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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省直事业单位招聘 河北省事业单位考试是什么时候

更新:2023年06月08日 01:10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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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省直事业单位招聘 河北省事业单位考试是什么时候

2013年河北省石津灌区管理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 百...

为了满足用人需求,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河北省石津灌区管理局2013年采用单位招聘方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局基本情况

我局是省水利厅直属的差额补贴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为已建的石津灌区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提供管理保障,承担石家庄、衡水、邢台3个市的14个县(市)土地的农业灌溉、供水服务业务,并适时进行水力发电。内设9个职能处室、12个直属基层单位,其中有7个直属基层单位分布在受益区县城、乡镇或村庄。

二、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贯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三、招聘条件、岗位、人数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学位、专业、年龄和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

2013年河北省石津灌区管理局拟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14名。具体招聘人数和岗位条件详见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he.lss.gov.cn)或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附件二:《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3年单位招聘岗位信息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报名网址:河北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hebpta.com.cn)。报名时间:4月15日9:00至4月21日17:00。报名程序和相关要求详见《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不接收其他方式报名。

(二)报名要求: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凡本人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请考生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

(三)现场资格审查及缴费。4月27日上午8:30至下午17:30,由我局人教处依据招聘岗位设置的条件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地址:石家庄市水源街新增胡同2号),通过网上资格审查的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需提供相应毕业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 http://www.chsi.com.cn/xlcx/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复印件,2013年应届毕业生持《201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通过现场资格审查的考生按100元/人的标准收取考务费用。

(四)准考证发放:5月10日下午14:00至17:30,考生在我局人教处领取准考证。

五、考试

(一)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测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和资料分析、法律基础知识、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科技基础知识、英语、公民道德建设和时事政治方面的知识。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笔试满分100分。

2、笔试时间:2013年5月11日9:00—11:30(150分钟)。考生的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详见笔试准考证。笔试成绩5月14日在河北省水利厅网站(http:www.hebwater.gov.cn)发布。

(二)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比例内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都进入面试。

2、面试时间和地点:5月18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地点在我局机关三楼大会议室。

3、面试方式。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相关能力。面试实行百分制,当场打分,面试成绩采用“体操打分”方法,去掉一个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分数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

4、资格复审。面试前,由我局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复审。资格条件复审时,面试人员应按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5、总成绩合成。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试总成绩,满分 100分。其中,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面试成绩以及合成后的总成绩于5月20日在河北省水利厅网站(http:// www.hebwater.gov.cn)发布。

(三)体检与考核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高者的顺序确定人选。体检时间为5月24日上午8:30,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合格的,由我局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并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

根据考生的考试、体检、考核情况,经局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后,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e.lss.gov.cn)、在河北省水利厅网站( www.hebwater.gov.cn )发布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五)聘用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被聘用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信息发布及政策咨询

河北省水利厅网站(http:// www.hebwater.gov.cn)为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信息发布网站,请考生注意查看相关信息。

政策咨询*:

0311-87057080;0311-80990088转8051 (局人教处)

监督举报*:

0311-88616769 8861676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河北省石津灌区管理局

2013年4月13日

河北省事业单位考试是什么时候


衡水省直事业单位招聘 河北省事业单位考试是什么时候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4年河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告预计于4月份发布公告并报名,5月份考试2013年河北省事业单位考试重要时间节点供你参考

公告发布时间4月13日

报名时间4月15日9:00至4月21日17:00

网上缴费时间4月15日9:00至4月22日17:00

打印准考证时间5月6日9:00至5月9日17:00

笔试时间2013年5月11日(周六)上午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5月25日证件审核时间以通知为准面试时间以各单位通知为准

详情可以参考: 2014年河北事业单位考试时间安排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河北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内容有什么不同? - 百...


衡水省直事业单位招聘 河北省事业单位考试是什么时候
一、职责不同
中国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按照中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执行宪法、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职责。
事业单位是指由*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目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社、台、宫、馆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监会、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
二、福利待遇不同
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同时公务员的保险福利、录用、提升、退休、辞退、辞职等是也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提升、退休、辞退等是按照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事业单位对人员的管理权限要大一些。
三、编制不同
国家机关中除了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身份,都属于公务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机关、*党派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和省公务员考试来选拨。
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一般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是指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聘中招考。
四、报名方式和考试情况不同
公务员考试是网络报名,公务员考试国家每年一次,各省、市一般每年一招考1次,有的2次,个别单位如警察招考可能单独举办;
公务员考试笔试北京市和国家均只考行测、申论,个别省有公共基础和专业课,警察加心理测验和体能测试,一般设有总分最低分数线报考(省级以上(含副省级)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为105分,报考市(地)、县(区)级职位的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90分),行测也设有单科分数线(省级以上(含副省级)职位的行测合格分数线为60分,报考市(地)、县(区)级职位的行测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50分),相对来说考试难度也较大。就笔面比率来说,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个别省份会有4:6或者3:7的情况。
事业单位考试一般规模大的采取网络报名,人数少则现场报名 。事业单位考试尚无全国招考,多为全省市和县级统一招考,一般是各个单位单独发公告招考。事业单位考试一般考行测(多数包含公共基础)、申论,或行测、公共基础,个别考公文写作,部分加专业测试,一般无最低分数线,相对来说考试难度也较小。就笔面比率来说,事业单位考试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部分单位有免面的情况。
相信大家在掌握了这些情况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同时,衡水中公教育还会在后期继续发布相关科普贴和技能贴,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备考,请大家继续关注衡水中公教育哦。

