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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小河招聘事业单位 贵州有那些省级开发区

更新:2023年06月06日 09:35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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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小河招聘事业单位 贵州有那些省级开发区

贵州有那些省级开发区

根据*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就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这三个省级开发区的主要宗旨是:以军工企业为依托,加强军民结合,加快改革开放,开展外引内联,加大投资强度,推进科技进步,重点培植对全省经济发展带动性大、竞争性强的汽车、电子等后续支柱产业的成长。同时,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速度的要求,把开发区率先建成城市现代化小区。

二、开发区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省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各项经济技术和社会事业,并享受开发区的优惠待遇。贫困地区按照“本地注册、异地办厂、利益返还”原则到开发区举办企业,除享受开发区的优惠待遇外,还可按合同规定,分回产值、税收、利润、劳动指标等。

三、投资者可以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联合企业和私营企业。

四、开发区内以开办技术先进的工业项目为主,同时相应发展第三产业。

五、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通讯、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六、开发区内不得开办下列生产项目:

(一)技术落后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

(三)产品属于我国*禁止的。

七、省人民*成立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各开发区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体改委。

八、贵阳、遵义、安顺三市分别成立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精干、高效、权威的原则组建,除地方同志外必须有军工基地负责同志参加。省人民*赋予三个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以省辖市管理权限。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市人民*领导下,在省、地指导下,组织开发区的各项开发和实行统一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也可挂上开发总公司牌子,以法人资格进行招商开发。

九、各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行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制定开发区内行政管理法规;

(二)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五)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六)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裁决这些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争议;

(七)对开发区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正当权益;

(八)举办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

(九)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监督;

(十)贵州省人民*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在开发区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开发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发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必须尽可能简化手续、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十一、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开发区内的中国银行,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开户,办理有关外汇事宜。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保险,应向开发区内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十二、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开发区内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查账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十三、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应按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区管理机构申报理由,办理歇业手续。不再复业的,还应提出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签证的清算报告,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在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其资产可以转让,投资者的资金可以汇出。

十四、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计划,应报开发区管理机构备案。

十五、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可自行招聘中国国内和外国、港澳台等地区的职员和工人。

十六、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依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确定职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奖励和津贴制度。

十七、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采取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员和工人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十八、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国国内职员和工人,实行社会保险,并接受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督。

十九、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二十、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规划统一征拨土地,向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使用场地,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出让金收费办法,根据不同土地等级、不同行业和用途,给予不同优惠。具体办法由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制定,报贵州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参与开发区成片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可一次性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为70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续约。成片土地开发企业按合同规定,投资兴建开发区的公用基础设施,形成工业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可按开发区规划自办或招商引进工业等各类项目。对已开发的土地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的联营条件。对于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可以边开发边招商。

二十一、在开发区开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事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依率征税、超出沿海特区优惠政策部分全额返还的办法。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按15%。其中:

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第1年至第5年免收,第6年至第10年减半收取。

从事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收,第3年至第5年减半收。其中被省*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继续减半收。

从事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只收取10%的所得税。

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额超过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收,第2年和第3年减半收。

开发区内企业新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开发区管理机构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自*之日起,1至3年内全部返还产品税和增值税。

二十二、原在开发区内的烟、酒、汽车等企业,按原定办法上交税利,如与外商、外地企业合资,合资部分可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

二十三、境外投资者从企业所获得的利润,可以从企业的外汇账户自由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国内投资者从开发区内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自由汇往国内其他地区。汇往其他地区的利润,从获利年度起10年内不再补缴所得税。

二十四、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批准,可予以更多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二十五、开发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外商持有25%以上股份的股份制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都有进出口权,其他企业经批准可以有进出口权,进口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货物,出口企业的产品。

允许有进出口权的省内外外贸企业在开发区内建立进出口公司,负责代理开发区内无进出口权企业的进出口业务。

二十六、开发区内“三资”企业和经特许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物料,以及办公设备物品,都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开发区内企业专为*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因特殊情况不能外销,经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核实补征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后,才能内销。

二十七、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免征关税和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其内销产品和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者免征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二十八、开发区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再投资,为期5年以上,经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投资用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则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满5年撤出,应当缴纳已退税款。

二十九、开发区内企业的产品,属于境外投资者提供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生产的,国内紧缺需要大量进口的,质量明显高于国内水平的,经有关部门批准,都可以替代进口或者扩大内销比例。

三十、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经批准,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但必须从资产投入使用年度起逐年提列折旧费。

三十一、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十二、在开发区内工作的外国和港澳台等地区的人员,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委会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准,在合理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在开发区工作的外国和港澳台等地区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三、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有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地区)的外国人,因开发区业务需要在贵州省内停留不超过15天的,可临时在贵阳口岸办理入境签证手续;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在省内的停留期的,可按有关规定申办签证延期或加签手续。

在开发区常驻的外国人和在开发区投资举办企业,参加开发建设工作的外国人及他们的随行眷属,贵州省有关部门根据其申请签发前往贵州省的多次入境签证。

三十四、开发区内投资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同时享有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享受的优惠待遇。

三十五、本试行办法由贵州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贵州省军区2008年非现役文职人员招聘...


贵阳小河招聘事业单位 贵州有那些省级开发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条例》及配套政策规定,为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部队建设服务,2008年贵州省军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文职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文职人员的性质
军队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二、聘用岗位、人数及工作地点
1、*第四十四医院: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护理专业5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技类专业1名,工作地点贵阳市小河区;
2、贵州省军区所属干休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护理专业6名,工作地点贵阳市3名、遵义市1名、凯里市1名、都匀市1名。
三、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中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2、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聘到护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学历可适当放宽(英语过国家四级、计算机过国家二级、具有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资格者优先);理论基础扎实,操作能力强,普通话标准流利,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3、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4、聘用到护理岗位的为女性,聘用到医技岗位的性别不限。
四、福利待遇
1、本次招聘初级文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经费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补贴、奖金和军队服务津贴、专业技术人才奖励性津贴。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补贴和奖金参照贵州省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初职工资待遇,军队服务津贴、专业技术人才奖励性津贴按军队规定执行,并根据军队有关政策分年度进行增资调整,同时按国家和军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他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另行确定。初聘初级文职人员年收入约为20000元。
2、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标准执行。
3、文职人员一经聘用,落户问题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政联字[2006]1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执行。
五、考核聘用办法
1、聘用考核办法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试等方式考核。
2、对考试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和体检。参照军队接收地方大学生的政审规定执行,应聘人员体检由省军区统一组织。
3、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确定到相应的岗位工作。
六、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为4月28日至5月15日(节假日除外),应聘者请带有关证明材料(含婚育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本人相片到*第四十四医院政治处报名。
咨询*:第四十四医院3802944 联系人:李干事
监督*:3808562

贵州省军区文职人员招聘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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