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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可以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桂建标〔2018〕37号)?

更新:2023年01月27日 02:05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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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通知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的通知 桂建管〔2010〕 8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的编制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各类建设项目,是编制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其他工作阶段的投资编制、外商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建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定额执行。二、
本定额所列费用项目是现行基本建设经常发生的费用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时,不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计取。国家或地方有政策性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专业工程有特殊费用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三、 本定额于2011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199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具体的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取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取费标准:
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
(一)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
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48元/工日、二类工57元/工日;
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57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8元/工日、二类工57元/工日、三类工66元/工日。
(三)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57元/工日、二类工66元/工日。
(四)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一类工48元/工日、二类工57元/工日、三类工66元/工日。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消耗量定额及费用定额》的绿化综合工日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50元/工日。
二、计算规定
(一)调整后的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各专业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二)各专业管理费费率按桂建标〔2011〕21号文执行。
(三)其他规定及计价程序按各专业费用定额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可调整或未明确是否可调整的工程,2013年1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规定调整;原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可调整的工程,合同双方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宜参照本规定进行调整;2013年1月1日前,已办妥结算的工程,不得调整。
本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由我厅负责管理,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我厅反馈,具体的业务解释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桂建标[2013]40号《关于颁布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

桂建标〔2013〕4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我厅组织编制的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与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配套执行。
二、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工料单价法。本定额是编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于2014年1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凡2014年1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执行。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定额。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补充、修改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本自治区实行统一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标准(定额)、计价规则等计价依据。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计价依据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计价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公布建设工程费率、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和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采集、整理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公布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应当按照自治区发布的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造价信息进行编制。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前款的规定进行编制。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执行财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九条 实行无标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 7日前公布。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依法不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批准限额的,发包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方案以及相应造价文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经确认调增或者调减的工程变更价款应当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或者核减。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查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负责结算审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于工程结算报告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结算备案情况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逾期不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计价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由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名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招标标底(或者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审查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必须由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以及建设工程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住建厅是什么单位?管什么的啊?(详细)

住建局,建设局,全称为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

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例,主要职能:

(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承担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有效、安全使用的监督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五)承担设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责任。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

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指导各地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六)承担指导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 拟订全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规范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组织全省人居环境奖的组织评选工作。

(七)承担指导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拟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实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指导城镇市容、环卫、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市容、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

(八)承担监督指导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定全省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及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指导城市公园建设管理、古典园林保护修复、传统园林营造技艺传承等工作。指导“园林城市” “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负责江苏省园艺博览会的组织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省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并监督执行。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一)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 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促进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拟订全省*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省级*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

(十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指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省*组织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组织评审省级优质工程,审核推荐国家级优质工程。

(十三)承担推进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建筑减排的责任。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十四)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

1、省建设工会工作委员会 (主任: 韩益华)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6楼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稽查办公室 (主任: 金少军)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5楼 

3、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站长: 蒋惠明)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31楼

4、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主任: 曹良春)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8楼

5、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 (站长: 王佳强)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15楼

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 (主任:陈文志)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9楼

7、省城乡发展研究中心 (主任:陈浴宇)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30楼

8、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党委书记:孙晓文,党委副书记、院长:黄志良)

地址:常州市殷村职教园和裕路1号

9、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 (主任:高枫)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14楼

10、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中心 (主任:张奇云)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3楼

1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计委派中心 (主任:张于英)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9楼

12、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长:梅耀林)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13、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站长: 李新忠)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27楼

14、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中心 (主任:林*)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辅楼2楼

15、省建设信息中心 (主任:戴登军)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13楼

1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主任:张跃峰)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

1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主任:邵金洲)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32楼

18、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 (主任:徐盛发)

地址:南京市鼓楼新晨国际大厦(中山北路26号11楼A座)

1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主任:高峰)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13楼

20、省城镇与乡村规划设计院 (院长:张伟)

地址:南京市云龙山路99号省建大厦

21、省城镇化和城乡规划研究中心 (副主任:丁志刚)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11楼

22、省建筑管理总站 (站长:陈仕龙)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17楼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能

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是什么

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设备材料价格、计价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政策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这些都是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工程的建设成本,即为建设一项工程预期支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这项费用目前暂停征收)。

扩展资料:

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新增资产价值时,并没有全部形成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但这些费用是完成固定资产建设所必需的。

招投标的标的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也可以是一个单项工程,还可以是整个建设工程中的某个阶段,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的设计,以及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等。

建设工程的投资者来说工程造价就是项目投资,是“购*”项目付出的价格;同时也是投资者在作为市场供给主体时“*”项目时定价的基础。对于承包商来说,工程造价是他们作为市场供给主体*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的总和,或是特指范围的工程造价,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造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量清单计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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