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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如何正确投资理财 老年人投资理财应注意哪些事项

更新:2023年03月15日 11:14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老年人如何正确投资理财 老年人投资理财应注意哪些事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老年人如何正确投资理财 老年人投资理财应注意哪些事项

老年人有50万的养老钱,要如何正确的理财呢? - 百度...

有50万养老钱,这个数目不小了,就存在银行赚点利息,加上本金,应该也够自己余生所用了,如果没有什么大病,不出什么意外,完全可以安度晚年,躺赚。

但话又说回来,若能用这些钱正确投资,合理配置,多挣点额外收入,让自己的晚年生活过得更加滋润些,岂不是更好?或者把多赚的钱留给子孙,也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很多老年人都有这样的心愿或者说想法。只是愿望是很美好,可现实却很骨感,市面上的投资品种,大多数是不保险的,高收益对应的是高风险,作为养老的钱不适合投资这类高风险的品种。

那市场上有没有相对稳健,又比存银行吃利息更高的投资品种呢?其实,还是有的,例如货币基金、国债和城投债啦,以及各大银行的一些低风险理财产品,这些品种有一些可以在各大银行网站、基金网站和支付宝、微信上*到,有些则要开通证券账户在场内购*。

考虑到很多老年人不怎么上网,或者说不擅长上网,对网络不熟悉,网银、基金网站和证券账户这些投资渠道,我们就先排除了,重点关注几乎人人都会用的支付软件微信和支付宝上能*什么?余额宝和微信上的零钱通是大家所熟悉的,我们一般都会把近期要用的钱转进去,可以赚取比银行活期利息稍高的收益,也不会影响我们日常消费支付时使用,所以,我觉得老年人朋友可以考虑拿出部分资金来参与。

然后,银行的一些保本型,或者低风险理财品种,其实也可以作为我们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来考虑,老年朋友可以去银行柜台办理,注意一定要到柜台,不要在银行大堂那里被人忽悠了,以免上当受骗。在银行柜台办理时,务必仔细阅读相关资料或协议,认准“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者低风险品种。”

老年人朋友若想用养老金投资理财获取更高收益,千万要避开高风险品种,随着年龄的增长,也经不起折腾了,最重要的是要稳健,在确保本金不会遭受较大损失的前提下,挑选一些风险较小,在自己承受范围内的品种,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配置,获取相对满意的收益,让自己生活得更加潇洒一点,更加滋润一些,其实也是非常值得高兴得一件事情。

中老年人如何做到安全投资理财?


老年人如何正确投资理财 老年人投资理财应注意哪些事项

人到中年或老年都有一定积蓄,但都是通过辛勤付出挣来的,来之不易,如何安全理财,更关系到晚年的生活保障和质量。因此,中老年朋友理财切记忽略风险去追求高收益,而是应该以稳健理财为主,实现财富的保值和增值,有几点建议。

一,做好理财平台的甄选。随着金融的改革与创新,目前理财平台如雨后春笋,多如牛毛,有线上线下的,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的,有公开的有隐蔽的,甚至违法的。平台不同,风险等级千差万别。比如网贷理财平台P2P,虽然起投门槛低1000,收益高,但随着不少平台违约跑路甚至倒闭,根本不适合中老年投资者。

还有民间借贷,以及网络无任何资质理财平台,很多是披着合法外衣搞非法集资,一旦违约就会血本无归。因此,中老年朋友理财最好选择银行理财,其他平台不懂就别抱侥幸心理去赚钱,多半肉包子打狗。

二,注意产品属性和风险等级。在理财产品多元化时代,产品五花八门,风险各异。尤其是资管新规出台后,理财产品已经打破刚性兑付,不再保本,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所以,中老年朋友如果想稳健理财,应该首选存款类产品和储蓄国债,如果喜欢承担一定风险追求较高收益,也最多小部分投资R 2级以下理财产品。

存款类产品主要有定期存款,大额特色存款以,大额存单以及创新型智能存款,50万以内都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但收益较高的还是大额特色存款,起存金额小,适合大众投资。大额存单利率较高,但起存至少20万以上。创新型智能存款利率最高,有的3年或5年期利率超过5%,起存1000,但需要一定的网络金融交易操作技能。

除此之外,就是选择储蓄国债。目前3年期利率4%,5年期利率4.27%,都是100起购,适合普通老百姓投资。国债有国家信用做保证,被誉为最安全的投资工具,收益率也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对金额小,投资期长的人来说非常适合。

三,配合一定的理财技巧,实现收益率和流动性最大化。俗话说得好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不仅是分散风险的需要,也是有效解决流动性的好办法。比如有30万现金,为了高收益和安全性,全部购*大额存单,但有的大额存单只支持一次性提前支取,那么有事急需用钱时只好全部支取,也就会损失利息。

如果将30万分别存入20万3年期大额存单+5万大额存款+5万储蓄国债,不仅可以保证高收益,还可以随时应付救急,两不误。尤其是老年朋友,疾病风险随时可能发生,做到有备无患最好。

