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下城事业单位招聘 浙江省人才引进政策2022,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obee* OBEE*怎么样/好吗
员工生活费重要还是领导外出考察经费重要-某甲致杭州市外经贸局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局长李玲、副局长朱菁的*
李玲、朱菁:
本人诉你局下属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聘用合同争议案,现在仲裁结果出来了,人事局完全按你们的意思判你们赢了,这下你们满意了吧!只要你们官位稳固,就有人维护你们永远正确,普通员工的死活就可以不管了!
人事局开庭的时候,找你们调解,据说你们这些领导们正在又一次“艰苦”地在国外“考察”。由于考察事关重大,你们一直没时间,也没兴趣考虑员工赖以生存的微薄劳动报酬的诉求。是啊!有限的财政经费应该用在刀口上,为了工作需要考察经费是需要首先保证的。员工则如蚂蚁,赏他们千八百块钱在杭州生活足够了,你们不需要解决他们的事。我祝你们永居高位,永无生活之忧,别走背运沦为可怜的员工!
在庭上,你们把招聘员工时许下的待遇承诺全部予以抵赖。但是,你们当初用谎言欺骗我的事实并不会因为这一纸裁决而改变。你们当时就是说了,一年至少有五六万的收入,还给分房子。你们还说,外贸局下属单位待遇怎么会差,工作怎么会不稳定呢?就是这些骗局,让我放弃了原来还不错的工作单位来国投中心上班,没想到你们就只发给我一千多块钱报酬,由于我的不满,还借故把我解聘!咆哮道:敢跟领导耍二�拢�领导比你还二�隆�
你们这些骗子,十足的骗子;你们欺上瞒下,左右逢源,以骗为生,以骗为事业的追求!你们知道不知道人类“良心”两个字是怎么写的?!
是啊,面对你们这些骗了多年的老手,我现在确实很难找到证据来证明你们当时的承诺,合同上也只写了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但是,你们扪心自问,你们的待遇也是按国家规定办理的,难道你们也只有一千多元一月吗?把你们的收入晒出来跟我的那点比一比如何!
我是按照专职招商员被聘用的,按理有机会国内外考察考察,但我得到这些机会了吗?你们千万不要告诉我出去考察是苦差,既累又赔钱!如果这样的话,我十分愿意替你们去承担所有这些苦差!
所有的体力和脑力劳动我替你们干了,剩下最后这点国内外考察的活你们倒替*了,你们还真能勇挑重担,任劳任怨啊!
你们说国家规定每个人的待遇就是每月一千多,我索要你们承诺的待遇没有国家规定为依据。那你们呢?们的考察经费,你们的福利待遇,是否都有充足的国家依据,晒出来大家看看!敢于见光吗?
我天天超负荷加班,对依法应得的一点点加班费,你们竟然强辩说,按照浙江省人事厅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加班不付工资。你们这是信口雌黄!你们去问问人事厅,是这么规定的吗?文件上是说,如果给了补休就不需要付加班费,但你们给我补休了吗?员工干的可是体力活啊!当然,对有些人在国内外考察时的加班工作,我觉得不补休、不付加班工资倒也无所谓!
如果让我出去考察一下,按局里标准付点外出津贴给我,我这点加班工资倒也可以不要,补休也可以放弃。
你们通过各种无聊的潜规则,逼我离职;我不同意,你们就编造不存在的理由给我警告,还发出解聘通知,抹黑我。我愿有一天你们也得到同样的对待!
你们胡乱克扣我的工资,扣我的档案和职称证书,但愿有一天你们也得到同样的回报!
为了骗我当你们的廉价劳工,你们*地谎称工资还没算出来,让我拿一点生活费先过。你们真是*效能标兵,居然用了近五个月才算出一个员工的工资。你们不按法律规定及时签定合同,就是希望员工想着你们承诺的高薪去工作,等到西湖国际博览会结束后,你们就无顾忌地亮出工资只有一千多的合同,眼前的人走了,大不了明年用同样的方法再招。解除合同又不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还说《劳动合同法》对你们不适用,但愿所有人类的法律对你们都不适用!
你们没有足额按月为我交纳社保,我但愿你们将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大富大贵,千秋万代!
本次仲裁,我受到优待按每月400元的标准,共裁到1600元生活费;我愿意把这笔钱赏赐给你们,夏天来了,让你们的孩子*几根冰棍吃去吧!
