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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不给兑付如何起诉 投资到期却不给退还本金怎么办?

更新:2023年03月28日 05:14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投资理财不给兑付如何起诉 投资到期却不给退还本金怎么办?,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投资理财不给兑付如何起诉 投资到期却不给退还本金怎么办?

如何打民事信托官司

一、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可依法转让。案件来源:陕西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诉中体产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信托受益权作为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性权利,在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处理终结前,信托受益人仍可作为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所有人,依法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受让人亦可基于信托合同的约定,请求受托人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
案情
2011年11月28日,原告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与厦门国际信托公司签订《重庆沙坪坝区体育中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单一资金投资信托合同》,双方约定:作为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委托厦门国际信托公司向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提供信托期限2年的信托资金人民币6亿元。同年12月29日,厦门国际信托公司依约向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6亿元。2012年2月27日,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被告中体产业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若到期无法偿还或无法足额偿还上述信托贷款,中体产业公司无条件*入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全部或未足额偿还部分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转由中体产业公司享有。2013年12月29日,还款期限到期,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4亿元及利息未归还。
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体产业公司履行《三方合作协议》,以1.44亿元的对价*入其名下的信托受益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审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与中体产业公司、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以《资金信托合同》为基础,确定成都银行西安分行、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和中体产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了作为信托资金的委托方和受益方,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获得该合同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并有权转让;在《三方合作协议》中,《资金信托合同》中信托受益权的价值经三方共同确定为6亿元。中体产业公司承诺若到期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无法偿还或无法足额偿还上述信托贷款即无条件回购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至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时止,借款人重庆沙坪坝体育投资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4亿元及利息未归还,《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中体产业公司无条件*入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条件已经成就,中体产业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回购义务。遂判决:中体产业公司以1.44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购入前述《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剩余信托受益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信托合同成立在先,贷款资金来源于信托募集资金,贷款合同依附于信托合同而产生,本案纠纷的性质为营业信托纠纷。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1号,《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信托经营纠纷案》。
裁判要旨:安信公司以纯高公司与其存在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作为起诉事由,并主张信托贷款合同为独立的合同;而纯高公司以本案系营业信托纠纷提出抗辩,并提出信托合同项下不应存在信托贷款合同,且信托贷款合同因违反金融机构实行特许经营规定而无效。法院在分析信托合同成立在先后,比较了信托合同与信托贷款合同之内容,特别是还款结构,两者除了财务顾问费约定外,几乎相同,并进而认定信托贷款合同依附于信托合同而产生。进而认定,本案纠纷性质为营业信托纠纷而非信托贷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昆山纯高案源起双方于2009年9月签署的《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下称《财产信托合同》),根据合同,由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昆山纯高”)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作价62700万元交由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信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其中优先信托受益权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1500万元,由社会公众投资人投资取得,一般信托受益权则由委托人昆山纯高持有。由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不接受《财产信托合同》作为主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双方于同日另行签署了一份《信托贷款合同》,并以此作为主合同并签署《抵押协议》而办妥抵押登记。
2012年9月贷款期届满,昆山纯高未能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安信信托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最终将昆山纯高告上法庭,起诉的理由为信托贷款合同纠纷,要求昆山纯高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284亿元以及高达5385万余元的违约金(含利息、违约金、罚息和复利)。而被告辩称《财产权信托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的纠纷应为资产收益权信托纠纷;而《信托贷款合同》掩盖非法目的,为无效合同,故基于该合同项下的抵押协议应为无效协议,担保人的担保也应属无效,其附属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各项利息、违约金、罚息和复利的约定也无效,根据《财产权信托合同》的约定,罚息仅有1000余万元。
三、监管账户不等于信托账户。
案件来源:浙江省余姚市法院(2014)甬余执异字第23号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信托财产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全称。本案中法院冻结的账户名称为赛日新材料,而非信托公司。
