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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更新:2023年01月28日 11:25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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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计24条。
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⑤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⑥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⑧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业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⑨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注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⑩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⑪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⑫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算、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其他规定
①条例第13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条例第14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条例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进行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条例第2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折叠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折叠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折叠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折叠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折叠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用*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折叠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折叠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折叠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折叠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折叠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折叠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折叠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折叠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折叠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折叠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折叠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折叠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折叠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折叠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折叠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折叠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折叠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折叠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1、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基本投资责任,依法承担教育培训责任;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定期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保证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配合日本清朝对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包括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将安全储存在生产风险抵押中。

2、教育他们正确佩戴和使用。

负责租赁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工作。委托、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按照规定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包括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哦。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责任;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

包括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制定规章制度责任和物质安全责任:包括按规定编制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统一协调管理和承包

扩展资料: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

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事故负伤率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生产目标

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生产管理

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基本对象

是企业的员工,涉及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2、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向当地安检站申报。需申报资料有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
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没有通过的需要尽快整改继续上报。
安全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废。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办法释义

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范围: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四)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四、许可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六、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 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七、许可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 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 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 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五)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八、许可期限: 1、对于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2、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九、审批结果公开: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十、收费: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 收费项目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号); (3) 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4) 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2、计费单位 (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每个企业收取400元;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参考资料:不知道你是不是北京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类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三类六种,具体为:
一、矿山企业:煤矿企业、非煤矿企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
三、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您也可以在百度中搜《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许可证怎么办

1、向当地安检站申报。需申报资料有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

2、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没有通过的需要尽快整改继续上报。

3、安全生产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废。

二、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级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没有等级之分,如果说非要给个等级的话,那应该是和单位的资质等级相关联的。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而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这5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不同的主管部门实施。
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
是否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决于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等级无关。
就建筑施工企业而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道、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哪些流程?

向当地安检站申报。需申报资料有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
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没有通过的需要尽快整改继续上报。
安全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不延期的作废。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东西?什么手续?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尤溪县人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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