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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低于成本价竞标”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更新:2023年02月17日 16:25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如何判定“低于成本价竞标”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判定“低于成本价竞标”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如何判定“低于成本价竞标”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关于“低于成本价竞标”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3、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4、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5、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2、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1、第二十五条  *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2、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4、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3、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商品。

5、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6、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2、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4、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6、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7、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2、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九、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1、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 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十二条 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十、*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2、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3、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1、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三)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2、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4、第三十二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篇招标投标篇3
1.1 核心法律法规汇总3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3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2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9
1.1.4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34
1.1.5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159
1.1.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169
1.1.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82
1.1.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3
1.1.9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10
1.1.10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17
1.2 辅助法律法规汇总220
1.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20
1.2.2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22
1.2.3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24
1.2.4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26
第二篇工程造价篇235
2.1 合同管理类235
2.1.1 《合同法235
2.1.2 法释【1999】19号268
2.1.3法释【2009】5号272
2.1.4 法释【2004】14号276
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79
2.1.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90
2.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304
2.1.8 《标准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28
2.2 工程造价类360
2.2.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360
2.2.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363
2.2.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375
2.3 计价依据类382
2.3.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82
2.3.2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736
2.3.3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815
2.3.4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832

招标代理法律法规汇编类书籍哪些实用?

我给你名称你自己上网下吧,基本上网上都有电子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法律法规汇编是详细法条吗?

法律法规汇编包括详细的法条。
法律法规汇编是以年度为单位,包括详细法条。一般来说,《法律法规汇编》收集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分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民商法、刑法和行政法四大部分。
比如:2015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双色版)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下:
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司法职业道德、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法律清理、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分别是什么意思?

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
1.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法律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对法律规范进行加工,因此,法律汇编本身不属于法的创制活动,主要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这是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主要区别。
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法律汇编的载体形式有自行印制的,也有正式出版的。
2.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如果这种法律编纂活动是以制定一部法典为目标,这种法律编纂活动就叫做法典编纂。因此,法律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活动,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创制活动,并且,这项活动只能由有关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3.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根据我国的实践,法律清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而有计划进行的法律清理活动;另一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即当一部新法律或法规颁布以后,对凡与新法有关涉的有关法律、法规要做相应的清理工作,以确定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仍然有效、及对其进行修订工作。
法律清理活动是国家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法律清理的主要目的是按照一定的清理目的和标准,重新确定被清理法规的法律效力。由此,法律清理活动可能产生三种法律效力上的结果:一是明令废止;二是进行修订;三是继续有效。对于废止的法律、法规,要通过法定程序,逐步进行公告;对于需要修订的,责成有关法律、法规创制机关按一定要求(目的,时限等)进行修改;对于继续有效的,一般也要明确确认其继续有效的效力。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规汇编编辑出版工作的管理,提高法规汇编编辑出版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下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编辑出版法规汇编(包括法规选编、类编、大全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出版的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第四条 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
(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
(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编辑;
(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编辑;
(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该部门职责范围编辑;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指定的机构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可以编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的综合性法规汇编;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可以编辑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令汇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照本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专业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汇编。第五条 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除前款规定外,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第六条 编辑法规汇编,应当做到:
(一)选材准确。收入法规汇编的法规必须准确无误,如果收入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必须注明;现行法规汇编不得收入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
(二)内容完整。收入法规汇编的法规名称、批准或者发布机关、批准或者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章节条款等内容应当全部编入,不得随意删减或者改动。
(三)编排科学。法规汇编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或者顺序排列,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出版法规汇编,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专业分工规定的原则,依照下列分工予以审核批准:
(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选择的中央一级出版社或者地方出版社出版。第八条 国家出版的民族文版和外文版的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或者协助审定。
国家出版的民族文版和外文版的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组织或者协助审定。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出版社应当制定法规汇编的出版选题计划,分别报有权编辑法规汇编的机关和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的法规汇编,可以在汇编封面上加印国徽;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编印的法规汇集,不得在汇集封面上加印国徽。第十一条 出版法规汇编,必须保证印制质量。质量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法规汇编的发行,由新华书店负责,各地新华书店应当认真做好征订工作。
有条件的出版社也可以代办部分征订工作。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停止*;
(三)没收或者销毁;
(四)没收非法收入;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撤销出版社登记;
(八)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汇编和民法典有什么区别?

区别很大:
法规汇编是把不同的法律编成册子,便于使用者查阅检索;
民法典是对民事法律的系统整合,把不同的民事法律整合成一部法律,把其中不完善的进行补充完善,互相矛盾的予以修正,使共体系更完整,覆盖面更广阔,专业人员运用起来更加方便快捷。
民法典的出现,表明我们的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民事法律体系基本完善。

法律清理、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分别是什么意思?

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1.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法律...

法律的分类,如何制定法律法规汇编的目录

最大的范围放前面嘛。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
|__职业教育法
|__________教师法___教师资格条例
|__________民办教育促进法__促进条例
我觉得你选的很多不必放在目录里,有些做个分支或者补充就好了。你先要想好你自己的重点在哪里嘛。

中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在法律的日常运作中,为了提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质量,使其更好地在社会生活中实施、发挥作用,必须使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后的要求。它既可以是一种立法性质的活动,也可以是立法的准备活动和立法之后对法律、法规进行再整理的活动。它便于查阅,对于司法、执法和守法都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法制统一,提高立法的质量。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基本方法。
一.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
法律汇编的目的是便于人们查阅各种法律法规,以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官方编制的某些权威性法规汇编,还有助于人们确定现行法的范围。
法律汇编有按发布的年代顺序进行的,有按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也有按发布的机关进行的。既有官方的汇编,也有民间的汇编。
二.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法律编纂是以制定法典为目的,因而也称为法典编纂。法律编纂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的内容,即可以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消除其中矛盾重叠的部分,还可以增加新的内容。它要根据某些共同的原则形成有内在联系的、和谐的统一体,因此,它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
进行法律编纂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当尽可能把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编入同一法典中去。法律编纂要求较高的立法技术。
由此可见,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在目的、机构、性质(即是否属于国家立法活动)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此外,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清理也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方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如何判定“低于成本价竞标”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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