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一点 > 教育资讯 >高考政策 >正文

城市广场的照明设计是有要求的,有什么要求呢?

更新:2023年02月16日 21:58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城市广场的照明设计是有要求的,有什么要求呢?,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城市广场的照明设计是有要求的,有什么要求呢?

城市广场的照明设计是有要求的,有什么要求呢?

一、广场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场照明所营造的气氛应与广场的功能及周围环境相适应,亮度或照度水平、照明方式、光源的显色性以及灯具造型应体现广场的功能要求和景观特征;

2.广场绿地、人行道、公共活动区及主要出入口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3.广场地面的坡道、台阶、高差处应设置照明设施;

4.广场公共活动区、建筑物和特殊景观元素的照明应统一规划,相互协调;

5.广场照明应有构成视觉中心的亮点,视觉中心的亮度与周围环境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入口、门头、雕塑、喷泉、绿化等,可采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10~20。

6.除重大活动外,广场照明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7.广场应选用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且具有合理配光的灯具;除满足功能要求外,并应具有良好的装饰性且不得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

二、机场、车站、港口的交通广场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出入口、人行或车行道路及换乘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识照明;使用的动态照明或彩色光不得干扰对交通信号灯的识别。

三、商业广场的照明应和商业街建筑、入口、橱窗、广告标识、道路、广场中的绿化、小品及娱乐设施的照明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相关规定。

城市广场亮化照明就是通过灯光设计,结合广场自身文化内涵以及周围的环境,将夜晚的广场营造一种比白天更加美丽的效果。

一般来说,广场亮化照明设计的中心是突显广场树木、雕塑和建,在夜晚的背景之下,用适宜的灯光设计使广场的美感得到充分的体现。

其次广场亮化照明也是起到道路照明的作用,但是在现阶段的某些亮化工程没有设计的比较细致,缺乏统一规划的设计方案,如此一来就造成了光污染与能源浪费,使得广场亮化照明走入了另一极端。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照明方式

5.1.1 道路照明设计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选择常规照明方式或高杆照明方式。
5.1.2 常规照明灯具的布置可分为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和横向悬索布置五种基本方式(图5.1.2) 。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具的悬挑长度不宜超过安装高度的 1/4,灯具的仰角不宜超过 15°;
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表5.1.2 经计算后确定。
表 5.1.2 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间距的关系 配光类型 截 光 型  半 截 光 型  非 截 光 型 布置方式 安装高度H(m) 间距 S(m) 安装高度H(m) 间距S(m) 安装高度H(m) 间距S(m) 单侧布置 H≥Weff S≤3H H≥1.2Weff S≤3.5H H≥1.4Weff S≤4H 双侧交错布置 H≥0.7 Weff S≤3H H≥0.8Weff S≤3.5H H≥0.9Weff S≤4H 双侧对称布置 H≥0.5 Weff S≤3H H≥0.6Weff S≤3.5H H≥0.7Weff S≤4H 注: Weff为路面有效宽度(m)。
5.1.3 采用高杆照明方式时,灯具及其配置方式,灯杆安装位置、高度、间距以及灯具最大光强的投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按不同条件选择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三种灯具配置方式(图 5.1.3) 。布置在宽阔道路及大面积场地周边的高杆灯宜采用平面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场地内部或车道布局紧凑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径向对称配置方式;布置在多层大型立体交叉或车道布局分散的立体交叉的高杆灯宜采用非对称配置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灯具配置方式,灯杆间距与灯杆高度之比均应根据灯具的光度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2 灯杆不得设在危险地点或维护时严重妨碍交通的地方;
3 灯具的最大光强投射方向和垂线交角不宜超过 65°;
4 市区设置的高杆灯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与环境协调。

