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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

更新:2023年02月03日 20:12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新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新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

新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

新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即新规范GB50116—2013。

1、主机,无论国产还是进口的,所带的探头,按钮及模块总数,不能超过3200点,超过此数,应增加主机。

2、水泵,风机,都不允许用变频方式启动,都得是一步直接启动,其控制柜里面不允许加变频器。

3、回路,编的最大号不允许超过200,超过此数,另加回路。且在回路上应加隔离器,一个隔离器只能带32个点。

4、模块,不允许装在强电配电柜(箱)内,应装在专用模块盒里。

5、大楼,无论有多少个声光报警器,无论有多少个广播,在火灾时候都应全部启动,应让每一个部位,每一个角落都同时知道发生了火灾,以便快速撤离。

6、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7、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8、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消声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压力开关;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在没有设计要求时,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2.5倍;

9、消防水泵的隔振装置、进出水管柔性接头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说明和安装使用说明。

扩展资料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 消防验收 百度百科

消防泵房、消火栓的规范及规定

一、消防泵房:

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

3、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应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

4、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服务半径,对于民用建筑,不应大于150m;对于工业建筑,不宜大于800m~1200m。

二、消火栓:

1、当建筑物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且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2、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周围均匀布置,并不宜集中在建筑物一侧。

3、人防工程室外消防栓距人防工程入口不宜小于5m。

4、停车场的室外消防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库不宜小于15m。

5、室外消防栓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

6、室外消防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寒冷地区采用地下式,非寒冷地区宜采用地上式,地上式有条件可采用防撞型。

7、室外地上式消防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

8、室外消防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超过120m。

9、室外消防栓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

扩展资料

一、泵房管理

消防泵房是提供消防用水的关键部位,是直接关系到财产安全的重要部位,为管理好水泵房,明确职责,制定如下制度:

1、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统全部机电设备由设备、消防人员负责监控,定期检查保养、维护及清洁清扫,并做记录。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整改。

2、泵房内机电设备由设备、消防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不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泵房。

3、泵房内所有设备在正常运转下,开关应设置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

4、消防泵、喷淋泵每天进行检查,并进行一次“自动、手动”操作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维保。

5、泵房控制回路电源应每月进行检查,检查备用水泵能否在主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自动运行。

6、污水池卫生常清扫,水泵、管道常保养.

、消火栓

消火栓 :与消防给水系统或给水系统相接,设有开关阀门和一个或多个出口被用于给消防水龙带供水或给消防车供水的装置。消火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

当室内、外消火栓由市政给水管直接供水,且采用独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在与市政给水管网接口处设置倒流防止器。

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充水时间不应大于5min。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数量应根据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周围均匀布置,并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物一侧,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小于2个。

从市政给水管网的入户管在倒流防止器前应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消防给水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室外消火栓距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也不宜大于40m。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泵

