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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加气站设计规范
标准编号:GB 50156-2002
标准名称: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Code for design and co
nstruction of automobile gasoline and gas filling station
替代情况:GB 50156-1992
实施日期:2002-07-0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内容简介: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油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
我家附近要建个加气站和加油站建在一起,我想问下国家有什么规定里面提到要和民居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规定,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二级站埋地油罐距民用建筑物不小于11米,储气瓶距二类保护物距离居民小区不小于20米安全间距。小于这些安全间距的,均不符合相关安全距离要求。
扩展资料:
安全措施
1、防静电设施接地
加油站静电接地就是用导线将储油罐、输油管道、加油机卸油台等设施与大地相接,从而使导体电位接近大地电位,其中卸油地线应与防静电接地体等电位连结。显然,接地的目的是为带电体上静电荷向大地泄漏提供一条通道,以防止带电体上静电荷的积累或静电位的升高。
2、增加空气湿度
在加油站主要是给加油区、储油罐区、卸油区及油罐车等喷入水蒸气或洒水,使加油站区域的相对湿度保持在65%~75% 范围内。
3、掺杂降低电阻率
要有效地泄漏带电体上的静电,接地法只适用于带电的金属导体或静电导体和亚导体,而增加湿度又只对亲水性的带电介质有效。要有效地泄漏电阻率较高的静电非导体所带电荷,以改善其导电性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加油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建加油站和加气站应征得小区居民的意见
对于加油站周边建筑,国家有没有什么要求?
根据《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加油站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为50米,二级站与周边民用建筑安全距离(一类20米、二类16米、三类12米)。
1、一级站:即油罐容量在120立方及以上的,也可以目测,一般是8台加油机及以上的;(一般分布在高速及国道上)(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的话一般是几公里内都会受到影响的)
2、二级站:一般是6台加油机;(一般分布在省道及县道上)(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的话一般是两公里内都会受到影响的)
3、三级站:一般两台至6台加油机的;(一般分布在县道及县道以下的所有公路上)(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的话一般是一公里内都会受到影响的)
目前,加油站所采用的加油机的规模种类很多,从机械式、电子式直到电脑自动加油机。加油机的流量可分为50-60升/分和80-90升/分两种。
小流量的加油机适用于小轿车、面包车加油;大流量的加油机适用于大型客车和集装箱货车的加油。
各种加油机的基本结构(机械传动部分)是一致的。机械式和电子式的区别在于数字显示装置的不同,电子式的可与微机配合使用,达到自动操作的目的。
扩展资料:
安全措施:
具体措施
1、防静电设施接地
加油站静电接地就是用导线将储油罐、输油管道、加油机卸油台等设施与大地相接,从而使导体电位接近大地电位,其中卸油地线应与防静电接地体等电位连结。显然,接地的目的是为带电体上静电荷向大地泄漏提供一条通道,以防止带电体上静电荷的积累或静电位的升高。
要经常检查加油枪的接地和管道上法兰盘的连接情况,及时消除锈蚀,保证整个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8。注意: 当防静电、防雷和工频电气三个接地系统共用一个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的最小值选取,一般为4~ 108。
2、增加空气湿度
增湿主要增加静电沿绝缘介质表面泄漏,而不是增加静电通过的泄漏。增湿对于亲水性物质除能加快静电的泄漏,防止静电积累,还能提高爆炸性混合物的最小点火能量。在加油站主要是给加油区、储油罐区、卸油区及油罐车等喷入水蒸气或洒水,是加油站区域的相对湿度保持在65%~75% 范围内。
3、掺杂降低电阻率
要有效地泄漏带电体上的静电,接地法只适用于带电的金属导体或静电导体和亚导体,而增加湿度又只对亲水性的带电介质有效。要有效地泄漏电阻率较高的静电非导体所带电荷,只能靠降低它们的电阻率,提高导电性来解决,即向介质材料如燃油、塑料制品等添加能减少电阻率的杂质,以改善其导电性能。理论和实验表明,对于固体材料,当其电阻率降至1098cm 以下,就可有效地泄漏静电,防止静电的危险积累;至于液体,当其电阻率降至10108cm 以下,就可消除静电危险。市面普遍使用的抗静电剂,就属于化学掺杂法。抗静电剂具有较强的吸湿性和导电性,值得推广应用。
4、电离空气法
电离空气法是通过安装静电中和器,使空气发生电离,产生消除静电所必要的大量电离子(一般为正、负离子对)。电离空气法使用方便,又不影响燃油质量。
5、控制场所危险程度
在机动车加油站,主要应在封闭危险的空间安装通风装置,及时排出爆炸性混合物(如可能产生的油雾等),使混合物的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
6、人体静电防护
人体活动也是加油站静电发生源之一,由于人体带电的复杂性,所以应建立完备的人体防静电系统。这一系统可考虑由防静电工作服、鞋袜、地坪等组成,必要时辅以防静电腕带、手套、脚套、帽子和围裙等,还有工作台、座椅等都属于防静电系统范畴。这种整体的防护系统兼具有静电泄漏、中和与屏蔽作用。除了以上措施外,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的前提下,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程操作,这是防止静电灾害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各种正反事例反复印证着这条道理。
7、强化安全管控、教育
吸烟引发加油站着火爆炸事故均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加强对加油站人员的安全教育显得尤其重要。一方面,要开展经常性的油品知识学习,使工作人员能够了解各种油品的性质、特点和油蒸气爆炸极限,从主观上增强预防事故的意识。
同时,要利用吸烟酿成着火爆炸事故的典型案例,对加油站内部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吸烟对个人、家庭、单位、社会的危害性,提高责任感,自觉戒烟,或者不在加油站吸烟。另一方面,要加强站外周边人员和外来加油人员、司乘人员的管控,切实做好检查工作和监督引导工作,确保“站内”、“站外”安全。
8、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新建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对于未按标准建设的加油站,应及时查找施工过程中遗留下的事故隐患,并对照《规范》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如不合理的卸油、加油工艺系统、呼吸管道、油罐室安装的油罐、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以及热力、输油、电气共用管沟等。
最大限度地减少正常情况下的油气排放,防止不正常情况下的油气逸散、积聚和非爆炸危险场所向爆炸危险场所的转化。
9、严格控制火源
加油站是严禁烟火的场所,严格控制火源(火种)是消除事故隐患的必要措施。但部分加油站在火源(火种)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侥幸心理,对吸烟视而不见、视而不管,监督不力;对外部人员的管理,只有要求,没有检查,缺少必要的强硬措施,全凭外来人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外来人员在危险场所吸烟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情况如不改变,引发事故就会成为必然。因此,加油站内部应严禁携带存放火种,更要提倡加油站人员戒烟。
10、加强监督检查
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制度落实的保障。在内部人员相互监督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外来人员和客户的监督,在加油站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语,同时要求加油站人员要对客户进行口头提醒。在加油站进行施工改造时,要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别强调加油站不允许吸烟的道理和危害。
在施工过程中,要有专人在现场监督,特别在动火时,要严格控制范围,并对动火现场油气浓度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施工无事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加油站
城市规划设计中加油站规划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城市规划设计中加油站规划应该注意,加油站针对性不强 、管理尺度不一、可操作性较弱 、系统性不强四个方面。
扩展资料:
1、针对性不强
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上,国家和地方行业管理标准主要针对全国和全省范围,包括人口稀少、道路稀疏的边远地区,这些地区加油需求量较少,加油站的间距可以大一些,但不适合人口密度较大,村镇较密集,加油需求大的城市市域。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提出的加油站服务半径宜为0.9~1.2 km,仅适合土地开发较成熟的建成区,而对于大部分为农田和山地的城市郊区则不适用。
