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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

更新:2023年02月17日 21:47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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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广东交通局网站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务服务网 ,可以查询: 交通违法: http://wwwgdgajjcom/cx/wzss/wzssdo 高速公路超速违章信息: http://wwwgdgajjcom/ywcx/gswz/ 驾驶证核实: http://wwwgdgajjcom/cx/drivinglicense/drivinglicensedo 车辆核广东交通局网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对外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思想政治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等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
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及公路、水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等发展战略、专项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后期评价工作及有关规划、收费公路立项的审核工作;提出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省有关专项资金和相关收费公路项目还贷资金安排建议;参与公路、水路有关交通战备工作和救灾等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四)综合运输处
承担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及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运输;负责省际和省内跨市旅客运输管理以及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道路、水路、地方铁路等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工作;协调中央垂直管理的海事、民航、邮政及铁路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工作。
(五)基建管理处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督、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承担省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许可审查审批和部管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初审工作;组织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指导公路养护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六)地方铁路处
拟订地方铁路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地方铁路的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协调地方铁路之间和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交接站或换装站接轨事宜;负责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监管工作;拟订地方铁路建设投融资办法。
(七)收费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收费公路管理及收费站设置、车辆通行费标准以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相关审核工作;协助做好收费公路立项、收费年限的审核及公路收费权*登记工作;推进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承担*还贷公路“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收费公路收费还贷、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清理整顿收费站的相关工作。
(八)安全监督处(应急办公室)
组织拟订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指导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承担交通经费、外汇、信贷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运输专项资金;负责厅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负责厅预算缺口的融资管理、拨付及监督使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办理公路收费权*登记。
(十)科技处
拟订交通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路、水路交通无线电管理;指导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一)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厅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跨区域的交通执法工作。
(十三)港航管理局
参与拟订水运和港口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路运政(水运执法除外)和港口行政管理;参与港口规划及建设项目审核,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及船舶代理等辅助性业务的行业管理;负责港口及外轮理货、引航等港口辅助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协助管理水路运输有关经费的统筹使用,协助组织征收和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等相关规费;负责组织实施水路重点物资、军事、防洪抢险、紧急客货运输。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工作职责: 副厅级事业单位,归省交通厅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公路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拟订全省公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国道、省道计划。
(三)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负责公路建设、改造项目的审核工作;参与省管公路建设、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具体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建设、改造、养护、管理;指导县道、乡道建设。
(四)负责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查处违反路政法规行为;监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五)组织公路养路费等公路规费的征稽。
(六)负责省投资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管理;负责全省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及收费站(点)设置、调整、撤销的审核工作;负责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初审工作;对全省公路收费站(点)实施行业管理。
(七)负责公路科技项目成果评审及推广应用等工作,促进公路行业科技进步。
(八)指导公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实施创建文明样板路工作。
(九)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机关内设11个副处级处(室),核定事业编制136名,其中党委书记、局长各1名、副局长(含党委副书记)5名、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各1名,正、副处长(主任)35名。
人员经费从征费的公路规费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核拨。
广东省航道局
工作职责: 副厅级事业单位,归省交通厅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拟订具体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
(二)制订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及航标质量技术指标,组织航道建设前期工作、建设计划的实施,负责航道建设的管理。
(三)负责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航河流进行综合开发和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事宜;发布航道通告,实施与航道有关的水文管理。
(四)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和侵占、损坏航道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航道管理的法规规定,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航道养护费及航道部门管理船闸的船舶过闸费等规费的征收,并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有关航道方面利用外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航道科技进步工作,负责本系统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八)制订本行业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的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机关内设9个副处级处(室),核定事业编制86名。其中党委书记、局长各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各1名,正副处长(主任)27名。
人员经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征收航道规费及省财政补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费改税后由财政核拔)。
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省管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行业指导;实施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机构资质认证和行业管理等。核定事业编制5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3名;总工程师1名。人员经费从收取的工程质量监督费中解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核拨。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在核定的总编制内按不超过20%的比例配备。
广东省交通征费管理中心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全省交通规费征收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建立、推广收费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拟订、实施相应的管理规范。核定事业编制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经费从征管的规费收入中按规定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核拨。
广东省交通工会委员会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名。主要职能:领导省公路管理局、省航道局工会及全省所属各市、县基层工会;领导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工会和省交通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及港、航集团(总公司)工会,指导市、县交通工会;受省总工会委托,联系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和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实施广东、海南两省*以及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琼州海峡运输管理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力投放的管理,受理本省水路运输企业单位要求经营海峡轮渡运输的申请,并签署初步意见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协调、处理港航之间从事琼州轮渡运输中的纠纷;组织、指导港航企业做好车船衔接、疏运工作,维护海峡运输秩序;指导港航企业做好生产安全工作。核定事业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经费从其收取的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中解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核拨。
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省管交通基建工程项目的估算、概算、标底和结算的审核;负责省管交通基建工程项目造价的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基建工程施工定额的测定、搜集、整理和编制工作;提供交通基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核定事业编制3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总工程师1名。人员经费自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厅机关的物业、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共29名(其中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13名,经费自筹16名)。
广东省交通运输档案信息管理中心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负责交通信息信系统和通信网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建设、推广、维护交通部门办公自动化系统;采集开发交通信息资源,提供交通发展信息分析;负责交通量调查;负责重要交通技术资料和文书档案资料的管理;指导交通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核定事业编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经费由省财政厅从核给交通厅使用的交通规费中统筹解决。
广东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
工作职责: 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担交通建设规划、政策法规、协作运输管理、驾驶员培训管理、世行贷款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性、事务性的具体工作;为交通系统及社会提供交通政策、管理、运输技术方面的引导和咨询服务。核定事业编制5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工程师1名。人员经费自筹。
广东省交通技工学校
工作职责: 原广东省交通技工学校,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任务:培养交通技能技术工种初级人才。核定事业编制200名,其中校长1名、副校长(含党委副书记)2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在核定的总编制内按不超过25%的比例配备。
广东省交通医院
工作职责: 副处级事业单位,在医疗体制改革前仍由省交通厅管理。主要任务:为交通职工和社会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核定事业编制140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3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在核定的总编制内按不超过25%的比例配备。
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车辆运输危险品检测站
工作职责: 不定级别,委托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管理,负责对琼州海峡广东至海南方向过海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工作。核定事业编制3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人员经费从交通规费中解决。

