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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事业单位招聘 护士怎样考编制?

更新:2023年06月02日 14:42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医护事业单位招聘 护士怎样考编制?,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医护事业单位招聘 护士怎样考编制?

护士怎样考编制?

护士事业编制考试需要的条件如下:

护士编制不是全国统一考试,是由各地自行组织的。考事业编的考生,关注当地的事业单位招聘网站或人事考试网,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资格审查,体检等一系列环节最终被录取的,可成为医院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护士事业编要考的内容:

护士事业编考题一般由当地卫生局或医院出题,没有指定的考试用书。

1.作为医疗类的考试,医疗专业知识是必考的知识。

2.部分地区在医疗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会考核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等边缘学科。

3.部分地区还会考核一些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等公务员考试的相关内容。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是什么?


医护事业单位招聘 护士怎样考编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体检标准是按照 公务员体检标准 走的。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 支气管哮喘 ,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 ,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 、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 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 癫痫 病史、精神病史、 癔病 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 、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 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 梅毒 、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 艾滋病 ,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扩展资料:

体检科目包括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内科,同时兼做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位片,肝功乙肝五项(其中1,3,5为大三阳为不合格,其它情况视为合格),丙肝抗体,梅素血清,对个别因怀疑有其它疾病,可根据医生决定作必要的其它科目检查.

体检标准

血压:收缩压在90-140毫米汞柱之间,舒张压在60-95毫米汞柱之间,心率每分钟为50-100次之间,无心血管,脑血管疾病,精神抖疾病,无严重支气管扩张及哮喘。

无严重胃病,肝病,无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 甲亢 ,无严重贫血,风湿病,泌尿系统疾病,无严重的其他内科疾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等。

其它

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厥症,神经功能症,无脑外伤遗症或颅内异物,无恶性肿瘤。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支援新冠护士能转正式编吗


医护事业单位招聘 护士怎样考编制?
编外人员是可以转正的,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过笔试和面试成为在编人员;另一种是直接转为在编人员,但条件比较高,一般需要工作中表现非常突出,有比较大的贡献。
我国相关法律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我国相关法律就规定,正式编制的护士和合同护士要同工同酬。我国相关法律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卫健委表示,通过贯彻落实,特别是在深化医改进程中,针对医疗机构在护士管理方面普遍存在问题,通过探索实施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改革,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期待未来更多的医院规范护士岗位管理,实施“同工同酬”,体现护士的价值,提高护士满意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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