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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造价员需要什么条件,浙江省在哪里报名和考试的?

更新:2023年01月15日 15:25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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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造价员需要什么条件,浙江省在哪里报名和考试的?

报考造价员需要什么条件,浙江省在哪里报名和考试的?

报名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方式,网上报名地址: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今年网络报名时间统一定于3月22-31日,届时考生可登录浙江造价信息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条件: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者,无不良从业记录,年龄在60周岁(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止)以下,可按以下条件申请报考:
(一)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建筑)经济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具有工程造价、工程(建筑)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两科合格者;或申请增项专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计价基础理论》科目。
今年的考试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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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在网上查找关于“浙江省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报名网站是“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2、考试、报名、培训具体请您咨询当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
3、考试、报名时间及办法:(一)全省统一考试时间,上半年、下半年各安排有一次考试。相应的报名时间上半年、下半年各安排一次报名。考试报名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经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后分别将书面报名材料及电子文本各一份报省建设厅干部学校(省属培训单位直报),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4、报考条件按照浙江省建设厅“浙建人教〔2011〕2号”文执行。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岗位证书》考试:
4.1、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建设类中专以上学历(含当年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应届毕业生);
4.2、具有高中或非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者。其中报考监理员须同时具有建设类中专以上学历、一年以上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秩序,维护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守信的原则。第四条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具体业务委托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称省交易管理机构)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标发包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发包登记。第六条 工程发包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包。第七条 鼓励发包单位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代理发包。
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发包单位,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自行组织发包: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发包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工程招标发包业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工程发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工程总承包等。
提倡对工程实行建设全过程或某一建设阶段的总承包。单位工程必须整体一次发包,不得肢解发包。第九条 工程发包交易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经省交易管理机构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易管理机构确认,可以议标或直接发包:
(一)单项临时、辅助性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价格预计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保密、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工程。
工程发包交易活动应当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招标决策组织,报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负责招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招标决策组织成员以发包单位和投资单位代表为主,必要时,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招标决策组织应当组建评标专家组,其成员由发包单位、投资或贷款单位及咨询单位的技术、经济、法律等5人以上专家组成。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专家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专家代表应从咨询专家网中随机选聘。工程设计招标应当有规划、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专家组。
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并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省交易管理机构提出招标发包申请;
(二)组建招标决策组织;
(三)在省交易管理机构认定的信息报刊、网络和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发放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条件,确定合格投标单位,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发出招标通知书或招标邀请书;
(五)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审定;
(六)发放招标文件,召集标前会议,踏勘工程现场;
(七)组织招标答疑,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单位;
(八)投标单位编制、递交投标书,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九)组织评标专家组,制定评标、定标方法;
(十)组织开标;
(十一)评标、决标,决标报告、决标通知书报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
(十二)发出决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招标投标双方按规定缴纳招标投标有关费用;
(十三)投标单位退还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招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邀请招标和议标的程序可以根据招标内容适当简化。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主要依据,一经发出,不得撤回。
招标文件应当采用规范格式,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及技术规范。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前的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文件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招标投标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其中,投资额较小的,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具体标准由各市(地)人民*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四条 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需要邀请招标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七条 招标单位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八条 招标工程的条件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
(二)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
(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招标的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第九条 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单位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建立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
议标的程序可适当从简。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建设工程的内容及其各项要求、投标单位须填写的内容及合同的主要条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审核
招标文件制定后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变更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三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核
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
标底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标底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

浙江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2022年官网是何时?

浙江二级建造师2022年官网报名时间是3月22日至31日,准考证打印:6月6日至6月10日,考试时间:6月11日至12日,符合报考条件,且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考生,应于3月22日至31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在报名系统中作出真实性承诺后,直接完成报名和交费程序。

报名人员在填报信息时要认真检查,若发现报名信息有误,在网上交费前可自行修改,网上交费后则须联系省人事考试院处理。报考时,在成绩有效期内考生如有《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合格成绩的,可以改报专业;如《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成绩已合格的,则不得改报专业。

二级建造师考试内容二级建造师考试设有《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三个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70道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25道多项选择题,考试内容包括施工方的项目管理、施工成本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合同管理、施工信息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等。《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60道单项选择题,20道多项选择题,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建设安全工程法律制度、建筑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等。《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0道单项选择题;10道多项选择题;4道案例分析题,考试内容包括建筑结构技术要求、建筑材料、施工测量技术、主题结构工程施工技术、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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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指导性计价依据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八条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意见。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第九条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与修订,报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第十条 为了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定额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补充定额,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以及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监测。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和*的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三章 工程造价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指导性计价依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造价的约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六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制,不得作假。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招标控制价相关材料与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共享。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合格证哪里考?要什么条件?

http://www.zjjs.com.cn/DesktopDefault.aspx?tabid=1
浙江省建设厅建设信息港
左边中间的“信息查询”
现在所有浙江省建设相关信息全部在上面,这个是集中营哦,呵呵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什么?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工程技术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项目进行检测以及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 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进步,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一,各项资质检测仪器、设备最低配置见附件二。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取得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资质的,除须满足附件一的相应资质标准外,其中 注册资金 应叠加或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人员、设备、办公、试验场所等应满足检测活动的需要。 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技术人员单位变动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一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技术人员的考核和岗位证书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组织和颁发。 第三章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新设立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见附件三); (二)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公和试验场所 房产证 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资信证明及股权设置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所申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 劳动合同 、 社会保险 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 第十一条 已具有某项检测资质,需申请其它业务检测资质的,除提交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并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 质量监测管理办法一定意义上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整,要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的质量模式,另外相关建设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这样在多年以后这个工程的质量仍然经得起考验。从而让人们感受到中国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十分过关。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第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第五条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 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六条 发包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特殊专业工程确需部分发包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质量管理人员
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按规定不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应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其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人数和资格应与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第八条 质量监督手续
业主应在施工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九条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提供
业主一般不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确需由业主提供的,应与施工承包商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业主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
业主不得强行为施工承包商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或要求施工承包商向其指定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单位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第十条 组织设计文件会审交底
业主应按规定参加初步设计文件的会审,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承包商与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图纸设计交底。第十一条 申报质量等级核定和竣工验收
竣工的建设工程,经业主会同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等单位初步验收后,由业主及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并申报质量等级核定。
建设工程未经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建设工期
业主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勘察设计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的技术能力,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确需缩短建设工期的,应征得承包商同意,并不得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价格
业主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工程价格管理的规定与承包商在合同中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价格。
业主应鼓励和支持施工承包商建造优良工程,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给予奖励。第二节 勘察设计承包商的质量责任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周期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按合同确定的勘察设计周期进行勘察设计,不得擅自推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应积极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规定;
(二)勘察文件内容应准确、可靠、合理;
(三)设计文件必须以勘察文件为依据,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完整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
(四)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彩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单位。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服务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负责向业主和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按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参加有关阶段的质量验收。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商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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