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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 事业单位招聘 征兵时间2016当兵

更新:2023年06月11日 02:04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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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 事业单位招聘 征兵时间2016当兵

事业单位双拥奖是什么

事业单位的三奖主要为:综合考核奖(党建与事业发展两个方面考核,两个方均成绩突出,才有可能获奖,奖励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结果与单位综合考核挂钩)。
精神文明奖(主要表彰在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双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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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 事业单位招聘 征兵时间2016当兵
江苏省征兵网:2018年江苏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全文

(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4号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建设,确保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适用本条例。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接(领)兵部队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县(市、区)人民*及同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兵役机关归口管理,普通高等学校主校区与分校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普通高等学校确定。

第五条全省每年征集义务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确定。

征集义务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户籍人口和适龄公民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地方各级人民*和兵役机关应当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完成征集任务,保证新兵质量。完成征集任务确有困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征兵办公室申请,由其在区域内调整,调整征集指标所需优待安置经费由调出地负责,相关手续办理由调入地负责。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人数、专业、时间等根据总参谋部下达的招收计划确定,由省人民*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作为考核评比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主动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免费播发征兵宣传公益广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负责保障。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兵役机关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筹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拥军优属,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资助。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待。

第九条鼓励适龄公民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兵役。征集地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规定,提高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兵役的士兵优待标准。

士兵因工作调动、部队移防等原因到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兵役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优待。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将征兵工作作为双拥评比、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征兵任务或者有责任退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兵役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以及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具体承办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承办兵役登记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县(市、区)兵役机关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年的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通知要求进行兵役登记。

适龄公民登陆国家征兵官方网进行兵役登记的,兵役机关和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其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

第十四条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

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向经过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发放兵役证,并在兵役证上如实记载适龄公民应征、缓征、免征、不征、已征等情况。

兵役证由省兵役机关制定样式,设区的市兵役机关印制。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十五条持有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兵役证,若有遗失,及时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二)在每年规定的期限,按照兵役机关的要求,携带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点,履行复核手续;

(三)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变更后所在地负责承办兵役登记的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出入境管理、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新生入学、招工、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或者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当提示适龄公民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第十七条县(市、区)兵役机关和基层单位应当通过兵役登记,选拔规定数量的预征对象,并加强管理、教育和考察。

预征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离开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及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应征。预征对象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及其直系亲属,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

第三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

走访调查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合格后,与政治考核同步进行,在审定新兵前完成。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公安机关和基层单位、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实施征兵政治考核,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承办走访调查。

省、设区的市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计划,培训工作人员,检查、指导县(市、区)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工作。

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基层单位、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当地人民*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抽调工作人员从事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的政治考核,由征集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学生所在普通高等学校负责。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其政治考核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政治复核,以及对条件兵的体格复查、普通兵的体检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新兵征集质量。

第二十三条抽调参加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工作的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与其同级在岗人员相同的待遇。

应征公民参加征兵体格检查、配合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其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和福利,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章审定新兵

第二十四条审定新兵应当坚持基层推荐、集体审议、择优批准,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第二十五条审定新兵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初审推荐,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定兵。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符合征集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

第二十七条符合征集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从学校应征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以及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将本地区、本单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的应征公民、初审推荐的预定新兵和批准入伍的新兵名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新兵起运前,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批准入伍的新兵进行身体复查和政治复核,对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换。

第五章交接、运输新兵和接收退兵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新兵交接、运输工作。

第三十一条交接新兵可以采取由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领)兵的`办法进行。

由部队派人接(领)兵的,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在其所在地或者其他交通方便地点与接(领)兵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手续,并协助接(领)兵部队做好新兵管理。

第三十二条部队派人接(领)兵的和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拟订新兵运输计划,并报上级审批。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交通工具,保证新兵安全、准时到达部队。

接(领)兵部队未经省人民*征兵办公室批准,不得更改新兵运输计划,不得自行安排交通工具运送新兵。

第三十三条经部队检疫和复查,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被退回的新兵,由设区的市人民*征兵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查。符合退兵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通知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保留其学籍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第六章优待和安置

第三十四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享受当地人民*给予的优待。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人民*发放,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根据省人民*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士兵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优待外,同时享受下列优待:

(一)征收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

(二)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应当保留,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收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于其他负担;

(三)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在其入伍前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额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四)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五)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士兵家属优先照顾;

(六)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成员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士兵家庭,减轻其负担;

(七)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岗位的,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三十六条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每年按照以下比例发放奖励金:

(一)专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本科以上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七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受奖的,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发放立功奖励金:

(一)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放;

(二)荣立二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发放;

