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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投资逾期如何追讨 我是P2P出借人,现在怎么才能收回自己的钱?

更新:2023年03月18日 02:30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理财投资逾期如何追讨 我是P2P出借人,现在怎么才能收回自己的钱?,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理财投资逾期如何追讨 我是P2P出借人,现在怎么才能收回自己的钱?

*对各平台在2020年必须退还受害人本金的具体要求...

非法集资等金融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关键在于处置,就是要妥善处置好金融受害群众的本金退还本金,尽可能地取保被骗本金如数退还回受害人,办案的终点不是成功抓捕罪犯,而是追赃挽损,将受害群众的本金损失降到最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中及时查封资产,防止平台偷偷转移财产,对于追缴回来的资金和封存的资产不用担心会收归国有,一律会安排尽快退还回给受骗群众,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受害群众的财产损失。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对于积极主动退还老百姓本金,悔过态度良好,积极配合的,可是酌情给与适当宽大处理,给予其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明确了退还本金才是自救的唯一出路的基本原则。

对于资金流向一样要摸排清楚,顺藤摸瓜,对于资产转移的,要尽快查清资金流向,并做好冻结和追回工作。对于其主要负责人和团队的亲属,也要严查其资产情况,如涉及案件资金的,也要第一时间进行冻结查处,尽全力保障老百姓的本金安全和追讨。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公安部:下月起扣押财物与案无关须3日内退还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鄂州警方举行退赃仪式 退还受害群众16万余元

如果分手后你会选择要回自己付出的金钱吗?


理财投资逾期如何追讨 我是P2P出借人,现在怎么才能收回自己的钱?

不该要。

送人家就是人家的,而且当初你侬我侬,这会又把东西要回来,显得小气,不留后路。但也有相当多的人认为既然分手了,凭什么不能要回来?送礼物是因为以为两个人要携手相伴的,既然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那送出的礼物为啥不能要回?今天一个热搜也是关于分手后的财物追讨,却有些与众不同。一位男子与女友分手后,去派出所报案,称要拿回两人谈恋爱期间的花费。匪夷所思的是,计算所花费用时,男子还把母亲包的水饺也算了进去,平均一个水饺0.8元。最后女子归还与男子恋爱期间所花费用共计3422元。网友这次的评论都一边倒:这也太奇葩了,活久见了…有才的网友还整出了段子:他多谈几次恋爱,他妈就得缴经营税了――*饺子赚的钱。搞笑归搞笑,也看得出网友们的态度,一水的讽刺,反对。也是,如果是讨回恋爱送的贵重物品,大部分人都能理解。连包的饺子都按个算钱,真是闻所未闻。就像网友吐槽的,那调料费、牙签费,是不是都要算钱?明显该男子的前女友早就见识过男友的一贯作风,二话不说还了钱。网友们纷纷叫好,都说这样的男友越早分手越好,让他去祸害别人去。但通过这件事我们要明确的是,任何事情的发生只是表象,表象的背后却是深层的心理动机。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知道,分手后的礼物该不该讨要,应该怎么讨要。那么,为什么关系中曾经恨不得对对方掏心掏肺的双方,分手时要闹到锱铢必较,连个饺子都要算钱的地步?

1、索回财物,是因为感情浓度降低许多人都有这样的经验,与一个人关系好,情感浓度高的时候,是非常想要对方愉悦的。就像王菲歌词里唱的:你快乐,所以我快乐。为了取悦对方,增加双方的情感,我们会自然而然想要赠送一些礼物。而为了自己喜欢的人和事物给予和付出,其实是非常幸福的事情。礼物,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金钱,而是维系关系,保持连接的一条纽带。就像新闻中的男子,妈妈亲手包饺子给女友,当然不是为了挣她钱,而是为了表达对她的喜欢,对她的重视,亲手做美味的食物与她分享。我想这个妈妈在做好了饺子,一家人一起其乐融融吃饭的时候,氛围也一定也是非常和谐、温馨的。而当两个人感情走向了陌路,已经对彼此堆积了许多不满时,所有的付出都成了不甘愿。情感的破裂,必然是带着对对方幻想的破灭,对两人未来的幻灭。既然没有感情,没有爱情,谁还能心甘情愿为对方付出呢?