案情:2013年,华融信托与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赛日新”)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华融信托以设立的“华融赛日新材信托贷款*资金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向赛日新放贷,贷款金额拟定为3亿元。此后,双方又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华融信托向赛日新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1亿元,专项用于补充后者的经营流动资金。
据了解,当时华融信托与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赛日新签订《用款账户监管协议》,约定赛日新在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开立账号为94xxx17的专门账户为监管账户。赛日新使用信托资金时,应向华融信托提交资金使用申请书,经审核同意后,由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完成划款。
后由于赛日新在浦发银行贷款到期,浦发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浙江赛日新94xxx17账户中1680万元资金,当地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扣划94xxx17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665万元。
对于上述裁定,华融信托提出异议,认为信托资金虽已进入监管账户,但赛日新尚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申请使用资金,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从性质上说仍是信托财产,法院划扣监管账户内的信托资金不合规定。“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公司委托的监管银行,滥用监管银行的地位和信息优势,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监守自盗,将委托监管的信托资金用于归还企业贷款,缺乏法律依据。”华融信托称。
因此,华融信托要求法院撤销这一执行裁定书,并将已经扣划至法院的1665万元返还至上述监管账户。
法院审查后的结论是,94xxx17的账号存款人确为赛日新,而非华融信托。法院通过查询资金流向后发现,华融信托曾将1亿元资金分两次打入赛日新账户,赛日新再将这1亿元资金陆续汇入宁波维远,而后宁波维远又将1亿元打入94xxx17账户中。
法院据此认定,最终赛日新账户中的款项仍然系华融信托的信托资金于法无据。
四、银行依据《监管协议》对《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账户监管不是保证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好当家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哲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并非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形
式,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形成的一种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产生的赔偿责任也是基于合同法产生的违约责任,与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的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法解释》也没有扩张解释担保方式的范围。
案情:2012年4月23日,信托公司(甲方)与好当家公司(乙方)、工行余姚支行(丙方)、哲豪公司(丁方)及宝洁公司(戊方)签订了SCXT2012(JXD)字第12号-12《监管协议》,其中约定甲方将向乙方发放信托贷款,甲、乙、丁、戊方共同委托丙方作为本信托贷款资金的安心账户托管人。该《监管协议》第三条第七款约定:“丙方应监督乙方的资金使用和资金归集情况,如乙方未按本条第二款使用资金或未按本条第六款进行资金归集的,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第三条第十一款约定:“丙方托管义务:丙方确保托管账户(安心账户)内资金划拨至预算表指定的收款人,如无甲方的书面同意,丙方有权利义务拒绝资金划拨至其他收款人的结算要求。资金划拨至指定收款人后,由丙方负责收集和保存相应结算凭证(复印件)”;第三条第十三款约定:“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及预算表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完成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即视为丙方的托管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第六条约定:“丙方违约处理:1.由于丙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第三条第十一点托管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2.甲方发现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托管义务的,可以据实向中国银监会报告”;第十条约定:“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中的“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并非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形式,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而形成的一种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产生的赔偿责任也是基于合同法产生的违约责任,与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的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法解释》也没有扩张解释担保方式的范围,因此,一审裁定认定《监管协议》是“一种特殊的保证形式”,视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来确定案件管辖权,抹杀了保证责任和监管责任之间的差别,没有事实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资产收益权信托合同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陕西高院回避效力审查。
案件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18
号民事判决,《长安国际信托股份公司与济南清大华创置业公司营业信托纠纷》。
裁判要旨: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合同被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权利义务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信托受益权转让不以信息披露为生效必要条件。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般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案。
裁判要旨:易融公司与般诺公司间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属信托法律关系,我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信息披露是变更信托受益人的生效要件,故信息披露不是易融公司与般诺公司间受益权转让协议生效和受益权转让完成的要件,受益权转让协议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事实不影响受益权已经有效转让的法律效力。易融公司认为受益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须经公告方能生效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案情:原告:上海般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般诺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
被告:上海易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融公司”)