你们用诈骗的手段把我骗来为你们当血汗工人,为你们在西博会上加班加点免费当翻译,你们招聘的“专职翻译”、“引进人才”闲置到哪里去了?这些缺乏专长的人如何被你们运作进事业单位的,现在工作这么难找,人事局这一环节是如何操作的?这些坑蒙拐骗的招术是不是你们在官场步步上爬的成功秘诀呢?
发信人:某甲
2009.6.25.2009
附:杭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杭人仲字〔2009〕1号)
杭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杭人仲字[2009]1号
申请人:某甲,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兴龙,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457号。
法定代表人:朱菁,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彩霞,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钱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甲诉被申请人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履行聘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邬秀君、姚志根、张国华组成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兴龙、被申请人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郭彩霞、钱梁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8年7月20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但申请人直至2009年12月2日才与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且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承诺兑现工资要、福利等待遇,申请人于2009年2月1日和9日两次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辞职。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的辞职要求,但未办理离职手续,未履行应向申请人承担的其他义务,而是在2009年4月10日以申请人旷工为由出具了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申请人为此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约11000元;支付加班费约7000元;支付延迟签订聘用合同的赔偿金14000元;1个月工资补偿4000元;对上述欠款加付赔偿金36000元;补交2008年7月以来缺交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其他损失20000元。在审理期间,申请人又增加仲裁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2009年2月作出的对其旷工一事作通报批评的决定,补发据此扣发的工资;撤销对其作出的解除合同证明书,补办离职手续,交付职称证书,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等并赔偿拖延办理离职手续造成的损失13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从未拖欠申请人的工作报酬,从2008年7月开始,被申请人按照事业单位薪级工资标准每月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存在欠薪或少发工资情况,并按规定为申请人输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被申请人从未要求申请人加班,且根据有关人事规定,即使申请人加班,被申请人也无义务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08年12月的是聘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申请人要求支付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鑫及其他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2009年2月1日申请人递交了一份困难补助申请,因萁 不符合困难补助要求,被申请人没有接受。同年2月9日,申请人递交辞职报告并要求经济补偿,被申请人不同意其经济补偿要求,双方救济不解除聘用合同达成合意。申请人自2月17日至今未到被申请人外工作,也未办理请假手续,构成旷工,被申请人自于2009年4月10日解除了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并已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行为,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申请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杭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证明双方建立人事聘用关系;2、学员手册和培训结业证书,证明申请人于7月20日开始上班;3、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一份,证明2008年12月21日,医生建议申请人休息一周;4、《关于对某甲同志旷工一事作通报批评的决定》,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错误的处理决定;5、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错误的解除决定;6、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和浙江省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及快递回执一份,证明2009年2月15日和2009年2月23日,医生分别建议申请人休息一同和5天,并证明申请人将病假证明害羞被申请人处;7、经济(金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申请人现又通过考试取得其他职称;8、杭州市人事局术人专[2008]384号文件,证明申请人已获得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证书在被申请人处;9、申请人原同事4月7日发给申请人的*短信,证明被申请人2月9日就同意离职,其后所作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侵权。
被申请人提供了下列证据:1、第一组证据,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薪级工资套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变动审批表、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发放表及银行付款凭证,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足额支付申请人全部工资报酬;2、第二组证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5]19号)文件,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不发给加班工资;3、第三组证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及时为申请人办理了进编手续,申请人要求支付未及时签订聘用合同的金没有依据;4、第四组证据,申请人2009年2月9日的辞职报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文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告知解除聘用合同的邮件、考勤卡,证明申请人仅提出一次辞职申请,且被申请人并未同意,申请人的单方解除要求未生效,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旷工的事实依法解除聘用合同;5、第五组证据,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杭水集团[2008]91号文件、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证明申请人在原单位养老金缴纳到2009年7月及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6、第六组证据,结业证书、挂职锻炼总结、实习鉴定、考勤卡,证明申请人从2008年7月21日至今的考勤是完整的;7、第七组证据,《关于对某甲同志旷工一事作通报批评的决定》,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08年12月22日至12月26日的旷工行为作出了处理;8、第八组证据,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招聘工作人员公告,证明被申请人按规定实施公开招聘,且未在福利待遇方面向申请人做过承诺;9、第九组证据,《杭州市外经贸局机关若干制度》、请假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年休假审批单,证明被申请人对请假程序有明确规定,申请人清楚请假程序并曾办理过其他请假手续。
经过质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对证据1-2无异议,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聘用关系和开始工作的时间,本委予以确认;对证据3-4,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3只反映申请人曾经患病,不能证明申请人已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证据4证明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旷工通报批评决定是符合规定的,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旷工处理,与本案双方解除聘用合同无关联性,本委不予认定;对证据5-6,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申请人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旷工,申请人解除合同符合规定,本委认为证据5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证据6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提出辞职后,曾向被申请人寄送病假证明,本委予以确认;对证据7-8,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申请人是按管理岗位公开招聘并从事管理工作,不能按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资,证据8无法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被申请人处,与本案无关联性,本委认为,证据7系申请人自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证据8证明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申报取得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予确认;对证据9,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该短信发信人是被申请人的员工,且被申请人也未委托其他员工代表被申请人发过这个短信。