2、锱铢必较的背后,是情绪的爆发两个人朝夕相处,有矛盾和分歧是非常常见的。矛盾和分歧,是两人磨合的必然经历,也是学习相处的重要功课。如果这个功课不过关,就会导致积累大量的情绪。Sara跟男友就是这样走到了决裂。刚开始两人在一起时,男友时不时会找Sara借钱。每次借得都不多,几百一千。Sara想得很简单,既然是情侣,将来都是一家人,借钱又不多,借就借呗。而男友有时还,有时不还。有一次Sara刚交了房租,手头已经没多少钱了,男友又来借钱,说几天后就还。Sara其实并不想借,可是男友马上翻脸,说她不信任自己,说着说着还吵起来了。Sara不想闹得不可开交,想赶紧息事宁人,于是又借了钱给他。钱虽然借了出去,可在借钱的那一刻,Sara心不甘情不愿,内心有着委屈和压抑。而这些都成了破坏两人关系的导火索。最终,两人果然走到了快要分手那一步。Sara回想自己这段感情,步步退让。对方要借钱,她让了,对方不想做家务让她做,她让了。还有许许多多的事,她发现自己退无可退了。过往压抑的情绪全部涌起来,她突然爆发出:“凭什么要把利益都让给你”的愤怒。于是Sara开始拒绝,开始要回曾经在男友身上付出的财物,开始不再为男友做家务。刚开始男友非常不习惯,甚至攻击她:“你怎么这么小气,你还把我当家人吗?”这也是许多人不敢争取自己利益的原因之一。害怕争取了,就被认定是一个小气、自私的人,而对方更容易因此道德绑架你。接受自己就是会计较,就是想要回报,就是凡人的一面。允许自己首先为自己着想,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再考虑别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能力。它意味着接受自己的不完美,虽然可能会带来关系双方闹矛盾,甚至分开的后果。但如果你只是想为自己着想就引起对方这么大的反应,对方就要抛弃你,这样的关系要来何用呢?

3、计较可以,但有方法既然关系中的双方计较自己的付出,在分手时讨回财物是情有可原的,也有着充足的心理动机。但为什么这个新闻上的男士得到了大多数人的否定?首先,这名男子采用的是报警的方式索回财物。报警是什么意思,是把对方放到了一个罪人、小偷、强盗的位置上。当初送礼物你情我愿,如今却把对方当罪人,如此姿态,当然令人反感。我们并不知前因后果,不知道男子是否尝试过正常与女友沟通,心平气和地交流他想要索回财物的需求。如果男子没有做任何其他尝试,上来就直接报警,显然是非常不成熟的,也很容易受到反噬。就像网友们的评价:以后当地女子都得绕着他走了。其次,男子锱铢必较到连吃的饺子都要算钱的地步。我们不见全貌,不知道两人交往的细节。但男子的做法,将食物这种爱的表达都当成了单纯的财物,抹掉了最后一丝温情

我是P2P出借人,现在怎么才能收回自己的钱?


理财投资逾期如何追讨 我是P2P出借人,现在怎么才能收回自己的钱?

2020年P2P平台*这么多,出借人该如何去拿回自身的钱呢?最先需看你的平台情况,是公布良退,或是早已立案侦查。 对于不一样的情况,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

一、与平台商议

这类状况适用平台还与出借人保持稳定沟通交流的状况,出借人能够跟平台商议实际的兑现局势,假如平台追债十分困难, 出借人能够规定平台得出相匹配借款人的材料,随后跟借款人立即沟通交流,那样来要回自身的本金。

这类方法的前提条件便是平台相互配合,而且货款没有被放纵 ,确实是出借了相匹配的借款人,而且借款人也想要相互配合出借人,好好地来处理彼此的负债难题。 假如平台或是借款人不愿意相互配合,那�N这一方法就难以实现。

二、根据法律法规投诉

假如平台被立案侦查,那�N出借人就需要依据公安机关的要求, 出示相匹配的材料,积极主动帮助警察审理案件,随后等候案子的投诉和解决,看最后资金回笼多少钱。

可是法律法规投诉有一个很显著的缺陷,便是时间拖得尤其长 ,可是这并不是由于公安部门不办事,只是由于P2P的案子涉及到的范畴和实际的状况十分复杂,工作人员过多,资产金额较大,给案子查办产生了很多艰难。 另一方面,当案子裁定出来,能兑现给出借人的本金也不确定性,由于法院能追讨的财产是比较有限的,追讨回家的财产又要依据占比来分派, 例如资产窟窿眼是一百个亿,只追回10个亿,再依照那么多出借人的占比来分派,每一个人分到头顶的很有可能也很少。

三、根据债权置换

这类方法是近些年的新式债务解决方式 ,便是出借人能够凭着自身跟平台的借款协议,根据债权置换企业,去换置成房屋、车辆、停车位等固资,或是一些日用具、产品等,进而完成自身的使用价值重归。