2、管理尺度不一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笼统地将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划定为0.9~1.2 km,与地方管理标准提出的在城区内繁华商业中心外围公路(道路)加油站半径一般控制在1.5 km以上的管理尺度不一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于选择。
3、可操作性较弱
因为加油站昼夜加油车次数与所在地段的加油需求、加油站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且主要取决于加油站所在地段的加油需求量,这些都是不确定因素,难以作为评定加油站用地规模的直接依据,管理者也很难按照规范的要求审批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4、系统性不强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从消防安全的角度对加油站的选址和内部布局提出了详细要求,但涉及加油站对环境、交通安全方面的影响要求较少,就加油站的规划管理而言,现有的规范和管理文件不系统、不全面,并缺乏统一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
加油站建设、设计和施工方案怎么做
详见《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2术语………………………………………………………(3)
3一般规定…………………………………………………(3)
4站址选择…………………………………………(3)
5总平面布置…………………………………………(4)
6加油工艺及设施……………………………(5)
9消防设施及排水………………………………………(6)
10电气装置……………………………………………(7)
11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7)
附录A计算间距的起讫点…………………………………(8)
附录C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8)
2术语
2.0.1加油加气站: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0.2加油站: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2.0.7站房: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8加油岛: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0.10埋地油罐: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口储罐
2.0.12密闭卸油点:埋地油罐以密闭方式接卸汽车油罐车所载油品的固定接头处
2.0.13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将汽油油罐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油罐车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4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到埋地汽油罐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3一般规定
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20<V<﹦180 V<﹦50
二级 60<V<﹦120 V<﹦50
三级 V<﹦60 V<﹦30
注:V为油罐总容积;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4站址选择
4.0.2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
4.0.4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级别项目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
其他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配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一般 不跨站 不跨站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不跨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注: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建规》的规定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民用建筑保护类型划分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式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6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5总平面布置
5.0.1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围墙
2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0.2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3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
3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沥青路面
5.0.4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有效设计不应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5.0.5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
2加油岛宽度不应小于1.2m
3加油岛上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5.0.8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8的规定:
表5.0.8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m)
设施名称 汽、柴油罐 密闭卸油点 加油机 站房 其它建、构筑物 燃煤独立锅炉房 燃油(气)热水炉间 变配电间 道路 站区围墙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汽、柴油罐 埋地油罐 0.5 - - - 4 5 18.5 8 5 - 3
通气管管口 - - 3 - 4 7 18.5 8 5 3 3
密闭卸油点 - - 5 10 15 8 6 - -
加油机 - 5 8 15 8 6 - -
站房 - 6 6 - - -
其它建、构筑物 - 6 5 - - -
燃煤独立锅炉房 5
燃油(气)热水炉间 5 - -
变配电间 - - -
道路 - -
站区围墙 -
注:1加油机与非实体围墙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2站房、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其它建、构筑物系批根据需要独立设置的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及加注间、小商品便利店等
6加油工艺及设施
6.1油罐
6.1.2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6.1.4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1.5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当油罐设在行车道下面时,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6.1.6油罐的顶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6.1.7对设在水源保护区内及建在地下建筑物上方的埋地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检测设施
6.1.8油罐的各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出油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6.1.9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到罐内距罐底0.2m处
6.1.10当采取自吸式加油机时,油罐内出油管的底端应设底阀。底阀入油口距罐底宜为0.15~0.2m.
6.1.11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帽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到距罐底0.2m处
6.1.12一、二级加油站的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工艺系统
6.2.1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卸油方式
6.2.2汽油罐车卸油宜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6.2.3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罐车上的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应装设手动阀门
