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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由哪些部分构成?图示思维导图。

更新:2023年02月03日 14:15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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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由哪些部分构成?图示思维导图。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由哪些部分构成?图示思维导图。

一、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相结合,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了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金融体系格局。

二、我国银行机构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涉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有三家,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有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它非国有商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等。还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逐渐形成了一个由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商品期货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等构成的,具有交易场所多层次、交易品种多样化和交易机制多元化等特征的金融市场体系。

思维导图如下:

供参考。

国家职能部门的组织结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

按照宪法第三章的规定,中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

从行使职权的性质上看,可以把它们分为国家权力统一原则下的权力、行政和司法等机关;从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上看,可以把它们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扩展资料: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主席团 Presidium

常务委员会 Standing Committee

办公厅General Office

秘书处Secretariat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Credentials Committee

提案审查委员会Motions Examination Committee

民族委员会Ethnic Affairs Committee

法律委员会Law Committee

财政经济委员会Finance and Economy Committee

外事委员会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

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委员会Education,Science,Culture and Public Health

Committee

内务司法委员会Committee for Internal and Judicial Affairs

华侨委员会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Committee

法制工作委员会Commission of Legislative Affairs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Commission of Inquiry into Specific Questions

宪法修改委员会Committee for Re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中央军事委员会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4. 最高人民法院 [Supreme People's Court]

5. 最高人民检察院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6. 国务院 [State Council]

(1)国务院部委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国防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ce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科学技术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Commiss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ce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公安部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国家安全部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

监察部Ministry of Supervision

民政部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

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人事部Ministry of Personnel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国土资源部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建设部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铁道部Ministry of Railways

交通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信息产业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水利部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农业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

卫生部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State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

国家审计署State Auditing Administration

(2)国务院办事机构Office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国务院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侨务办公室Office of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港澳台办公室Hong Kong and Macao Affairs Office

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法制办公室Office of Legislative Affairs

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Office for Economic Restructuring

国务院研究室Research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新闻办公室Information Office

(3)国务院直属机构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海关总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国家税务总局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AAC)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Radio,Film and Television

国家体育总局State Sport General Administration

国家统计局State Statistics Bureau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新闻出版总署Press and Publication Administration

国家版权局State Copyright Bureau

国家林业局State Forestry Bureau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State Bureau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SDA)

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SIPO)

国家旅游局National Touri* Administration

国家宗教事务局State Bureau of Religious Affairs

国务院参事办Counsello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4)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Institution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新华通讯社Xinhua News Agency

中国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中国社会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中国工程院Chinese Academy of Engineering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of the State Council

国家行政学院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中国地震局China Earthquake Administration

中国气象局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机构

中国行政级别划分图

中国行政级别划分及职称、学位,学衔的常识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教授的发展历史
中国汉、唐两代太学都设有博士,教授学生。博士就是后来的教授。宋代中央和地方的学校开始设教授。元代各路州府儒学及明、清两代的府学都设教授。清代末年兴办新学后,大学设正教员、副教员。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1924年的大学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 1927 年**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开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
教授的不同分类
1、现下“教授”都是聘任制的;
2、“特聘教授”,顾名思议,是特殊(特别)聘任的教授,本身是教授;
3、“客坐教授”,是“客情”聘请的学者,不定期的来作报告活搞讲座。本人可能不是教授,而是名人、官员、企业家、发明者,等等;
4、“*教授”,校际间、学校与社会间,互相聘请讲课的教授。本身是教授,实际讲课或搞科研、带研究生。
5、“荣誉教授”,是对知名的老教授、有成就的老领导,授予的荣誉称号;
6、一般教授,是大学聘任的正高级职称,既上课、又搞科研、带研究生,也是学术带头人。

阅读下列材料:材料一 英国、美国和中国政治制度结构的示意图 新中国政治体系和国家机构图示材料二 

(1)英国:君主立宪制。美国:*共和制(或总统共和制)。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
英国:《权利法案》。美国:《1787年宪法》。中国: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6分)
(2)缓和了社会矛盾,巩固了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权的控制;有利于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使国家势力迅速壮大,成为世界性大国。(6分)
(3)奠定了新中国各项政治建设的基础,规范了*与人民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昭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6分)
(4)政治*化。(2分)

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对中西方政治体制的理解。
第(1)问,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即可得出答案。
第(2)问,根据材料,结合中国建国初建立的政治体制的作用相关史实即可得出答案。
第(3)问,根据材料回答即可。