P2P从高峰期阶段的6675家到现在的清零,除及一小部分转型发展取得成功的,和经营规模小的良性退出平台,把投资人的钱所有结清外,其他平台都大张旗鼓地把投资人的钱强占了 。她们有一千百种没给钱的原因,她们想要入狱,想要接纳处罚,便是不愿意把钱拿出来。自然有很多人也拿不出来钱了,由于放纵了,由于借走的收不回家了。

如今许多平台连网址和人与app都消声匿迹音信全无了,他们没留有一切财产,这类平台是毫无疑问雷干雷净了。

从如今总体民间借款的*市场看来,大规模发生不能偿还的状况早已是定局,金融机构的借款都是有许多收不回家,何况是P2P。 假如P2P企业收不回资产,或是是没有新的资产进去,你的本金怎样才可以兑现?

尽管如今有关部门已经下手处理这种难题,可是最后着力点或是要重归到是否能拿回钱上去。

P2P平台从一开始就决策了不能不断,对于缘故大伙儿内心也清晰 。出借人、借款人实际上全是受害人,绝大多数坏账损失实际上是被平台释放出来的。 出借人想着靠给借款人给社会舆论施加压力拿回钱很不实际。 一是除非是平台自融,不然借款人比出借人多,社会舆论气势大但是别人。二是出借人绝大多数是有余钱项目投资的人,借款人绝大多数是日常生活艰难还不起钱的人。 逼哪一边更很有可能导致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平台为了更好地爆利两边坑,随后借舆论引导两帮受害人自相残杀,一边跟出借人说借款人全是失信人员,一边正确引导借款人说出借人全是放高利贷的同伙。 最终两帮人对立面自始至终得由社会发展付钱,但谁都没获得益处。

平台发生了难题,可以把本金取回早已很非常好了,对于贷款利息,也只有想一想了。如今最好是的方法便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迟疑、推迟,只有加快你的损害!

