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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电气规范是什么?
人防工程电气规范:
摘 要:
由于人防建筑的特殊性,人防电气与普通民用建筑电气的设计有较大的区别。本文就人防电气设计中人防电源的选择、人防配电系统、平战合用及人防电气设计时容易出错和忽视的地方做个总结和归纳。
关键词:
人防电气;人防电源;人防负荷;人防配电
在人防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中,首先要明确战时负荷的种类及负荷级别,并对人防电源进行选择。作为平战合用的人防工程,还要明确平时负荷种类及负荷级别,再根据平时负荷和战时负荷的重要性选择电源。在满足平时负荷和战时负荷要求的前提下,战时的设计要尽量利用平时部分,即充分的做到平战合用,以利于降低工程成本,又要使平时和战时的配电系统相对独立,运行可靠。由于人防建筑的特殊性,跟普通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相比有许多不同,特别是线路的敷设方式、敷设路径等。下面就分别对这几方面进行阐述。
1确定平时、战时负荷级别、人防电源和人防配电系统: 在设计时首先要确定平时和战时有哪些负荷及负荷级别。对于平时负荷级别的确定这里就不赘述。对于战时负荷级别的确定可查《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表7.2.4。下面就常见的二等人员掩蔽所地下汽车库的主要负荷及负荷等级列表一如下:
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战时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当引接区域电源有困难时,应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自备电源;战时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系统电源。中心医院、应急医院及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的其它人防工程内部均应设置柴油电站。除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外建筑面积之和小于5000m2的人防工程一级负荷为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应急照明。这些一级负荷容量相对较小,可采用EPS等蓄电池组电源作为内部自备电源,平时设计到位,预留接线和安装位置,战时安装。在通常情况下人防工程都规划有战时区域电源,即战时二级负荷的电源要求基本都能够得到满足。若无法引接区域电源时,战时一级、二级负荷均应设置EPS等蓄电池组电源。对人防电源的选择可参考表二进行选择。 2人防设计的平战合用:
人防地下室工程中平战合用设备可分为动力和照明。对于动力设备首先要确定其平战的负荷级别,再根据负荷级别分别进行配电。对于照明系统则要复杂一些,为了使照明系统能够充分的得到平战合用,照明箱的设置宜按人防单元的划分来设置。因为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大于人防单元的面积,一个较大的防火分区常划分成两至三个人防单元,且每一个人防单元都需要设置一个战时照明箱;所以要做到照明箱的平战合用,照明箱就不能再按防火分区这种平常的划分方式来设置。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车库的照度标准值为75LX。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除战时医疗救护工程的照度要求比平时车库的照度要求高许多外,其余人防工程的照度要求分别为100LX、75LX、50LX,与平时车库的照度要求非常接近。在平战转换时,只需对平时灯具进行少量增减即可满足战时照度的要求。 3 人防设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由于人防工程对密闭和防爆要求的特殊性,设计时需要尽量减少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管线数量。由于人防设备的配电均由各自人防区内的人防配电箱配出,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情况较少。平时动力配电往往以放射式配电为主,出线回路较多,存在穿越人防单元和人防围护结构的情况。所以平时配电间的设置位置即要考虑电源的进线方便及靠近负荷中心,还要减少或避免线路穿越人防围护结构的情况。对于设置在人防区内的照明箱向非人防区照明配电时,向非人防区配电的照明回路数量不宜过多。如果非人防区照明回路较多,应在非人防区专门设置照明配电箱,避免从临近人防单元照明箱引出,以减少穿越人防围护结构进行密闭处理的管线数量。
由于非人防区域与人防区域的安全及可靠性的保障不同,非人防区域的线路较容易遭到破坏,电气线路应防止从人防区域内出线到非人防区域再回到人防区域的情况。照明灯具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都量大面广,在设计时特别需要注意。
虑到密闭效果,进出防空地下室的电气线路,动力回路应选用电缆,口部照明回路选用护套线。由于平时设计时动力回路基本都是使用的电缆,所以动力回路基本上能够满足要求。而照明线路通常使用BV导线,此时进出防空地下室段应改用BVV等护套线。
当采用桥架进行敷设穿越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进行密闭处理。为了保证被穿越墙体的防护、密闭性能,在密闭处理时必须一根电缆穿一根密闭管。若桥架内敷设的电缆数量较多,在进行密闭处理时密闭管会占用很大的截面。为了保证穿越密闭管后的电缆仍然能够得到桥架的保护,应加大桥架在断开处的截面。由于桥架断开采用密闭管进行密闭处理时会增大穿越墙体的截面,桥架敷设路径需要合理的选择。不宜选择在结构梁上进行密闭,而是应该在混凝土墙体上进行密闭处理。
根据人防设计相关规范,建筑物结构中的金属构件,如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金属门框及防火卷帘的金属门框、构件等均应做等电位联结。对于金属门框的接地规范条文中有明确的提到,故设计时基本能够考虑到位。而临战转换的人防单元间临战封堵及出入口临战封堵也预埋有金属构件,由于规范条文中没有直接提及,在等电位设计时会遗漏而未将其进行等电位联结处理。
为满足人防疏散的需要,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照明应设计至地面,且其电源应为人防电源。特别是附建式地下车库的人防工程,当利用平时的楼梯间为主要出入口时,从口部照明至楼梯±0层的照明电源均应来自于人防配电箱。 由于平时照明设计时的疏散路径是按建筑防火分区划分,而战时是按照防护单元划分,应急疏散的通道路径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此时的应急疏散指示照明的设计应采取平时和战时分别设计,在平战转换期内将平战不一致的地方按战时设计进行转换处理。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
一种人防工作,包括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封闭墙,保护隔墙等,主要用于人防临时避难所,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信中心,隐蔽 地方等; 防御工事也有三种防御功能。 接下来,小编将介绍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
人防地下室设计规范
I.面积计算
计算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和避难场所。 这里提到的防空地下室是指直验收到防空地下室冲击波动载荷的部件所包围的区域,即防空地下室外墙,临时墙和防护 闭门(防爆波门)框架。 由围墙,密封墙,保护隔板等形成的封闭空间区域。防空地下室的空气通道,竖井,楼梯,通风管道等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区域。 人防有效区域是指满足人员和设备使用的区域。 该值是建筑面积与防空地下室结构面积之间的差值。 人造住房区是指为人员,物资和车辆提供庇护的有效人防区。 价值是人防的有效面积减去以下部分的面积:(1)口腔,反病毒通道,封闭通道面积; (2)通风,给排水,供电,化学防护,通讯等专业设备房区(3)厕所,洗手间,水室等区域。