2密闭卸油管道的各操作接口处,应设快速接头及闷盖。宜在站内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前设手动阀门
3加油站内的卸油管道接口、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设在地面以上
4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6.2.4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6.2.5加油站宜采用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配套加油工艺
6.2.6当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
6.2.7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6.2.8加油站的固定工艺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埋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在对钢管有严重腐蚀的土壤地段直埋管道时,可选用耐油、耐土壤腐蚀、导静电的复合管材
6.2.9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连通软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2.10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应埋地敷设,且不得穿过站房等建、构筑物。当油品管道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6.2.11与油罐相连通的进油管、通气管横管,以及油气回收管,均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6.2.14油罐通气管的设置,除应符合5.0.8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2管口高出地面4m以上
3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以上
4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5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6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7当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和加油油罐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尚应安装机械呼吸阀。其工作压力宜按表6.2.14确定
表6.2.14机械呼吸阀的工作压力(Pa)
工作压力设计使用状态 正压 负压
仅卸油采用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00~3000 200~500
卸油和加油均采用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1500~2000
9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9.0.2加油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9.0.10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2台加油机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2地下储罐须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米时,须分别设置
3一、二级加油站须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须配置灭火毯3块,沙子2m3
4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140的规定
9.0.12加油加气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雨水有明沟排到站外时,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
2加油站排出建筑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应内应分别设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
3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
10电气装置
10.1供配电
10.1.1加油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
10.1.3一、二级加油站的罩棚、营业室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10.1.4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加油加气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到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缘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2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10.1.5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内
10.1.6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10.1.7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10.1.9加油站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10.2防雷
10.2.1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10.2.2加油加气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的防雷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0.2.4埋地油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10.2.5当加油加气站的站房和罩棚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10.3防静电
10.3.1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直击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10.3.2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10.3.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10.3.4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11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
11.1采暖通风
11.1.1加油加气站内种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湿度庆符合表11.1.1的规定:
表11.1.1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泵房、调压器间、消防器材间、发电间 5
消防水泵房、卫生间 12
营业室、办公室、值班休息室 16~18
11.1.2加油加气站的采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在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独立的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燃气(油)热水锅炉,也可采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热水器采暖。当仅向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站房供暖时,小型锅炉、热水器宜设在站房内
11.1.3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2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接朝向加油机、卸油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3锅炉宜选用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
4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应高出屋顶2m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5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11.1.5加油加气站室内外采暖管道宜直埋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沙填实,进出建筑物处应采取隔断措施
11.2建筑物
11.2.1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它部分不得采用燃烧体建造
11.2.9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和小商品(限于食品、饮料、润滑油、汽车配件等)便利店等组成
11.2.10加油加气站内不得建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11.3绿化