2004年4月22日,被告易融公司作为委托人,原告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双方共同签署一份《资金信托合同》,约定:易融公司将1.03亿元资金信托给中融信托,由中融信托以其自身名义受让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豫联”)持有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法人股2,500万股,占中孚实业总股本的14.21%的股权。信托资金的金额为1.03亿元,信托期限为3年,信托受益人为易融公司。
嗣后,中融信托依约受让中孚实业股份,相应股权登记过户至中融信托名下。中孚实业作出《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对中融信托受让河南豫联股份事宜进行了披露,并载明中融信托本次受让中孚实业股份系其接受易融公司委托所进行的信托行为,信托期限为三年,易融公司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信托关系终止后,中融信托将中孚实业股权及相关权益转交给易融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2005年4月13日,易融公司作为转让方,般诺公司作为受让方,共同签订一份《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易融公司将其在《资金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权及其作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不可撤销地转让给般诺公司;转让价格确定为1.03亿元;本协议在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章且受托人中融信托对转让予以盖章确认后生效。易融公司与般诺公司签署了协议,且中融信托对协议盖章确认。
2005年4月26日,中融信托出具《受益权转让确认函》,确认其已在《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上盖章,并办理相关受益权转让的登记手续。后般诺公司以信托受益人身份履行了相关权利。
2007年4月26日,易融公司与般诺公司共同向中融信托提交《提前终止申请书》,申请终止《资金信托合同》、《受益权转让协议》,请中融信托依照约定履行终止义务。同日,中融信托、般诺公司及易融公司共同签署一份《股权投资资金信托终止协议》,约定三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融信托出具《中孚实业(600595)股权投资信托清算报告》,载明委托人为易融公司,受托人为中融信托,受益人为般诺公司,报告期为2004年7月28日至2007年4月26日,信托财产期初额为10,300万元,受让河南豫联持有的“中孚实业”法人股3,250万股,本信托于2007年4月27日提前终止。现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扣除发生的信托费用,分配现金257,017,047.87元,分配“中孚实业”股权16,314,575股。
2007年4月27日,般诺公司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双方共同签署一份《中孚实业(600595)股权信托合同》,约定般诺公司将其拥有的中孚实业股权信托给中融信托,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信托财产包括般诺公司因信托而取得的中孚实业16,314,575股股权等,信托期限为18个月,自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10月27日止。
当事人因信托财产权属发生争议,两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1、确认《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有效;2、确认原告般诺公司已自2005年4月27日起依《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取得信托受益权。
【审判】法院认为,易融公司与般诺公司间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般诺公司已自2005年4月27日起取得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三方当事人于2007年4月26日协议终止信托关系时,中融信托按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般诺公司进行了分配,其中分配“中孚实业”股权16,314,575股。上述信托财产依法应属般诺公司所有。两原告诉请要求确认般诺公司已自2005年4月27日起取得信托财产受益权,并说明在此基础之上本案信托关系终止时,全部信托财产理应归属分配给受益人般诺公司,故中孚实业16,314,575股股权之全部权益,亦应由般诺公司完全享有。该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七、信托公司在银行设立的非信托专户中的资金不是信托财产。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执异字第
00105号执行裁定书,《中诚信托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创科技大厦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受托人(中诚信托)依据《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将理财贰号单一资金信托项下部分信托资金在招行东四环支行进行定期存款投资,属于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的一种方式,该资金仍是信托资金。
法院认为:根据中诚信托公司与中国人寿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户为建设银行北京安华支行,而本院冻结的账户为中诚信托公司在招行东四环支行的存款,招行东四环支行账户并非信托专户,故中诚信托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八、信托公司与信达资产公司以不良债权设立的信托合同无效。
案件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设银行某分行与信达资
产管理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依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规定,也应属于无效情形。因此在本案诉讼中,信托公司并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张的债权,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追讨上述债权的权能。因此,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信托公司提出本案之诉,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 2004年6月28日,建行与信达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并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4年11月29日,信达资产又与东方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资产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也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6年6月2日,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了财产信托合同,约定东方资产将上述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东方资产于2006年6月2日在《金融时报》上发布公告,就上述债权设立信托事宜履行了通知义务并进行了催收。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再次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向实业公司催收债权,但实业公司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信托公司一纸诉状将实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实业公司清偿信托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万余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信托公司对上述债权有权以实业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变*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实业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

