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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更新:2023年02月24日 10:37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煤矿是人类在开掘富含有煤炭的地质层时所挖掘的合理空间,通常包括巷道、井峒和采掘面等等。在工作之前,我们要进行非煤矿山 安全 教育 。

下面是我整理的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供大家参阅。

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篇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特别是职工日常的安全陪培训工作,依据《 安全生产 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XX〕228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XX〕91号,结合我矿的实际,组织编制了煤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1.培训对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 方法 ;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 措施 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3.培训要求

1.新入矿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

在老工人的带领下,实习4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2.对在矿正常作业的人员每10天在班前会进行组织培训,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

3.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讲解,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煤矿工人 文化 水平较低的实际,按照本大纲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4.培训内容

1.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基本知识;
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劳动保护与 劳动合同 基本知识;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2. 煤矿安全管理
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目的和任务;
煤矿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主要职责;
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和劳动纪律;
煤矿作业特点,矿井概况,煤矿作业场所常见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
煤矿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维护要求;
煤矿从业人员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及其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
工伤 保险 知识。


3.煤矿开采安全
矿井生产概况,包括本矿井的建设与发展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和采煤方法;
井巷工程施工安全要求,包括井巷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掘进、支护、顶板管理安全要求,矿井常见顶板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采煤作业安全要求,包括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过程中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安全要求,采空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通三防”安全基本知识,包括矿井通风的作用及《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空气的有关规定,瓦斯的危害、爆炸条件及其防治措施,矿尘的产生、危害及其防治措施,矿井防灭火基本要求;
机电运输安全基本知识,包括矿井提升、运输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用电安全基本知识及触电事故的防范措施,矿内运输常见事故的防范措施;
其他安全基本知识,包括爆破安全基本知识及本矿井常见爆破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 职业病防治
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概念及防范;
健康监护基本要求;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5. 事故应急处置、自救与创伤急救
事故 报告 及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和避灾方法;
创伤急救知识;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6. 现场参观与基本技能训练
熟悉本矿作业环境;
本矿常见危险因素的辨识;
煤矿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基本维护;
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急救疏散训练;
自救器的使用与创伤急救训练。

5.再培训内容
煤矿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再培训。其内容包括:
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6.学时安排

1.新工人的培训时间,井工煤矿应不少于72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应符合《新工人培训课时安排表》的规定。

2.全员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学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培训再培训计划

1. 矿长参加20XX年8月陕西省二级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培训班培训年度再培训。

2.生产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2人参加20XX年4月份、5月份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安全管理班培训年度再培训。


3.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2人参加20XX年6月份三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安全管理班培训年度再培训。
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篇二
为全面实施《山西乡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进“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 实施方案 》乡焦集发[20XX]551号,扎实开展20XX年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集团公司成立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组,对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考核。
组长:张福义
第一副组长:闫建宙
副组长:申红军韩新选高玉峰王天瑞赵晋才
成员:裴常新张春健李海胜葛宏升曹建东王亚荣谢志清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安监部,办公室主任由申红军同志兼任,各子公司、煤矿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工作目标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紧密围绕《山西乡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进“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以服务煤矿安全生产为中心任务,采取多种措施,针对各岗位、各工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三项岗位人员”技能素质和全员安全素质,为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素质提升工程推进力度
各子公司要认真落实《山西乡宁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进“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加大推进力度,按照进度要求完成20XX年素质提升目标任务。

1.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15%以上达到煤炭主体专业本科以上学历,70%以上达到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5%以上达到大专以上学历,80%以上达到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80%以上达到中专以上学历,85%以上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煤矿特有工种50%以上达到中专以上学历,全部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5.煤矿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学历提升教育、职称评定和技能鉴定工作,从今年开始把人员素质达标作为煤矿生产和建设的前置条件。