11.3.1加油加气站内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附录A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A.0.1道路——路面边缘
A.0.2铁路——铁路中心线
A.0.3管道——管子中心线
A.0.4储罐——罐外壁
A.0.7加油机——中心线。
A.0.9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0.10埋地电力、通信电缆——电缆中心线
A.0.11建筑物、构筑物——外墙轴线
附录C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C.0.1重要公共建筑物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C.0.2一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物
9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10高层民用建筑物
11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它建筑物。
12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13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C.0.3二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l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筑物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
5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其它建筑物。
6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7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C.0.4三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
注:与上达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上述各类建筑物
简述饮食场所的安全消防措施
第一章 基本原则及概念
一、基本概念:
1、餐饮场所属于饮食建筑,按经营方式、饮食*方式及服务特点划分,饮食建筑包括餐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堂、自助餐厅等四类,各分类概念见文末附录。
2、按功能分区,餐饮场所主要分为用餐区域、厨房和辅助区域(库房等)。
3、饮食建筑按建筑规模可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并应符合表1.0.4-1及表1.0.4-2的规定。
注:表中建筑面积指与食品*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区域的建筑面积,包括用餐区域、厨房区域和辅助区域。
注:食堂按服务的人数划分规模。食堂服务的人数指就餐时段内食堂供餐的全部就餐者人数。
二、基本原则:
1、餐饮场所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饮食建筑设计标准》以及相应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餐饮场所包括单建的饮食建筑,也可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
3、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餐饮场所,除餐饮部分应符合饮食建筑的相关规范标准外,其他部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对于外*和集体用餐配送等情况,可视为无就餐空间的餐饮场所,可以参照餐饮场所厨房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5、餐饮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其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3.1、3.2)。参见:区别及概念: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
6、餐饮场所附属自用的办公室、店铺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餐饮场所的定性。
7、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4.9),具体要求详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8、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4.1.3)
注: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不再属于单纯的商店营业厅场所,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适应《建规》5.3.4所述的商店营业厅场所)。
第二章 建筑层数
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章确定。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6)
第三章 建筑布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宜符合表4.1.4的规定。(4.1.4)
注1:表中所示面积为使用面积。
注2: 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饮食建筑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等的餐馆,厨房区域和食品库房面积之和与用餐区域面积之比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4.3.10)
注1: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2.3条第5款要求,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可以在整个厨房区域设置防火隔墙,也可以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有明火的热加工间范围内设置防火隔墙。
注2:对于采用电加热的无明火的敞开式、明档类厨房可以不受此限制。
三、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6.2.3)
四、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间)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4.3.11)
五、大型和中型商场内连续排列的饮食店铺的灶台不应面向公共通道,并应设置机械排烟通风设施。(4.2.11)
六、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8.3.6)
七、超大城市综合体中,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 ,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公消〔2016〕113 号)
八、餐饮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5.4.12、5.4.13)
九、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5.5.14)
十、宿舍建筑内不应设置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5.1.3)
十一、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其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4条至第4.0.9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中,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5.0.10)。注:“本规范”为《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十二、地下车站范围内严禁设置娱乐设施和餐饮类设施。(11.0.10)
十三、汽车加油加气站站房可与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的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合建,但站房与餐厅、汽车服务、锅炉房、厨房、员工宿舍、司机休息室等设施之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12.2.12)
十四、农家乐(民宿)建筑中,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²。(第十条)
十五、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4.2.3
第四章 安全疏散和避难
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应参照《饮食建筑设计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章确定。
一、厨房区域各类加工间的工作台边或设备边之间的净距应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防火疏散宽度的要求。(4.3.6)
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8.1.2)
三、用餐区域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1.2的规定。(4.1.2)
