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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岗位无人报考招聘单位会更改专业么 - ...
事业单位招聘岗位无人报考招聘单位会更改专业,国考没人报的岗位不会改条件。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无人报考的岗位一定是边远艰苦的地区,例如青海、甘肃、内蒙古等地。因为条件艰苦,所以没人报名。但这个想法并不完全准确,事实上无人报考的岗位涵盖了各个省份,包括北京、天津、广东、江苏这些经济发展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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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可以,―、关于严格执行岗位设置方案问题
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岗位有空缺的,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根据编制员额、人员结构重大变化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申请变更,实行动态管理。
新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及时将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二、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聘用人员变化情况,计算并使用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可聘数量,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开展岗位聘任。
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职称、且专业对口聘任到专技七级岗位的,聘任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不受已核准岗位数的限制,但晋升到高级内部更高等级的不可突破核准的岗位数。
三、关于岗位任职条件问题
岗位任职条件是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聘任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等要求,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岗位任职条件,明确考核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关于竞聘上岗问题
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应当逐级竞聘。竞聘对象应在原岗位聘满一个聘期。因组织原因调动工作,如调入单位所聘岗位等级、专业性质与调出单位所聘岗位等级、专业性质相一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者,聘任年限可连续计算。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越级竞聘。越级竞聘规则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竞聘上岗后,应严格按照所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五、关于严格“双肩挑”人员范围问题
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 “双肩挑”对象。确需“双肩挑”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报批核准后予以聘任,不承担具体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得“双肩挑”。
“双肩挑”人员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后,不再执行“双肩挑”有关规定,可由本人选择聘任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选择聘任管理岗位的,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六、关于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做好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聘用合同的期限,按照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应签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视同已与工作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工作人员拒签聘用合同的,按照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岗位聘期考核问题
岗位聘期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中心环节。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聘期考核制度,强化聘期考核管理,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岗位聘任的期限,一般为3 年。聘期考核应结合年度考核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情况。聘期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体现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的不同要求。“双肩挑”人员的聘期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所聘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各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聘期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对聘期考核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将其聘任到低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待遇标准。降低聘任岗位等级的人员在新聘岗位一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原聘岗位或高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八、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后低聘岗位等级问题
对于在竞聘或聘期考核中,确因业务工作实绩不符合原聘岗位任职条件而低聘,且退休前仍在低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现聘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符合要求,单位可在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前一个月,将其重新聘任到原聘岗位,并按时办理退休,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因违法违纪受处理或者处分等原因而低聘的人员,不列入上述规定。
九、关于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问题
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相结合的要求,对实行评聘合一的事业单位,应严格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缺额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推荐人选。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应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竞聘上岗。
高校、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按照国家和省高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聘用问题
首轮聘期考核合格的人员,在本级别晋升岗位等次或聘回原岗位后新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在新聘岗位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的,事业单位可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按照竞聘上岗有关规定,将其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十一、关于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问题
对通过公开招聘进入市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一般应按规定程序将其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对跨专业系列交流调动进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符合新岗位要求的,须取得与新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性质基本相同的,允许实行一年的试聘过渡期。在过渡期间,试聘在原聘岗位级别最低等级上,待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方可竞聘相应级别的岗位;试聘期满后未能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调整到管理或工勤岗位。
十二、关于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普通职员等级晋升问题
为调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积极性,在国家未出台职员制具体办法前,按照比例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的办法,解决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部分工作年限和任职时间较长职员的等级晋升问题。
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普通职员等级晋升,应具备温委办发〔2010〕93号文件第13、14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报批,级别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前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一)核定普通职员管理岗位数
事业单位设置普通职员管理七级和八级岗位,在原已核准的相应等级管理岗位数的基础上,再按照管理岗位总数的10%进行核定,其中七级职员不得超过核定总数的三分之一。事业单位填写《温州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普通职员等级晋升核准表》(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管理岗位数额内进行选拔聘任:
1.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工作满6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分别选拔聘任为七级、八级普通职员。
2.新录用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的,分别选拔聘任为七级和八级普通职员。
3.对调入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事业身份人员,如其在原单位受聘为七级或八级普通职员,且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聘任到不高于原受聘岗位等级的普通职员岗位。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事业单位可在管理岗位总数内进行选拔聘任,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
1.按政策安置的原正营级(含技术10级)和原副营级(含技术11级)军队转业干部,首次聘用时分别聘任为七级、八级普通职员。
2.符合“双五”条件 (即岗位任职满5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担负领导职责的七级、八级职员,退出领导岗位以后,分别聘任为七级、八级普通职员。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办法和条件,研究解决相应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问题。
十三、关于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认定审核问题
事业单位完成首次聘任后,工作人员新聘岗位或变动岗位等级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审核备案,工资待遇从认定审核后的次月起兑现。
市属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八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和技术工三级及以上岗位,以及从工勤技能岗位转聘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的新聘人员,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审核备案。除上述岗位外,其他等级岗位均由主管部门按岗位管理相关规定审核确定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十四、关于加强监管问题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备案制度和年度检查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及时纠正违纪违 规问题,确保岗位管理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是怎么回事?

可参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的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管理制度
,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
参照公务员法
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合同管理
。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
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
工作效率
、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
高层次人才
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
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
设区的市
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
,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
职业资格
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
通报批评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
事业编制
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报名后信息变更了怎么办

事业单位报名后信息变更了怎么办一般事业单位报名信息填写后一旦提交是无法修改的,在规定时间内审核不通过驳回的是可以修改并改变其他岗位的。
网上报名阶段,如果因为填错了导致报名不能通过资格审查,那么可以再次修改。如果已经通过了,不能修改,也没有关系。网上报名阶段的审查只是看是否符合大的规定,如果进入了面试阶段之后会重新要求打印报名表,到时候可以自己修改,不会和网上报名时的表核对的,所以不用担心。
在等待信息更改的过程中,还是要好好复习备考,尤其是公基这个科目,知识点量大,需要大量的记忆知识点,复习期间马虎不得。要是不想自己浪费大量的时间记忆知识点的话,跟着秦叶事考红宝课学习就对了。这个课帮助记忆的效果是最好的,跟着听一遍课的过程中就能把知识点记住了,知识点记住后再通过多刷一些题巩固知识点
事业单位五年内岗位不得调动是什么意思
这个5年内不得调动应该是岗位的最低服务期限,要求在岗位上至少工作5年,事业单位规定最低服务年限是为了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而且这个规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
,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是指由
国家行政机关
举办,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事业单位是以
*职能
、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
聘用合同
,发生
劳动争议
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中国的事业单位和*的关系比较密切。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
百度百科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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