2019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5月15日以粤交基〔2015〕634号发布 自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当由合同段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和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对不得分包的关键工程和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许分包的关键工程至少一项以上。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业绩、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具有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分包行为管理,合法专业分包分为一类分包和二类分包两个类别,分类原则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一类分包:对于综合、复杂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单座中桥、大桥、中隧道、长隧道和其他质量、安全风险较高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以及分包费用总额超过承包人施工合同额30%以上的分包均属于一类分包。一类分包的分包人资质和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满足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对分包专业工程对应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施工业绩的强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安装、斜拉索*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大断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类分包:除一类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为二类分包(见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

第十三条 承包人拟分包的专项工程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照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以及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认为对特定专项工程实行专项分包,有利于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标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在报请监理人审查时,同时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提供给监理人审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审查、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备案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见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备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台账。发包人应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明确管理部门,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台账》(见附件4),指定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约情况,并每季度报上级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九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分包项目应当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专业施工分包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据此拨付动员预付款。在进场初期,承包人项目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5),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五章 劳务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应当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6)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建立劳务合作合同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合同中应当附加劳务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一)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编制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每季度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八)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人违规作业的;

(二)劳务合作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分部工程的;

(三)劳务合作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四)劳务合作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承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经发包人备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与发包人提出业绩证明申请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依照分包合同据实共同出具。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工程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当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当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项应当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当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四)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五)发包人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每季度末报发包人备案,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等级考勤制度,推行银行卡直付工资。当出现分包人内部人员投诉、聚众讨薪等涉及资金使用问题时,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部分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资金。当情况严重且拒绝配合承包人处理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低一级。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的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人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营业执照和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

(二)进入工地现场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提供说明;

(四)查阅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六)发现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发包人责令承包人将分包人清退出场,并将其从业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名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分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承包人的严重失信行为。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信用评价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对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和标准见《分包人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附件7)。

分包人对承包人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直接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进行核实,并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及对应分值等参照广东省公路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执行。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管理。发包人上报评价结果的格式见《分包人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8)。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发包人上报的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劳务分包企业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作业为主的施工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人、本单位人员、专项工程等术语含义如下: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劳务合作人,是指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专项工程,是指本实施细则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3年。

