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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春如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在长春市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纸质。)
2.一般情况需提供:保证金协议或保函(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纸质。)
3.一般情况需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缴纳情況说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纸质。)
4.一般情况需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纸质。)
5.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纸质。)
6.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纸质。)
7.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纸质。)
8.一般情况需提供:建筑施工许可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纸质文件。)
9.一般情况需提供: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10.一般情况需提供: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纸质。)
11.一般情况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含: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②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1
1) ③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1) ④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表2
2) 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表2
1) 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表2))(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纸质文件。)
12.一般情况需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纸质。)
13.一般情况需提供: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纸质。)
14.一般情况需提供: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承诺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纸质。)
15.一般情况需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纸质。)
16.一般情况需提供: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工程永久性标牌的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纸质。)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长春市建委都分哪几个处室啊?
截至2020年3月,长春市建委内设处室有30处,分别是:办公室、干部人事处、综合调研处、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城市建设处、工程技术处(总工程师办公室)、造价管理处(总经济师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建筑管理处(档案管理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勘察设计处;
招标投标管理处、市政管理处、城市排水管理处、供水管理处(长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燃气管理处、供热管理处、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处、村镇建设处、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市轨道交通办公室、*处、机关党委;
震害防御处、建设工程消防处、长春市公用事业信息中心、长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扩展资料
长春市建委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全市有关城乡建设事业的法规、规章、标准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等,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 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劳务、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组织编制建筑经济定额工作。
三、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和*投资其他项目建设管理;综合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房屋与市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机构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建设工程造价及其构成内容进行的预测或者确定。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具体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工期定额、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以及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依据。第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库以及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要素市场价格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监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的编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规费和税金以及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理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原则。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带头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或者其他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采用定额计价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定额的相关标准;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价款由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第十六条 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1年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或者节点、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市)城建局是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或者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确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关负责人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了解掌握基本建设程序、施工规范和标准;
(三)有与投标工程相适应的专职经济、技术管理负责人和六人以上有技术、经济职称的管理人员;
(四)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招标单位资质等级必须与招标项目相符合。第八条 建设单位符合招标单位条件的,可以直接主持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证书的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建设单位不符合招标单位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委托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和省、市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报建单;
(五)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来源、设备配套等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未达到以上各项规定条件的,不得招标,不得进行施工。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进行,但是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单独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信息。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经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三个(含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
(三)议标: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批准,由招标单位通知两个(含两个)以上企业,协商确定中标单位的招标。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市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60万元以上的和县(市)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在30万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前项规定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也可以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特殊建设工程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议标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实行议标。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登记;
(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建设单位资质、条件,审查合格者,方可成为招标单位;
(三)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四)招标单位编制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五)招标单位按招标方式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信息或招标邀请书;
(六)施工单位申请投标;
(七)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将确定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八)由招标单位向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等;
(九)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踏察;
(十)招标单位招开投标预备会,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和勘察现场所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分发投标单位;