五套班子指的哪五套

所谓“五套班子”就是指党委、人大、*、政协和纪检委,即各级党政领导班子。
五套班子的关系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行政,政协参政,而纪委则为完善党内监督而设立。
一开始是四套班子,就是党委、人大、*、政协,这是根据法律规定,形成的领导层次,也就是在党委的领导下,人大监督*,政协参政议政。
纪委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党内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而设立的,从而形成五套班子。县里的五套班子就是县委、县人大、县*、县政协和县纪委。
1、“党委”负责党务,包括“党管干部”,作出决策,包括研究和制定方针政策;
2、“人大”讨论和通过重大事项,按“党管干部”意图,选举*等机关主要领导人,或质询*;
3、“*”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具体落实和执行党委决定;
4、“政协”参与议政,提出建议。
5、“纪委”完善党内监督。
A、官员升级流程: 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厅、正厅、副部、正部,八级台阶。(从一个普通科员成长为一位正厅局级官员,如果一切顺利,大约需要25年!)
B、准国级城市:香港、澳门2个特区城市(享受国家级待遇,可以单独参加国际经济、社交等,高级*,有自己的区旗,区徽)。
C、省级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享受正部级待遇)。
D、副省级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济南、杭州、成都9个城市和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5个计划单列城市(享受副部级待遇)
E、准副省级城市: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等10个“较大的市”。
F、正厅级:一般地级市(市委书记、市长为正厅级干部),正厅及以上为高级干部。
G、正处级:一般县级市(县委书记、县长为正处级干部)。
1、*中央委员会、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五大家是正国级单位,其首长级别亦为正国级。
2、中央书记处是副国级单位,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由中央*兼任是正国级,其他中央书记处书记都是副国级。
3、中央纪委是副国级单位,中央纪委书记由中央*兼任是正国级,中央纪委常务副书记同时兼任中央书记处书记是副国级,其他副书记都是正部级。省纪委为副省级单位,市纪委为副厅级单位,县纪委为副县级单位。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副国级单位。依此类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为副省级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为副厅级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为副县级单位。
5、部分中央直属机构首长、省委书记(直辖市自治区)是中央政治局委员的,个人级别是副国级。
6、国务院常务副总理由中央*担任的是正国级,其他副总理和国务委员都是副国级。
7、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15个副省级城市的四大家首长个人级别都是副省级。
8、国防部部长、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总装备部部长、海军司令、空军司令、二炮司令为中央军委委员,享受副国级待遇。
9、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副主任、总后勤部政委、总装备部政委、海军政委、空军政委、二炮政委、*司令和政委、武警部队司令和政委、军事科学院校长和政委、国防大学校长和政委是正大军区级。
10、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军委纪委、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总装备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警卫局暨总参谋部警卫局、*空军、三大海军舰队、北京卫戍区、新疆军区是副大军区单位。西藏军区司令和政委、*驻香港部队司令和政委个人高配为副大军区级。(也有说西藏军区和驻港部队都已经升为副大军区单位)
11、武警黄金指挥部、武警森林指挥部、武警水电指挥部、武警交通指挥部、公安部警卫局、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边防局都是正军级单位。
12、北京市武警总队和新疆武警总队是正军级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武警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指挥部是副军级单位。十四个武警机动师直属武警总部指挥。

简述:国家机构体系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些表明了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元首--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从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来看,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权力及于全国。
从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它的法律地位来说,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和它相并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
(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修改举足轻重,这个权力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根据客观现实生活的需要,已经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同时,宪法颁布以后最关紧要的问题就在于宪法的实施。因此,为了保证宪法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必须对宪法的实施加以切实的监督。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由于这些法律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大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至于上述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但常委会要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实际上掌握着国家的全部立法权。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必要时,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便对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由于国家生活复杂多变,而且在不断发展中,因而很难完全预料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宪法不可能完全列举全国人大的职权。但国家生活中的特别重大问题又必须由全国人大处理,现行宪法规定的本项职权就为全国人大处理这些新问题提供了宪法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制定的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执行。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利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常务委员会的本职工作,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而且自十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若干专职委员。同时,宪法还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有利于反映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它要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这样才能使全国人大的工作衔接起来,不致因为交接而中断。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但现行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较之以往有所扩大,使常委会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和其他普通法律一样,为了正确理解,准确执行,必要时需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说明。但宪法是根本法,对它的解释权只能由特定的极有权威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而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是对1954年宪法的发展。1954年宪法规定监督宪法的实施只是全国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十多天会议,不便于经常工作。因此,宪法把这项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法律,并不限于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完全了解全国人大的立法意图,能作出准确的解释。但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指的是对于那些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解释。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服从于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并根据宪法的规定,分别行使国家的各项权力。因此,它们都必须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但是,监督这些机关是一项经常性的日常工作,因此,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有四种: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二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围绕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汇报;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四是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宪法如何设置国家机构的图

成金字塔状。
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家主席。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关。
司法机关指法院和检察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市级中级人民法院、县级基层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县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国家机构体系的全国人大

(一)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从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来看,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权力及于全国。
从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它的法律地位来说,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和它相并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
(二)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5年。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修改举足轻重,这个权力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根据客观现实生活的需要,已经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同时,宪法颁布以后最关紧要的问题就在于宪法的实施。因此,为了保证宪法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必须对宪法的实施加以切实的监督。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由于这些法律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关系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由全国人大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至于上述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但常委会要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实际上掌握着国家的全部立法权。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按照法律规定,罢免案必须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须对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必要时,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便对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由于国家生活复杂多变,而且在不断发展中,因而很难完全预料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宪法不可能完全列举全国人大的职权。但国家生活中的特别重大问题又必须由全国人大处理,现行宪法规定的本项职权就为全国人大处理这些新问题提供了宪法根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制定的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遵守执行。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利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常务委员会的本职工作,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而且自十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若干专职委员。同时,宪法还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有利于反映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它要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这样才能使全国人大的工作衔接起来,不致因为交接而中断。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连选连任。但现行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较之以往有所扩大,使常委会的地位进一步加强。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和其他普通法律一样,为了正确理解,准确执行,必要时需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说明。但宪法是根本法,对它的解释权只能由特定的极有权威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而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是对1954年宪法的发展。1954年宪法规定监督宪法的实施只是全国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全国人大每年只举行十多天会议,不便于经常工作。因此,宪法把这项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法律,并不限于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完全了解全国人大的立法意图,能作出准确的解释。但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指的是对于那些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解释。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服从于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这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并根据宪法的规定,分别行使国家的各项权力。因此,它们都必须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但是,监督这些机关是一项经常性的日常工作,因此,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有四种: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二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围绕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汇报;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四是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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