员从事窃取国家秘密、扰乱社会秩序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根据《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近年来,事业单位“萝卜招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屡有发生,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处分规定》第十七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是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收受“红包”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所谓收“红包”,是指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红包”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的美誉度,还严重侵害了广大患者、家长和学生的利益,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必须坚决予以惩处。《处分规定》第十八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是学术腐败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与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同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相当一部分从事着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他们的活动往往具有职业道德方面的特殊要求。这些人员一旦发生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会破坏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处分规定》第二十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高的行为,有这些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对被判处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目前,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重点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逐步撤销或划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制定《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力度总体定位在宽于公务员的处分,而严于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对于主观恶性不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役等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上述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任免与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同,要求更严格,在处分力度上应当与公务员保持一致,因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这当中的事业单位是指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医疗行政部门等。开除作为最严厉的处分种类,需要慎重考虑和把握。因此,《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体现了对开除处分的严格掌握。
根据《处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免机关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程序包括:初步调查,立案,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听取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陈述、申辩,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通知和宣布,归档,等等。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此外,《处分规定》第四章还对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处分的解除
《处分规定》第五章对解除处分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解除处分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解除不同的是,《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提前解除处分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这是因为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千差万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更加灵活,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有利于鼓励受处分人员改正错误,更加努力工作。处分解除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兴国县医疗保险局上班时间

(一)负责全县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县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制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工作,编制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计划;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管理和工资福利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和考试。
(三)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
*特殊津贴
专家的培养和选拔工作;负责人才信息库的建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紧缺人才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研究拟定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来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队伍和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各项政策、法规拟定我县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系列有关部门内设机构
股级干部
的任免、备案、考核等工作。拟定人才流动、
人事代理
、人才市场管理的实施办法,规范全县人才市场;综合管理人才中介机构、人事代理和全县人才交流活动;建立县人才市场准入制度;负责全县社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人才招聘及广告的审定工作;建立完善全县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承办全县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干部安置和培训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自主择业的*干部的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和本县所需
特殊人才
和智力的工作。负责对全县*系统和*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六)根据上级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本县实际,拟定相应规定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规定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则。
(七)拟定全县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的规定和措施;规划全县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定和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对全县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各类企业进行认定;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根据国家颁布的
职业分类
、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全县
工人技术等级
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县职业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规定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制定全县职业技能和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实施办法。
(九)制定全县
劳动关系
调整的规定;制定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建立
劳动争议
处理制度,制定劳动仲裁规则;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十)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执行全省
最低工资标准
;指导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执行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负责企业提前退休工种人员的确认与审批;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及待遇的审批。
(十一)拟定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的基本规定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承办工伤认可发证和工伤、
职业病
、伤残等级评定及
劳动能力鉴定
工作。
(十二)制定全县
社会保险基金
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促进就业资金的预算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县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的规定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三)承担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四)组织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县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行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的实施办法。
(八)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办法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县荣誉制度和*奖励制度。
(十)负责外国专家综合管理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拟订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落实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办法,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负责本局和局属单位的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编辑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7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事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安全保密、人事信息、建议提案办理、机关人事、机构编制、档案、财务及
固定资产
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人事股
负责拟定全县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调动、转岗、竞争上岗、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实施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机关
公务员考试
录用和事业单位人员录(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公务员考核任免和干部流动调配工作;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审核县*部门有关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表彰工作;负责*安置工作;负责职位设置;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职称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管理;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聘后管理进行监督指导;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三)计划工资福利股
负责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职务、职称、工作变动后的工资核定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实施工作;执行国家、省有关企业职工工资政策;执行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组织指导全县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承办工伤认可发证和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审批和发证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和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工资信息工作。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股
负责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负责政策性安置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正常转移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城乡就业和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管理规定;核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承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发证工作,负责全县下岗失业人员综合管理,统计信息工作。
负责拟定全县职业技能培训并组织实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全县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综合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并拟定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
(五)劳动监察大队(副科级)
负责拟定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执法监察职权;负责对县属企业和在县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劳动就业、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开发等方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日常巡视监察、定期检查、举报专查和年度审查;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统一执法行动;组织协助全县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
负责拟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负责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承担局*工作;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等突发事件。
(七)档案室
负责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新进事业单位人事代理人员及改制企业工人档案;负责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办理干部和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和转递;负责档案室库房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八防”的要求,保证档案库房的安全和卫生。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工勤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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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怎么*,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哪些?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扩展资料:
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1、《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3、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5、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6、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8、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10、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处分期满后,由所在事业单位商原处分决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处分决定。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湖北省三支一扶要考试吗?
