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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的领导简介

更新:2023年02月26日 04:31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的领导简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的领导简介

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的领导简介

申献平:党委书记、院长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省管专家。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主持全院的工作,分管市场、财务、人力资源、信息中心。曾先后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2005年省人事厅因其本人在2004年防汛抗旱工作中成绩突出给予嘉奖,同年被国家水利部、人事部评为全国水利系统先进工作者;2008年被国家水利部评为全国水利科技工作先进个人;2009年被贵州省科协、省人事厅评为贵州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王奕:党委委员、副院长高级政工师负责院行政事务、安全生产、基建项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分管部门:行政部、文印部、经济发展公司。曾获得省优秀规划设计、省优秀工程设计及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

获*贵州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委员会评为2006-2008年度“优秀*员”称号。向国兴:党委委员、副院长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工程师,IPMP-C、MCIOB、全国高级工程项目经理。

负责院勘测设计工作,担任院管理者代表,协助院长管理市场经营。分管部门:黔中设计处、项目管理处、勘察处、勘探处。曾先后获省级科技进步奖、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铜质奖、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获电力行业2007年度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

2003年获省五一劳动奖章;2006年获第二届省直属机关“优秀青年”称号;2007年荣获第九届“贵州省青年科技奖”提名奖;2007年被国家水利部授予“水利青年科技英才”;2008年获“首届FIDIC中国优秀青年咨询工程师”、被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授予全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行业“优秀设计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入选水利部首批“5151人才工程”部级人选;2010年荣获第十届“贵州省青年科技奖”荣誉称号。赵先进:党委委员、副院长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造价工程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专家。负责院勘测设计工作,协助院长管理市场经营和信息化工作。

分管部门:规划处、环境保护处、征地移民处。曾获全国水利水电科技成果奖、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厅级科技进步奖、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2001年被国家水利部授予“全国水利系统规划计划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0年获“全国水利系统勘测设计先进个人”通报表扬。罗代明:党委委员、副院长、总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管专家。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负责院勘测设计、科研等技术管理及质量工作,协助院长管理市场经营。分管部门:技术质量部。曾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2011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协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的第四届“贵州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李巍:党委委员、副院长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负责院勘测设计工作,协助院长管理市场经营。分管部门:综合设计处、市政工程处、测绘处;曾获得贵州省工程咨询奖,贵州省优秀工程设计奖。

兰光裕:党委委员、副院长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工程师。负责企业发展、内控管理、投融资工作,协助院长管理市场和财务工作。

分管部门:企业发展部。曾获得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贵州省电力协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获*贵州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委员会评为2006-2008年度“优秀*员”称号。黄文军: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高级政工师。

负责党建、纪检、宣传、工会、*、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分管部门:党群工作部。曾获共青团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2002—2004年度“优秀团干部”称号;获*贵州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委员会评为2006-2008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贵州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2009—2011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2010年获中国建设职工政研会工程勘察分会授予“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2011年获中国建设职工政研会工程勘察分会授予“思想道德模范”称号。

贵州省人民*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 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1.989年1月27日 黔府〔1989〕7号现将修订的《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省粮食局、省水利电力厅《关于农用水费实行以粮计收的报告》一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三.农用水费以粮计收,由灌区农户将水费粮随定购粮入库。

附:该办法原第五条第三项:

三.农用水费可以收取现金,也可以折收原粮或钱粮兼收,钱粮比例自行商定,收粮部分的折算标准,按国家的粮食*牌价换算。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持有或者经营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第六条 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行政部门对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颁发相关权属证书。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

1.型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小

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

2.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位于城镇上游位置的重要水库,可以提高一级管理。上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下一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负责管理,或者采取拍*、租赁、承包、委托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第八条 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的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营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性部分的运行管护费用,以及工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九条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一.各级人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利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管责任;

三.其他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管责任;

四.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对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开展安全检查。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完善水利工程的相关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利工程设施、设备进行观测、监测、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可以采取购*服务方式,对水利工程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护。

第十一条 水库、水电站所有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库、水电站开展注册登记、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降等与报废工作。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格利用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建立良性的水利运行机制,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部门管理的具有供水功能的蓄水、引水、提水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用途、性质和规模分别核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水费计收和使用的监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督促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健全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制度,依法计收、管理和使用水费。

第七条 对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二章 水价制定原则第八条 水价以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基础,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农业粮食灌溉用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其他用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税金核定。

第九条 省管水利工程和跨地区水利工程水价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州、市管水利工程及跨县水利工程水价由地、州、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县市管水利工程及跨乡镇水利工程水价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县以下水利工程水价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水利工程供水物价应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按前条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整。

第十一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和实行拍*、租赁、承包等形式由集体或个体经营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经县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第三章 水价核定方法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其人员经费,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标准》确定。第十三条 农业灌溉用水价格

一.自流灌溉:以灌区分水口为计量点,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按亩计价,粮食作物灌溉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经济作物灌溉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加微利、税金核定;

二.提水灌溉:国家投资兴建和管理的提灌工程;按提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集体和个体修建和管理的提灌工程并利用水利工程作为提水水源的,其原水价按前项分别核定。

第十四条 工业用水价格消耗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税金核定。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的按消耗水价格的30%-50%确定。循环水用后返回原水体、水质符合标准的按消耗水价格的20-40%确定。贯流水和循环水使用后,水质不符合原水质标准的,不得返回水利工程。