地上室外消火栓的验收标准是什么

1 室外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是由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等给水、加压设施。该系统按设计压力大小分为高压给水系统和低压给水系统,其中,低压给水通常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建的。
2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验收
2.1 验收程序及内容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竣工验收一般应包括图纸资料审查、系统安装情况的一般性检查和系统综合性功能试验。
2.1.1 图纸、资料的审查
(1)初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竣工图;
(2)水泵、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闸阀等主要设备的性能指标的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书;
(3)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管道通水冲洗记录;
(4)管道打压试验记录;管道试压的压力(P1)要视系统设计压力(P2)的大小而定,当系统为低压给水系统,即P2小于或等于1.0MPa时,Pl大于或等于1.5P2;当系统为高压给水系统,即P2大于1.0MPa时,Pl大于或等于P2+0.5MPa;
(5)水泵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试运转记录;
(6)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
2.1.2 系统安装情况的一般性检查
主要检查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取水口、室外消火栓及闸阀等主要设备的安装与图纸是否相符,使用是否方便,有无正确的明显标志,有无外观损坏及明显缺陷。检查中应注意查看系统中各常开或常闭闸阀的启闭状态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
此外,由于东北地区比较冷,验收时一定要注意检查地上消火栓在安装时管线是否在防冻层以下;消火栓周围是否保证有足够的泄水区,以防止系统意外冻坏。
2.1.3 系统综合性功能试验
(1)根据原设计的不同要求,对消防水泵分别进行自动启动、手动启动、远程启运和泵房内就地启动的各项试验。
(2)消防水泵组的主泵与副泵互为备用功能的相互切换试验。此项试验应在一台水泵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人工模拟故障,另一台泵应能自动投入运行。
(3)在系统最不利点的消火栓和系统重点保护部位的消火栓上接直径65mm水带和喷嘴19mm的水枪出水,并测试栓口压力,观察出水效果。测试数量应控制在消火栓总数20%以上。压力试验一般应包括以下3种:
系统静压??即打开消火栓阀门,关闭水枪开阀试压,该压力应比设计压力高出0.1?0.2MPa;
系统日常所提供的压力测试??即常高压系统的出水压力,该压力应高于或等于设计压力;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泵不启动情况下系统的出水压力,该压力应比设计压力与泵的扬程之差高出0.1?0.2MPa;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泵启动后,消火栓的出水压力,该压力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压力。对于原系统中考虑使用带架水枪的系统,应按要求测试带架水枪的出水压力。
(4)系统供水试验
结合(2)(3)项试验,测试固定消防水泵组供水和消防车通过系统水泵接合器供水等不同情况下的出水压力。
2.2 验收中常见故障的诊断及修复
由于栓体质量或施工水平等原因,验收中常常存在以下故障:
(1)阀门关闭不严
验收中经常会发现消火栓阀门关不严,有渗水现象。这主要有以下原因:1)产品质量问题,主要是入水口阀门关闭不严。2)施工问题,主要是管道未冲洗或冲洗不彻底,致使有砂石粒或焊渣沉积在入口阀凹槽内。
修复方法:先将栓体两个出水口全部打开,将阀门开启到最大程度,冲洗5?10s,将阀门关闭。若阀门仍关不严,需将前端阀门井内阀门关闭,将消火栓入水口处法兰盘打开,清理内留杂物后安装好。若属阀门质量问题,与厂家联系维修或调换。
(2)冬季地上消火栓冻裂
正常情况下,地上消火栓充水部分应在防冻层以下,一般是不会冻裂的。万一发生冻裂,原因可能是:1)阀门内漏,导致阀门后端充水。2)泄水阀堵塞,消火栓使用后阀门后端余水不能排除。3)施工时,泄水区未铺放砂石或砂石数量不够,导致消火栓在冬季使用后余水排出过缓。以上原因可能同时存在。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因栓体已冻裂,都需更换新栓。此时主要检查泄水区是否符合要求,若符合,重新装一新消火栓即可;若不符合,要按规定要求重新铺设泄水区。
(3)消火栓开启时剧裂震动
此种现象属施工问题,系消火栓或其附近管道土松动所致。应将松动处夯实。
3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室外消火栓包括地下消火栓和地上消火栓两种类型,应分别进行检查。
3.1 地下消火栓维护管理
地下消火栓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保养,其内容主要包括:
(1)用专用扳手转动消火栓启闭杆,观察其灵活性。必要时加注润滑油。
(2)检查橡胶垫圈等密封件有无损坏、老化或丢失等情况。
(3)检查栓体外表油漆有无脱落,有无锈蚀,如有应及时修补。
(4)入冬前检查消火栓的防冻设施是否完好。
(5)重点部位消火栓,每年应逐一进行一次出水试验;非重点部位消火栓按其总数的10%?20%,进行实际出水试验。
(6)随时清除消火栓井周围及井内可能积存的杂物。
(7)保持室外消火栓配套器材和标志的完整有效。
3.2 地上消火栓的维护管理
(1)用专用扳手转动消火栓启动杆,检查其灵活性,必要时加注润滑油。
(2)检查出水口闷盖是否密封,有无缺损。
(3)检查栓体外表油漆有无剥落,有无锈蚀,如有应及时修补。
(4)每年开春后入冬前对地上消火栓逐一进行出水试验。
(5)定期检查消火栓前端阀门井。
(6)保持配套器材的完备有效。
除进行以上各项一般检查外,还要根据不同品牌室外消火栓的不同特点进行一定的专项检查。如:辽阳产的地上消火栓,每年要进行一次揭大盖除锈防蚀处理;进口日本的地上消火栓,应经常对其出水口手柄的灵活性进行检查;进口意大利的地上消火栓,每年应对其开闭手轮润滑1?2次。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检查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与有关单位联合进行的消防水泵、消防水池的一般性检查,如经常检查消防水泵各种闸阀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每周检查一次消防水池水位是否符合要求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三章 系统的调试
第四章 系统的验收
附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 布 线
第2.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2.2.4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 。
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第2.3.1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
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2.3.4条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2.3.5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2.3.6条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2.3.7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第2.4.1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第2.4.2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第2.4.3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第2.5.1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
第2.5.2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2.7.3条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第三章 系统的调试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条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 调试前的准备
第3.2.1条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3.2.3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 调 试
第3.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有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
 