(十一)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密封并按时送达招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密封上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十三)招标单位建立评标机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十四)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五)招标单位组织评标,根据评标机构评审情况编写评标报告,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十六)招标单位向经招标投标管理批准的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七)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草案,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经审查后,签订正式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十八)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中标证书;
(十九)招标单位将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长春市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令
(第25号)
《长春市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业经2007年11月2日市*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长春市人民*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长春市人民*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方便群众了解和查阅*规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长春市人民*决定将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
附件:
长春市人民*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共69部)
序号 规章名称 实施日期及文号 修改日期及文号1
长春市城镇地产经营管理
暂行办法1992年6月22日 市*令第4
号1997年11月18日市*令
第73号2
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日市*令第2号
1997年11月18日市*令
第68号3
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
共有房屋管理办法1993年7月26日市*令第6号
4
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
房补贴管理办法1993年7月1日市*令第11号
5
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
缴公积金计算基数的暂行
规定1993年7月1日市*令第12号
6
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1993年7月1日市*令第14号
1997年11月18日市*令
第69号7
长春市*公有住房管理
办法1995年5月15日市*令第31
号1997年11月18日市*令
第70号8
长春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
办法1998年7月21日市*令第9号
9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市*令第39号 10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市*令第17
号
11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2日市*令第24
号
12
《长春市节约用水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1994年7月3日市*令第25号
13
长春市城市燃气事故处理
办法1997年10月10日市*令第64
号
14
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市*令第3
号
15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11月6日 市*令第11
号
16
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
材料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 市*令第16
号
17
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办法2007年6月15日 市*令第23
号
18长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2004年3月9日 市*令第5号 19
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管理办法1992年5月24日 市*令第1
号
20
长春市土地*储备暂行
办法2001年9月25日 市*令第43
号
21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
标拍*挂牌出让办法2002年12月10日 市*令第6
0号
22长春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04年7月1日 市*令第9号 23
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
议出让办法2005年8月1日 市*令第14
号
24
长春市人民*关于违反
《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办法1998年12月7日 市*令第18
号
25
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2007年1月10日 市*令第20
号
26
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
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 市*令第21
号2004年7月1日 市*令
第10号27
长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办
法2000年9月30日 市*令第32
号
28
长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2000年12月11日 市*令第3
3号
29
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暂行规定1997年1月27日 市*令第53
号
30
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
险暂行规定1997年1月27日 市*令第54
号
31
长春市私营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劳动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8日 市*令第6
6号
32
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1998年11月19日 市*令第1
6号
33
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
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1999年5月26日 市*令第23
号
34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
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1996年1月1日 市*令第37
号
35
长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
办法1997年5月22日 市*令第56
号
36
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
办法1999年3月26日 市*令第22
号
37
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
办法2004年1月23日 市*令第4
号
38
长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6月24日 市*令第58
号
39
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
实施办法2000年3月23日 市*令第26
号
40
长春市人民*关于伊通
河城区上段河道治理工程
清障、占地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7日 市*令第51
号
41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1998年9月4日 市*令第10
号
42
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 市*令第55
号2004年7月1日 市*令
第10号43
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
划管理办法2004年4月25日 市*令第7
号
44
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规定1997年6月11日 市*令第57
号2004年7月1日 市*令
第10号45
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
行办法1997年11月24日 市*令第6
7号
46
长春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
物管理办法1997年7月13日 市*令第59
号
47
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2日 市*令第1
号
48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办法2005年4月28日 市*令第13
号
49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
办法2007年6月15日 市*令第21
号
50
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
环境管理办法2001年10月26日 市*令第4
4号2004年7月1日 市*令
第10号51
长春市国内技术安全保卫
暂行规定1998年9月17日 市*令第12
号
52
《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
易市场管理条例》暂行实
施办法1998年9月4日 市*令第11
号
53
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若
干规定2005年7月6日 市*令第15
号
54
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
使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2日 市*令第1
9号
55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2002年12月1日 市*令第59
号2004年7月1日 市*令
第10号56
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实施办法1998年10月27日 市*令第1
4号
57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6月1日 市*令第52
号
58
长春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管理规定1992年5月25日 市*令第2
号
59
长春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1日 长府发[1991]
64号
60
长春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管
理办法1996年11月1日 长府发[1996]
76号
61
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1997年9月17日 市*令第63
号2004年7月1日 市*令
第10号62
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2004年4月20日 市*令第8
号
63
长春市人民*地方性法
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的
规定2004年4月26日 市*令第6
号
64
长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5日市*令第22
号
65
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
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
法2001年9月20日市*令第42
号
66
长春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
土清运管理规定1997年9月1日市*令第61号
67
长春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4日市*令第57
号令
68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
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市*令第58
号2004年7月1日市*令10
号69
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责任制暂行办法2006年7月27日市*令第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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