二,工程设计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伍工程,人员避难工程设计,应按“规范”表3.2.1-2“区域标准”覆盖区域,确定庇护数量 人员或设备,不得随意增加“面积标准”,导致庇护人员或设备数量减少,导致风水玄关和出口宽度小,防护设备和专业设计参数, 不能满足战时的实际需要。 人体防御物资仓库工程应以食品和材料的储存为基础。 材料玄关和出口门的最小宽度为1.5米。 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的物料仓库的主玄关,应考虑叉车。 设计图纸应清楚地定义车道和车辆。 通道宽度应符合通过要求。 在设计主体时,开放式堆叠设计应根据材料进行分类。 每个堆放区的长度不得大于15m,两个堆放区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800mm,材料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700mm,与梁底之间的距离应为 不小于300mm。 设计图纸应规定堆放区域的大小,堆放区域堆放的食品和材料类型(食品类型和比重可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附录A(GB 5009) -2001),表A.1&lt;常用材料和组分的重量表&gt;工程9“食品”采用)。 柴油电站的有效面积应按下列标准确定:<200kw电站为1.18~1.68m / kw; 200~1000kw电站为1.26~1.50m / kw; &gt; 1000kw电站为0.67~1.26m / kw。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根据“规格”3.2.1-1的有效面积确定。 救护站通常根据一个保护单元设计。 应急中心应按2-3个保护单元设计。 中心医院应按4-6保护单元设计。
III。 掌握关键点
III。 对于住宅区内与土木建筑相结合的单一开挖式人防工程,应分为两点:1,满足居住区庇护人员的服务半径。 要求是服务半径不应超过200米。 这里的服务半径是指从地面建筑楼梯到人防工程人员的出玄关的距离,不包括与下楼梯的距离。 2.对于A级人民防空工程,主要玄关和出口都在地下。 玄关应在地面建筑物倒塌之外,并符合“规范”3.3.3的要求。 如果不符合,则应采取防堵措施。 4.根据“规范”第3.2.15条的规定,“上层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A级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得高于室外地平面 ; B型防空地下室的底面应高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 大于地下室高度的1/2“。这里的”室外地平面“是指经受冲击波动载荷的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室外地平面的最低点。土壤层的宽度 全埋地防空地下室外墙体应不小于3m,且不得小于“规范”4.5.4规定的不利土层厚度.V。“规范”第3.3.2条关于防空 满足下列条件的地下室,可能没有室外出玄关。条件的第一点是“和其他可靠的出玄关防空工程,其阻力等级不低于防空地下室。” 连接“,其他人防工程在这里指的是与防空地下室结构完全断开并连接一定距离而不是空中的其他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附近另一个保护单位的防御地下室工程。 。 6.防空地下室位于二楼(含)以上,或主要玄关和出口位于普通地下室。 从防空地下室主玄关到室外地面的疏散通道的位置和范围应在战时建筑的平面图上标明。 主玄关和出口以及疏散通道都有一个封闭的顶盖部分,土壤的外壁,顶板和底板应考虑武器冲击波的压缩波效应。 当防空地下室位于多层地下室的最下层时,作为主玄关和出口疏散通道的顶板和底板等,应按照4.7.11和4.8.6的规定设计。 “规格”; 当不在多层地下室的最下层时防空地下室可根据“规格”第4.8.12节设计。 作为疏散通道的一般地下室顶板,在不考虑上部建筑物影响的情况下,应按表4.7.2或表4.8.2采用动载荷值; 疏散通道的底板应考虑土壤中的压缩波作用,并作为公共地下室下地下室的疏散通道底板。 动态载荷值应按照“标准”表4.8.2采用,不考虑上层建筑的影响。 应提供主玄关和出口疏散通道与普通地下室之间的墙壁。 墙应为钢筋混凝土墙,墙(柱)应考虑核冲击波动压力产生的水平等效静载荷。 负载值应符合“规范”4.8。 10个选择。 7.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时,普通地下室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距防空地下室隔墙8m以内的一般地下室屋顶通常不适合开启。 因为正常使用所以需要打开孔。 净宽度不应超过3米,净长度不应超过6米,此范围内的开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采用临时阻塞设计,根据技术实施防范措施 国家标准设计图集07FJ02-126 / 127的要求。 隔墙8m范围外的共用地下室开口的净宽度不应超过3m,净长度不应超过6m。 公共地下室玄关和出口的截面积不应大于垂直平面的共用地下室横截面积的1/7,以及普通地下室外墙面的总开口面积 地下室不应大于墙面积的50%。 当普通地下室顶部开口尺寸大于上述要求时,防空地下室的相邻隔墙和普通地下室应按照下沉式广场空中墙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8条.8。防空地下室外设计下沉式广场容易产生大面积直接暴露的防空地下室保护外墙。 当外墙受到保护时,应优先采用防空地下室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设计。 使用宽度小于8米的普通地下室作为过渡区。 普通地下室应符合上述第七条的要求。 防护外墙可根据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之间的隔墙设计。 如果没有设置过渡区的条件,则应根据“规范”表3.3.13确定与防空地下室外壁和下沉广场相邻的核武器的最小保护层厚度。 核负荷值可以在“规范”表4.8.8中。 使用室外直通单向玄关(ζ<30)的值。 常规武器的动载荷值应根据民用航空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关于下沉式墙体的相关公式计算。 九,防空地下室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室内平面应为方形或矩形。 扩散室的顶部,外壁和底板与土壤直接接触仅被认为受到外部压力。 在与扩散室内室相邻的隔墙上的A级防空地下室的等效静载荷值应确定如下:人员遮蔽工程为39KN / m,排气口为130KN / m。 柴油发电站。 其他非个人避难工程的费用为65KN / m。 10.当防空地下室的预应力构件(预应力管桩除外)承受动载荷时,其预应力钢筋不能参与计算。 十一。 当空袭地下室采用桩基并根据单桩承载力的特征值设计时,应根据施加在上墙上的核荷载的荷载组合值来验收桩身。 柱; 应按下防空地下室墙和柱。 “组合”要求包含在上部建筑物自身重量和动态载荷的载荷组合中,以验收其强度。 桩(预应力管桩除外),墙,柱等应按照“规范”规定考虑,以考虑材料强度的提高。 12.防空地下室建筑物的建造应规定平面转换部件和设计图纸上堆放材料的特殊空间。 特殊房间面积为每个保护单元15-25m,防空地下平转换组件的特殊空间不能正常使用。 专为其他目的而设计,保护区内的专用房间区域可以包含在人防工程的避难区域内。 13.住宅区内或两个不相邻的保护单元之间的不同人防工程可以设计成在必要时连接地下通道。 连接通道应按普通地下室设计。 净宽度不得小于1.5米,净高度不得小于2.0。 米 14.在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建筑规划中,设计单位应明确绘制各种专业机房和其他战时功能室,如口,单位分离,战时通风,防化学,供水设备(包括战时水箱) )。 标记每个保护(防爆)单元的建筑面积,避难区域,有效面积,掩蔽(设备)数量或材料吨位(体积),绘制民防分区图; 在电子文件上用pline线绘制防空地下室边界,说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以便计算人防领域。 在战争转换设计的特殊设计中应加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文件,明确防空基层战争转型的阶段,方法,地点,模型和实施要求。