本委认为,申请人与原同事之间的*短信,无其他证据证明是被申请人要求其工作人员所发,不予采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第一组证据中的工资变动审批表,认为是事后补办的,且审批表职级一栏空白,证明单位在确定工资时未把职称考虑进去是错误的;对第二组证据,认为申请人加班,按规定应给予补休,未补休的,应补发工资;对第三组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2008年7月22日就为申请人输了进编手续,却到2008年10月14日才办理工资审批,进一步印证第一组证据中的工资变动审批表是事后补办的;对第四组证据,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辞职作出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是不合法的;对第五组证据,认为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也是从十月份开始缴纳,未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第六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七组证据,认为单位旷工认定错误,要求补发申请人被认定旷工期间的工资;对第八组证据,认为招聘公告里没有工资福利待遇等的承诺,不能代表被申请人就未对申请人做过这方面的承诺;第九组证据,认为被申请人并未申请人未要适用《杭州市外经贸局机关若干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之前的两次请假也是事后补办手续的,并不清楚单位的请假手续,申请人12月工23日也曾填写了请假单,被申请人却未提供,说明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有选择性,不能反映事实真实情况。本委认为,对第一组至第六组证据,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能证据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申请人的出勤情况以及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过程和依据,应予认定;对第七组证据,申请人虽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旷工处理,与本案双方解除聘用合同无关联性,本委不予认定;对第八组证据,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经公开招聘录用的管理人员,应予确认;第九组证据中的《杭州市外经贸局机关若干制度》明确规定了上述制度适用于直属事业单位,申请人的其他请假单能证明请假程序,本委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申请人经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输了进编审批手续,并自2008年7月20日起,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工资至2009年2月,从2008年8月开始为申请人缴纳医疗和失业保险。2008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2009年2月1日申请人曾递交了一份申请,但申请人一方认为是辞职申请,被申请人认为是困难补助申请,申请未被接受。2月9日,申请人递交了辞职报告,明确要求辞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迟延签订聘用合同的赔偿金8552.5元。被申请人不同意其赔偿要求,也未在三十日内就该辞职申请给予书面答复。2月17日开始至今申请人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2月15日--28日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子两家医院建议主体的诊疗证明书。被申请人于4月10日以申请人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聘用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是事业单位,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公开招聘的在编工作人员,双方的人事关系,应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调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十分之”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迟延签订聘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及其他相应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5]19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不发加班工资,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问题,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招聘的管理人员,其工资确定和发放符合有关人事规定。申请人虽于2008年9月30日取得了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申请人从事的是管理工作,未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的规定,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因此申请人不能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定相应工资。本案被申请人已按规定足额发放了工资,申请人要求补发工资不予支持。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音乐会其本人的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关于社会保险旨的缴纳,被申请人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申请人要求补缴养老保险查账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但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后应当为其办妥社会保险衔接手续。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后应当为其办妥社会保险衔接手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存在迟缴行为,但未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补缴工伤保险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聘用合同的解除,申请人于2009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辞职申请,在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并输解除聘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只邮寄了两人份病假证明,自同年2月17日起不再上班,存在过错。被申请人未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邮寄的病假证明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也有过错。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的辞职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情况下,直接以申请人旷工为由,于4月10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于情不合,应予撤销。在聘用合同正式解除前,被申请人应按规定继续为申请人缴纳各项保险,并按杭州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人的生活费。
据此,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 撤销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2009年4月10日作出的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二、双方的聘用合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办结聘用合同解除手续。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应向某甲交付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输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手续(各项保险费缴纳至2009年6月),并转递档案。
三、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支付某甲2009年3月至6月的生活费人民币1600元。
四、驳回某甲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席仲裁员:邬秀君
仲裁员:姚志根
仲裁员:张国华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海平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社保局共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承办机关文电文秘、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提案议案、宣传、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门户网站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牵头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承担牵头办理其他部门法规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事宜;承担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动态的收集、综合和研究工作。
(四)规划财务与计划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下达全市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统计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制定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规范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分析预警工作,拟订应对措施;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支付和保值增值等进行监督;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制度;承担局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承担局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局系统部门财务预决算汇总审核、部门预算调整等工作;牵头拟订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各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公务员管理处。
承担全市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制度;承担行政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方案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任免、非领导职数设置、竞争上岗、交流、回避、纪律、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本级机关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名义表彰的奖励人选;依法对公务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务员申诉、控告等工作;承办公务员奖励审核推荐和表彰事宜;承办市*人事任免事项;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工作,审核报批*直属(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培训教育处。