注:快餐店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减少。
四、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4.1.3)
五、餐饮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5.5.17规定,其中: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具体要求详见《规范》图示5.5.17,以及专题讲解:消防安全疏散详解-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
第五章 消防设施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餐饮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动灭火系统:
1、单、多层商店建筑中,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4)
2、高层餐饮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的餐饮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3)
3、以上情况,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8.3.11)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8.3.11)
注:对于外*和集体用餐配送等情况,可视为无就餐空间的餐饮场所,宜参照本条文要求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餐饮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2、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四、防烟排烟系统:
餐饮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8.5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具体设置要求应依《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章要求以及《饮食建筑设计标准》要求设置。其中:
1.1、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系统。(10.3.1)
1.2、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应设置供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5;用餐区域应设置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5.3.7)
1.3、小型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用餐区域,宜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10lx;(5.3.7)
1.4、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贵重物品区域和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其启动时间不应大于0.5s。(5.3.7)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具体设置要求,应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确定。
3、商店、餐饮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7.5.2-12)
六、灭火器:
1、餐饮建筑及餐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
1.1 建筑面积在200㎡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1.2 建筑面积在200㎡ 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和厨房,可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2、灭火器的具体设置要求,应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确定。
七、其他:
1、厨房区域加工*区(间)的电源进线应留有一定余量,配电箱应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电气设备、灯具、管路应有防潮措施。(5.3.9)
2、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9.3.12 )
加油站的规划设计条件
加油站选址及规划设计要求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新建加油站选址及规划设计工作指引,请遵照执行:
一、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
三、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组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未设有辅道或永久性中央分割带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路方向延伸100m范围、向次干路方向延伸60m范围、向支路延伸30m范围、立交桥与连接道路相交点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50m范围内,不应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三)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出入口应大于50m。
四、加油站的油罐、加油站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附表的规定。
五、加油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附表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二)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附表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三)面向进出口通道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附表: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加油站与居民住宅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国家标准,城市里的加油(气)站距离一般民用住宅至少都应该在10米以外。
对不同级别的加油站与不同保护类别的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都有严格的规定,规模最小的加油站与保护类别最低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最低不能小于10米。
国家质检部门也曾明确规定,二级加油站(储罐容积在31~45立方米)的油罐离居民区的最小距离应在12米以上;三级加油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30立方米)的油罐离居民区至少在10米以上;一级加油(气)站一般都不设在市区,而对加油站与学校、体育馆、医院等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要求更高。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百姓热线在此希望加油站的经营者能够从大局出发,将布局在小区里的站点尽快搬迁到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还小区居民一个洁净安全的生活环境,为和谐社会尽一份责任,让小区居民住得安心。
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①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③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④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⑤厂房;⑥仓库;⑦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⑧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⑨可燃材料堆场;⑩城市交通隧道。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不适用范围: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①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②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5、《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6、《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7、《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9、《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12、《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不适用范围: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1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7、《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1日