IV。 安全性能
在安全性方面,可以说是周到,50厘米厚的钢筋混凝土和全封闭通道设计,完整的通风管道,无论是洪水还是战争,基本的防空地下室都是万无一失的。
人民防卫地下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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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2010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工商行政和市政市容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建设第七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相结合。第八条 各单位按照规定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本市年度投资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由国家专项投资新建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第十条 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办理流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当建设人防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建设人防工程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易地集中建设人防工程。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要求和使用效能进行设计,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以及采光、通风、采暖、防水、防火、供电、照明、给排水、噪声处理等设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平时使用的要求,并在设计中同步完成。第十三条 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资格等级。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安装、使用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防水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依法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人防工程的档案资料。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保守人防工程的秘密。第三章 人防工程的维护与使用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可能造成人防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市人民*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人民*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本地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市或者区、县人民*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部门)。
本市计划、规划、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工商行政和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二章 人防工程的建设第七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相结合。第八条 各单位按照规定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市计划委员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建设计划。
由国家专项投资新建的人防工程,应当列入市人防办的人防工程建设计划,并向市计划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镇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第十条 市人防办参加对公共建筑的初步设计和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工程和危旧房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
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当建设人防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建设人防工程的,经市人防办审查批准,可以易地集中建设人防工程。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要求和使用效能进行设计,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以及采光、通风、采暖、防水、防火、供电、照明、给排水、噪声处理等设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平时使用的要求,并在设计中同步完成。第十三条 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报送市人防办,经审查批准发给《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人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或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证明书》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安装、使用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和防水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人防工程管理部门依法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竣工应当经人防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核定。未经人防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或者质量核定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人防工程的档案资料。
建筑物人防工程设计要求有哪些
建筑物人防工程设计要求如下:
1、外墙与柱相交,虽柱无抗渗要求但其属于外围结构,属于人防防护区自然要达到抗渗要求,且因人防工程临空墙要求混凝土连续整浇,你想分开浇筑都不太容易了。
2、钢模施工人防混凝土已不太经济,更何况现今工程质量从外在到内在都要求那么高,钢模拼缝漏浆不太好解决,容易造成蜂窝麻面,碰见要求严格的业主、监理、人防质监站你的麻烦就大了。止水片边缘到拉杆边缘不得小于3公分,厚度不小于3毫米,双面焊接,焊缝平整光滑,不得有气泡、夹渣,否则起不到止水作用。外露部位加圆柱型木赛,拆摸后剔除,用防水材料堵塞。(规范中对此有规定,且绘有大样图)