信托产品延期将近一年,该找谁要钱?


投资理财不给兑付如何起诉 投资到期却不给退还本金怎么办?

国家之前已经出台了政策,所有理财产品不再承诺保本,也就是不再刚性兑付了。

虽然低风险理财产品出事儿的概率还是非常低的,但是如果您的信托产品出现了延期一年兑付的情况,您可以联合其他投资人到信托公司找相关负责人了解具体情况,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调查该信托产品募集的资金是否用于其他用途,如果没有,那就看一看该信托项目进展如何,如果该项目还是在正常运作之中,只是因为某些原因,延期一年的话,建议您可以稍微等待一下,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出具保证书,保证延期一年以后正常兑付。


如果项目已经停止运作,陷入困境,那么要积极进行*,要求信托公司处置该项目的抵押物,接受该项目的财务工作,起诉融资方和担保方,尽早进行财产保全,收回资金或降低损失。

经过这件事以后,您应该已经了解,信托项目已经不再刚性兑付,虽说信托项目风险很小,但是也要谨慎选择,在选择信托项目的时候,尽量选择央企项目或*城投项目,完成率比较高,赔付基本有保障。

一般碰到这种情况,信托公司会召开投资者大会,会有具体方案给到投资者,如果投资者不满意解决方案,可向信托协会进行申述,信托属于正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监管,不会跑路的。

郭嘉之前出郑策打破刚兑,最受影响的就是信托行业,隐形的刚兑属性不复存在

关键看你当时购*的信托是自益型的理财产品还是他益型

然后看一下投的标的质地,目前金融大环境不好,很多企业包括上市公司逾期违约不计其数

看看公司方面有什么兑付方案或保证增信措施

祝早日拿回本钱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分享一下。

信托产品本质上是一直债权债务关系,你说的现在是信托产品到期以后,由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出来问题,被迫延期一年,在这个关系中,信托公司只是受托管理人,没有还本付息的义务。

所以,不管什么时候,都只能找借款人,让借款人还钱,不管是到期一次性还,还是1年期间分期还,都可以。还可以看看,借款人是不是提供了抵押物,房子或者土地之类的,如果还不上可以*了这些抵押物,获得的收入来还款,这个就需要法院和信托公司的配合了。

关于其他什么刚性兑付啊,跟这个问题就没用关系,没有说到点子上,欢迎讨论

不知道您是什么类型的信托产品延期?

信托产品延期后,信托公司会去和融资方进行沟通,所以您第一个要对接的是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公司与融资方对接的情况来判断归还资金的情况。

其二,要判断信托公司有没有尽职尽责,没有的话可以起诉信托公司

我接触这么多年,要具体分析一下。

信托产品,首先要看是事务管理型还是主动管理型。

要是事务管理型,找信托公司作用不大,只能自己去联系代销机构,通过代销机构联系法律一起找融资方。

要是主动管理型,就可以联系信托公司,看看信托公司在做管理人方面有没有尽心尽责,信托公司有责任帮助委托人追逃融资方。

现在信托业监管部门的态度是,不允许信托公司在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投资人进行赔偿,也就是所谓的打破刚兑。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以下三条路可以尝试:

一是给信托公司施加压力,虽然不允许刚兑,但一些信托公司害怕声誉风险等会私下兑付;

二是找到信托公司的过错来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找过错的要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披露是否完全,是否有信息没有披露让投资人产生误判,

2.信托产品在内部报审环节是否有过错,例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产品是否合规,风控是否达到了正常标准,报审流程是否完备等,

3.信托产品成立后,信托公司的后续管理是否勤勉尽责,

4.出现延期后,信托公司的反应是否及时,是否没有耽误问题处理,

以上四点是信托容易出现错误的主要点,可以抓住来打,信托公司要完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不容易的;

三是如果信托产品延期后有兑付的可能性,可以让信托公司抓紧处理,如要求处理抵质押物,封锁账户等;

以上三条处理方式,建议和其他投资人组成委员会一起操作,最好是有熟悉信托行业法律法规的律师一道出面处理

这是个很好的问题,尤其是步入2022年资管新规生效,国内资管产品的刚兑已然打破,随着时间推进、行业政策落地以及行业的发展,未来一定会有不少资管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私募基金)出现不良、发生逾期,那么发生项目逾期,投资人如何减少损失,保护自身权益也会日渐成为一门“必修课”......

