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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娄底事业单位招聘 2018年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 - 百...

更新:2023年06月07日 17:03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2018娄底事业单位招聘 2018年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 - 百...,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2018娄底事业单位招聘 2018年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 - 百...

2018年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 - 百...

【 #事业单位# 导语】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广大考生在紧张的备考中,不要忘记报名时间,切不要因为记错打印准考证时间而耽误您正常考试, 恭祝各位取得佳绩。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切实加大我县人才引进力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新化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结合新化县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需求情况,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166名。现公告如下。


一、引才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事业为上的选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拔的选人机制。


二、引才岗位


新化县2018年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见附件,专业参照2018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确定。


三、引才对象及条件


(一)报名对象除需要符合《新化县2018年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一览表》确定的专业和学历、学位要求及其他要求外,同时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4月30日及以后出生)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30周岁以下(1988年4月30日及以后出生)的“双一流”大学或“985、211工程”院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73年4月30日及以后出生),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1968年4月30日及以后出生)。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必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


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至2018年4月30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3.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4.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5.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6.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是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


7.在读研究生不得以本科毕业生身份报考;


8.法律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


四、引进后待遇


根据《新化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1.薪酬。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编制内高层次人才,其薪酬标准等按国家政策执行。引进的编制外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薪36万元,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家“双一流”大学或“985、211工程”院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薪24万元,其他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双一流”大学或“985、211工程”院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年薪12万元。70%的年薪用于按月支付报酬,30%的年薪用于年度绩效奖励。


2.生活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首次聘期内,编制外的按下列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3000元;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家“双一流”大学或“985、211工程”院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月2000元;其他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双一流”大学或“985、211工程”院校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月1000元。编制内的按编制外的相应标准减半发放。


3.住房保障。建设人才公寓,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首次聘期内提供免费住房。暂不能提供免费住房时,按照市场租赁价格,由县财政给予租房补贴。如在新化县城购房,凭购房合同及房产证可以领取5年的购房补贴,标准如下: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年5万元,其他高层次人才每年2万元。


4.其他待遇。配偶工作及子女就学、培养选拔、创业平台搭建等均按《新化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执行。


五、引进程序


按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聘用等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


在娄底市有关招站及新化县*门户网站(http://www.xinhua.gov.cn/)、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xhrsj.gov.cn/)发布引才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本次招聘报名期间分别在北京市、长沙市、武汉市、广州市设立宣讲点,报考人员可至上述四处参加宣讲会并现场报名,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另行公告。


1.网络报名时间: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2.网络报名方式:报名材料扫描后以“考生姓名+岗位代码”命名文件,打包发送到邮箱xhrcyj@163.com,具体包括:


(1)《新化县2018年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报名登记表》(此件除扫描件外还需要报电子档,见附件);


(2)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有关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本人学生证、就业推荐证明,海外留学生需提供由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学历认证材料。


(3)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同意报考证明必须在报名结束之前提交,见附件)。


(4)上传一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电子证件相片(相片格式为jpg格式,5KB<相片大小<30KB,未上传相片的不进行资格审查)。


(5)所报考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


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报考对象参加考试前,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报考人员所提交的材料原件进行审查核实。报考对象提交的所有报考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凡报考对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在引进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引进资格。


(三)考试


1.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对象均列为考试对象,其中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面谈方式确定体检对象进入体检环节,其他人员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考试。


(1)如果岗位报名人数与引才计划的比例为3:1及以下,则直接进入面试,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引才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进入体检环节。当面试成绩相同时,按照学历高的优先,当学历也相同时按照先取得学历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环节。直接进入面试的考生,面试成绩低于70分的,不列为体检对象。


(2)如果岗位报名人数与引才计划的比例超过3:1,则先组织笔试。笔试后按3:1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末位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对象。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折合成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引才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进入体检环节,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


2.笔试、面试均实行100分制,面试成绩、笔试成绩及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1)笔试内容。医卫岗位:临床知识。其他岗位:相应岗位专业基础知识。


笔试成绩在新化县*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2)面试内容。医卫岗位:病历分析。其他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


3.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在考试前一天发放,由考生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参考。


4.考生录用后可报销来新化考试、签约的往返交通费(单程不高于高铁二等座票标准,凭车票报销)。


笔试和面试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四)体检


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体检对象到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娄底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娄人社发〔2014〕68号)文件规定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


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采取走访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并对考生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引进对象。


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考察工作可推迟到2018年7月31日后。体检或考察不合格和自动放弃体检、考察的,可从报考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每个岗位递补总次数不超过2次。没有递补人选的,取消该岗位引进计划。


(六)公示


拟引进对象名单在新化县*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引进对象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


(七)审批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办理聘用手续:编制内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引进对象签订为期5年(含试用期)的聘用合同;编制外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引进对象签订为期5年(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引进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未经用人单位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其引进资格。


