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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措施

更新:2023年01月19日 11:20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措施,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措施

1、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2、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科,并负责日常管理。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远的编写和修订。公司应急管理制度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编制、修订。预案要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并保持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情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4、应急管理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辨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5、应急演练。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分别安排一次桌面演练和综合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安全生产科负责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
6、应急通讯设备保障。公司要对*、对讲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7、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1、为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各类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二、应急管理原则

1、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下的分级管理制:在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_文档下载https://www.wendangxiazai.com/b-3e032603581b6bd97f19eaf1.html ,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旅客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是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3、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制定和演练等工作。消防等各级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修订一次,强化一线一员的应急处置和逃生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4、科学实用: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拓展资料

一、 组织机构

1、成立事故应急救授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副组长:单位(企业)的直接责任人、经理、厂长、总工程师组成;成员:由各部门重要负责人、各车间主任、安全主任、消防队长、保安队长组成。

2、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办主任兼任。

3、各部门要明确主管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指定负责救援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对本系统的救援工作实行管理。

二、应急救授职责

1、领导小组:

(1)对救援工作实行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审批救援工作的各项办法;

(4)核准救援指挥中心设备建设计划,救援设备更新、购置、报废计划;

2、救援办公室

(1)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2)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4)协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职责

调度、指挥现场所有各专业应急小组的工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的措施,保护和减少人员伤害,降低财产损失。

4、消防灭火组

(1)负责对单位(企业)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以及其它重点防火部门制定灭火抢险预案,为事故及灾害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2)负责报警。对接警出动情况,受灾部门、燃烧物质、火势大小作火灾记录,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根据指挥部的命令,负责现场灭火战斗,加强火情侦察,查清是否有人员受大火包围,及时抢救伤员。

(4)灭火战斗结束后及时补充器材,恢复战备状态,总结火场经验、教训,协助上级部门对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人员医疗抢救组的职责尽一切可能救助人员。

对现场伤势较重人员进行临时处置;

对已濒临死亡人员进行人工抢救措施送相应医院救治。

医疗抢救组有权禁止人员进入情况不明的现场,以防人员伤亡事故扩大,对有可能造成疾病的现场环境进行封闭和环境消毒。

6、 警戒保卫组的职责

负责隔离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接近,协助人员抢救,防止事故以外再出现另类意外事件。

7、 物质保证组的职责是尽一切可能满足救灾和事故处理所用的物质需求保障。

8、 抢修队伍的职责是在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下接受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尽一切可能抢修设备和工艺现场,把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尽快恢复生产。

9、 联络、通讯、保障组的职责是保持和上级联络,保证应急通讯正常,接待外来人员,接待职工家属;同时和医疗抢救组共同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应急物资发放后要收回吗

要的。
根据《应急物资管理规则制度》,物资出库:做好领取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领取日期、归还日期、领取人等。应急物资一般不外借,如外借必须经局领导同意,保管员要及时收回,如丢失由借用人赔偿。
应急物资是指在事故即将发生前用于控制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后用于疏散、抢救、抢险等。应急救援的工具、物品、器材、装备等一切相关物资。应急物资中药品器材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医疗器械设备由器械科统一管理,其他后勤保障物资由总务科统一管理,应急时启用。

应急物资管理办法是不是规范性文件

是的。

应急物资管理规定应急救援物资管理办法应急物资是指为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安全事件及军事冲突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 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质。

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通用性应急装备主要包括:

1.个人防护装备:如呼吸器、护目镜、安全带等;

2.消防装备:如灭火器、消防锹等;

3.通信装备:如固定*、移动*、对讲机等;

4.报警装备:如手摇式报警、电铃式报警等装备。

特殊专业性应急装备,因专业不同而各不相同,可分别称作消火装备、危险品泄漏控制装备、专用通讯装备、医疗装备、电力抢险装备等。具体细分为:

1.危险化学品抢险用的防化服,易烯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等;

2.消防人员用的高温避火服、举高车、救生垫等;

3.医疗抢险用的铲式担架、氧气瓶、救护车等;

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应急物资保障科学化水平不足包括哪些方面问题

应急物资保障科学化水平不足包括应急物资配备的标准化程度较低,应急物资储备缺乏科学评估方面问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2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存在的问题

应急物资保障综合能力难以适应形势需要。常态化的综合管理机制不健全,在我国应急物资分类管理的现状下,各有关单位对于物资管理的目标、任务各不相同,物资储备、库点布局、能力建设等方面容易造成过剩和不足并存。

资源共享不足,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于部门之间、军地之间、地区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难以从整体上对应急物资数量和分布状况准确掌握,影响物资保障的效率。

甘肃省防灾减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各级人民*及其部门防灾减灾主体责任,严肃处理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确保防灾减灾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以及上列人民*及其部门中负有防灾减灾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防灾减灾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与救援处置等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防灾减灾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防灾减灾工作实施责任追究。第五条 灾害事件发生后,负有防灾减灾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人民*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制定改进措施。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依照本办法及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第六条 在防灾减灾预防准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制定、修订相应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要求健全完善相应的组织指挥体系、责任体系、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的;
(二)未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制度的;
(四)未对易发灾害的山体、重点河流河段堤坝、病险水库、排洪沟道、危险路段桥梁隧道、尾矿库等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治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防灾减灾信息系统的;
(六)未按要求做好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七)未按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应急演练、专业人员培训的。第七条 在防灾减灾监测预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汇集储存、分析会商、传输通报有关灾害信息的;
(二)迟报、瞒报、虚报、漏报有关灾害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三)对目前技术条件下可以预警的灾害,未及时发布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协同有关部门迅速反应的;
(四)未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和报告的。第八条 在防灾减灾应急响应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适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及时实施相应的动态监测、情况核查、信息通报、协调联动和控制保护措施的;
(二)不服从上级人民*及其部门对防灾减灾应急响应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第九条 在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或者因主观原因处置不当,导致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
(二)未及时组织开展生活救助、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因处置明显失当,或者擅离职守、逃避责任,导致发生原本可以避免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加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不落实整改措施或者弄虚作假、消极应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未及时拨付、发放救灾资金、物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或者对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毁损浪费或者恶劣影响的。第十条 其他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防灾减灾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根据上级机关或者本级*的指示、批示和要求,人大、政协、巡视机构的意见、建议,监察、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有关人民*或者监察机关可以启动责任追究调查程序。调查结束后,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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