城市路灯标准

一、道路基本情况介绍
城市道路基本情况介绍应包括下列内容:道路起始点、道路类型、道路交通流量、道路交汇区类型、机动车道数量、人行及非机动车道设置、路面类型。
二、采用的主要国家规范和标准
1、列举采用的主要国家规范和标准。
三、照明标准值和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1、确定机动车道常规路段照明标准值。
2、确定交汇区照明标准值。
3、确定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
4、确定机动车道常规路段照明功率密度限值(LPD)。
四、路灯光源、灯具
1、确定路灯光源类型功率。
2、确定灯具的配光型式、防护等级、镇流器类型等。
五、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
1、确定照明方式。
2、确定灯具布置方式。
3、确定灯具悬挑长度和灯具仰角。
4、确定灯杆高度。
5、确定灯具安装间距。
六、平均亮度、平均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
1、计算机动车道常规路段的平均亮度、平均照度,并与照明标准值比较。
2、计算交汇区的平均照度,并与照明标准值比较。
3、计算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并与照明标准值比较。
4、计算机动车道常规路段的照明功率密度,并与照明功率密度限值(LPD)比较。
5、若平均亮度、平均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LPD)不满足规范要求,应调整第四条和第五条相关内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七、配电系统
1、确定工程用电负荷的负荷等级。
2、确定工程供电电源的电压等级和电源接入方式。
3、计算用电负荷容量。若采用10kV电源供电,选择变压器容量。
4、设计配电系统图。包括配电回路数量、电涌保护器、保护电器、补偿电容器、配电线路电缆选择等。采用10kV电源供电时,还应选择变压器容量。
5、计算配电线路的电压损失,并校验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若不满足规范要求,应调整配电方式或配电线路电缆截面,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6、计算配电线路的末端的短路电流,并校验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若不满足规范要求,应调整配电方式、保护电器动作电流或配电线路电缆截面等,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八、配电线路
1、确定配电线路敷设方式。
九、防雷接地
1、确定箱变或照明配电箱电涌保护器型号规格。
2、确定路灯是否配置防雷装置。
3、确定路灯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

公园人行道照明有功率密度要求吗

有要求。
光源功率选择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应满足以下两个要求:一是满足道路照度要求,二是满足功率密度值要求。
光源功率选择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应满足以下两个要求:一是满足道路照度要求,二是满足功率密度值要求。目前,很多城市在道路照明设计时,往往只是考虑满足道路照度要求,而忽视了功率密度值这个指标,为了使照度和功率密度值这两个指标都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在道路照明设计时应尽可能采用高光效节能光源。另外,道路反射系数与功率选择也有一定的关系,设计时也应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供电控制

6.1.1 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路灯专用变压器供电。
6.1.2 对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均应能承受 100%的负荷。
6.1.3 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90%~105%。
6.1.4 道路照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电网络是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配电变压器的负荷率不宜大于70%。宜采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宜采用架空绝缘配电线路;
2 变压器应选用结线组别为 D,yn11 的三相配电变压器,并应正确选择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3 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 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6.1.5 配电系统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导线截面,且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
6.1.6 道路照明配电回路应设保护装置,每个灯具应设有单独保护装置。
6.1.7 高杆灯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配置避雷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规定。
6.1.8 道路照明供电线路的人孔井盖及手孔井盖、照明灯杆的检修门及路灯户外配电箱,均应设置需使用专用工具开启的闭锁防盗装置。
6.1.9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 TN-S 系统或TT 系统,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接地,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6.2.1 道路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并应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6.2.2 道路照明采用集中遥控系统时,运动终端宜具有在通信中断的情况下自动开关路灯的控制功能和手动控制功能。
6.2.3 道路照明开灯时的天然光照度水平宜为 30lx,次干路和支路宜为20lx。

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美化亮化城市,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工作的规范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坚持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本级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园林、公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落实防火、防盗、防雷、防漏电等安全防范措施。第六条 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城市照明监控自动化网络,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技术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的程控自动化。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对损坏、盗窃和非法*城市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内容包括:
(一)根据道路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需要,提出照明的量化指标;
(二)根据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市不同的功能分区,确定其照明效果。第九条 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照明设施建设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第十条 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未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仍应当按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第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采用节能控制技术,优先选用通过国家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配套设置照明自动控制监控终端设备。第十二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依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就该设计方案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低于设计标准进行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各级人民*负责建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道路、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场所所有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负责组织建设。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
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已建建(构)筑物,应当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亮化工程。第十六条 下列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具体设置地点、范围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城市道路、港口、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临街的主要建(构)筑物、绿化带;
(三)高度为40米以上的非住宅建(构)筑物和高度为6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含商住两用建筑);
(四)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五)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六)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其它建(构)筑物、设施和场地。第十七条 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二)科学配置亮度与色彩,图案和造型美观;
(三)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指示灯,机场、航道、铁路等特殊用途的信号灯相同或相似。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城市广场的照明设计是有要求的,有什么要求呢?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与“城市广场的照明设计是有要求的,有什么要求呢?”相关推荐

每周推荐

成都购房新政策解读

成都购房新政策解读

时间:2023年02月09日



最新文章

公司介绍  联系我们
  鲁ICP备2021028409号-10

好一点 淄博机智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警告: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