3、墙高5.4米须一次浇筑完毕,临空墙是不宜留水平施工缝,如果留施工缝工艺会更复杂,成本会增加,后遗症会更多,不易达到人防的防护、密闭、方冲击波要求。
4、必须提高一个等级,这是规范的要求。(不过你可让监理、业主认可为将来决算索赔作准备)
5、最好采用梁、板、柱、墙整浇,避免施工缝造成的一系列麻烦、及后遗症,如果工艺达不到或条件不允许,我个人认为宜留在梁下三十公分处。
6、要做就按规范做了,避免以后出问题说不清楚,吃个哑巴亏。我做的工程采用的是膨胀止水条(缓膨型)方便、经济、实用。
7、最后告诉大家一点我的经验:做人防工程一定要做好施工方案,因为人防定额还不健全,许多工程量都要求按照施工方案计算。如土石方工程,方案中一定要把所用机械规格、数量阐述清楚,如挖掘机,每多加一台,就多一项机械进出场费。实际开挖土方量,比预算要高,如果你有监理、业主批准的方案,就按方案来计算。
5,6级民防工程常用的人防设计规范,规程,标准和图集有哪些
常用的人防设计规范、规程、标准和图集主要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秘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95)(秘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2003年版)(内部发行);
《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DBJ08—49—96)(内部发行);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1—98)(秘密);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1—97)(秘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2004年合订本)(FJ01、02、03、04);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2004年合订本)(FG01、02、03);
《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2004年合订本)(FK01、02);
《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2004年合订本)(FS01、02);
《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2004年合订本)(FD01、02);
《人民防空工程大样图集——建筑工程》(2002RJ);
《人民防空工程大样图集——结构工程》(2002RG);
《人民防空工程大样图集——通风工程》(2002RF);
《人民防空工程大样图集——给水排水工程》(2002RS);
《人民防空工程大样图集——电气工程》(2002RD);
《人民防空工程大样图集——防护密闭门门框墙》(2002RM);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图集》(RFJ01—2005);
《平战结合五、六级人防工程》(97沪防—561、562)等等。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建设的人防工程。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处理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三)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
(四)负责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凡应当建设人防工程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建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易地建设费。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立项手续,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级别和战时用途。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人防专业设计单位或者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人防工程设计。
人防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送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发初步设计审批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再送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发施工图审批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必须按照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报复审。第八条 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委托,同时按照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和设计图审查费。第九条 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有关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其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其意见实施。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孔口设置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及防爆波活门等防护设施,均由国家定点人防构件生产单位统一加工、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市人防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验收执行《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十二条 应当建设人防工程而未立项或者立项不建的,必须补建。补建不具备条件的,必须按照现行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第十三条 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凡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规程和人防质量监督站签发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批意见进行设计而造成工程施工损失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五条 凡人防工程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施工,违反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所有罚款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人防设计总结
人防工程简介
(一)人民防空
人民防空是动员和组织城市居民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的防空。
(二)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是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
(三)防空地下室设计方针
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四)防空地下室作用
空袭时—为人员、物资提供安全的空间。