(三)荣立三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发放;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出现役的士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应当接受当地人民*分配的安置任务。

公务员招录应当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士兵。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根据名额和职位条件,以及符合条件退役士兵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比例进行定向招生或者招聘。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录时,优先招录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鼓励企业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义务兵退役后,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从改选为士官当年起算,按照其服现役年限相应递增。具体标准由省人民*确定。

第四十条士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接受当地人民*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享受学历教育资助,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二)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扶持等政策;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四十一条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二年。学生退役后要求入学或者复学的,原就读学校应当准其入学或者复学,并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生入学或者复学后,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承担,并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按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发给经济补助。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继续享受,并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并完成本科学业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初试总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加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具有普通高职、成人教育或者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本科学习,具有高中或者同等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专科学习;

(四)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以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

(五)从本省入伍的外省籍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大学生士兵,入学或者复学后完成学业且被本省用人单位接收的,可以在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四十二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确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在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四十四条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严重影响,被兵役机关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的,由县(市、区)人民*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年内不得出国(境)。其中,被兵役机关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县(市、区)人民*可以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兵役证的,由县(市、区)人民*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五)明知是没有参加兵役登记,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仍为其办理出国(境)、招录、升学、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适龄公民在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期间,所在单位不视为出勤或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接受当地人民*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征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领)兵部队人员违反征兵工作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征兵办公室将情况通报所在部队处理。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采取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扰乱征兵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五十二条县(市、区)人民*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的,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将公民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的男性公民。所称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考核合格的适龄公民。所称预征对象,是指经过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考核,基本符合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条件,选定参加当年征兵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

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

第五十五条招收士官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和在校生报名应征、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等具体征集办法,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征兵时间2016当兵


双拥 事业单位招聘 征兵时间2016当兵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今年征兵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近日,省征兵办公室负责人就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征兵工作安排和有关政策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下面我们一起来关注下。
问:今年征兵工作是怎么安排的?
答:今年继续实行夏秋季征兵,具体时间安排与去年大体相同,8月1日开始征兵,9月10日起运新兵,9月30日征兵结束。在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大学生征集的时间可适当提前。在大学生离校前组织体检、政审和预定兵。新兵起运的具体时间,由部队与省、市征兵办公室协商确定。
问:今年征集的对象和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重点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今年,国防部明确我省大学生征集比例要达到42%,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福州、厦门城区全部征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其他地区减少并逐步取消初中生的征集,原则上初中生比例不能超过6%。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也应当征集。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少数民族居住集中地区应当多征集懂双语言、文化程度较高、有专业特长特别是部队建设需要的优秀少数民族青年入伍。革命老区应当多征集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后代入伍。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当尽可能多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今年7月2日,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各地大学生征集比例提出明确要求,福州市要达到48%以上,厦门市要达到52%以上,莆田、泉州、漳州、三明市要达到42%以上,龙岩、南平、宁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达到38%以上。
问:今年征集对象的年龄条件有哪些规定?
答:男青年为2016年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至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女青年为2016年年满18至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入伍。
问:征集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答: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参谋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比如,关于身高,男性在160cm以上、女性在158cm以上为合格;关于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为合格。
问:今年,国家出台了哪些大学生征集优待政策?
答:今年5月11日,国家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在已有鼓励高校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基础上,又出台了6项新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一是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二是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三是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四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五是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六是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问:我省有哪些鼓励大学生入伍的优惠政策?
答: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大学生征集优惠政策,涉及大学生入伍优待、就业创业、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等方方面面。这里,我着重介绍一下“省五条”。2013年,省*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明确鼓励大学生入伍的5项优待政策:一是每年安排全省公务员(含政法干警)招录总数10%,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其中下士、中士、上士笔试成绩分别加3分、5分、8分。国有企业招录(聘)安排15%、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录安排15%,用于定向招录(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除享受退役士兵加分政策外,再另加5分。在校大学生士兵毕业后2年内或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2年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次。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二是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应征入伍后由高校保留其学籍,退役后2年内可以复学就读。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给予规定学分。参军入伍的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已取得规定学分,可免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答辩,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入伍前为高职(专科)毕业生,或入伍前为高职(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完成学业准予毕业的,可以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以在同科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三是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创业担保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四是省和设区市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组织退役大学生士兵企业专场招聘会,鼓励企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大学生士兵,并以此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单位的重要条件。五是大学生返乡应征,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予以核算报销差旅补助,按照往返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原则上1天)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贴。对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其中,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以上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统一安排。
问:今年征兵征集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答:适龄青年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应征公民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时间统一为2016年9月1日,新兵的军龄从9月1日起算。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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