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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主管招聘 怎么去政府上班

更新:2023年06月23日 23:23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主管招聘 怎么去*上班,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主管招聘 怎么去政府上班

怎么去*上班

有两种途径:通过公务员考试,合格后成为公务员,即可去*机关工作;通过事业编制考试,合格后即可去*机关工作。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事业单位考试又称事业编制考试,这项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并交用人单位成绩名单,部分单位自行命题组织实施)。目前尚无全国和全省、市统一招考,最多县级各个单位统一招考,一般规模大的采取网络报名,人数少则现场报名。
*工作还是比较多的,粗略整理了一下以下几类:
1.公务员(选调生)、事业编招录:每年都会发布招考公告,公务员一般有国考、省考、市考、选调、调任等;事业编招录比较多(医院、学校、机关等等),单位可以自主招,省、市、区也可组织招聘,机会比较多。
2.人才引进:一般是引进高层次人才,通过一定的程序可以择优进入体制内。
3.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编外人员招录:虽然没有编制,但也属于相对稳定的工作,可以先进去熟悉机关事业单位的运作模式,对考取编制的面试也有一定帮助。而且在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时,有些岗位会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
4.参加“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虽然大部分地区是不能直接转为公务员和事业编,但是在期满后,可以获得服务证书。每年编制招录都会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等这一类人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一般报考人数不多,录取机会大很多。且报考事业单位还能加分,也是比较容易考上了。
5.劳务外包人员:现在*很多服务都会采取社会化代替,通过向第三方公司采购外包服务来实现。但是通过第三方公司派驻到*工作的,一般都是和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事业单位会计可否兼任劳资人事相关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主管招聘 怎么去政府上班

事业单位会计可否兼任劳资人事相关工作

科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人事和财务工作由会计一人担任,有这种情况出现;
机关事业单位---中层机构设定---人事科(股)、财务或会计科(股)---一般不存在一人担任两科室的领导,但岗位上会有业务上 *** 。比如:资金会计 *** 任劳资员,会计主管兼人事统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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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安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已释出,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03名工作人员。其中市属事业单位348名、区县属事业单位212名、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43名。

报名时间:2015年6月8日9:00-6月12日18:00。点选检视>>>2015西安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报名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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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成绩满分为150分。笔试时间:2015年6月27日(星期六)上午9:00至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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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节日加班工资计算

会计不能自己决定是否加班,确需加班的要经领导批准,双修日加班,发双倍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发三倍工资。

一些关于事业单位会计题目(2)

16、答案Ac
17:bc
18:abcd
19:abd
20:abcde

一些关于事业单位会计题目(1)

1、b 2、c 3、a 4、b
5、d 6、c 7、d 8、c 9、d 10、d
11、abcde 12、ac13、abcde 14、cde 15、abcd

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财务处理的比较是属于事业单位会计论文么

看这个问题也好几天了,一直没有人回答,我来说说我单位的做法,我们也是一家省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也设有食堂,仅供参考:
首先,建议食堂账并入行政账,这是前提,不要搞账外账、食堂账
其次,食堂账的启动资金可以由备用金的方式解决,正常运转后,资金实报实销
最后,也是比较麻烦的地方就是食堂报销的问题,即凭证问题,要求尽可能提供,如支出实在无法取得,如菜金支出,建议由经办人及时造单,逐笔登记支出内容,品名、单价、数量、金额要完整准确,专人稽核,由经办人、主管、财务(或专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跟你单位现行的“原始签好字的采购清单”基本类似),如果可以,单位可以制定个专门办法用于食堂管理(包括经费、报销等内容)。
我们也经受过审计厅的审计,对我们现有的食堂管理没有提出什么异议,这是客观情况。

事业单位会计方面的问题

对两个科目做个介绍:
一、第208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应缴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 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 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类别设定明细账。
第209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 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定明细账。
二、都是负债类科目
由上可知,应缴预算款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而应缴财政专户款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有预算外资金范围,要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
关于应缴预算款,不用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
对于行政性事业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应计入应缴预算款

事业单位会计基金的核算

2014年有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了,找一个看看
固定基金属于非流动资产基金的子科目
对了不同型别的事业单位有可能有自己单独的制度,比如医院、科学事业单位等等,都制定了自己的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都用什么账薄

