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市政设施有哪些,市政设施有哪些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市政设施有哪些?市政设施是指由*、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一般指规划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处理设备、场地等设施及附属设施。市政设施总体可分为四大部分:城市供排水、城市燃气、城市供热 、城市公共交通和道路!具体内容如下: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公共娱乐设施
公园、公共锻炼、运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
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
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
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 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 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包括粪便)清扫、收集、转运、处置、卫生填埋或焚烧发电的设施。
城市文明建设设施
城市户外公益广告 宣传栏、公益活动场所建设。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哪些内容:
市政工程一般是属于国家的基础建设,是指城市建设中的各种公共交通设施、给水、排水、燃气、城市防洪、环境卫生及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地下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架空杆线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街道绿化工程。行道树、灌木、草坪、绿化(如街道绿化中的假山石、游廊、画架、水池、喷泉等)建筑物、构筑物占主要部分的各市政专业工程场、站、点。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
第一条
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
一、指代不同
1、基础设施: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
2、市政公用设施:指由*、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
3、公共设施:指由*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给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设备。
二、内容不同
1、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
2、市政公用设施:城市污水排放、雨水排放、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市政设施。
3、公共设施: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三、作用不同
1、基础设施:完善的基础设施对加速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其空间分布形态演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往往需较长时间和巨额投资。
2、市政公用设施: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
3、公共设施: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参与)和公共空间选择的设施,如公共行政设施、公共信息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屋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设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市政公用设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础设施
市政设施指城市的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
补充:
市政设施就是指为城市居民提供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如铁路、公路、运河、港口、桥梁、机场、电力、邮电、煤气、供水、排水等都属于市政设施。广义的还包括教育、科研、卫生等部门。
据我所知,还见到在那个标准或文件中对这个词作过权威性的定义。
它们的区别是,公共设施用是为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而市政公用设施用是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至于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
什么是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
一、城市基础设施是: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是城市中为顺利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而建设的各类设的总称。
它对生产单位尤为重要,是其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必要条件之一。
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能源系统、给排水系统、交通系统、通信系统、环境系统、防灾系统等工程设施。
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行政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金融保险、社会福利等设施。
我国一般将城市基础设施多指工程性基础设施。
二、公共服务设施是:
由公共、服务和设施三个词语或者是公共服务与设施两个词语构成的合成词,是这些词语含义的整合。
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改革的核心理念。
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
公共服务以合作为基础,强调*的服务性,强调公民的权利。
三、市政设施是:
指由*、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一般指规划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
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场地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和河道设施。
其他市政设施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建成区、县级市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所在地镇的城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本市其他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条 宁波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规划、工商行政、水利、物价、环保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市政设施可以按规定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阻止、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或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工程在设计、会审时,必须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意见。第九条 市政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承担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第十条 市政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市政设施工程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送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道路、桥涵、排水、道路照明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道路、桥涵、排水、道路照明等设施如需移交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施工质量标准,提供必要的运行、维修条件,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并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在发现或接到有关市政设施缺损的情况和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维修,确保市政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设施,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沟、广场、停车场以及窨井盖、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
(二)直接在路面上焚烧物品或拌合、存放砂浆和混凝土等;
(三)冲洗车辆和作修车场地;
(四)堆积和晾晒物品;
(五)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灯箱、旗杆、标志等设施;
(六)移动和拆毁窨井盖、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七)运载的货物拖刮、污染路面或用重物撞(捶)击路面;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十八条 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的,必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确需横穿或短距离行驶的,事先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车速行驶,如损坏道路及其他设施应当予以赔偿。
军用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公用停车场、标志、标牌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污水处理设施,明渠、暗渠、泵站、积沙井、检查井、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不售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扩展资料: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工期定额”)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
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
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城市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市政设施的管理。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上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的城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城管、规划、公安、水电、燃气、电信、环保、环卫、园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必须贯彻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第六条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对保护城市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道路两侧边沟、隔离带、里巷和楼间甬路、路面边缘至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广场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设施应当与城市其他各种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由市城建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第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十二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路面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
(四)擅自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害的车辆;
(五)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
(六)其他非法占用和损害道路的行为。第十四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辆及其他有损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铺装路
面道路上行驶的,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十五条 未经市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因工程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的设计图纸,报经市城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占用或者挖掘市城建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城建主管部门交纳道路占用费或者道路挖掘修复费。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下埋设的各种管线,其产权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查。因维修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发生易位或者其他变更时,应当及时将变更图纸和技术资料存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查。
凡有地下管线资料档案的,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向挖掘单位提供。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安全防围设施;
(三)占道维修、挖掘施工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先登报通告,并在适当位置设临时交通管制通告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四)挖掘施行与地下管线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施工;
(五)在指定的地点弃土、堆放材料;
(六)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七)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按有关技术要求将路基回填夯实,恢复路面,保证道路质量,并报请批准单位验收;
(八)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停止占用。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市政设施有哪些,市政设施有哪些知识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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