 
第四章 系统的验收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第4.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第4.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
二、系统的竣工图;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第4.1.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第4.1.5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四、本规范第4.1.2条的一~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第二节 系统竣工验收
第4.2.1条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第4.2.2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第4.2.3条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第4.2.4条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第4.2.5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6条 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口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7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8条 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9条 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第4.2.10条 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1条 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二、*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第4.2.12条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第三节 系 统 运 行
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 2. 操作规程;
3. 3. 值班员职责;
4. 4. 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第4.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
1.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2. 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
3. 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
4. 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5. 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
(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
(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
(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
(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6. 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
7. 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8. 检查所有转换开关。
9. 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
1. 1.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
2. 2.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
3. 3. 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
第4.3.3条 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附录一 调 试 报 告
年 月 日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使用单位   联系人   *  
调试单位   联系人   *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 设备名称型号 数 量 编 号 出厂年月 生产厂 备 注
程            
主            
要            
设备            
施工有无
遗留问题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
话  
 




   
调 试 人 员
(签字)   使用单位人员
(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
(签字)   设计单位负责人
(签字)  

 
 
附录二 系统竣工表
(用户填写)
验收时间:
工程名称   验收的建筑名称  
隐蔽工程记录 验 收 报 告 系统竣工图 设 计 更 改 设 计 更 改 内 容 工程验收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有
2. 无
   
1. 有
2. 无  
1. 有
2. 无  
1. 有
2. 无   1. 合格
2. 基本合格
3. 不合格
主 要 消 防 设 施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室内消火栓       水泵接合器      
  室外消火栓       气压水罐      
  消防水泵       稳压泵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风 机       防 火 阀      
  方 式
部 位 1. 自然排烟 2. 机械排烟
3. 通风兼排烟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防 烟 楼 梯 间   防火阀      
  前室及合用前室   送风机      
  走 道   排风机      
  房 间   排烟阀      
  自然排烟口面积 机械排烟送风量 机械排烟排风量
  m2 m3/h m3/h
  设施名称及有无状况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疏散指示标志 1. 有 2.无   防火门      
  消 防 电 源 1. 有 2.无   防火卷帘      
  事 故 照 明 1. 有 2.无   消防电梯      
  系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形式1. 区域报警2. 集中报警3. 控制中心报警   设置部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感烟探测器       集中报警器      
  感温探测器       区域报警器      
  火焰探测器       事故广播      
          手动按钮      

 
 
续表
系统设计单位   系统施工单位  
  系统类型 1. 喷雾水冷却设备2 喷雾水灭火设备 .3. 喷洒水灭火设备  
  喷洒类型 1. 干式 2. 湿式 3. 预作用 4. 开式   系统设置部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喷 洒 头       水 泵      
  水流报警阀       稳 压 泵      
  报 警 阀       气压水罐      
  压力开关              
  系统设计单位   系统施工单位  
  系统类型 1.1211 2.1301   系统形式 1. 全充满系统 2. 局部应用系统  
  系统设置部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厂家 数 量 产品名称 设置部位
  喷 头       远程启动装置  
  瓶头阀       联动开启装置  
  分配阀       手动开启装置  
  储 罐
(储量/瓶) 压力   紧急
制动    
  系统设计单位   系统施工单位  
  控制室装置   控制室面积   耐火等级   出入口数量  
  应有控制功能数   实有控制功能数   缺何种控制功能  
  系统设计单位   系统施工单位  
  系统设置部位  
其 系统名称 系统类别 系统启动方式 用量或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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