如何打民事信托官司


理财投资逾期如何追讨 我是P2P出借人,现在怎么才能收回自己的钱?
一、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可依法转让。案件来源:陕西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诉中体产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信托受益权作为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性权利,在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处理终结前,信托受益人仍可作为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所有人,依法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受让人亦可基于信托合同的约定,请求受托人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
案情
2011年11月28日,原告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与厦门国际信托公司签订《重庆沙坪坝区体育中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单一资金投资信托合同》,双方约定:作为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委托厦门国际信托公司向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提供信托期限2年的信托资金人民币6亿元。同年12月29日,厦门国际信托公司依约向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6亿元。2012年2月27日,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被告中体产业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若到期无法偿还或无法足额偿还上述信托贷款,中体产业公司无条件*入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全部或未足额偿还部分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转由中体产业公司享有。2013年12月29日,还款期限到期,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4亿元及利息未归还。
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体产业公司履行《三方合作协议》,以1.44亿元的对价*入其名下的信托受益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审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与中体产业公司、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以《资金信托合同》为基础,确定成都银行西安分行、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和中体产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了作为信托资金的委托方和受益方,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获得该合同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并有权转让;在《三方合作协议》中,《资金信托合同》中信托受益权的价值经三方共同确定为6亿元。中体产业公司承诺若到期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无法偿还或无法足额偿还上述信托贷款即无条件回购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至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时止,借款人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4亿元及利息未归还,《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中体产业公司无条件*入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中体产业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回购义务。遂判决:中体产业公司以1.44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购入前述《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剩余信托受益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信托合同成立在先,贷款资金来源于信托募集资金,贷款合同依附于信托合同而产生,本案纠纷的性质为营业信托纠纷。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1号,《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信托经营纠纷案》。
裁判要旨:安信公司以纯高公司与其存在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作为起诉事由,并主张信托贷款合同为独立的合同;而纯高公司以本案系营业信托纠纷提出抗辩,并提出信托合同项下不应存在信托贷款合同,且信托贷款合同因违反金融机构实行特许经营规定而无效。法院在分析信托合同成立在先后,比较了信托合同与信托贷款合同之内容,特别是还款结构,两者除了财务顾问费约定外,几乎相同,并进而认定信托贷款合同依附于信托合同而产生。进而认定,本案纠纷性质为营业信托纠纷而非信托贷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昆山纯高案源起双方于2009年9月签署的《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下称《财产信托合同》),根据合同,由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昆山纯高”)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作价62700万元交由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其中优先信托受益权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1500万元,由社会公众投资人投资取得,一般信托受益权则由委托人昆山纯高持有。由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不接受《财产信托合同》作为主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双方于同日另行签署了一份《信托贷款合同》,并以此作为主合同并签署《抵押协议》而办妥抵押登记。
2012年9月贷款期届满,昆山纯高未能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安信信托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最终将昆山纯高告上法庭,起诉的理由为信托贷款合同纠纷,要求昆山纯高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284亿元以及高达5385万余元的违约金(含利息、违约金、罚息和复利)。而被告辩称《财产权信托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的纠纷应为资产收益权信托纠纷;而《信托贷款合同》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合同,故基于该合同项下的抵押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担保人的担保也应属无效,其附属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各项利息、违约金、罚息和复利的约定也无效,根据《财产权信托合同》的约定,罚息仅有1000余万元。
三、监管账户不等于信托账户。
案件来源:浙江省余姚市法院(2014)甬余执异字第23号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信托财产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全称。本案中法院冻结的账户名称为赛日新材料,而非信托公司。
案情:2013年,华融信托与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赛日新”)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华融信托以设立的“华融赛日新材信托贷款*资金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向赛日新放贷,贷款金额拟定为3亿元。此后,双方又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华融信托向赛日新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1亿元,专项用于补充后者的经营流动资金。
据了解,当时华融信托与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赛日新签订《用款账户监管协议》,约定赛日新在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开立账号为94xxx17的专门账户为监管账户。赛日新使用信托资金时,应向华融信托提交资金使用申请书,经审核同意后,由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完成划款。
后由于赛日新在浦发银行贷款到期,浦发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浙江赛日新94xxx17账户中1680万元资金,当地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扣划94xxx17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665万元。
对于上述裁定,华融信托提出异议,认为信托资金虽已进入监管账户,但赛日新尚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申请使用资金,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从性质上说仍是信托财产,法院划扣监管账户内的信托资金不合规定。“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公司委托的监管银行,滥用监管银行的地位和信息优势,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监守自盗,将委托监管的信托资金用于归还企业贷款,缺乏法律依据。”华融信托称。
因此,华融信托要求法院撤销这一执行裁定书,并将已经扣划至法院的1665万元返还至上述监管账户。
法院审查后的结论是,94xxx17的账号存款人确为赛日新,而非华融信托。法院通过查询资金流向后发现,华融信托曾将1亿元资金分两次打入赛日新账户,赛日新再将这1亿元资金陆续汇入宁波维远,而后宁波维远又将1亿元打入94xxx17账户中。
法院据此认定,最终赛日新账户中的款项仍然系华融信托的信托资金于法无据。
四、银行依据《监管协议》对《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账户监管不是保证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好当家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哲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并非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形
式,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形成的一种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产生的赔偿责任也是基于合同法产生的违约责任,与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的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法解释》也没有扩张解释担保方式的范围。