总账 日记账 明细账

公务员可否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兼任法人

可以,属于公务员在机关外的 *** 。这必须经过相应的组织程式,而且不得从该事业单位领取工资。

*采购与*购*服务区别


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主管招聘 怎么去政府上班
一、定义
1、*购*服务根据《购*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购*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关键词:国家机关、职责范围服务事项、市场化提供。
2、*采购服务《*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结合《*采购法》和《实施条例》,“*采购服务”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行为。
关键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团体、组织、采购、自身需要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
二、区别
1、二者主体不同。102号令第三十三条 “*购*服务”的购*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可参照102号令购*服务。“*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涵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即除102号令规定的*购*主体(国家机关)外,其他事业单位和非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也属于“*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采购内容范围存在差异,将在后面分析)。
2、二者服务范围不同。
(1)“*购*服务”的范围仅限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指为增加国民福利和公共事务管理,向特定收益群体和特定管理对象提供的服务,比如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主要体现国家机关的职能,*履职必须是履行特定的、具体的职责事项,非泛指单位定岗定责所确定的静态职责。
*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履行某个特定职责时,需要借助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服务。法律服务、政策(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服务、代理服务、档案整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工程辅助、项目评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后勤管理、*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服务。“辅助性服务”必须与“履职”事项紧密相关,并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将与特定“履职”事项不相关的服务(如*自身需求的服务)当成“*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也不能将“履职”事项(即102号令第十条规定的应当由*直接履职的事项),全部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2)“*采购服务”的范围包括“*购*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和“*自身需要的服务”两部分。“*购*服务”的范围前面已经阐述,不再赘述。“*自身需要的服务”,是指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力量采购后勤保障性服务,如单位内部的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公车租赁、车辆维护、餐厅托管、系统开发与运维、档案加工与整理等后勤保障性服务。基本特点包括,具有自身性、内部性、固定性、延续性、周期性(以预算年度为期限)等特点。
三、联系
购*(采购)主体的交叉联系。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虽然“*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比“*购*服务”的购*主体宽泛,“*采购服务”的服务范围也比“*购*服务”的范围广泛,但并不能得出“*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预算单位)可以采购所有服务这一结论,需要根据采购主体(预算单位)的性质和采购内容范围具体分析。“*购*服务”的购*主体(国家机关),既可采购“*购*服务”确定的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也可采购“*自身需要的服务”,即国家机关可采购《*采购法》界定的所有服务。“*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预算单位)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具有购*服务主体资格的预算单位(国家机关),可采购《*采购法》界定的所有服务;
另一种情况是,非国家机关的事业单位和非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只能采购“*自身需要的服务”。
服务内容范围的交叉联系。主要是“*履职所属辅助性服务”与“*自身需要的服务”存在交叉联系,如印刷*、车辆保障、安全保卫、物业保洁、场所租赁等服务,通常情况下属于“*自身需要的服务”,但特定情况下属于“*履职所属辅助性服务”,如*举办项目推介展览活动,需要采购与展览活动相关的印刷*、车辆保障、安全保卫、物业保洁,以及活动场地租赁等服务,此种情况下的这些服务应属于“*履职所属辅助性服务”。至于一些事业单位受*机关指派参与具体的履职活动,本质上属于配合或协助*机关开展活动,不具备购*主体身份,不能购*这些辅助性服务。
对于包含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公益性开放场馆,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如何界定这些公益性开放活动的属性,以及与开放活动相关的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等服务属性?
个人观点,文化场馆的开放活动属于*机关履职事项(也可定性为*对外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相关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等服务,属于“*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至于事业单位具体承担这些开放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属于法定职责确定的(或受*机关指派)直接为公益开放活动提供服务。在事业单位自身无法提供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等服务的情况下,需要*机关以购*服务形式购*社会力量,配合事业单位做好相关活动。事业单位本身不能购*这些辅助性服务。
将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定性为直接为公共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体现了*购*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的方向和内涵,即通过理顺事业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和去行政化,明确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以市场化形式承接*购*服务。改革过渡期内,可按照“政事分开”“费随事转”原则,对具备改革条件的事业单位,由直接安排预算资金,改为购*事业单位服务,以合同方式安排资金支出,从而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的市场化改革。
厘清“*购*服务”和“*采购服务”关系,意在防止“*购*服务”泛化,将不属于购*服务的事项,如,非*职责范畴的市场经营、*直接履职的行政执法、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劳务派遣形式的变相用工、单位内部办公用房的租用、融资性质的资产租赁、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包装等,当成“*购*服务”实施,导致*机关和所属单位权责不清,养人办事的同时花钱*服务,浪费财政资金,影响服务质量。以*购*服务形式进行融资租赁和采购工程,属于变相的*举债行为,极易给财政资金带来法律风险。