二.加快职工培训中心建设各子公司要按照《临汾市煤炭职工培训中心建设标准试行》临煤工发[20XX]298号文件内容,全面建设职工培训中心,确保20XX年底前全部达标。

三.强化班前会安全学习
按照“季季有重点、月月有任务、天天有培训、班班有学习”的总体方针,班前会学习任务具体分解如下:

1.第一季度

1.组织学习山西省十五类七十六种重大隐患。


2.组织学习省*办公厅明确的十四种新重大隐患。

3.组织学习本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知识。

2.第二季度

1.组织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总则、开采、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通风安全监控部分。


2.组织学习《煤矿安全规程》防灭火、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电气部分。

3.组织学习《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煤矿救护。

3.第三季度

1.组织员工学习《煤矿安全 十万个为什么 》通防内容。


2.组织员工学习《煤矿防治水规定》内容。

3.组织员工学习《煤矿安全十万个为什么》机电内容。

4.第四季度

1.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十万个为什么》采煤内容。

2.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十万个为什么》掘进内容。


3.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十万个为什么》通用部分内容。

四.十项任务

一.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1.各子公司要加强煤矿日常安全教育建档和考核工作,定期组织煤矿“六长”参加省厅组织的素质提升培训,做好“三项岗位人员”与班组长培训、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学历备案和工种技能鉴定四项工作,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专业院校脱产学习和各项业务培训,有条件的煤矿还要聘请名师、专家到煤矿授课、到现场指导。

2.集团公司计划举办两期培训:

1.3月份邀请专业人员和厂家技术员和对各子公司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支架工、掘进机司机等关键机电岗位人员进行素质提升培训;

2.8月份聘请煤炭高等院校教师及大煤炭集团专家,至少组织对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培训一次,确实提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加强建设矿井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
建设矿井要加强井下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施工队伍要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要认真落实全员培训,对新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低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不得于一周;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三.足额配备“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足额配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

1.、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足额配备。


2.、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和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1.瓦斯检查工: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每班至少检查3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至少检查一次,有瓦斯喷出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面专人检查配备。一般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1-2人。


2.安全检查工:采掘工作面1人/班。采盘区巡查3-5人组成检查组检查。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业内管理内容有哪些?

要有个安全生产的体系,组织机构,职责的分配第二,要有安全的投入:培训,防护用品 ,改造 等第三,要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的和当地的,其次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建立适合自己乡镇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要对其进行评估,第四,培训教育:要对工作人员的作业技能进行培训,同时要进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的培训教育第五,生产设备,要淘汰有问题、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对设备进行改造比如加防护栏、保证电气安全啊等等等,同时要有专人管理设备安全第六,生产现场的管理,要按章作业,要有安全标志,要保证作业现场环境良好,布局合理 等等第七,隐患排查:要对作业地点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优先解决严重的隐患第八,针对生产状况要有应急救援预案、火灾逃生预案等,还要进行演练第九,要开展事故报告流程,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分析、预防下次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第十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哪些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

0.必须建立专*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

0.必须建立专*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三.金属非金属尾矿库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安全技术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1

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

0.必须建立专*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再上岗。

3.必须严格落实海洋石油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


4.必须安装防喷控制系统,自溢井必须安装井下安全阀。

5.必须按规定辨识拖航、动火等作业风险。

6.必须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二条加工、*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内容太多,涉及的范围有太广,这些资料在网上也是要付费的,没人会免费给你的,建议你们老板*套书吧,就什么都有了~~ 下面只是其中一部分: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四.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验收标准。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品使用许可证》、《民用*品储存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

三.有专*安全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露天矿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度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五.矿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矿井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九.有尾矿库、排渣土场及排水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必须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

四.环保、监察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时,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各级*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行政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相关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重庆市人民*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的全文内容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7号【发布日期】2014-06-20【生效日期】2014-06-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 杨栋梁2014年6月20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

0.必须建立专*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

0.必须建立专*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三.金属非金属尾矿库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安全技术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1