空袭后—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或工作条件。
人防工程分类:
(一)按施工方法划分
(二)按防御武器划分
(三)按抗力级别划分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
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
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四)按战时功能划分
指挥工程
医疗救护工程
防空专业队工程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掩蔽部
人员掩蔽工程
一等人员掩蔽所—*机关、保障部门(供水、供电等)
二等人员掩蔽所—战时留城的普通市民
配套工程:
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报警站、核生化监测中心、人防交通干(支)道。
武器效应与工程防护:
(一)武器效应
(二)工程防护
(三)防化要求
规划、总图布局要求:
(一)人防地下室的设计特点
(二)布局要求
避开危险目标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工程之间的连通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周围环境的协调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人防工程基本设计要求:
(一)顶板底面标高
乙类防空地下室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甲类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O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顶板底面不高出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人防”。
(二)穿管限制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
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收集上一层地面废水的排水管道需引人防空地下室时,其地漏应采用防爆地漏。(例如:防空地下室上层为汽车库)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三)防护区与非防护区
防空地下室设计首先应明确划分防护区。
防护区是指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内的区域。—即冲击波不能自由到达的区域。包括主体(即清洁区)和染毒区(口部)
非防护区是指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区域。—即冲击波能自由到达的区域。
非防护区包括:
1、电梯间
2、上部建筑设备房
3、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楼梯间、管道井、烟道、通风道、竖井等
4、未划入人防范围的普通地下室
(四)防护单元与抗爆单元
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的条件
1、上部建筑≥10层(包括局部不足10层,但面积之和不大于200㎡
2、多层防空地下室,上下层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以不再划分。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小房间”一般指用承重墙分隔的房间。
防护单元的设置要求
1、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
2、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3、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应满足规范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结构专业)
2)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5级不得小于250mm,常6级不得小于200mm。
4、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
注意:防护密闭门的设计压力值按规范要求选取。
5、防护单元间变形缝的设置
6、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
1)平时做好
2)临战构筑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120厚
沙袋堆垒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500mm。
主体和出入口设计:
(一)室内净高
1、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3.0m;人防汽车库≥2.2m。)
2、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二)掩蔽面积
(三)掩蔽总人数
1、面积指标表
2、物资库2~5人/1000㎡;
3、一等人员掩蔽部n=0.146×V0(V0为清洁区体积)
(四)战时干厕
1、可在临战时构筑。
2、宜设在排风口附近。
3、男女比例按1:1;
4、便桶数量:1)物质库1~2个
2)其他工程:男 1个/40~50人,女 1个/30~40人
(五)其他设置:贮水间、防化通信值班室、配电室、防化器材储藏室、封堵构件存放室等。
(六)出入口设置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
2、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
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的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3、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
4、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
5、不设室外出入口的条件:
1)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
2.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的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当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
(1)主要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5.00m;
(2)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00m,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结构均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2.当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防空地下室的主要出入口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时:
(1)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不大于2.00m;