纪检监察机关为什么不用事业单位处分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主管招聘 怎么去政府上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2.09.01,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3篇

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36号)要求,在省财政厅的有力指导下,在长治市委市*的积极支持下,长治市财政局在做好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基础上,紧紧抓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这个关键环节,加大了对资产入口的监管力度,在健全管理制度、科学制定标准以及创新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力地推进了资产配置工作的规范运行,极大地提升了该市资产配置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同时,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提供了科学的卓有成效的管理经验,并在压缩公务消费开支、制止奢侈浪费等方面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主要做法

一、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该局首先从健全管理制度入手,以财政部35号令、36号令为依据,出台了《长治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由长治市财政局起草,并经长治市*审核批准下发的。该办法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严格资产配置的审批程序,坚持资产配备要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配置与预算编制结合起来。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配置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二)坚持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了资产配置调剂优先的原则;

(四)明确了按标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规定;

(五)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审批程序。该办法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使该市的资产配置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并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科学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长治市财政局借助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对现有存量资产的分布、使用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测算分析,在此基础上,参照国家及省、市出台的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并经市*的审核批准,出台了《长治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其中主要对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建筑装修标准、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以及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使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有标可依。

三、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运行体系

该局主要负责同志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与各相关科室充分沟通,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多方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制定出了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运行体系。

(一)规范了新增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编制结合的工作流程。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报部门预算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在预算软件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长治市财政局资产科。其次,该局资产科根据市编办核定的单位内设机构数量、职能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以及单位资产存量状况,按照《长治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审核,从应不应该配置的角度给出建议配置数量,交部门预算科室审核。再次,部门预算科室要按照“只能调减不能调增”的原则,从资金保障能力,即能不能配置的角度进行审核,并调整配置数量,如拟进行调增,需与资产科协商一致后重新安排。最后,部门预算科室审核后交预算科审核,经局领导审批后,预算科将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到预算单位。

(二)建立了规范的预算执行监控体系。为了确保新增资产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该局主要采取以下三项监控措施:一是新增资产预算一经审核批准,在*采购过程中,采购办和采购中心必须严格按照编制的预算执行,不得超出预算标准采购;
二是新增资产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行政事业单位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或者挪用资产购置资金的,要减少或停止财政拨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需要调整的,要提前报经财政局资产科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程序调整。

(三)完善了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绩效考核机制。资产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局资产科会同部门预算科要参照新增资产预算,对新增资产配置的单位资产项目执行情况、预算超支或结余情况、预算资金使用效果、资产运行情况和配置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做为安排该单位以后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工作成效

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工作运行近一年,初步从源头上控制了资产的增量,规范了资产管理,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益,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一、完善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制度体系。2013年,长治市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出台的管理办法以及管理标准等一系列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了制度建设里程碑式的突破,相应配套制度逐步完善。同时,规范了资产配置各个流程的管理,加强各流程的监控,实现了资产配置从申报到使用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形成了“资产配置预算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执行和资产配置效果”三个层次的监管体系,提高了资产配置管理效率,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管理水平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提高了部门预算编制精细化水平。通过实行资产配置预算,进一步细化了预算编制。在长治市2013年的预算编制过程中,凡涉及到资产类的支出预算,不管是哪一类支出,都要明确标示资产配置事项,实行资产预算单独审核。特别是项目支出,如含有资产类的事项,应在项目申报书上予以明确说明,由长治市财政局对资产配置标准和配置的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核,从而避免了部门预算的粗略性和不可控性。

