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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司机规章制度 2013年柳州市事业单位考试在哪报名?考试考什么内容?...

更新:2023年06月23日 12:31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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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司机规章制度 2013年柳州市事业单位考试在哪报名?考试考什么内容?...

会计专业考事业编怎么考

事业单位每年都是公开招聘,认为你自己符合条件的话,直接报名就行 ,考两科申论和行政能力测试两科,有的机构甚至还要考英语。会计专业是研究企业在一定的营业周期内如何确认收入和资产的学问。会计师除了准备财务报表以及记录企业交易行为外。

更重要的是能够参与企业间的合并、质量管理、信息技术在财务方面的应用、税务战略以及很多企业的管理决策活动。会计专业领域涉及面广:鉴证,审计,税收,公司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破产清算,法务会计,预算制定,商业咨询等等都是会计专业将要涉及的领域。

专业信息

在美国和中国,会计专业一直是热门专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会计人员的需要从04年开始剧增。跟其他专业相比,就业形势一直是不错的。会计专业是以研究财务活动和成本资料的收集、分类、综合、分析和解释的基础上形成协助决策的信息系统,以有效地管理经济的一门应用学科。

可以说它是社会学科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门重要的管理学科。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是资金的运动,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会计专业

2013年柳州市事业单位考试在哪报名?考试考什么内容?...