(2)在首层楼梯间由梯段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设置有与地面建筑的结构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3)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设置有挑出长度不小于1.00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的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时可不设);
(4)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OOm。
对“地下室已占满红线”的理解。
6、共用室外出入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
1)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2)当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m2时;
7、室外出入口通道设计要求
1)出地面段
1.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2.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1)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
2)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
1.战时人员出入口:
2.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OOm;
3.出入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门洞净宽。
8、出入口人防门设置数量
1)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2)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3)人防门是二者统称。
9、出入口门前通道尺寸
1)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
10、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宽度
1)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
2)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
3)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
4)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应按两掩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
5)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11、人员掩蔽工程的战时阶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踏步高不宜大于0.18m,宽不宜小于0.25m;
2)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小于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大于0.22m时可不受此限;
3)出入口的梯段应至少在一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OOm时应在两侧设扶手,其净宽大于2.50m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12、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设计要求
1)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OOm。
(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
2)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规范中表3.3.10—1、3.3.10—2的规定;
3)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
13、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设计要求
1)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有防护顶盖段)长度不得小于5.00m。
2)乙类防空地下室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自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最小长度,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3)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2的规定(图3.3.12)。
14、室内出入口的设计要求
1)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乙类防空地下室、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筋混凝土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有、无90°拐弯以及其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通道(亦称内通道)长度均可按建筑需要确定;
2)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图3,3.14),且其具有一个90°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
(七)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折转通道轴线等);
2、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3、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
(九)防毒通道的设计要求
1、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
2、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
3、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战时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启时,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担架)停留区。人员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不应小于两个人站立的需要;担架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应满足担架及相关人员停留的需要;
4、洗消间应设置在防毒通道的一侧
5、洗消间应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脱衣室的入口应设置在第一防毒通道内;淋浴室的入口应设置一道密闭门;检查穿衣室的出口应设置在第二防毒通道内;
6、简易洗消宜与防毒通道合并设置;
当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不能满足规定的换气次数要求时,可单独设置简易洗消间。
7、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换气次数要求;
2)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的人行道和简易洗消区两部分组成。人行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30m;简易洗消区的面积不宜小于2m2,且其宽度不宜小于0.60m。
