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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依据是什么?

更新:2023年01月19日 11:50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依据是什么?,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依据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依据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这都是由国家出资修建的,一般都是针对那些交通比较不便的偏远山谷地区,通过水利水电工程可以满足当地居民的用水用电,因此大多数的水利水电工程修建造价成本都是比较高的,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也是一贯秉承着非常严格的态度。那么,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依据是什么? 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依据是什么? 1、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水利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水利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水利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水利工程验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该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d 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5天)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际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这是一门专业知识非常强的学科,在以上资料当中给大家整理的针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验收只是一些比较皮毛的知识。比如说针对水利工程的分部工程,主控项目,观感质感等这些全部进行验收,但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一些技术上的要求,这得专门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有一定了解的技术人员来验收的。

水利工程施工一般采用哪些规范、规程、标准?

国家标准

01GB8564-8801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02GB50203-2002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03GB50212-20020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04GB50236-980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05GB50086-200105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


06GB50202-20020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07GBJ201-8307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08GBJ208-83; GB50208-200208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09GBJ97-8709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10GBJ112-8710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11GB50194-9311建设工地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程


12GB/T50123-199912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13GB/T15481-200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14GB/T14538-9325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15GBJ/T138-9026水位观测标准


16GB50179-9327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17GB/T10156-199728水准仪


18GBJ108-873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19GB50287-9931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20GBJ/T145-9032土的分类标准与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类别序号 发布日期或标准号规程、规范、标准名称备注


21GB/T50218-9433工程岩体分级标准国家标准22GB/T50266-199934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23GB50290-9836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24GF-2000-020837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25GB50164 -9238砼质量控制标准


26GB50224 -9539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7GBJ107-8740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28GB50205-20014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9GB50204 -200242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0GB/T19001-2008idt4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 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 委托合同 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 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 管辖权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 管辖 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 证据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 警告 ,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 违法所得 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4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同时废止。 事实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领域内的相关专业工作人员,专门出台过关于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书籍,因为该书籍的版权是受到保护的,所以,没有办法在这里详细的去罗列该书籍当中的详细内容。而且,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验收和评定,这是需要非常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的。

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哪些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包括哪些?

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依据是什么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二、事故分类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三、水利质量事故的处理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械备案。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械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械备案。 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并报水利部备案。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四、质量验收对农田水利工程质量的影响 在农田水利工程完工后,必须由甲方以及监理方对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考核和认证。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施工工艺是否履行到位,是否按照工期提交工程实体,造价是否在预算之内等。农田水利工程对地区经济发展及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格细致。只有经验收达到所有要求及标准之后的水利工程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当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按相应的质量评定规程和质量验收标准、程序及方法,并依据合同授权范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和评定。对存在的质量缺陷要全面登记并及时加以分析,一方面要明确提出处理方案,改进工程质量;另一方面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后续工程施_丁质量。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是指被施工所隐蔽的分项、分部工程,在隐蔽前所进行的检查验收。由于检查对象会被其他工程覆盖,给以后的检查整改造成障碍,故尤为重要,它是质量控制的一个关键过程,经验收后必须出具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报告。单元(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单元工程应按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单元(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承包单位应首先自行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设计文件,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后,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申请,由监理工程师予以检查、确认。如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则予以确认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则指令承包单位进行处理,待质量合乎要求后再予以检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单位工程的验收流程:施工单位验收一监理单位验收一建设单位验收。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首先要对工程的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修正,直到施工单位检验无问题后,准备好相关技术资料、材料供应商发票、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文件,再向监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必须组织一批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再次的现场检验,将竣工的图纸及文件与设计图纸和相关文件相互对比审查,确保符合标准。如果发现不符合的地方,必须要求施工方进行处理,无法处理的还需要要求返工。监理单位在确保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在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上签字确认,送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验收的最后环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必须参加,只有通过建设单位的验收后,工程才算真正竣工。 综上所述,本文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依据、事故分类、水利质量事故的处理、质量验收对农田水利工程质量的影响四个方面说明了水利工程验收的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确保各工程单位明确质量事故的危害,如果对此仍然存在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人士。

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标准?

一、小型水利工程验收范围和分类
范围:小型水库工程以外的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4级、5级堤防工程。
分类: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分为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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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收依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三、法人验收
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主体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单元工程已完建,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为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法人验收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有关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对于单位工程验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应在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并反馈项目法人。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法人验收工作情况组织检查,当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要求项目法人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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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收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省直管的水利项目由省水利厅组织验收。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或参加验收会议。
竣工验收应在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完工后,水库蓄水运用前,应进行蓄水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蓄水运用。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蓄水验收条件及程序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78号)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的内容建设完成,能够正常投入运行;
2.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一般设计变更已履行有关程序,并出具了相应文件;
3. 单位工程验收已完成,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明确处理方案;
4.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5.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已提交,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6.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运行管理措施、管护经费渠道已落实;
7. 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是否履行有关程序;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4. 鉴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5. 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6. 检查工程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管理制度等运行管理条件的落实情况;
7.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竣工验收会议程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等。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和相关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验收会议,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专家应来自非工程参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人员构成应基本涵盖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专业。验收专家应通过检查工程现场、查阅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方式,重点对工程建设内容、质量和安全等进行评价,对验收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关验收结论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对于市(地)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省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完成工程尾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督促检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及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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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手续可在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所提出的验收结论负责。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验收、质量抽样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针对历史原因导致验收资料不齐,但实际已安全运行多年的项目,可通过组织质量安全鉴定且鉴定质量合格,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补充相关资料后,可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水利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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