事业单位招聘司机规章制度 2013年柳州市事业单位考试在哪报名?考试考什么内容?...
http://www.gxlz.lss.gov.cn/zcfg.aspx?mCode=00052205 【改网了,现在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强调:本次公招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013年度柳州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
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和柳州市人民*《关于印发柳州市事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6]69)文件精神,我市定于2013年7月6日(星期六)开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的考试;全市(含县区)计划招聘1316人(详见计划表)。为确保这次考试聘用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18周岁;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五)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和资历;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2013年度柳州市事业单位、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招聘工作(后勤)人员岗位资格条件表》);
(八)其他
1.时间段要求:招聘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段的计算,均以2013年7月31日为界。
2.岗位年龄要求:报考专业技术十一级及以下岗位、九级及以下职员岗位、工勤四级及以下岗位,报考人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八级职员岗位、工勤三级岗位,报考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七级职员及以上岗位、工勤二级及以上岗位,报考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对有特殊情况需要放宽年龄的岗位,用人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年龄可适当放宽。年龄计算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
3.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或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被辞退或辞聘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对象
(一)获得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报名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二)大专及以下学历、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报考人员必须是柳州市(含六县)的生源。(在柳州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入户登记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24:00时以前);
(三)报考县域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可放宽至中专毕业,报考司机、厨师等工勤技能岗位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四)属于柳州市给予适当照顾的(夫妻两地分居、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随军家属就业)人员报名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
三、报名
2013年度柳州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招聘后勤服务人员公开招考工作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填表
凡符合本简章报考条件要求者,在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 http://www.gxlz.lss.gov.cn/ )报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部门或单位的一个岗位。报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的事业单位公开考试专题( http://www.gxlz.lss.gov.cn/zcfg.aspx?mCode=00052205 )栏目进入报名系统,填写《2013年度柳州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电子照片(5-30k),认真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经审查合格并缴费后,在同一网站上自行下载打印《报名表》一式三份并妥善保存,对打印的《报名表》由报考者本人签名确认。
网上报名填表时间:2013年6月5日8:00时-6月12日8:00时
报名、缴费、准考证下载及招聘单位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及要求详见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的“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公开考试专题”“2013年度柳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系统”。
报名信息错误修改流程:
1.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有误的。报考人员亲笔填写网上下载的《2013年度柳州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传真或送达的方式将《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报送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经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修改。修改时间:2013年6月5日―6月25日(行政上班时间),逾期不再更改任何信息。考试中心传真:0772-2801596。
2.通过资格审查后,报考人员需要更改除姓名、身份证号外其他信息的。需要修改信息的报考人员请于面试时,亲笔填写网上下载的《2013年度柳州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将《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原资格审查单位进行审核(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原资格审查单位要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存档备案。
(二)资格审查方式及时间
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方式进入网上资格预审系统,依据本简章规定的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在网上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报考的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不同意报考的要简要说明理由。
报考者要认真核对报考岗位的招聘条件(特别注意是否有年龄、职称要求,是否有工作经历要求,是否有户籍限制,是否有党团员要求等),凡是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报考资格,责任由报考者承担。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不得再改报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在报名期内,可以再改报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
招聘单位应指定专人并严格按照简章公布的岗位条件,认真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如审查不严造成失误,从而导致的损失由招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资格审查时间:2013年6月5日8:00时-6月12日17:30时报名、缴费、准考证下载及招聘单位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及要求详见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的“2013年度柳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系统”。
(三)缴纳报名考试费及发票领取时间
经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报考者,按规定应缴纳报名考试费共110元,其中报名费10元、考试费100元(50元/科,共两科)。若未按期交费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网上交费办法详见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栏目中建行缴费帮助指南( http://www.gxlz.lss.gov.cn/ zcfg.aspx?mCode=00052212)有关说明。
网上缴费时间:2013年6月5日8:00时-6月13日8:00时
需领发票者,请在下列时间办理:2013年7月5日(周五)、7月8日(周一)上午9:00―11:30时,下午15:00―17:00时在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科(柳州市中山东路4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身份证原件、准考证、报名表领取。
(四)从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方法及时间
资格审查合格并已交报名考试费的报考者,请从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栏目中事业单位公开考试专题准考证打印入口下载打印准考证(必须打印出上传的电子照片,自贴照片无效)。报考者按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参加公共科目笔试。笔试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准考证,以上两证不全者,不能参加考试。
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2013年7月1日-7月6日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分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内容:公共科目主要测试应试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包括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法律常识、职业道德、逻辑推理、语言理解与表达、公文写作与处理、时事政治等。公共科目笔试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2.开考的比例:招聘职位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能少于1:3。对招聘职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确因工作急需补缺的,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报名结束后一天内(2013年6月13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方能开考;确实不能开考的岗位,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由招聘单位及时告知报考人员,并在2天内(2013年6月16日―6月18日)选择报考其他岗位或向原报考单位申请办理退款手续。
3.改报及退费。如考生所报考的岗位因不足开考比例而取消开考的,可以申请改报或退费。改报考生可以在2013年6月16日8:00―6月18日8:00在网站上直接改报其他岗位。招录单位在2013年6月16日8:00―6月18日15:30审核改报人员信息,不想改报或改报不成功的考生,须填写退费申请表向原报考单位申请退费。
4.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13年7月6日(星期六)
《公共基础知识》  上午9:00―11:30
公共科目笔试地点、考务事项详见《准考证》。
(二)专业科目笔试
专业科目笔试由各招考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专业科目笔试由各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时间由负责组织专业科目笔试的部门在全市规定的考试程序进行时限内确定,时间、地点由组织专业科目笔试的部门通过媒体公布。原则上专业科目笔试在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21天内完成。
(三)照顾加分
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
(四)笔试成绩公布
