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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更新:2023年02月23日 16:43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废标的情况有哪些,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废标的情形如下: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招标采购过程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出现上述四种情形的,都是属于废标的范畴。

法律依据《*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复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的情况都有哪些

废标的情形可以根据我国《*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进行认定。满足《*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则可以认定为废标。

废标是指*采购中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的情况。【法律依据】《*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复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制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的6种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哪些情况属于废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废标有几种情况?

每一份招标文件中有废标条款:认真阅读、理解 并仔细查看投标人须知表

1.投标日期写错问题

2.法人授权委托日期不对、授权人或被授权人未签字、授权人非法定代表人、未盖章、一个人笔记签字。

可以按废标处理的主要有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哪些情况应该废标,废标后如何处理?

需要废标的情况及后续处理如下: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

采购任务取消。*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

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再如,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

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拓展资料:废标是指*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废标与无效投标: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而无效投标则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在该次投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因此,无效投标针对的是某一投标供应商,涉及到的对象是投标个体并非整个投标活动。

什么情况下可以废标

投标活动中,有时会发生整个招标项目废标,要重新进行招标的情况。所谓废标,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因招标采购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宣布作废的招标采购活动。

工程招投标废标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三.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废标的情况有哪些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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