回归提问中,信托产品延期仅一年,该找谁要钱?

这里指正一个误区:延期和逾期还是有区别的,比如近期 融创债券“20融创01”。融创房地产集团在上交所披露债券公告称,“20融创01”展期方案已获82%的持有人通过。 这便是合法合规的延期行为。而逾期多指实质性违约行为。

该找谁要钱的问题,就底层逻辑而言,这钱最终一定是融资方还,但对于投资人而言,是直接与信托公司签约合同,达成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和合作关系,投资人并不与融资方直接产生联系,让投资人直接找融资方要钱,这就不合逻辑了!

正常流程:投资人与信托公司沟通,信托公司启动相应风控措施,如常见信托项目多有第三方担保、应收款款质和实物抵押等,这些都是风控措施的有效抓手,此外 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但在信托业务中 有一类业务属于通道业务,如之前的银行理财套信托、资管套信托等,这些信托项目,信托公司仅是提供一个信托通道,赚取一点手续费,并非实际项目运营方,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这类项目一旦发生违约,很容易出现“踢皮球”现象,这便大大加大了*难度!

所幸 在2018年资管新规颁布后,这类嵌套、加杠杆的通道业务便被监管要求大力压缩,投资人不会被这类业务所累!

众所周知,2021年初房企融资三道红线生效,各大房企难以生存的三高模式:高杠杆、高负债、高周转模式难以为继,不少房企出现集团层面流动性风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 恒大!

恒大自2021年出现流动性风险以来,境内外债券、银行理财、信托融资等包括恒大旗下的恒大理财等众多融资产品都出现逾期,可谓“全面开花”。

今天仅以信托为例,我们来讲讲 恒大还款个案的具体做法。

按照常规做法,信托公司会启动项目风控措施,通过司法途径将相应信托项目名下资产进行资产保全,进而变现 以兑付相应投资人的本金、收益!

但实际上,据我所知,没有一家信托公司这么做――为何?

原因如下:

一,恒大是机构层面流动性风险,而非单一项目层面,恒大出现违约后,司法一途径便被广州中院集中管辖,此路实际不通;

二、一旦走上资产变现道路,资产必然打折,相应货值未必能覆盖本息全额,而且资产缩水程度只会加大,这并不利于信托公司处置;

三、一旦资产处置案例一开,整个恒大也是如斯处置,恒大作为房企龙头之一,名下土地资产之多,一旦有变 难以独善其身,整个房地产行业都会受其影响,这个口子不能撕开!

而在实操中,恒大也没有贱*资产,而是坚守保民生、保交付这一首要重任!

此外 就信托项目而言,恒大更多是将整个地产项目的股权转让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接盘,自己退为“代建方”,这样实现资产保全、债务隔离和资产变现。 五矿信托、光大信托 如此操作接盘了好几个项目。

此外,中信信托“嘉和125号恒大广东股权收益权*资金信托计划”(本金余额为32.5亿元),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城投集团)作为保证人( 但最终待*有权部门审批为准 )提议采取仅担保主债权本金(本金为32.5亿元)并按照2年分批兑付。

恒大相关信托项目处置方案多为:恒大集团已陆续与多家信托公司签署协议,将部分项目剥离给后者,由信托公司来接管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并向项目公司注入资金以保障项目后续开发建设及保交楼,恒大方面则有行使回购股权的权利。

这样做的好处很多:风险隔离的同时,利益各方的权益也能在法制化、市场化前提下 实现最大化,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最后给此问题做给小结:

一、理清相应信托项目类型;

二、分清是单一项目风险处置还是机构层面风险处置;

三、是否有第三方如(监管层、AMC)介入,行业政策、监管导向很重要;

四、市场化、法制化处置是风险处置的两大原则。

以上,信托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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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产品直接找银监会投诉,基金公司及证券公司的产品直接找*投诉。不需要跟发行方浪费时间和精力。

找谁要你也没有。[what]

投资到期却不给退还本金怎么办?