1.公共科目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照顾加分。
2.笔试总成绩公布:所有单位专业科目笔试完成后7天内,由市人事考试中心在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的“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公开考试专题”上公布笔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公共科目成绩+专业科目成绩。
(五)面试
1、面试入围人选资格初审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水平和招聘岗位的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在笔试合格分数线基础上,招聘单位主管机关根据计划聘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拟进入面试范围的人选,比例内末位考生出现笔试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拟进入面试范围人选。
招聘单位主管机关负责通知拟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将报名申请材料传真或邮寄给招聘机关进行面试资格审查。具体包括以下材料复印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学位证、报名登记表、户口簿(受户籍限制的人员须提供)、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报考岗位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以及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等。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聘机关同意,可在考核、体检前提供(必须)。
出现未通过资格审查或自愿放弃面试资格人员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员,递补人选的资格审查同上。
招考职位通过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又确需进人的,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才能进入面试。招考职位没有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时,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
已确定的面试人选名单由招聘单位在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本单位工作区域内公示5个工作日,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由招聘单位*或函件通知进入面试人员。
2.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前,各招聘单位主管机关要通知进入面试人员通过现场验证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前述报名申请材料的原件。材料审核无误的且符合岗位条件的,当场发放《面试资格确认书》;提供的原件与资格初审时提供的复印件不符或自动放弃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员,递补人选的资格审查同复审。同时在招聘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公告栏内公示最终面试人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面试资格复审的时间:面试人选公示期间。
3.面试的组织
市直招聘单位的面试方案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区招聘单位的面试方案经县、城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面试工作由县、城区*人事行政部门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面试主要内容为职位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知识,根据招聘岗位的需求,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专业知识问答、说课(试讲)、专业技能测试等方法,主要测评考生的综合素质或岗位技能水平及专业知识应用等方面要素。面试结束后,面试成绩应于面试当天向考生宣布。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确定为考核人选。
4.要实行严格验证制度。进入面试的报考者须按本《简章》规定携带(如报名表、毕业证、学位证、户口簿、身份证、准考证、资格证明)等全部报名手续原件及复印件,经负责组织面试的部门验证无误后才能进入面试。验证时,提供的各项信息与证件材料原件要相符。证件及材料原件必须真实可靠,报考者的证件及材料不全,不真实或与报考职位条件不相符的,负责组织实施面试的部门有权取消报考者的面试资格,报考者的笔试成绩也同时作废,所有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5.成立面试考官组。面试考官组成员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或代表15人组成。面试考官7人,在面试当天从面试考官组成员中随机抽取。*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派人员作为面试考官。招聘职位专业性较强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专家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聘单位考官人选须报其主管部门核准。
五、考核
(一)面试工作结束,按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聘岗位1∶1确定考核人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在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的“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公开考试专题”公布。由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招聘单位盖章,考核小组成员签名。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原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并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及相关情况进行复查。考核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考核不合格者,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面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六、体检
(一)体检人选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组织。市直属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四城区两新区所属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必须到具备三级甲等资质的医院进行;六县所属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由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招聘单位以及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事业单位公招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各县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和市直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机关(参公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区转发的《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5〕29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发〔2007〕37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232号)等文件组织实施。
招聘单位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经招聘单位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8号)规定,困难家庭毕业生免缴体检费用,费用由招聘单位负责。
(三)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招聘单位可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面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四)组织体检时,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招聘或取消聘用。
七、人员聘用
(一)根据考试、面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行公示制度,拟聘用人员名单一律在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的“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公开考试专题”和招聘单位工作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招聘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复查。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填写《柳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聘用手续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生在接到聘用通知后15日内到单位报到上班,逾期不报到上班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
(三)招聘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各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贯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这次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公开考试招聘工作有序开展。
(二)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在本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如遇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三)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1.报名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报名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等相关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6.违反《柳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对违规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人事行政部门不予办理聘用手续;已聘用的人员,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五)对于在2013年度柳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招聘单位要严格按公开考试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聘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有关说明
1.应聘人员在报考期间,应及时了解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http://www.gxlz.lss.gov.cn/ )发布的最新情况,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2.本次公招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3.本次事业单位公招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笔试工作原则上于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
4.本简章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5.联系方式:
(1)网上报名咨询*:(0772)2828697
(2)网上缴费咨询*:95533,(0772)2871582
(3)政策咨询*:(0772)2812972
(4)监督*:(0772)2811013
(5)报考条件咨询*:招聘单位(*见计划表)

