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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负面清单 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更新:2023年06月08日 02:04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事业单位招聘负面清单 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招聘负面清单 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征信黑了可以考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吗?

征信黑了不可以 考事业单位 和公务员。

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会经历一个“背景审核”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负责招聘的人会查看报考人的档案信息,其中也包括“社会信用”这一项。如果信用卡有逾期未还的记录的话,势必会对应聘产生(不好的)影响。

公务员政审,

公务员政审,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政审有两种方式,分别是面审和函审。

面审就是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派专员到拟录用人所在单位实地调查访问,通过查看 人事档案 、约谈拟录用人的部门领导、直接主管以及人事主管等方式了解情况,最终形成政治审查报告。

《 公务员法 》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 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我不是说过了吗」列入政务服务禁用语,你觉得还有...


事业单位招聘负面清单 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在服务过程中,不能使用“我不是说过了吗”等语言被写进了规范。这几年国家特别重视政务服务窗口的服务水平的改善,这是一件好事情。虽然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不如意的地方,但总体感觉窗口服务水平改善明显。窗口服务是否要有服务禁用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说禁用语,太多了,我们无法穷尽。比如违法、违纪的话不能说,骂人的脏话不能说,怼人的话不能说,等等等等,不一而足,如果所有这些不能讲的话都罗列出来,能够写一本厚厚的书,完全没有可操作性。因此很多人、专家认为不应该有禁用语一说,我们就规范应该怎么做,怎么说就好了,不需要告诉窗口服务人员不能说什么。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实质大谬也。首先,操作规范的流程不可能覆盖所有的服务环节,同样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可能和场景,因此,无论多么好、多么完善的规范都会有死角,都会有覆盖不到的地方,这就需要服务人员的根据自己的主观理解做好服务和解释工作,如果完全机械的按照规范操作,不给窗口服务人员一点主动服务的空间是做不好服务的。其次,每个行业都有自身的特点,长期会形成一种本行业的特定的词汇和语言环境,这些词汇和语言种常常有一些服务人员已经无感,但是非常不合适、不文明、甚至伤人的语言,因此,需要根据行业自身的特定的语言环境做出禁止用语的规范。同时,不要把禁止性用语扩大到本行业的语言环境之外,也不要对本行业用语无限联想,因此,只对本行业自身的特定的语言环境已经形成的常用语做出禁止性用语的规范也是可行的,可操作的。只推出本行业的禁止性用语并不代表可以说违法的语言,也不是代表可以骂人。最后,由于禁止性用语常常是变化的,建议在规范中应该做一些灵活的规定。比如,具体禁止性用语应该由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在网站或者其他合适的地方做出列示,这样更灵活,更有操作性,效果应该更好。

财政部: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 ...