案情:2012年4月23日,信托公司(甲方)与好当家公司(乙方)、工行余姚支行(丙方)、哲豪公司(丁方)及宝洁公司(戊方)签订了SCXT2012(JXD)字第12号-12《监管协议》,其中约定甲方将向乙方发放信托贷款,甲、乙、丁、戊方共同委托丙方作为本信托贷款资金的安心账户托管人。该《监管协议》第三条第七款约定:“丙方应监督乙方的资金使用和资金归集情况,如乙方未按本条第二款使用资金或未按本条第六款进行资金归集的,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第三条第十一款约定:“丙方托管义务:丙方确保托管账户(安心账户)内资金划拨至预算表指定的收款人,如无甲方的书面同意,丙方有权利义务拒绝资金划拨至其他收款人的结算要求。资金划拨至指定收款人后,由丙方负责收集和保存相应结算凭证(复印件)”;第三条第十三款约定:“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及预算表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成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即视为丙方的托管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第六条约定:“丙方违约处理:1.由于丙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第三条第十一点托管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2.甲方发现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托管义务的,可以据实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第十条约定:“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中的“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并非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形式,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形成的一种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产生的赔偿责任也是基于合同法产生的违约责任,与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的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法解释》也没有扩张解释担保方式的范围,因此,一审裁定认定《监管协议》是“一种特殊的保证形式”,视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来确定案件管辖权,抹杀了保证责任和监管责任之间的差别,没有事实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资产收益权信托合同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陕西高院回避效力审查。
案件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18
号民事判决,《长安国际信托股份公司与济南清大华创置业公司营业信托纠纷》。
裁判要旨: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合同被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权利义务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信托受益权转让不以信息披露为生效必要条件。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般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案。
裁判要旨:易融公司与般诺公司间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属信托法律关系,我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信息披露是变更信托受益人的生效要件,故信息披露不是易融公司与般诺公司间受益权转让协议生效和受益权转让完成的要件,受益权转让协议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事实不影响受益权已经有效转让的法律效力。易融公司认为受益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须经公告方能生效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案情:原告:上海般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般诺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
被告:上海易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融公司”)
2004年4月22日,被告易融公司作为委托人,原告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双方共同签署一份《资金信托合同》,约定:易融公司将1.03亿元资金信托给中融信托,由中融信托以其自身名义受让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豫联”)持有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法人股2,500万股,占中孚实业总股本的14.21%的股权。信托资金的金额为1.03亿元,信托期限为3年,信托受益人为易融公司。
嗣后,中融信托依约受让中孚实业股份,相应股权登记过户至中融信托名下。中孚实业作出《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对中融信托受让河南豫联股份事宜进行了披露,并载明中融信托本次受让中孚实业股份系其接受易融公司委托所进行的信托行为,信托期限为三年,易融公司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信托关系终止后,中融信托将中孚实业股权及相关权益转交给易融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2005年4月13日,易融公司作为转让方,般诺公司作为受让方,共同签订一份《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易融公司将其在《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权及其作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不可撤销地转让给般诺公司;转让价格确定为1.03亿元;本协议在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章且受托人中融信托对转让予以盖章确认后生效。易融公司与般诺公司签署了协议,且中融信托对协议盖章确认。
2005年4月26日,中融信托出具《受益权转让确认函》,确认其已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上盖章,并办理相关受益权转让的登记手续。后般诺公司以信托受益人身份履行了相关权利。
2007年4月26日,易融公司与般诺公司共同向中融信托提交《提前终止申请书》,申请终止《资金信托合同》、《受益权转让协议》,请中融信托依照约定履行终止义务。同日,中融信托、般诺公司及易融公司共同签署一份《股权投资资金信托终止协议》,约定三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融信托出具《中孚实业(600595)股权投资信托清算报告》,载明委托人为易融公司,受托人为中融信托,受益人为般诺公司,报告期为2004年7月28日至2007年4月26日,信托财产期初额为10,300万元,受让河南豫联持有的“中孚实业”法人股3,250万股,本信托于2007年4月27日提前终止。现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扣除发生的信托费用,分配现金257,017,047.87元,分配“中孚实业”股权16,314,575股。
2007年4月27日,般诺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双方共同签署一份《中孚实业(600595)股权信托合同》,约定般诺公司将其拥有的中孚实业股权信托给中融信托,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信托财产包括般诺公司因信托而取得的中孚实业16,314,575股股权等,信托期限为18个月,自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10月27日止。
当事人因信托财产权属发生争议,两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确认《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有效;2、确认原告般诺公司已自2005年4月27日起依《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取得信托受益权。
【审判】法院认为,易融公司与般诺公司间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般诺公司已自2005年4月27日起取得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三方当事人于2007年4月26日协议终止信托关系时,中融信托按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般诺公司进行了分配,其中分配“中孚实业”股权16,314,575股。上述信托财产依法应属般诺公司所有。两原告诉请要求确认般诺公司已自2005年4月27日起取得信托财产受益权,并说明在此基础之上本案信托关系终止时,全部信托财产理应归属分配给受益人般诺公司,故中孚实业16,314,575股股权之全部权益,亦应由般诺公司完全享有。该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七、信托公司在银行设立的非信托专户中的资金不是信托财产。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执异字第
00105号执行裁定书,《中诚信托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创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受托人(中诚信托)依据《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将理财贰号单一资金信托项下部分信托资金在招行东四环支行进行定期存款投资,属于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的一种方式,该资金仍是信托资金。
法院认为:根据中诚信托公司与中国人寿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户为建设银行北京安华支行,而本院冻结的账户为中诚信托公司在招行东四环支行的存款,招行东四环支行账户并非信托专户,故中诚信托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八、信托公司与信达资产公司以不良债权设立的信托合同无效。
案件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设银行某分行与信达资
产管理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依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规定,也应属于无效情形。因此在本案诉讼中,信托公司并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张的债权,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追讨上述债权的权能。因此,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信托公司提出本案之诉,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 2004年6月28日,建行与信达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并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4年11月29日,信达资产又与东方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资产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也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6年6月2日,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了财产信托合同,约定东方资产将上述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东方资产于2006年6月2日在《金融时报》上发布公告,就上述债权设立信托事宜履行了通知义务并进行了催收。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再次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向实业公司催收债权,但实业公司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信托公司一纸诉状将实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实业公司清偿信托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万余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信托公司对上述债权有权以实业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变*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实业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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