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定;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市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制定转业军官上岗前的培训计划;承担对市、区(县、市)公务员培训的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市、区(县、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七)就业创业指导处。
完善全市就业创业长效机制和相关政策,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依法对促进就业创业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承担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创业指导和管理服务工作,推进大学生创业实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来务工人员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受委托承担“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许可”的审核;牵头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负责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承担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人才开发和市场处。
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人才工作宏观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发布重大人才开发目录;组织实施全市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引进项目;参与对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人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培育发展政策;承担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牵头制定人才引进政策;承担人才引进调配工作;承担人才居住证的审核认定工作;承办市本级和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进杭人员的调配工作;组织开展区域人才资源的开发交流与合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口支援地区干部选派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挂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措施和办法,编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干部接收安置以及有关经费的划拨与管理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随调(迁)配偶的安置协调和子女落户等工作;拟订全市*干部教育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部分企业*干部解困及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发放、调整、培训、就业指导、参加医疗保险等管理服务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职业技能竞赛;拟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职业鉴定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工作;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承担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实施办法,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综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拟订技工院校招生政策和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承担全市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审核工作;承担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贯彻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政策、规定;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承担全市高级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人才的培养、选拔以及享受*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选拔、管理等工作;承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回国来杭定居专家、留学回国人员的综合管理协调及经费资助工作;组织留学回国人员申报国家、省人才引进计划和创业项目资助;参与海外引才平台建设管理和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市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工作。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承担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承担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审核、备案以及指导笔试面试、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岗位聘任的认定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工作。
(十三)劳动关系处。
构建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拟订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制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指导、协调监察机构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标准制定等工作;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承担特殊用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承担统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休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和政策;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承担市直单位工资统发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的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县(市)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指导杭州退休干部大学开展工作。承担市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养老保险(障)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拟订全市养老保险(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等,推进城乡统筹;指导、协调监察机构对国家、省、市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的拟订工作;拟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企业年金的政策和规则;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医疗生育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察机构对国家、省、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检查;拟订医疗困难救助管理办法;拟订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承担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以及全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按工伤认定管辖规定,承担规定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并对区、县(市)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指导;指导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以及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拟订全市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处(挂基层工作处牌子)。
承担拟订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有关政策工作;承担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杭州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的有关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工作,推进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建设,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杭州市退休职工大学开展工作。承担市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处。
承担群众来访的日常接待工作;受理、交办、督办*人员提出的*事项;承担承办、转办上级有关部门、相关领导批转的有关*及信息反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及本系统各处(室)、单位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工作;牵头有关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现场协调、应急管理、维护稳定等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工作;承担全市人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参与人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二十一)行政审批服务处。
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依据、办理程序、业务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行政许可及非许可审批事项、办事项目的统一受理和反馈工作;办理行政服务即办事项;综合协调局有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规范开展行政审批的相关延续工作;指导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局行政服务窗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浙江省人才引进政策2022

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在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西部区、县(市)工作,工作满3年后,再给予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的生活补贴。