六、其他事项


(一)“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以2017年9月21日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公布为准,其中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的人才,符合本需求目录专业要求即可,不要求所学专业必须是一流建设学科专业。


(二)“985、211工程”高校名单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


(三)引进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纪律和要求执行。引才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引才工作的命题、考试、体检等职责及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引才工作公平、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人才引进过程中相关通知和调整、补充事项等,在新化县*门户网站上发布,请报考人员及时查看网站。因报考者不按要求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按要求及时参加引进工作相关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五)未尽事宜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及咨询*:


县委人才办:0738─3238728(联系人:周先生18973813256)


县 人 社 局:0738─3221806(联系人:陶先生15973818879)


1、新化县2018年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一览表


2、新化县2018年公开引进高层次人才报名登记表


3、同意报考证明


4、“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


5、“985、211工程”高校名单

2018年湖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2018娄底事业单位招聘 2018年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 - 百...
2018年湖南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湖南省人民*关于印发《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进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拥军优属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实现拥军优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拥军优属组织,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各级人民*应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每年1月和8月为全省集中开展拥军优属宣传和国防教育活动月。各级教育、民政、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应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拥军优属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全省人民的拥军优属意识,营造拥军优属社会氛围。

第三条 切实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军事管理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非法侵占军事用地。对破坏军事设施、干扰军事管理区正常秩序、偷盗军队财物的行为,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条 本着从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合理解决的原则,妥善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对重大军民纠纷,主要领导应亲自出面,及时调查,妥善处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主动帮助驻湘部队解决在战备训练、执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保障部队粮油、水电、煤气等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落实粮价补贴政策;对水、电、气需要增容的要适当减免增容费。

第六条 部队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非生产经营性活动,弥补经费不足,地方*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并在项目、税收、信息、资金、技术上给予照顾扶持。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队硬性摊派和集资。

第七条 大力开展智力拥军活动,从场地、教材、师资等方面为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提供方便。

第八条 部队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地方应依据有关法规优先解决。部队已经征用的土地,必须确保其使用权的完整,未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九条 依法维护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严重损害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到军人的刑事、治安案件及交通违章等问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本省范围内,无论以何种形式投资修建的公路、桥梁(轮渡)、隧道,军车一律免费通行。

第十一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及有关服务行业,须设立军人窗口或挂牌为军人提供优先服务,有条件的车站、码头,还应当设立军人候车(船)室,保证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优先购票和乘车(船)。伤残军人游览公园(不含园内娱乐场所)和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凭证免费。

第十二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后,公安、粮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迁移手续。安置到城市的,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十三条 积极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已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符合安置和就业条件的,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推荐安置就业,用人单位要为安置现役军人配偶承担义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给予必要的照顾,使军人家属优先上岗,优先聘用,对确需下岗的,劳动、人事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负责转业转岗培训,并帮助他们优先实现再就业。

第十五条 城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属所在单位在安排住房时,应当将其计入家庭人员;农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责任田(地)保持不变;农村义务兵家属因住房紧缺需要用地建房的,所在村民委员会应从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审批机关应优先批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对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都应积极接收、妥善安置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对无故拒绝接收安置的单位,要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从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当地人民*分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任务。对拒不接收安置人员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生活补贴,直至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 积极做好农村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用人单位从农村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农村退伍义务兵。

第十九条 转业军人、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同计算为连续工龄,并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享受与本单位其他干部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两地分居的现役军人配偶,有关单位应在工种等方面给予照顾,按规定到部队探亲时,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假期,报销路费。探亲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学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优先安排,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确有困难需在学区以外入学入托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幼儿园应当予以接收。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工作,对需要建房用地和购房的,应当优惠优先办理,并按规定免征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的各种费用。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及其无工作的直系亲属)、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医疗,纳入安置地区医疗体系,实行统一管理,超支费用由当地财政酌情优先安排。军事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随迁的家属、子女工作安排、子女的转学入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并予以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工作。在农村,统筹优待金在农民承担的乡统筹费优抚项目中列支,由乡镇管理;在城镇,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其标准由各地、市、州自定,各级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省、市、县都要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统筹优待金和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义务兵优待工作,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面要达到100%,优待金总额要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以上;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优待金由原单位按其工资的70%发给,入伍前没有工作的,优待金根据家属困难程度酌情解决。

第二十五条 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家属户口所在地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优待奖励金,按以下标准实施:

(一)由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0%;

(二)荣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60%;

(三)荣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30%;

(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20%。

第二十六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及革命伤残军人、回乡复员军人,按照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其标准应当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相应调整。上述优抚对象在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从优待金中解决;对遭受灾害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应优先给予救济,保证其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医疗费由县(市、区)公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本单位公(工)伤待遇,医疗费超支部分,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抚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采取优惠政策、经费资助、技术服务等办法,扶持优抚对象脱贫致富。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优抚安置经费必须全额保证,按时到位。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优抚安置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将经费及时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对国家兴办的烈士陵园、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的维修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各级人民*应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各级人民*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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