事业单位招聘负面清单 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导读:财政部印发《*购*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条明确:购*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购*服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
《*购*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昆
2020年1月3日
*购*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购*服务行为,促进转变*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购*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购*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购*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购*服务管理。
第二章 购*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购*服务的购*主体。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购*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 *购*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主体可以结合购*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购*服务的购*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内容和目录
第九条 *购*服务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十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购*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购*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一条 *购*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购*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中央和省两级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购*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购*服务指导性目录。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省以下*购*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
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纳入*购*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购*服务。
第四章 购*活动的实施
第十五条 *购*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购*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购*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购*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购*服务支出情况。*购*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购*主体应当根据购*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八条 购*主体向个人购*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购*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购*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十九条 *购*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购*主体实施*购*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购*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部门实施的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购*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购*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二条 *购*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购*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购*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购*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购*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购*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购*主体应当加强*购*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购*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购*服务项目资金。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购*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购*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购*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购*服务参与方在*购*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购*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密*购*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购*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购*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0年1月3日,财政部公布了《*购*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1.问:请介绍一下财政部出台《办法》的背景情况和主要框架。
答:推广*购*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向社会力量购*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96号)。20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原工商总局制定颁布《*购*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购*服务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预算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作出了制度规范。《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对推进*购*服务改革、规范*购*服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入,*购*服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购*内容泛化、对购*主体和承接主体把握出现偏差、绩效管理薄弱等。因此,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完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硬化制度约束,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购*服务管理。
《办法》共7章3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购*主体和承接主体、购*内容和目录、购*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
2.问:《办法》对*购*服务的购*主体和承接主体有哪些规定?
答:关于购*主体,在*采购法有关采购人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基础上,结合*购*服务行为的特殊性,《办法》规定:*购*服务的购*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
关于承接主体,在满足与*采购法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相衔接前提下,结合*购*服务的特殊要求以及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情况,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有关意见要求,《办法》将承接主体范围限定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3.问:为什么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既不属于*购*服务的购*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
答:*购*服务的购*主体强调其国家机关属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益服务的主体,不宜作为*购*服务的购*主体。
从承接主体角度看,《*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购*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购*服务承接主体。作为由*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全力履行好*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公益服务职责,如允许承接*购*服务,将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职尽责,也会造成在为其提供预算拨款保障的同时又向其购*服务的问题。
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性质上类似,在是否参与*购*服务问题上应作同等对待。
4.问:《办法》提出了*购*服务内容的“负面清单”,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购*服务是*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这种契约化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实践中,*购*服务内容出现泛化现象,2016年前后一些地方和部门借*购*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问题一度比较突出,以及存在借*购*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购*服务外包出去,转嫁工作责任。为此,《办法》明确6类事项不得作为*购*服务内容:一是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以上第二至六项中,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5.问:《办法》提出,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购*服务的承接主体,同时禁止借*购*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对此应怎样理解?
答:*购*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一般不向个人购*服务。《办法》明确,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购*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考虑是,在城乡基层社区或某些特殊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组织型承接主体缺乏或优势不足的情形,*可以向个人购*服务;专家学者也可以以个人身份提供*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
同时,*向个人购*服务在实践中容易被异化为变相用工。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招聘“*购*服务人员”、“购*岗位”等借*购*服务的名义用工,一般由*部门或劳务公司发布招聘公告,通过考试、政审、体检等程序招聘“*购*服务(岗位)人员”,相关人员名义上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上以劳务派遣方式到*部门工作。这种以*购*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购*服务、*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容易造成*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办法》规定,购*主体向个人购*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购*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购*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具体实施当中,购*主体向个人购*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办法》有关规定签订*购*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费用。
6.问:《办法》提出*购*服务应当实施绩效管理,主要考虑和要求是什么?
答:绩效管理关系到*购*服务是否“*得值”的问题。目前,*购*服务绩效管理工作普遍较为薄弱。为此,《办法》明确了*购*服务绩效管理的主体、对象和方式等要求,*购*服务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探索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今后,应当建立健全*购*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着力解决好“*得值”的问题,不断提高*购*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
7.问:《办法》界定的*购*服务与*采购是什么关系?
答:*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处理*和市场交易关系的制度体系,包括采购需求确定、交易管理、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一系列制度规范。*购*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职能转变、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采购与*购*服务在制度上是衔接的,如《*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法所称服务,包括*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办法》规定,*购*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办法》同时明确,*购*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事业单位招聘负面清单 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出炉了,大家是否要了解一下*给予就业和创业什么样的新政策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欢迎大家阅读!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切实把就业创业这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抓实抓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托重点项目建设拉动就业

(一)将项目企业吸纳锡盟籍劳动力就业比例作为向企业兑现优惠扶持政策的必备条件。电力、采矿、化工类企业为锡盟籍劳动力提供一般性用工岗位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为锡盟籍高校毕业生提供管理类、技术类岗位的比例应达到30%以上。其他类企业为锡盟籍劳动力提供一般性用工岗位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为锡盟籍高校毕业生提供管理类、技术类岗位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

(二)落实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发挥就业联动部门职责。发改和经信部门在安排*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就业岗位数和安置锡盟籍劳动力岗位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项目企业提出中长期招用工和培训计划。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要及时为项目企业做好用工招聘、用工培训和岗位培训等服务工作。

二、培育各类新兴产业扩大就业

重点围绕“五大基地”建设,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会展经济、节能环保、金融租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草原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家政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创意设计等生活性服务业,通过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规模。对创办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总人数30%以上,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三、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发展吸纳就业

(一)小微企业新录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农牧区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新录用人员通过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在小微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并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且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并取得相应职业(工种)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在相应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已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通过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训,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者,给予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补贴的资金从各级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二)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留用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三)小微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提高部分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四、放宽创业准入条件

(一)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在锡盟地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人员均纳入创业扶持范围。

(二)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拓宽企业出资方式,除27类企业注册资本法定实缴外,全部实行认缴制。申办各类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

(三)推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放宽注册企业经营范围。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放宽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根据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逐步探索实施“一证一号”改革。

(四)分步实施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积极探索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就业。

五、扩大创业信贷支持规模

(一)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人员,单户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在贷款期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当年新招用2人以上的,可给予重复贷款。