四,利用产品个性化特点,巧妙解决理财与日常生活支出的矛盾。比如有30万资金,全部存入大额存单又怕生活开支不足,那么就可以选择按月付息型大额存单,以利率4.2625%计算,每月也有利息收入1065,既可以用于生活开支,也可以再投资理财。

类似的产品还有电子式储蓄国债,现在都是按年付息,也不错。再比如,有较高退休金的朋友,每月5000肯定用不完,除去必要开支3000,还余2000,有的人并不重视,让其在活期账户睡大觉,可惜了。如果每月存2000的零存整取,一年后再集中转存,又可以多赚利息了,有效避免了资金的闲置。理财,就要做到斤斤计较,颗粒归仓,毫不含糊。

老年人投资理财产品


老年人如何正确投资理财 老年人投资理财应注意哪些事项
晚年人出资理财坚决不动房子
对晚年人来说,房子是自己安享晚年的当地,也是严峻资产。假设将房子进行了典当、生意、产权转移,都或许产生无法估量的成果
除了房子外,还有许多严峻资产,晚年人在动用前都应和子女协商,防止构成不必要的丢掉。
1. 晚年人出资理财勿轻信高收益理财
和推销保健品的人相同,*理财产品的人也很能说,有时靠着几句甜言蜜语再加上高收益的“助攻”,晚年人很快就会掉入骗局中。
中道盛世剖析高收益往往意味着高风险,在高收益之下还宣称保本保息的,大都就是骗局,晚年人一定要前进警惕。建议白叟仍是要配备更为稳健的产品,守住自己的财富。
2. 晚年人出资理财不要给陌生人汇款
除了保健品、理财产品之外,*诈骗也常常让一些晚年人“中招”。提示白叟千万不要给陌生人汇钱,有任何问题先致电自己的子女或直接报警。
《办法》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办法》所称的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根据《办法》,理财公司开展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
在投资交易管理上,《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
具体而言,《办法》指出,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在综合评估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限制、*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与此同时,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理财公司还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应对安排。
根据《办法》,单只理财产品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该理财产品*文件还应当作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
(一)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二)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办法》还要求,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前款比例限制。
在合作机构管理上,《办法》明确,理财公司通过代销机构*理财产品的,应当充分考虑代销行为和*渠道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的影响,要求代销机构充分、准确提供与该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投资者信息和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数量、类型、结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便于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各项工作准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理财公司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 理财公司承担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稳健、净值计价公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理财公司开展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
第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
第六条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岗位与人员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具有明确且独立的报告路径。
第七条 理财公司中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理财公司应当针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纳入该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标准。
第九条 理财公司应当根据理财产品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完善,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集中度管理,认购和赎回限制,出现对投资者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时的应对措施,对巨额赎回的监测、管控和评估;
(二)投资组合的事前评估,对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下限,对低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上限,投资资产的集中度限制,高风险资产的投资限制;
(三)压力测试;
(四)应急计划。
第十条 理财公司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以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一)认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理财公司应当明确各类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实施条件、发起部门、决策程序、业务流程等事项,确保相关措施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第十一条 理财公司运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等措施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面临的赎回压力情况、市场流动性状况、已采取的措施、恢复正常业务所需的时间、采取相关措施对理财产品的影响等。
理财公司运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当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提交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相关部门应当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
理财公司在设置压力测试情景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压力情景下各类资产投资策略和方式对资产变现能力的影响、变现所需时间和可能的价格折损,以及除投资者赎回外对债权人、交易对手及其他第三方的支付义务,并关注市场风险、声誉风险等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理财公司针对开放式理财产品还应专门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框架。
第十三条 理财公司应当制定并定期测试、完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审慎评估各类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可能影响。应急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应急资金来源、应急程序和措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等。
第十四条 理财公司应当依照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一)在理财产品*文件中披露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赎回安排,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针对理财产品特点确定拟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并在理财产品*文件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相关措施的使用情形、处理方法、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确保相关措施在必要时能够及时、有效运用。
(三)理财产品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四)理财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文件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投资者;在运用暂停认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第三章 投资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在综合评估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限制、*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理财产品拟采用开放式运作的,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认购、赎回安排相匹配,投资策略应当能够满足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需求,理财产品投资者结构、估值计价等方面安排能够充分保障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评估每只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结论至少经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同意,由承担该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时同步提交。
第十六条 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该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流动性风险应对安排。
第十七条 单只理财产品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该理财产品*文件还应当作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
(一)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二)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第十八条 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前款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第十九条 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
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第二十条 单只理财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该理财产品*文件应当作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财公司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
第二十一条 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天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认购和赎回安排等参照银保监会关于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理财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风险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实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设置适当的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回购业务,但应当事先在理财产品*文件中与投资者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入返售交易押品的管理制度,与交易对手开展*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四章 认购与赎回管理
第二十四条 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理财产品认购管理,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分析评估大额认购申请。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理财产品存量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理财公司可以采取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认购风险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理财公司应当对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审慎评估与测算,确保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该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二十六条 理财公司应当强化开放式理财产品巨额赎回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开放式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应当在充分评估该产品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
开放式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的,理财公司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对该产品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以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理财公司可以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理财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除采取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理财公司还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理财产品的单个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超过该理财产品总份额合同约定比例的,理财公司可以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理财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向连续持有少于7日的开放式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理财产品财产。
第三十条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理财产品估值,加强极端市场条件下的估值管理。
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理财公司应当暂停该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发生大额认购或赎回时,理财公司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文件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合作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方合作行为持续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包括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和理财产品代销机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符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应当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理财公司应当及时、充分了解该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认购、赎回安排和流动性风险状况,合理评估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底层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四条 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理财产品受托投资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理财产品受托投资活动,确保理财产品受托投资机构的相关业务行为持续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其受托投资资产的管理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策略、目标和赎回安排。
第三十五条 理财公司应当自主审慎判断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的投资管理建议与理财产品投资策略和目标、认购和赎回安排的一致性,有效评估相关建议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理财公司通过代销机构*理财产品的,应当充分考虑代销行为和*渠道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的影响,要求代销机构充分、准确提供与该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投资者信息和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数量、类型、结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与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有关的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情况的监测分析,并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
第三十八条 理财公司应当将理财产品总体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纳入理财业务年度报告,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理财公司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和措施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三十九条 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四十条 理财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提出整改要求,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制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巨额赎回,是指理财公司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遭遇大额认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认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本办法所称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具有多个确定开放期,开放期内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其他时间内产品封闭运作的理财产品。本办法所称定期开放周期是指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2个开放期的最短间隔天数。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本办法所称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老年人应该如何理财?如何降低风险的同时提升收益? -...