三、提高了资产的使用效率。开展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后,资产科在审核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时,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通过对单位的存量资产进行分析,充分了解资产的现状,并根据存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能通过资产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建议重新购置。2013年全年共调剂资产2168台(件、套),涉及金额530万元。通过这种方式,盘活了存量资产,有效地避免了重复配置,提高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节约了有限的财政资金。通过对资产配置进行专门的审核,能够合理确定部门或单位对资产的需求量,进而确定资金的需求量,为部门预算科的资金安排提供了科学依据,保证了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防止重复、超标购置,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切实降低了行政成本。

在充分保障单位正常公务运转的前提下,通过资产科的资产配置审核,2013全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较上年减少资产购置9297台(件、套),节约资金6454。7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减少188台,节约资金2360。79万元;
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购置减少3807台(件、套),节约资金1722。63万元。

篇二

县资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自去年5月成立以来,通过资产清查、制度建设、规范资产处置程序等主要举措,使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共清查经营性资产1869万元

据了解,为较全面地掌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状况,该中心于去年9月专门成立清理工作组对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资产进行清查。清查结果显示,截至去年9月23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109个,共清查房产157宗(其中32宗为闲置房产,面积为16,321。49平方米),土地96宗(其中24宗为闲置土地,面积为231,865。34平方米),各乡镇*清查出经营性资产共180宗,房产类91宗(其中闲置房屋11宗,面积为3,819平方米),土地类43宗(其中闲置土地10宗,面积184,925。5平方米),其他类46宗(包括无形资产、广告牌、电站等),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含乡镇)共清查经营性资产总收入为18,693,374元。

“通过资产清查,基本掌握了全县现存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资产总量、结构,为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有效配置、使用、处置,也为提高存量资产使用效益提供了决策依据。”县财政局副局长、县资产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李秀林介绍说。

出台管理办法规范资产处置

据介绍,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该中心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包括制定了《龙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龙门县统筹县级非税收入及自筹编外人员经费保障暂行办法》,通过实行比例分成来调动单位的积极性。此外,还制定了规范资产处置程序,依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置资产。有效的制度建设及规范资产处置程序,从源头上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实现效益最大化,增加了县财政的收入。

xxx表示,下来还将通过多项举措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源的管理。一是转变经营性资产管理方式,由委托原单位分散经营管理转变为集中经营管理,发挥资产的规模效益。二是在经营方式上,根据资产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主要采取委托公开招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实力、善管理的经营者实行委托管理、目标管理,以确保收入的稳定增长。三是转变经营性资产收入的用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维修基金制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发挥资产的效益。四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将新增资产配置纳入部门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为构建资源节约型*、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财政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推进资产管理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去年6月以来,中山市财政局组织全市201个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通过采取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存量情况,取得了四个方面的成效。

一是通盘掌握动态情况,为强化资产管理夯实了基础。着重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等11大类资产进行了清查统计,数据显示中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动产类资产总值约达19。93亿元,其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约6。9亿元,交通运输设备约3。8亿元,土地及房屋建筑物面积约2000多万平米。通过清查基本摸清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夯实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也为财政工作基础管理和基层建设提供实质性支撑。

二是突出创新方法手段,为推进资产管理改革搭建了平台。为确保资产清查的准确性和效率,市财政局专门为单位开发出集登记、统计、处置、审批等功能的行政资产实时管理平台。各单位可按统一模式进行实时资产管理及处置操作,以信息化手段有效地规范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流程,完善统一审批程序,提高资产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为推进资产管理标准化、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改革搭建了新的平台。

三是有效实现管理联动,进一步拓展了资产管理内涵。资产清查工作中形成的基础数据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审、资产管理、*采购等环节提供了比较可靠的审核依据,从而扩大了资产管理的内涵和作用,使之成为有效控制支出的重要手段,并初步实现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良好互动局面。

四是注重查找存在问题,进一步强化了资产管理意识。对清查过程中暴露的,如个别单位存在较大金额的资产盘盈盘亏情况,个别部门对日常资产管理重视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等当前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市财政部门采取量化考评的办法,利用召开清查 工作总结 会时机,以点带面,对资产日常管理好的26个单位进行表彰,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明确整改措施,清除资产管理的思想包袱和误区,进一步强化了单位的资产管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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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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