关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请假的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招聘司机规章制度 2013年柳州市事业单位考试在哪报名?考试考什么内容?...
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月度考勤是核算部门人力资源运行效率的依据;是反映劳动者的工作效率、核发劳动者报酬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是公司实行规范用工、规避企业风险的重要举措。因此,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严格执行。为落实好此项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有关规定:
一、考勤的范围
1、本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参与监理服务的员工、直接或间接管理人员等。
2、公司管理的劳务派遣人员。凡是派入我公司并从事监理服务工作的劳务人员,各用工分部必须独立为其建立考勤记录。
二、各种假期、加班规定
各部门必须严格考勤、作息制度和工作纪律,员工享有的各种假期均应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休息。
1、病假: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员工看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前往。看病时间在半天以内的按病假处理。超过半天如无医院病休条,则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病假一天以上须持有市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否则视为无效。若因急病(需有医院急诊证明)来不及请假的,可委托他人或*请假,事后补交医院证明书。
2、事假: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
请事假需事先填写请假申请,经部门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本人或家人重病住院)来不及事先请假的,事后必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假满后应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销假。未销假又未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婚丧假
(1)婚假三天,符合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双方初婚登记的,为晚婚)条件的婚假为十五天(含三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必须连续休完且在结婚年度内安排使用。
(2)丧假三天,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请丧假。另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适当路程假。丧假应在丧亡之日起一个月内使用。
4、产假:女性员工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产假可享受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女职工产假结束以后,如需要续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但事假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5、工伤假: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规定,需治疗和休养的,可根据医生证明给予工伤假。
6、探亲假: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经批准后享受探亲假。
7、法定节假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加班,若必须加班的,需填写申请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尽可能在季度或年度内安排调休,如未能调休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8、年休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员工离职、辞职,均需填写申请表,经部门经理批准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后,方能离去。
10、加班的规定
(1)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人数和时间。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并安排的工作时间,称为加班。如因个人的原因,拖延工作时间,不能视为加班。
(2)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各部门原则上保证员工每周休息一天。每人每月安排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3)各部门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单》,报部门经理或主管领导审批,在考勤记录上登记,并尽可能在本月或下月安排调休或用加班累计抵冲事假。年内必须将个人的加班累计时间处理完毕,加班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结转下年度统计。
(4)年度或季度周期结束后,部门因种种原因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须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加班费用计算:
①平日加班
加班工资 = 每小时工资额(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1.75天/8小时,以下同)×1.5倍×加班时间
②双休日加班
加班工资 =每小时工资额×2倍×加班时间
③法定节假日加班
加班工资 =每小时工资额×3倍×加班时间
三、缺勤规定
1、迟到、早退
(1)工作时间开始后未上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结束前下班者为早退。
(2)当月迟到、早退合计三次者均以旷工半日处理。
2、旷工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时间超过1小时。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请假事由不属实;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3、缺勤工资
(1)员工请病假,扣去病假期间的工资(含绩效),计算公式为:
应扣病假工资= × 病假天数 × 扣减比例
扣减比例的计算方式如下:
①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龄≤5年者,扣减45%;
②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龄>5年和<10年者,扣减35%;
③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龄>10年和<20年者,扣减25%;
④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龄>20年者,扣减10%。
(2)员工请事假,扣去事假期间的工资(含绩效)。计算公式为:
应扣事假工资= × 事假天数
(3)员工旷工,扣去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和绩效。计算公式为:
应扣旷工工资= × 旷工天数 × 1.5
4、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工伤假及法定节假日,工资(含绩效)按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标准发放。
5、休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标准发放。
6、病、事假等假期,可以用加班节余假申请抵冲,但必须书面提出并经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同意。
四、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请、销假制度
员工凡因病、事、婚、丧、产休假等需要请假的,都必须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必须及时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凡五天以内(含五天)的请、销假登记,在部门考勤员处办理;五天以上的请、销假,除在考勤员处登记外还需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2、审批权限
普通员工请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由部门(分部)经理批准;五天以上经部门(分部)经理同意后,还须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批准后方能休假;分部经理休假必须报公司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职能部门经理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休假。
五、考勤管理的程序及原则
考勤程序:专人记录、个人签字、负责人确认、部门审核。
考勤原则:有效性、一致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其含义为:有效性―生产人员的考勤以现场有效出勤为准;一致性―统一考勤标准、统一考勤管理尺度;客观性―出勤(含加班加点)和业务完成量的符合性,避免出工不出力;公正性―按上述三项原则考勤,对事不对人。
六、考勤管理具体办法
1、分部所有人员的考勤由*考勤员负责,所有考勤记录表需经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确认。
2、考勤记录从2008年8月起开始建立并推行。由各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的实际运行情况,自下而上地建立考勤记录,考勤记录各部门须于次月的8日前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
3、考勤记录必须经个人签字确认。月度考勤原则上要求当月签字确认,如中途调离应及时办理签字确认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当月签字确认的,回公司后应速去人力资源部补办签字手续(如无特殊原因半年内不办理补签确认的,视为默认处理)。
4、考勤必须真实可靠。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应的*考勤负责人,考勤负责人需如实填写并记录权限内人员的出勤(√)、公休(F)、迟到早退(#)、加班、补休、病假(+)、事假(×)、其他公假(如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工伤假等)(☆)、旷工(K)、辞职(C)等情况。
5、月度考勤记录必须填写完整,中途调离部门或其他事宜应予以注明。出现加班或补休的工作日,在记录中填写加班或补休的时间(以小时计数)。如某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9小时,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则填写1,表示这一天加班1小时。
6、员工参加公司或部门安排的培训,视为出勤。
7、如遇员工旷工、不辞而别等特殊情况,一个考勤周期内员工不能签字认可时,应由该员工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在考勤表中注明理由。同时,人力资源部将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或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通知员工本人,无法通知的将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8、考勤不得弄虚作假。考勤负责人及审批人应对考勤的真实性负责。
9、考勤记录包括考勤表、请假申请单、加班申请单等,都必须是纸质件。每份考勤记录各部门必须保存备案(要求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并应按用工性质分类存放。
七、责任追究
1、坚持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如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因考勤记录原因,提供不了证明材料,所在部门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当事人所在部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考勤记录是核发工资、办理劳动保险、掌控人员动态信息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所涉及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都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如发生问题,按其职责及责任大小予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考勤记录是提供支付工资审批的重要依据,各用人部门在报送工资时必须提供个人的考勤记录,否则不予办理。
八、附则
1、各部门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可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使之更为有效合理。
2、若国家或苏通服对公司考勤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则公司将对本办法重新修订。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人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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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