老年人如何正确投资理财 老年人投资理财应注意哪些事项

老年应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降低风险的同时提升收益,正确理财。

一是选择适当的储蓄品种。

老年人最好不要将退休金都存在活期储蓄账户上或是放置在家中,应该通过适当的操作,实现利息最大化,如可以通过零存整取的方式增加利息收益等。

二是选择货币市场基金。

和储蓄相比,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一些优点。一方面,我国的存款利息收入要缴纳20%的利息税,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所获得的收入可享受免税。另一方面,对于收益稍高的银行定期储蓄来说,储户急需用钱时往往不能及时取出,能随时存取款的活期储蓄税后利息又低。而货币市场基金却可以在工作日随时申购、赎回,一般情况下,申请赎回的第二天就可取到钱,收益率一般也要大于一年期定期存款。

三是进行健康投资。

对于老年人来说身体健康十分重要,对不可预测疾病的发生,一定要做好先期投入,购*一份保险我认为是有必要的。这既可以增加自己的风险抵抗力,也减轻儿女的经济压力。可以选择购*一些特别针对老年人的险种,如意外伤害险和疾病保险。同时,还可以选择定期购*一些老人健康保健品,用以保养身体。此外,还可选择经常出门短途旅游或参加适当的健身活动。

四是适当进行多元投资。

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少数老年人不妨适度进行**股票等“安全投资+风险投资”的组合式投资,但切不可把急用钱用于这类投资。投资要注意安全,并不是说不能进行风险投资。老年人在选择投资组合的比例上,可考虑储蓄和国债的比例占85%以上,其他部分投资选择分布于企业债券、基金、股票、保险、收藏以及实业投资等方面。

总之,老年人要为养老做准备,一定要尽早开始养老金的规划,不断吸收市场上最新的养老理财观念,以便为你“经济自主”的晚年生活提前做好准备。

老年人投资理财应注意哪些事项

现在理财很普遍,管钱的人很多。无论是大学生还是老年人,都想理财,为了让钱升值。但是有些老年人可能对理财的思考比较少,对理财的了解不多。因此,本文整理了老年人理财的误区和理财中需要注意的方面,供大家参考。
老年人理财有哪些误区?
1.相信别人的理财建议,投资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不同的人适合不同的理财产品,适合自己的不一定适合别人。有些老年人听到别人的一些理财建议并不盲目跟风,也不考虑是否适合自己。所以他们在理财的时候,要多了解相关知识,要有自己的理财理念。
有些老年人身体不好,尤其是心脏不好的。这个建议就是不要*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比如股票投资。股市的变化瞬息万变。建议老年人购*一些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如货币基金、纯债基金或银行存款等。
2.容易被高额利润所吸引。
老年人在购*理财时,千万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一定要尽量保证本金的安全。高收益不是不好,而是高风险。因此,老年人必须提高自己的判断能力,在投资前了解清楚。
老年人理财应该注意什么?
1.了解更多理财知识。
多花点时间学习一些金融知识是很有必要的。不要盲目跟风。掌握最基本的金融知识,有助于你在投资时做出正确的决定。
2.注重高收益理财。
有些人打着高收入的幌子,通过节日欺骗缺乏理财经验的老年人。防范这种诈骗风险,建议可以先了解平台的安全性或者征求孩子的意见,多方了解后再做决定。
3.选择合适的理财计划。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理财计划,根据自己的财力、精力、投资期限制定合适的理财计划。千万不要盲目跟风投资。
4.合理分散投资。
老年人投资理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为晚年生活提供保障。如果他们所有的钱都*成了理财产品,其风险是非常大的。一旦出现亏损,他们可能会遭受巨大的损失。所以合理的分散投资可以分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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