投资理财不给兑付如何起诉 投资到期却不给退还本金怎么办?
投资到期却不给退还本金的话,首先通过*或者当面交谈等形式与其沟通协商,如果协商过程中没有合理的解决方案建议第一时间到法院提出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因为一般情况下民间的债务关系追溯期为一年,在此期间内必须要准备好掌握相关证据,比如说投资合同、协商录音等,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拓展资料
一、常见的投资方式有哪些
1.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风险相对较低,缺点是收益率相对比较低。
2.国家债券:国债三年期收益率为3.8%,五年期收益率为4.17%。收益相对较高,风险也
3.货币基金:货币基金并不承诺保本,风险相对高一些,收益也相对较高。
4.银行理财:商业银行对外发行的一些理财产品,不保障保本,多数不能提前转让或赎叵
5.股票基金:股票基金收益率较高,相对风险也较高。
6._金贵金属:黄金贵金属投资相对保值,不会因货币通胀而大幅贬值。
7.p2p理财:p2p平均收益率比较高,但是风险也是比较高的。
二、投资的意义
是使投资的净效用,即收益带来的正效用减去风险带来的负效用最大化,在风险相同的条件下,追求最大可能的收益;或在收益既定的条件下,投资者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诸如储蓄、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期货、商品现货、外汇、房地产、保险、黄金、P2P、文化及艺术品等投资理财工具对个人、家庭和企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管理和分配,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从而加速资产的增长。
三、投资小技巧
1、保证本金安全:本金不仅是只维持原有的投资资金,而且还包含保持本金的购*力,防止因通货膨胀而导致本金的贬值,因此,要保持本金的安全应购*奉金偿还有安全保证、在市场上购*容易脱手且价格稳定的证_。
2、注重可靠性和稳定性:稳定的收入和资本增值是支撑利润的动力。 与不确定的未来收入相比,稳定的当前收入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 稳定的收入主要来自债券利息和股息,所以大多选择固定收益证券,比如信用良好、经营良好的大公司的股票。

130万*“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法院是如...


投资理财不给兑付如何起诉 投资到期却不给退还本金怎么办?

法院认为银行负有过错,但是对于投资者的要求也是没有允许,不过银行是要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本金以及亏损。另外这也是一起典型的个人投资者与银行发生的事件,如果银行工作人员说得清楚,并且表明投资的项目来源于哪里?那么这个男子也不会直接就去投资130万元,而且这130万元是男子*房的钱财,可以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对于这件事情的分析,小编找出了5个方面。第一、银行并没有按照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能力评估,第二、并没有妥善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所以也没有办法向法院以及监管部门提供各种会议记录,甚至视频等材料。第三、工作人员在推销产品的过程当中并没有提及亏损的方面,只是提及了各种强制分红以及回报率,所以属于一种诱惑性欺诈的方式。

第四、银行单方面也并没有严格执行方案里面的种种要求,所以银行的过错是非常明显的,也是非常大的,即使不服从法院判处的处决,也是没有任何用处的。第五、银行只顾着去推销产品,而没有去落实,更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不管从哪一个方面来看,银行都是占主要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男子的损失。但是男子提出的要求有些无理取闹,130万元本金是可以要回来的,但是强行索要分红以及其他的回报率也是不太切合实际的。

投资理财在生活当中是很正常的一个方面,不过还是要注意其他方面的事件,不然很有可能会出现较大亏损的现象。另外不要被工作人员所说的收益给吸引到,同时也要考虑亏损的问题,毕竟亏损现象比回报率更加的重要一些,也能够让大家了解到这支产品的方方面面,这个时候才能够通过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判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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