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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5名...

更新:2023年06月26日 08:00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办法 浙江省人民*侨务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5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5名...

浙江省人才引进政策

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在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西部区、县(市)工作,工作满3年后,再给予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的生活补贴。
1.每户每年发放1万元,可发放三年,期满后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2.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杭新创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享受3年内最高10万元的经营场所房租补贴。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创业陪跑空间,可按规定享受创业陪跑空间房租补贴。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外国大学生、留学生)或在杭高校在校生,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及富阳区范围内新创办企业,经评审通过后可给予5万―20万元无偿资助;优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最高给予50万元的无偿资助。其他区、县(市)大学生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市财政再按当地无偿资助额50%的标准予以资助。
年龄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的全日制大学专科(含高职)学历及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在杭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可申请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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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1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毕业2年内到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每满一年给予2000元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
毕业10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宁波首次购房,给予购房总额 2%、最高8万元补贴。
荣获“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奖励10万元;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给予50%、最高5万元学费补贴。
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在宁波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人才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也可随迁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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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1万元、本科2万元、硕士4万元、博士8万元。
最高1200元。
每人每月2000元。
最高1000元交通补贴。
给予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5万―50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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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补贴时长3年,专科6000元/年、本科1万元/年、硕士2万元/年、博士3万元/年。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10年每年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全日制“985”或“211”高校(含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每月600元、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月400元、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生每月300元,补贴3年。不能与人才房票同时享受。
本科以上为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专科(高职)为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给企业,由企业申领)。
高校毕业生受邀来绍参加人才活动补贴免费提供为期三天两晚的食宿,按路程给予200-1500元的交通补贴。
就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5000元;创业带动3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元,每增加1人每年再补贴1000元,连续补贴3年。
先落户再就业应届毕业生来绍就业可凭毕业证书直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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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985”“211”“双一流”高校或学科本科生3万元,其他本科毕业生1万元,专科高职生万元。
博士研究生最高80万元,硕士研究生最高万元,本科毕业生最高20万元。
在湖州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 5 年以内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的,给予10 万元补贴;创办信息经济、高端装备等十二大重点产业企业的,给予6万元补贴;创办其他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1 万元补贴。
对应邀来湖参加招聘交流大会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根据路程给予300-1500元的交通补贴。
在湖州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 5 年以内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的,给予10 万元补贴;创办信息经济、高端装备等十二大重点产业企业的,给予6万元补贴;创办其他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1 万元补贴。
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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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6万元;硕士、博士分别享受600、1000元/月工资外津贴,最长3年。
本科5万、硕士15万、博士35万的房票补贴。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分别享受45万、60万公积金贷款。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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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第一年1万、第二年1万、第三年2万;硕士生第一年2万、第二年3万、第三年5万;博士第一年5万、第二年8万、第三年12万。
本科600、硕士1000、博士1500/月。
本科4万、硕士15万(分3年支付)、博士30万(分3年支付)。
本科800、硕士1000、博士1500/月。
给予人才银卡,本科1000、硕士1500、博士2000,包含交通、旅游、健身等。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者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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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2万/年;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到微小企业就业,给予3000-10000元/年的就业补贴,不超过3年。
硕士及以上学历,可申请租赁50-120平米不等的人才公寓,享受租金优惠;三年内每年按最低月工资标准年度总额的60%给予租房补助。
博士给予60平方米(约100万元)购房补助、硕士15平方米(约25万元)购房补助;硕士及以上学历,按规定额度的最高2倍、最低倍申请公积金贷款。
800-1500元/月,不超过6个月。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不超过50万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实行全额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给予每年最高5000元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社保补贴。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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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6000元、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博士后出站25万元。"985”“211”“双一流”及海外名校毕业生安家补贴标准上浮30%。
硕士20万元、博士40万元、博士后出站50万元。
招聘交流活动省内学生300元/次。
一次性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给予创业场租补贴、担保贷款贴息创业项目奖励等。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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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每年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每人每年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国内“双一流”高校及海外名校QS排名前100位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分别为35万元/人、25万元/人,其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分别为25万元/人、10万元/人。
有意愿在丽水工作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学生),按照每人次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食宿补贴。其中市外省内每人次500元、省外华东地区以内(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江西省,下同)每人次800元、其他地区每人次1000元。
实习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实习大学生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实习单位安排大学生实习期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实习基地为其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按实际缴纳金额对实习基地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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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毕业5年内首次到本市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700 元、900 元的就业津贴,补助期限2年。
对新引进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实行人才公共租赁房“拎包入住”,对已就业的提供2年的免租期,对尚未就业的提供最长3个月的免租期。
本科8万、硕士15万、博士30万,并提供1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1000元/月的*津贴。
对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全额贴息,并给予场地租赁补贴。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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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是那年发布...