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1

0.必须建立专*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再上岗。

3.必须严格落实海洋石油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

4.必须安装防喷控制系统,自溢井必须安装井下安全阀。

5.必须按规定辨识拖航、动火等作业风险。

6.必须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

如何搞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近几年,随着全国各地矿山行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非煤矿山更是事故频出,而特大安全事故是连续发生不断,血的教训给我们矿山工人一次次的敲响了安全警钟!如果矿山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不好、衔接不当,发生安全事故是必然的。因为矿山施工作业的过程是个危险性大、突发性强、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过程,保证矿山施工的安全生产显得尤为重要。

所以做好矿山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注重安全生产管理策划工作,计划先行。在作业过程总体策划中许多项目对安全管理方面,只是一笔带过,没有结合项目在各不同施工阶段存在的特点编制详细的安全管理策划方案,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没有预见性,管理起来及其被动,因此做好安全管理策划工作是关键。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目标,对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责任人;二要根据安全管理目标分别编写施工阶段详细的安全管理技术保证措施;三是要编制整个施工周期中安全专项资金费用投入和分配计划表,确保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人、财、物的及时投入。

2.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足专*安全管理人员为充分发挥我矿安全生产中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调动干部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我矿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在各生产单位配备*安全监督员,强化我矿安全管理。专职安全人员应具备以下三点基本要求:一是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突发事件有一定的应急能力。

二是要责任心强,在工作中就是要勤跑现场、细致检查。三是要以服务的心态对待工作。所谓服务的心态是不要有高高在上的感觉,要和现场工作人员处理好关系,能让作业人员感觉到和他们不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体会到安全管理工作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他们自己。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www.chinatpm.net核心和中心环节,简单而言,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对各职能部门、各级负责人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当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各级各类人员及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责、权、利必须明确界定,必须根据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并逐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并按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4.加强教育培训,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班组安全活动。

矿山井下施工现场作业工人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很多都是昨天在家种地,今天在井下干活的农民工,他们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兵马末动、粮草先行”,要确保安全,培训须在先,要坚持上岗先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不得上岗的原则。尤其是外来施工人员,更要上好安全培训这一课。

因此对新工人进场的安全教育必不可少。安全教育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坚决杜绝“假、大、空”等条款式内容。有些井下工人思想上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往往心存侥幸,得过且过,认为事事“杯弓蛇影”大可不必,施工时认为安全就那么一回事。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现阶段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流动性实在太大,有时一个工人同时在几个矿井流动作业,没有相对的稳定,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难,对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工作开展极为不利。

所以本人认为现阶段大力开展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班组安全活动是减少“三违”现象的最有效手段。安全技术交底应与班组安全活动相结合,严格按照班组活动制度坚持班前教育,保证天天讲安全,时时刻刻有安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术水平和应变能力,消除职工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按章办事,一丝不苟,才能时时、处处、事事保证安全,营造出“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使现场的作业人员逐步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

5.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灵活运用规范标准,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矿山作业是一个高危作业场所,不论企业对安全多重视,管理制度多严格,安全教育多完善,在日常的作业场所当中依然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及发生“三违”现象,所以安全检查在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相关人员必须每天对现场进行细致的检查,检查尺度要“严”和”准”,发现隐患后应立即按规定要求提出整改,整改要求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商定。

同时要对整改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讲解,避免出现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况出现。总之,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项任务艰巨的工作,但是只要我们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制度,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思想,狠抓落实,那么作业现场的安全事故必将大大减少,不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安全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应时刻在作业过程中给大家敲响安全警钟,唤醒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多一分投入,多一点认真,就可能少一起事故,避免一起灾难,何乐而不为呢。

非煤矿山每年需要的教育培训及学时分别是多少?请看下问题补充。

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并考试合格。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 小时。

其实,各种培训可以结合在各种会议中,例如班前会、安全例会等,只要记录内能够体现出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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