8、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应位于防毒通道的一侧,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简易洗消间与防毒通道之间宜设一道普通门,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图3.3.24—2)。
通风口、水电口设计:
(一)通风口与出入口的关系
1、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食品站、生产车间以及电站控制室等战时有洗消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战时排风口应设在主要出入口。
排风风口结合主要出入口图例:
2、其战时进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并应与次要出入口或备用出入口相结合。
3、对于用作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但在防爆波活门外侧的上方楼板结构宜按防倒塌设计,或在防爆波活门的外侧采取防堵塞措施。
进风口结合室内出入口图例:
4、滤毒室与进风机室应分室布置。滤毒室应设在染毒区,滤毒室的门应设置在直通地面和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内,并应设密闭门;进风机室应设在清洁区。
5、物资库、固定电站控制室、移动电站的通风口一般单独设置。
6、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的排风口一般单独设置,进风口可以设在主要出入口。
7、人防工程的三种通风方式:
1)清洁通风—是指防空地下室外空气未受毒剂等沾染时的战时通风。
2)隔绝通风—是指停止防空地下室内外空气交换,由通风机使工程内空气循环的战时通风。
3)滤毒通风—是指防空地下室外受染空气经过滤处理后送入工程内部的战时通风。
(二)通风口的设置要求
1、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
2、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
3、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和柴油机排烟口的上风侧。
4、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5、进风口与柴油机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5m,或高差不宜小于6m。
6、位于倒塌范围以外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0m
7、位于倒塌范围以内的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1.Oom
8、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水、防地表水等措施。
(三)消波设施
1、为防止空气冲击波从开敞的通风口进入室内,进排风口、排烟口宜采用防爆波活门+扩散室(或扩散箱)的消波设施。
2、防爆波活门
1)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嵌入墙内设置,深度≥300mm,相关尺寸按图集设计。
2)悬板活门的设计压力要根据人防工程的类别、抗力等级来确定。
3)一般采用BMH系列悬板活门,洞口尺寸根据通风量确定。
3、扩散室
1)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注,室内平面为正方形或长方形。
2)扩散室的内部尺寸按工程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通风量来确定。(规范有最小尺寸要求。BMH系列悬板活门可按表确定。)
3)与扩散室相连接的通风管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通风管由扩散室侧墙穿入时,通风管的中心线应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a);
2.当通风管由扩散室后墙穿入时,通风管端部应设置向下的弯头,并使通风管端部的中心线位于距后墙面的1/3扩散室净长处(图b);
4)扩散室内应设地漏或积水坑。
5)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消波设施可以采用扩散箱。
4、滤毒室
1)滤毒室是装有滤毒通风设备的专用房间。应设在进风口附近,与进风机分室布置。
2)滤毒室设在染毒区,进风机是应设在清洁区。在滤毒室的一侧应设置一个既能通往地面,又能通往清洁区的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滤毒室与密闭通道之间应设密闭门。
5、战时不间断通风的通风口
战时主要为人员提供庇护的人防工程:人员掩蔽所、医疗救护工程等。
(四)洗消污水集水坑
1、设置位置: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
2、设置要求: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采用移动式电动或手动排水设备。
(五)防爆波电缆井
柴油发电站设计:
(一)固定式电站
1、抗力级别——与供电范围内防空地下室最高抗力级别一致。
2、单元划分——宜单独设置,也可与人员防护工程结合设置,以合并面积按与其结合的防空地下室相关要求划分防护单元。
3、由控制室(清洁区)和发电机房(染毒区)组成。
4、发电机房设机械进、排风;及柴油机排烟系统。
5、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
(二)移动电站
1、与人员防护工程相结合设置。
2、与物资库结合设置。
3、与装备、人放汽车库结合设置。
九、平战结合及平战转换
(一)基本规定
1、采用的转换措施应能满足战时的各项防护要求,并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
2、平战转换不应使用现浇混凝土,当转换措施中采用预制构件时,应在设计中注明: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预制构件应与工程施工同步做好,并应设置构件的存放位置;
3、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二)不得转换的内容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三)临战封堵
1、平时通行口临战封堵
2、平时出入口临战封堵
1)对临战时采用预制构件封堵的平时出入口,其洞口净宽不宜大于7.00m,净高不宜大于3.00m;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不宜超过2个。
2)对临战时采用防护密闭门封堵的平时出入口,个数可以不限。
3、平时通风口临战封堵
4、平时采光通风窗临战封堵
深圳市人防的相关规定:
(一)面积规定
1、新建十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3、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修建防空地下室。
4、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1)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二)室外出入口规定
1、必须设室外出入口,不适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中关于不设室外出入口的规定。
2、室外出入口不允许平时封堵,战时挖开。
(三)临战封堵的规定
1、平时出入口必须采用防护密闭门封堵,不允许采用预制构件。
2、战时风机房等不允许临战砌筑,战时风机等必须平时安装好。
二等人员掩蔽所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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