第十五条 生活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税金核定,其利润率略低于工业消耗水的利润率。第十六条 水力发电用水价格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税金核定;结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每度电售电电价的15%核定。第十七条 商业、服务行业等其他行业用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税金核定,其利润率高于工业消耗水的利润率。第十八条 贷款兴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税金加还本付息的要求核定。

第十九条 各类用水均应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第四章 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 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也可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收,代收手续费为代收水费额的3%。农业灌溉水费以货币结算为主,确有困难的也可按实物计收。

哪些技术工人证书为有效证书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汇总表 序号 所颁岗位证书全称 管理部门 颁证机构名称 所盖印章名称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考试合格章 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考试合格章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资格证书专用章 资质代办找南京润利2 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系统考核办公室 天津市建设系统考核办公室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专用章钢印、红章 河北省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

7.11-2014年底,证书加盖“河北省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核办公室”印章;2015年起,证书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专用章”钢印、红章,2015年6月后不再颁发此证书。

贵州省水利厅的内设机构

庄部队转业到贵州水利部门兵渣吴林,大毒枭直系亲属吴林家族中,*淫嫖娼离异的;吸毒贩毒 毙命的; 不赡养老人, 群渣家族成员公众场合拿砖拿棍扯住头发血淋淋厮打的;小偷小摸行窃的;设局下套 诈骗人的; 脑膜炎脑残家族性标志的典型人物声名狼藉的;这就是群渣中魁首,吃着人血馒头的施阴谋,设置 圈套,坑蒙拐骗欺诈嫖吸贩帮凶吴林,低素质劣品德的“特殊身份”吴林身边的人和事,披着“军人干部” 外衣,阴险的两面人性,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不能正己,何以正人? 作为我党鲜明的正能量*员 旗号,兵渣吴林不配!典型就在身边,要弘扬正能量,由身边人说身边事,用身边事衡量身边人!。

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使农田水利工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溉、防洪、排水及农村人畜饮水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包括附属电站。

第三条 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负责归口管理全省水利工作,各级水利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利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整修、配套、保护、征收水费、用水纠纷等问题。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或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五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搞好现有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续建配套,并有计划地、积极地新建农田水利工程。第六条 兴建农田水利工程,必须统一规划,合理设计、严格审批;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做好水库的清库工作。第八条 水库要综合开发利用。第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的兴建和维修,必须贯彻自力更生和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并逐步推行劳动积累制度。

第十条 妥善处理兴修农田水利工程中的移民、用地等问题,做好安置工作。第十一条 水库上游应有计划地逐步建立水源保护林,库周、渠旁的保护范围内应采取植树种草以及其它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大、中型工程由省或由省授权地、县管理。

二.小

一.型工程由县或县授权区管理。

三.小

二.型工程由区或乡管理。

四.小

二.型以下工程由乡或村管理。

对城市上游或位置重要的蓄水工程,除省管理的以外,可提高一级管理。第十三条 加强经营管理,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工程管理单位与工程主管机关签订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合同;工程管理单位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国家修建的工程和集体所有的工程,枢纽水源部分及水权分配,由管理单位管理,渠系部分可以由个人承包。

第十四条 做好蓄水保水工作。第十五条 合理调度用水,统筹安排农田灌溉、生活、发电、加工、渔业等用水。第十六条 为不断提高农田水利工程效益,达到以水养水的目的,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费。

一.水费征收标准,按省人民*黔府〔1983〕111号、黔府〔1986〕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征收水费。

三.凡遇气候原因供水不足的,适当降低水费;不需供水的,应收基本水费。

四.对逾期不交水费的,应加收滞纳金或停止供水。第十七条 逐步按方计征水费,积极推行超用累进制收费。

收取水费,应用于管理人员的开支和工程维护等,不准挪作它用。要定期公布水费的收支帐目,接受灌区群众组织的审查监督。第十八条 凡需由农田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供水。

如遇特殊情况,工程管理单位可调整供水计划。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用水管理。严禁私自放水、争水、抢水。

第二十条 实行依法治水、管水。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水利监督管理员,负责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省水电厅统一*的标志。第二十一条 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先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成立灌区群众组织,实行*管理。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灌区群众组织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搞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保障工程安全、完整。

三.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四.改进灌溉技术,提高灌溉质量。

五.积极开展多种经营,不断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六.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第四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安全和搞好管理,农田水利工程要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人民*划定,并树立标志,明确边界。保护范围为:水库周围,挡水、泄水、引水渠道,电站厂房及灌排工程枢纽建筑物周围的一定范围内。

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待遇

基本工资+绩效+餐补+房屋补助+五险一金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始建于1963年,前身是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所,"文革"期间与水利设计院合并,1977年恢复建制,2001年实施科技体制改革后正式更名为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是隶属于省水利厅、科技厅领导的全省唯一的综合性、公益型水利科研机构,与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测中心、贵州省灌溉试验中心站一个机构,三块牌子运行。

我院组织机构下设4个管理部门、5个专业部门、2个经济实体贵州智龙水利监理有限公司、贵州水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从业人员近百人,其中院内科技人员60多人、外聘近20名博士生导师、教授级高工等学者、专家为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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