广东省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建立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经委、交通部联合印发《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客、货运代理、配载、中转、货物包装、堆存、仓储,理货和运输信息、咨询服务、车辆收费存放以及交通行业岗位培训等为道路运输提供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从事道路货运配载、客运代办的营业点应具有便利的交通条件;从事货运交易市场、存车业务的应具有进出车道和停车区域;
 (二)有与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请开办企业的,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五条 申请开业手续:
 (一)申请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外省在我省设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持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以上(含县,下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
 (二)跨县、市经营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跨省经营或外省在我省设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由所在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申请经营条件等情况,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四)持交通主管部门发给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的,应提前三十日分别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缴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停业。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业的道路运输服务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补办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有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并吊销有关证照。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倒*货源、运力,居间盘剥,非法牟利;不得违反国家禁、限运物资及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不得为无证照的非法运输经营业户提供服务;对外省车辆,不得配载止点在我省区域内和非回程线路上的外省货物。第九条 承托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家交通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其中属于指导性计划管理范围的,应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规费,并按规定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第十一条 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不得以承运人的票据直接向托运人收费。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并会同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无证经营、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偷漏国家税费等违章行为。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交通、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解读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新《省道条》)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省道条》的修改在1995年颁布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省道条》)基础上进行了较大调整,在理念上体现了强化服务、弱化管理,轻审批、重监管的立法精神,对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
通过对照新旧《省道条》解读主要修改内容:
新《省道条》在体例安排上对旧《省道条》也进行了较大调整,旧《省道条》分十二章六十三条,新《省道条》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体例,分八章七十四条,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大幅减少行政许可
为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对行政许可等规定作了大幅的删减。其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规章已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程序,在新《省道条》中不做重复;减少了道路货运许可审批的范围,取消了搬运装卸、客货代理、车辆租赁、清洗等运输相关业务的许可,删除了开业、变更、歇业,零担货物运输等内容,新《省道条》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其中“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部分职能转移给其他部门,发挥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在新《省道条》第七条第二款就有如下的规定:“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承接地级以上市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管理事项,并接受指导监督。 ”
(二)增加道路运输公共服务的内容
为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强化*的服务职能,删除了条例名称中的“管理”二字,增加第二章“服务与管理”的内容,体现了新《省道条》重视规范市场、弱化管理色彩的引导方向。并进一步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同时对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和*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方便农村群众出行 。
(三)增加道路运输安全的内容
为强化道路运输安全,新条例第五章为“道路运输安全”,目的是加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规范;新《省道条》第四十三条明确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主体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在新《省道条》第五十一条中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实施准入管理,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四)更加重视市场监管。
新《省道条》修订体现轻审批、重监管的立法理念。一是给予管理者更多的监管手段,针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即不具备原许可条件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其原批准;针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一年内被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收回从业资格证件,重新学习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增加依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所记录的资料认定违法事实的内容;并明确了车辆和相关设备依法解除扣押后处理方式,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和相关设备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二是要求管理者规范执法,明确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新《省道条》第六十二条列举八项情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这八项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为加强对自由裁量权控制,并尽量减少处罚事项新《省道条》从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条规定法律责任且新条例的处罚条款设定了许多单一罚款数额的罚则,如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
新《省道条》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对道路运输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强化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新《省道条》前瞻性、务实性、可操作性之强,相信新《省道条》实施后,对于有效加强道路运输服务和管理,整体提升道路运输效率水平必将带来可期望的正面效应 。