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5名...
2007年。根据查询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相关资料得知,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是2007年发布的。是为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拓宽事业单位选人视野,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而发布的。

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内容 - 百度...


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5名...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岗位设置管理坚持党委、*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级*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自主开展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事业单位可将体现其主要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保障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上级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支持基层事业单位通过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不同类别岗位的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事业单位中原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五级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特点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设置。
事业单位未明确规格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后设置。事业单位不确定规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设置。
第二十一条 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核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省属事业单位为3∶4∶3,杭州、宁波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其他设区市所属事业单位为1.8∶4∶4.2,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0.7∶4∶5.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文化、卫生、农业、体育、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自主确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但应优先保证主体岗位的数量和等级。
第二十七条 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集中调控,统一平衡。
第二十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 技术工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
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
第三十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以上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按设置程序报核准机关核销。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三十三条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二)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技术工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三级、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可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本办法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综合考虑知识、技术、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各类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的总量、等级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三)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四)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五)事业单位按照讨论通过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
(一)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二)各设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三)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设区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四十一条 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及时将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四十二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是岗位设置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实施岗位设置工作,应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国家及省关于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在三类岗位间变动,需具备岗位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可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工作需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确需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期满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是指经同级党委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十一条 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形成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第五十三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第五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指导意见》,是指原人事部会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体育、广电、出版、交通、民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的,针对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性意见。
第五十七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须报设区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   4.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浙江省人民*侨务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5名...


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5名...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浙江省人民*侨务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决定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招聘单位共2家,均位于杭州市区。
浙江省华侨服务中心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主要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来我省投资兴业及经贸、旅游、科技文化交流等活动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办理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委托的有关事项。
《浙江侨声报》社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县处级。主要负责《浙江侨声报》的我、出版、发行,提供新闻资讯,宣传涉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5个岗位各1名工作人员。
具体招聘计划见附件1。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信息发布平台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www.zjhrss.gov.cn ,“专题专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栏”);
2、浙江侨网( http://www.zjqb.gov.cn ,“通知公告”栏目)。
其中,浙江侨网为发布其他相关信息的平台。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1年11月25-26日(9:00-11:30,14:00-17:0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地点:杭州庆春路298号(华美达广场杭州海华大酒店)。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3、报名材料:报名表(样式见附件2,贴近期正面免冠2寸照片1张,另附1张);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招聘条件相关的其他证件、证书(如职称、会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不退还)。
4、资格审查:招聘单位在报名现场对应聘者进行初步审查。报名结束后3天内,正式资格审查结果将在浙江侨网公布。
各岗位合格报名人数应不少于3人,否则将取消相应岗位招聘计划。
5、准考证:笔试有关安排确定后,招聘单位将向符合报名资格的人员邮寄准考证,同时在指定网站发布笔试通知。
(三)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满分均为100分,并各占总成绩的50%和50%。
1、笔试
笔试内容为岗位相关的综合、专业知识及技能(不指定具体参考书籍或资料),按招聘岗位分别命题。考试时间约2小时。
笔试预计于12月上旬在杭州市内举行。具体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笔试结果将在阅卷结束后在指定网站公布,并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1:5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入围面试人员名单。
2、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以及资格复审相关安排将随笔试结果一并公布。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考查内容为对岗位认知程度、胜任力和综合素质等。
面试结束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考试结果,并按1:1比例确定各岗位入围人选名单。面试最低合格分数为60分,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四)体检与考核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执行。
考核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体检和考核环节中如有不合格者,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公示
经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于考核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在浙江侨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和聘用手续。
四、相关事项说明
1、应聘人员对招聘公告本身或在指定网站公布的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省侨办人秘处或省人力社保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以便及时纠正。
2、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见浙人社发〔2011〕79号)执行。
3、对工作经历的认定,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或相关证明资料为准,一般由招聘单位在对拟聘用人员考核时进行核实;必要时,招聘单位可要求应聘人员在应聘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工作经历时间计算到报名截止之日。
五、联系方式
*:0751-87055472(省侨办秘书人事处周女士)
附件:
1、浙江省侨办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表
2、浙江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表(一)
浙江省人民*侨务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http://www.zjhrss.gov.cn /art/2011/11/18/art_147_31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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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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