这个不需要考试的,是按照公开选招、集中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来选招的。
2009年湖北省选招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公告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8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和《2009年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选招工作方案》(鄂三支一扶办〔2009〕6号)的安排,我省2009年继续按照公开选招、集中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招3000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青年事务综合岗位工作,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招岗位
2009全省共计划选招3000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其中,结合国家“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选招2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重点支援农村初中义务教育;根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选招400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农技、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等岗位的公益性支农服务;选招400名(含50名基层计生服务岗位)医疗卫生专业的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支医,重点培养全科医生;选招50名高校毕业生到贫困乡镇从事扶贫开发工作;结合共青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恩施项目,选招100名高校毕业生到恩施州的基层乡镇担任西部计划志愿者,5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青年事务综合岗位工作。
其中支农需求专业重点是农学、植物保护、土壤肥料、微生物、园艺、蔬菜、茶学、农业资源与环境、生物工程、生物技术、动物医学、动物科学、动植物防疫与检疫、水产养殖、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土建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支医(含基层计生岗位)需求专业为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护理、检验、药学等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扶贫、青年事务综合岗位专业不限。
具体选招岗位和专业要求可咨询省内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登录湖北人事信息网(
www.hbrs.gov.cn
)、湖北人事考试网(
www.hbrsks.gov.cn
),查询《2009年湖北省“三支一扶”岗位需求信息(第一、二批)》(附件1)。基层计生服务岗位需求信息第二批发布。
二、选招对象和条件
(一)省内普通高校与生源为本省的外省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2009届毕业生(省内普通高校2008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也可参加选招)。“支医”、“支农”对象的选招可以放宽到2007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如果省内生源不足,各地可按条件适当选招外省生源的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中的本科生不超过25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1周岁;往届毕业生年龄根据相应学历相应放宽。
(二)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农村基层工作,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五)身心健康,符合《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附件2);
三、报名程序
(一)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往届毕业生可登录湖北人事信息网或湖北人事考试网,查阅《2009年湖北省“三支一扶”岗位需求信息(第一、二批)》确定意向岗位后,下载并填写一式三份《湖北省“三支一扶”报名登记表》(附件3),并附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往届生出具毕业证、学位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登记照4张。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集中填写《湖北省“三支一扶”报名汇总表》(附件4)后,统一到各省级主管部门报名;
(二)外省高校毕业生可登录湖北人事信息网或湖北人事考试网,查阅《2009年湖北省“三支一扶”岗位需求信息(第一、二批)》确定意向岗位后,下载并填写《湖北省“三支一扶”计划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往届生出具毕业证、学位证)和身份证(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登记照4张,到各省级主管部门报名。
报名时间从2009年3月10日至5月15日截止。
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报名所需《2009年湖北省“三支一扶”岗位需求信息(第一、二批)》、《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湖北省“三支一扶”计划报名登记表》、《2009年湖北省“三支一扶”计划报名汇总表》均可登录湖北人事信息网、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下载。
支教报名:省教育厅人教处
电 话:87328089 电子邮箱:duchaowei@126.com
支农报名:省农业厅科教处
电 话:87661005 电子邮箱:yirensen@126.com
支医报名:
1、省卫生厅人事处
电 话:87821725 电子邮箱:hbwsrs@163.com
2、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基层计生服务岗位)
电 话:87238610 电子邮箱:hbjswrs@163.com
扶贫报名:省扶贫办扶贫培训中心
电 话:87300709 电子邮箱:hbfppx2000@sina.com
青年事务综合岗位报名:团省委志愿者指导中心
电 话:87233557 电子邮箱:hbzhiyuanzhe@sina.com
特此公告。
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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