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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有限公司怎么样?

更新:2023年01月15日 21:35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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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有限公司怎么样?

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有限公司怎么样?

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有限公司是1999-05-12在广东省汕头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市建委大楼南附楼。

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500714783393C,企业法人邱少腾,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筑信息咨询;建筑设计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复印;其他文化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52984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0-5000万和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282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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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信息化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建设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遵循规划统筹、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管、建设、公安、保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国家、省信息化建设规划以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的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七条 区(县)人民*和市人民*各部门编制的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发布前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保规划统筹和资源共享。第八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和监督。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与信息工程第九条 通信基础设施、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第十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建设等部门,编制全市信息管线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建设信息管线应当符合全市信息管线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 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建设经营性信息管线的,所利用的空间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以及通信机房,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者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当纳入设计文件,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当对所有电信运营企业开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管理者,不得与电信运营企业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第十四条 信息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和行业垄断。第十五条 信息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工程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第十六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并对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信息工程标准目录及索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核后,方可启动建设项目相关程序。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审核结果做出资金安排的决定,并将其送同级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等部门,组织对财政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以及*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信息工程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汕头市*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一、汕头市*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及县级以上人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县级人民*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的*信息,由*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总之,不管是汕头市还是其他地区的*只要有任何的决定关乎人民的利益都必须将信息公示给所有人查看并且接受公民的监督和质疑,而所有有关公开的规定都在统一的规划流程下进行才能保证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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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汕头市信息中心是 办公室直接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赋予*信息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和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的行政管理职能。中心于1985年开始筹建,1988年正式成立。内设办公室、网络管理科、技术应用科和综合发展科4个职能科室。拥有一批高中级经济、信息和计算机专业技术人才,并配备有完善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通讯设备。
注册资本:218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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