(二)对成功创业并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创业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者,人均贷款可提高到1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为50万元。对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的,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供反担保:有稳定收入且高于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所有人员均可为创业者提供反担保;借款本人或委托第三方抵押商业房产、土地、二套居住房产、有价证券及林权证、草场证、土地承包合同中任意一项可提供反担保;经济实体稳定经营两年以上、资产高于承担担保贷款额3倍以上的均可为创业者提供反担保。经盟、旗县市(区)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构审核认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取消反担保:首次借贷还款及时足额且贷款使用期信誉好、带动就业人数10人以上再次申请贷款的;创业项目前景好、诚信度高且创业资本投入和现有资产高于贷款额3倍以上的。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提供信用担保:创业企业协会或企业家协会3名以上会员联名承诺信誉担保的;经认定的信用社区、嘎查(村)为创业者提供信用担保的。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七、强化创业培训

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和IYB(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且合格的创业者,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参加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且合格的,每人补贴2000元,其中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将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纳入创业培训基地,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我盟职业院校教育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

八、培育创新创业公共平台

(一)通过新建或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闲置办公场所,利用工业园、农牧业产业园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健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电子商务+众创空间+项目展示+税费减免+跟踪服务”九位一体的创业服务体系。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创业者,第一年享受100%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7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40%房租补贴。补贴资金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二)各地至少要建成一处标准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择优打造一批盟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对认定为盟级标准化和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三)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支持引导成立创客空间、创业俱乐部、创业咖啡联盟等组织,搭建创业者相互沟通与合作的平台。

(四)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交流会”、“创业产品展销会”、“创业项目推介会”等活动,为创业交流、推广、融资提供平台。

九、加强技能培训

(一)按照我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布局,重点围绕建设草原丝绸之路、打造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大力发展现代农牧业和扶持发展非资源型产业,针对重点工业项目、绿色食品加工业、民族文化产业、现代商贸物流业、旅游服务业、社会公益服务、家庭服务业等行业产业用工岗位,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技能培训。其中,订单、定岗、定向类培训要达到培训总人数的70%以上。

(二)各地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综合高中,结合当地产业和社会需求,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培训品牌和实训基地。

(三)组织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进行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对获得名次的参赛者,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技术证书,授予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资金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一)*在基层特别是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购*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要拿出一定比例职位,招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人员。

(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做好蒙古语授课和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事业单位招聘每年要从招聘计划总数中拿出20%的职位,定向招聘蒙古语授课毕业生,旗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可提高招聘比例。在公共服务窗口单位要设置蒙汉双语兼通岗位,招聘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招用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企业3年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补贴资金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对蒙古语授课和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在*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以外自主创业的,从地方财政匹配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万元场地租赁补贴。

十一、积极探索农牧民就业创业新途径

(一)通过搭建农畜产品交易、商贸流通服务、旅游服务等平台,引导农牧民向农畜产品中介、农畜产品市场管理、运输及旅游服务等非农牧业生产领域转移就业。

(二)鼓励农村牧区青年创业,落实创业贷款、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畜产品加工、牧民之家等新型农牧业经营服务项目。支持农牧民网上创业,组织创业农牧民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开展农村牧区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二、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一)对特别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采取“先补后缴”的办法,由本人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3部分,其余2/3的部分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初审,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时直接拨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本人社会保险费部分。

(二)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

十三、做好复转军人的就业工作

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十四、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一)以实施数字工程为重点,建立完善岗位需求信息库、就业服务实名制信息库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站,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手段,加快就业信息互联互通,开展创业培训、求职招聘、技能培训、失业保险等就业创业服务,实现线上与线下服务、掌上与现场就业同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

(二)加强基层劳动保障队伍建设。各苏木乡镇(街道)要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各嘎查村(社区)要配备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强化政策业务培训,健全和完善考核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十五、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十六、加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努力形成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各地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创业工作。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级党委、*要根据就业创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盟级每年建立不少于4000万元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旗县市(区)每年建立不少于500万元的就业创业发展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增加。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在保证基准线的前提下,应适当增加就业创业发展资金规模。就业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专款专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采用专家解读、集中培训、咨询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各类宣传媒体要对就业创业方面公益性宣传项目予以免费刊播。注重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

(四)加强考核监督。将就业创业工作列入各地党委、*实绩考核内容,提高考核权重,强化督促落实。定期对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要建立就业创业统计通报制度,实现月调度、季分析、年总结,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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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加强局网站无障碍访问能力建设,提升网站的可感知性、可操作性、可理解性及兼容性;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希望大家喜欢!