2008年黑龙江省建国前工人丧葬费标准


衡水省直事业单位招聘 河北省事业单位考试是什么时候
我国大部分地区单独设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咨询(举例:河北省邯郸市)

1、当前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进入人才市场的流动人员,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及驻邯部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原则是什么?费率是多少?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原则是:“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年积累规模一般为一至两个月的养老金支出。依照“国家或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目前,我市确定缴费比例为27%,其中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7%缴费,流动人员按27%的费率由个人负担缴费额。
3、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一)按照冀劳社[2002]47号文件规定,列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包括:(1)基础工资;(2)职务工资;(3)级别工资;(4)工龄工资;(5)岗位工资;(6)技术等级(职务)工资;(7)津贴(活工资部分);(8)保留津贴补贴;(9)燃料补贴;(10)职务津贴;(11)奖金;(12)特殊行业补贴;(13)地区津贴;(14)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二)流动人员的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人事部门核准的本人档案工资。
(三)聘用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实发工资总额计算,最低不能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4、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月报月审”制度,各参保单位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按月结算,对未按规定缴纳的,按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单位实施处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单位一年不申报,视为自动退保。不按规定申报,社保机构不予拨付离退休费用。对有能力缴费而拒不缴费的单位,停办一切养老保险手续,超过6个月的按退保处理。
5、社会保险机构应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项目有哪些?
社保机构负担的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项目包括:(1)国家、省现行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2)军队服务津贴;(3)保留津贴补贴;(4)燃料补贴;(5)职务津贴;(6)劳模荣誉津贴;(7)教龄津贴;(8)护龄津贴;(9)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10)护理费;(11)交通费;(12)丧葬费;(13)个人帐户补偿金。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按原经费渠道发放。
6、个人帐户补偿金如何计发?
按冀劳社办[2000]127号文件规定:个人帐户补偿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除以120的标准计发,不足5元的按5元发给,大于5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发给。如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7、参保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固定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办理退休时有什么不同?
劳动合同制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十五年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或者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费期间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养老保险的国家固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年的,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将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或者按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费期间最高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8、劳动合同制职工接续缴费年限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劳动合同制职工以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其中退伍士兵、下乡知识青年招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军龄、下乡期间视作缴费年限。临时工转招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按照规定接续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做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
71、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续保有哪些特殊规定?
按邯劳社[2001]30号文件规定,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一年内到达退休年龄的,社保机构不予接收其养老保险关系,不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一年以上五年以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可接收其养老保险关系,办理退休时按照企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退休待遇。
9、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如何参保?
(一)凡在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统一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本单位人员人事档案的,应按照用人单位的性质参加养老保险。属于企业性质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企业缴费标准和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事业性质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我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缴费标准和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相应的制度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原属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分流自谋职业。辞职或者因开除、辞退等原因与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后,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档案的,可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冀人发字[1996]33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缴费的,其本人在我省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在原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年限和以后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标准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原属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人事档案的,应当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发退休待遇时,其在企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重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重新缴费年限达十五年以上的,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退休待遇时,原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五)大中专毕业生没有明确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人事档案的,可以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按照相应的制度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明确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必须按照确定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单位性质,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六)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为托管档案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可以让托管档案人员自己到指定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以统一代办缴纳养老保险费。代办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不同的制度范围及时解缴到相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七)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的人员,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并将人事档案转移到就业或者重新就业的单位后,应按照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的性质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退休时所在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八)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参保期间调动工作或者死亡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基金支付问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省*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办理;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办[2000]127号和冀劳社办[2000]200号文件规定办理。
(九)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将其档案报送所隶属的同级劳动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由托管档案人员最后一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10、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如何参保?其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1)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其业务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3)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为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7%。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停保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按《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4)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5)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缴费年蘅珊喜⒓扑恪?
(6)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7)聘用人员可以按现行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8)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为: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为依据。
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的项目包括:基本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幅度来调整。
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11、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其职工办理退休有哪些规定?
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准备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在补清所欠费用后,全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力补缴所欠费用的,在计发养老金时按每欠一个月养老保险费,其养老金总额核减1%。单位和个人所欠养老保险费补缴完整以后,从补缴之月起恢复核减前的养老金标准,并将已核减的养老金部分全额一次性补发。
12、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和病退有哪些新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和病退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当年应退休人数的10%以内,不得超出。按因病提前退休,每提前一年减退休待遇的2%,社保机构在支付退休待遇前要对这些退休人员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的要停发退休金。
13、事业单位转制后如何参保?
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参保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被撤消或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兼并*、分立、破产等形式对产权进行重组的,该单位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费用,参照《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冀国资金字[1998]第63号和冀劳[1999]1号文件精神办理。欠缴养老保险的费用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金计算到70周岁的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完整补缴,以保障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不受损失。
转制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从转制之日起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业务交接期限从转制之日起至转移交接完毕,最长为三个月。
14、事业单位中执行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资的工人如何办理退休?
事业单位的工人,在管理工作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执行事业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干部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15、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该由谁来发?
按冀劳社办[2003]125号文规定,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应由原经费渠道解决发放。
[注]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内容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是:
(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
(2)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冀劳社[2002]47号文件的通知》(邯劳社[2002]23号);
(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
(4)河北省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127号);
(5)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档案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1]38号);
(6)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邯劳社[2001]30号);
(7)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
(8)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96号);
(9)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275号);
(10)河北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对廊坊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所〈关于执行冀劳社[2002]4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冀机社险[2003]4号);
(1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对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终一次性奖励是否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请示〉的批复》(冀劳社办[2003]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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