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1、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九、第九章 法律责任

1、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章 附 则

1、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1、《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4、《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5、《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6、《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7、《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8、《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9、《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10、《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1、《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驾驶员聘用合同

驾驶员聘用合同范本模板如下,供参考:

驾驶员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单位的司机,聘用期限为三个月,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11月25日止。试用期内,乙方不胜任驾驶员岗位的,甲方提前三日以口头方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如被甲方认可,试用期计入正式聘用合同期限,并续签正式聘用合同。

二、乙方应当保证自己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各类资格证书(驾驶执照等)真实有效。

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正常工作日内按时上下班,否则,甲方可以依照内部规定进行处罚。

四、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转交他人驾驶,违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包括个人安全、经济损失、违章罚款)由司机个人承担,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赔偿损失并解除聘用合同。

五、车辆晚上应停放在指定车库内,车钥匙放在指定地点,特殊情况停不到车库时,也应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内,否则一切责任由司机承担。

六、试用期间的工资报酬和待遇:

甲方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8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甲方内部规章管理制度,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胜任驾驶员岗位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试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聘;否则,此合同终止。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聘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经甲方许可,违反合同约定或擅自自行离职的,甲方可以解除本聘用合同,并根据受损情况,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3、乙方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甲方和个人经济损失的,该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十、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根据需要可以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

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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