2020年是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年”。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紧紧围绕全局93项重点工作实事清单和局党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不断提升广播电视工作透明度、满意度,更好地服务全省广播电视事业改革创新发展。

一、聚焦广播电视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拓展公开广度和深度

(一)聚焦广播电视中心工作加强信息公开。推进多渠道公开我局落实“八大发展战略”“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决策部署进展情况,公开重大宣传活动、内容创作生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监管、行业改革发展等方面情况。在局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我局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的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和落实情况,加大公开监督力度,确保公开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二)聚焦重点领域加强信息公开。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强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等财政信息公开,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我省符合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和产业基地(园区)入库申报工作进展情况、构建“1+N”影视基地布局进展情况、短视频基地建设情况、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广电5G建设一体化发展情况、“智慧广电”建设情况、4K超高清工作推进情况等信息。加强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做好IPTV等视听新媒体监管、广播电视内容监测、“黑广播”监测等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聚焦精品创作生产加强信息公开。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 建党 100周年,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生产信息公开,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发布项目申报、资金扶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公开创新推优、精品*取得的进展成效和重大题材电视剧、优秀公益广告、精品网络影视剧创作情况等信息。公开全省优秀广播电视节目评选、优秀公益广告评选、网络视听节目季度推优、短视频大赛等活动举办情况,及时公示评选结果,保障群众知情权。

(四)聚焦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信息公开,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党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模范机关建设、支部建设提质工程工作动态信息。加强广播电视行业人才工作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考试信息,播音与主持等重点专业和广播影视*等重点专业群建设信息,职业技能、职业教育创新创业大赛活动信息。

(五)聚焦“六稳”“六保”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回应。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和疫情防控加强信息公开。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做好广播电视行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信息公开。加大对支持疫情防控保供、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开和解读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见效,及时为企业发展解难纾困、提供助力。

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及解读信息。着重解读政策的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及宏观数据解读,正向引导社会预期。落实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增强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热点、群众办事堵点痛点,敢于直面问题,及时发出权威声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

(一)推进决策公开。制定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做好重大决策预公开工作。起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须充分听取企业家、协会意见;需要听证的,按要求召开听证会。常态化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部门办公会,持续深化开展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活动。

(二)推进管理公开。及时全面梳理编写公布我局机构职能目录,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广电行政审批改革,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监管信息公开。在局网站同步发布涉企政策,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部门、联系方式、起止时间等信息。

(三)推进服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大厅“一窗受理”、民生服务“一链办理”、重点高频民生事项“掌上办”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定期公开政务服务情况、企业群众评价和差评处理结果。聚焦惠民服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公开我省“智慧广电+公共服务”建设情况、电视频道高清化升级改造进展情况、广播电视户户通扶贫工程进展成效等信息。加强地面电视信号“数字化”转型工作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无线模拟电视频道关停和数字化转换情况,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文化权益,提高惠民服务工程社会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

(四)推进执行和结果公开。定期公开*工作报告我局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建立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机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专项统计调查,公开一批反映行业宏观面貌的“通用”统计产品和行业微观特点的“专用”统计产品。

三、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一)规范*信息公开目录。根据“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动态更新维护*信息公开目录,做好目录规范化工作。及时调整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落实各项要求,保障局网站、省*网站我局信息公开专栏内容按时更新。

(二)规范*信息公开专栏设置。规范局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设置,涵盖*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内容,并统一设置并命名为“*信息公开”,在网站首页位置展示。

(三)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注重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推动依申请办理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配合做好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的全面性、准确性。完善疑难件办理的会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提高答复的精准度。积极探索依申请办理的新做法,总结新经验,不断提升工作实效。

四、强化政务信息管理和公开平台建设

(一)全链条加强政务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获取、保存、处理等方面的制度,优化信息发布流程,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化设置局网站政策文件等集中发布平台,并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

(二)加大*网站集约化建设推进力度。按要求做好局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互动交流、建议提案办理、会议公开等专栏建设和内容维护,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多元展现模式。完成IPv6升级改造,局网站全面支持IPv6访问接入。加强局网站无障碍访问能力建设,提升网站的可感知性、可操作性、可理解性及兼容性。

(三)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务新媒体规范化管理,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局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明确我局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以内容建设为基础,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加大在“中国·山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看山东”专栏和微信公众号上的供稿力度,加强政务公开经验交流。

五、强化组织保障和基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及时调整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理顺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明确专门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强化办公室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职责,加大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媒体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质增效。

(二)完善制度规范。继续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规范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信息公开,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完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调整更新。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三)强化监督评价。对*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进行“回头看”,逐项对照自查落实情况,及时查缺补漏,确保圆满收官,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将政务公开列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科目,以我局干部能力提升行动为契机,结合“我讲我的业务”活动,做好局政务公开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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