1.每户每年发放1万元,可发放三年,期满后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继续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2.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杭新创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享受3年内最高10万元的经营场所房租补贴。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创业陪跑空间,可按规定享受创业陪跑空间房租补贴。
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外国大学生、留学生)或在杭高校在校生,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及富阳区范围内新创办企业,经评审通过后可给予5万―20万元无偿资助;优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最高给予50万元的无偿资助。其他区、县(市)大学生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市财政再按当地无偿资助额50%的标准予以资助。
年龄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的全日制大学专科(含高职)学历及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在杭工作并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可申请办理落户。
详情请点击此处
本科1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毕业2年内到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每满一年给予2000元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
毕业10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宁波首次购房,给予购房总额 2%、最高8万元补贴。
荣获“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奖励10万元;企业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给予50%、最高5万元学费补贴。
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在宁波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人才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也可随迁落户。
详情请点击此处
专科1万元、本科2万元、硕士4万元、博士8万元。
最高1200元。
每人每月2000元。
最高1000元交通补贴。
给予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5万―50万元补贴。
详情请点击此处
安家补贴时长3年,专科6000元/年、本科1万元/年、硕士2万元/年、博士3万元/年。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10年每年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全日制“985”或“211”高校(含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每月600元、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月400元、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生每月300元,补贴3年。不能与人才房票同时享受。
本科以上为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专科(高职)为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给企业,由企业申领)。
高校毕业生受邀来绍参加人才活动补贴免费提供为期三天两晚的食宿,按路程给予200-1500元的交通补贴。
就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5000元;创业带动3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元,每增加1人每年再补贴1000元,连续补贴3年。
先落户再就业应届毕业生来绍就业可凭毕业证书直接落户。
详情请点击此处
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985”“211”“双一流”高校或学科本科生3万元,其他本科毕业生1万元,专科高职生万元。
博士研究生最高80万元,硕士研究生最高万元,本科毕业生最高20万元。
在湖州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 5 年以内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的,给予10 万元补贴;创办信息经济、高端装备等十二大重点产业企业的,给予6万元补贴;创办其他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1 万元补贴。
对应邀来湖参加招聘交流大会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根据路程给予300-1500元的交通补贴。
在湖州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 5 年以内的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的,给予10 万元补贴;创办信息经济、高端装备等十二大重点产业企业的,给予6万元补贴;创办其他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1 万元补贴。
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
详情请点击此处
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6万元;硕士、博士分别享受600、1000元/月工资外津贴,最长3年。
本科5万、硕士15万、博士35万的房票补贴。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分别享受45万、60万公积金贷款。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
详情请点击此处
本科生第一年1万、第二年1万、第三年2万;硕士生第一年2万、第二年3万、第三年5万;博士第一年5万、第二年8万、第三年12万。
本科600、硕士1000、博士1500/月。
本科4万、硕士15万(分3年支付)、博士30万(分3年支付)。
本科800、硕士1000、博士1500/月。
给予人才银卡,本科1000、硕士1500、博士2000,包含交通、旅游、健身等。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者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
详情请点击此处
博士2万/年;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到微小企业就业,给予3000-10000元/年的就业补贴,不超过3年。
硕士及以上学历,可申请租赁50-120平米不等的人才公寓,享受租金优惠;三年内每年按最低月工资标准年度总额的60%给予租房补助。
博士给予60平方米(约100万元)购房补助、硕士15平方米(约25万元)购房补助;硕士及以上学历,按规定额度的最高2倍、最低倍申请公积金贷款。
800-1500元/月,不超过6个月。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不超过50万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实行全额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给予每年最高5000元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社保补贴。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
详情请点击此处
专科6000元、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博士后出站25万元。"985”“211”“双一流”及海外名校毕业生安家补贴标准上浮30%。
硕士20万元、博士40万元、博士后出站50万元。
招聘交流活动省内学生300元/次。
一次性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给予创业场租补贴、担保贷款贴息创业项目奖励等。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
详情请点击此处
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每年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每人每年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国内“双一流”高校及海外名校QS排名前100位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分别为35万元/人、25万元/人,其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分别为25万元/人、10万元/人。
有意愿在丽水工作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学生),按照每人次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食宿补贴。其中市外省内每人次500元、省外华东地区以内(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江西省,下同)每人次800元、其他地区每人次1000元。
实习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实习大学生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实习单位安排大学生实习期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实习基地为其缴纳综合商业保险的,按实际缴纳金额对实习基地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
详情请点击此处
对毕业5年内首次到本市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700 元、900 元的就业津贴,补助期限2年。
对新引进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实行人才公共租赁房“拎包入住”,对已就业的提供2年的免租期,对尚未就业的提供最长3个月的免租期。
本科8万、硕士15万、博士30万,并提供1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1000元/月的*津贴。
对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全额贴息,并给予场地租赁补贴。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
详情请点击此处
就业速递 | 热联集团2022年春季校园招聘(483)
就业速递 | 远大物产――远大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22春季招聘(482)
事业单位 | 上海、江苏等地事业单位招聘(131)
事业单位 | 浙江省台州学院2022年高层次人才招聘公告(130)
国企科研 | 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特别科研助理博士后招聘杨雨荷课题组(22)
来源:研究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服务协会整理
编辑:刘梦珠 梁佐楠
审核:刘梦珠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下城事业单位招聘 浙江省人才引进政策2022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