广东省人民*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令
(第283号)
《广东省人民*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23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马兴瑞
2021年2月18日
广东省人民*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
为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省人民*决定再将68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广州、深圳、珠海市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省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管理权限调整的交接和实施工作,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服务、防控风险,确保相关省级管理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适时向省人民*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附件:
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目录(共68项)
序号权限类别实施主体省级管理权限名称调整方式调整实施的片区1行政许可省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下放南沙2其他省发展改革委省管权限中型水库、水闸、供水工程项目审批下放南沙、前海蛇口3其他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定价目录》中只涉及本辖区范围的定价项目管理权限下放前海蛇口4行政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对辖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核查下放南沙5其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定点的评估意见委托南沙6其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工程选址的评估意见委托南沙7其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评估意见委托南沙8其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委托南沙9其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项目的保护措施委托南沙10行政许可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1行政许可省司法厅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2行政许可省司法厅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3行政许可省司法厅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4行政许可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5行政许可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6行政许可省司法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7行政许可省司法厅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18行政处罚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下放南沙、横琴
19行政处罚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下放南沙、横琴20其他省司法厅公司律师执业审核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21其他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补证、换证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22其他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书补证、换证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23其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筑工程、交通工程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南沙24其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属和中央驻粤单位集体合同备案下放南沙25行政许可省自然资源厅国家和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跨地级以上市项目除外)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下放南沙、前海蛇口、横琴26行政许可省自然资源厅省管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委托前海蛇口、横琴27行政许可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下放南沙、横琴28行政许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下放南沙、前海蛇口、横琴29行政许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省人民*批准)古树名木迁移审核审批下放南沙、前海蛇口、横琴30行政许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除外)核准,建设工程勘察乙级资质核准委托南沙、横琴31其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下放南沙、前海蛇口、横琴32其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33其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34行政许可省交通运输厅占用、挖掘省管高速公路审批下放前海蛇口35行政许可省交通运输厅在省管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下放前海蛇口36行政许可省交通运输厅省管权限地方投资(不含国高网项目和跨地级以上市项目)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南沙
37行政许可省交通运输厅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委托前海蛇口38行政许可省水利厅市辖区内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不含中央立项项目)下放南沙、横琴39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委托前海蛇口40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饲料添加剂(不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委托前海蛇口41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委托前海蛇口42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省管权限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43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委托前海蛇口、横琴44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远洋渔业船舶登记委托前海蛇口、横琴45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省管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46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专项捕捞许可证(拖虾、拖贝、鳗苗)审核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47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港澳流动渔船(含大型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发证委托前海蛇口、横琴48行政许可省农业农村厅省管权限的港澳流动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委托前海蛇口、横琴49其他省农业农村厅港澳流动渔船(含大型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委托前海蛇口、横琴50其他省商务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下放南沙、前海蛇口51行政许可省文化和旅游厅导游证核准下放南沙、前海蛇口52行政许可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委托南沙、前海蛇口53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委托前海蛇口54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委托前海蛇口55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
56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57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省管权限的放射诊疗许可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58行政确认省卫生健康委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公示下放前海蛇口59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省中医药局60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含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省中医药局61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含中医)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省中医药局62行政许可省新闻出版局从事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委托南沙、前海蛇口63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下放南沙64行政处罚省市场监管局专利代理师违反《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下放南沙、横琴65行政处罚省市场监管局专利代理机构违反《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下放南沙、横琴66行政检查省市场监管局对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师进行执业监督下放南沙、横琴67其他省市场监管局指导中介机构(辖区专利代理机构日常管理)委托南沙、前海蛇口、横琴68行政许可省林业局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权限的,仍逐级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下放南沙、前海蛇口、横琴
注:权限类别中的“其他”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外的行政职权。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能源供应协调,推进发电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进口的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矿山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裸地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港口码头工程贮存物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从源头、生产过程及末端选用污染防治技术,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

广东省交通运输技师学院和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有什么区别?

广东省交通运输技师学院和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区别如下:

1、学校类型不同

广东省交通运输技师学院创办于1960年,隶属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被认定为全国交通中等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和广东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广东省交通厅举办的一所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其前身曾是广东交通学院,具有50多年的办学历史,是广东交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交通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

2、办学定位不同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秉承“求是、笃实、创新、立业”的校训精神,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内涵建设。

广东省交通运输技师学院坚持“立足交通运输,面向区域社会,培养人格完整、技能精湛的实用型高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形成以公路施工与养护、交通工程机械、汽车检测与维修、船 舶驾驶、轮机管理、船舶修造技术、交通机电、交通客运服务、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现代物流等交通特色专业为主,设计与营销等现代服务类 专业为辅的专业发展格局。

3、学校环境不同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始形成了以交通主干专业和区域经济建设紧缺人才专业为主的专业格局。现开设有64个专业,涵盖路桥、城市轨道、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汽车、智能交通、船舶驾驶、交通运输、机电、物流、电子信息、IT、财经、艺术传媒等就业领域;拥有国家级教改试点专业2个、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专业6个,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9个,省级示范性专业6个,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省级(教指委)精品课程14门。

广东省交通运输技师学院设广州、佛山两个主校区,占地面积116亩,建筑面积64000多平方米,共有校内实训室63个,实训场所面积18220平方米,各类实习实验设备价值17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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