1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
19、《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2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21、《地下及覆土**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日
22、《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
2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24、《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25、《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27、《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
2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30、《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94
施行日期:1994年9月1日
3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32、《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
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3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施行日期:2007年4月1日
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3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
施行日期:1997年8月1日
3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37、《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98
施行日期:1999年4月1日
38、《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3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
40、《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
4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05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4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
施行日期:2005年8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4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44、《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45、《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90
批准日期:1990年9月10日
46、《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2003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1日
47、《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6:2004
施行日期:2004年2月15日
48、《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69:2004
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49、《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技术规程》CECS 187: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50、《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89: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1月1日
51、《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2006
施行日期:2006年8月1日
52、《旋转型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13: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53、《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
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55、《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CNG加气机与加气站内房屋的安全间距
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安全距离为30-50米。
与国外CNG加气站相比,我国CNG加气站现阶段普遍存在占地面积较大,布置较松散的问题。国外CNG加气站一般占地1~2.5亩,国内一般占地3~5亩。其主要原因与建设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有关。随着我国城市CNG建站的增多,选点较困难,土地投资增加的问题日益突出。在确定安全间距时如何既能确保安全又能全理用地。本文拟在比较我国内外标准的基础上浅谈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国内外标准概况
CNG加气站的各种安全间距主要包括站内设施间的间距和站内设施与外部设施的间距。从投资看,总希望布置紧凑以减少投资;从安全看,又希望加大间距以减少偶然事故可能产生的灾害及影响。对此,我国相继实施的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5013和石*业标准SY0092均有明确规定,与美国、新西兰等这方面标准相比,在CNG加气站安全的规定上有以下不同:
一是间距涉及的范围不同。国内标准主要针对固定座机式CNG站的间距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国外规范还对母子站建设、CNG站和加油站同站布置等相关内容的间距有明确要求。
二是间距的大小不同。国内标准间距偏大,尤其是站内设施和外部设施间的间距偏大(参见表1~2)。例如CNG站与重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间距国内标准SY0092和DB51/5013分别规定为30米和50米,而国外标准则不超过10米。
表2 新西兰标准NZS5424规定最小间距的部分内容
内容设施与建筑物最小间距(米)与4hFRR墙的间距(米)外部设施名称及间距
储气装置1100m3及以下2.51.0 与受保护场所间距3~5米
与汽油等液体燃料储罐5米
1100~2450m34.01.0
2450~24500m310.01.0
CNG加气站 与任何火源不小于3米
与建筑物通道不小于2米
与公路边不小于4.5~6米
与加油间距不小于3米
三是间距的起算点不同。国外标准和国内SY0092均以储气瓶、压缩机、售气机外缘为起算点,而DB51/5013则是以压缩机、储气房围墙作计算起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间距。
正是这些差异决定了国内CNG加气站建设选点困难,特别是大城市建站时土地费用增加较多,矛盾更加突出。为了满足城市车辆燃料补充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在大城市不建CNG加气站是不可能的。那么,能否减小间距笔拟谈以下看法。
二、认识及建议
1.国内CNG加气站的安全间距规定有待适当减小
从CNG加气站天然气扩散到着火浓度下限(约5%)的扩散间距看,扩散距离与天然气量、风速、地形等多个条件有关。天然气比重轻,在CNG加气站在正常情况下,天然气泄漏排放量很少,会很快向上扩散,事故机率极低。我国炼化行业规定的这类轻气体通风良好的危险区域仅是向上7.5米,向下及向左右4.5米(参见图1)。
从燃烧的直接着火范围看,CH4+2O2→CO2+2H2O甲烷完全燃烧前后气体摩尔数不变,只是因温度上升体积膨胀约(1500+273)/(20+273)≈
6倍。假定10立方米天然气大气中燃烧呈球形膨胀,直接着火半径仅为6.7米(因为1/2×4/3×/πR3=10×6×(1+9.5)。相对而言0.125立方米LPG的直接着火燃料范围约15米。
从防爆看,CNG气瓶爆炸的危害范围虽可达几十上百米,但CNG气瓶的爆炸事故是应该杜绝发生的,CNG加气站还可用防爆墙、防爆拦等加强安全。
因此,笔者认为安全间距的规定既要确保安全又要合理用地,应以技术安全为主而不是单纯以距离来确保安全。建议技术安全重点为三方面:一是合理设计和合理施工,二是使用上严格火源管理和减少天然气泄漏量,三是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杜绝储气瓶爆破事故的发生,必要时采用防爆墙栅等。在此基础上对国内现有规范安全间距适当减小的是可行的,国外规范在这方面更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2.国内规范有关安全间距部分内容有待完善,特别是内容与范围有待增加
CNG加气站与加油站同站建设能更好地为车辆服务。国外早有应用,国内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也在不断增多。但因缺乏这方面的明文规定给建设审批带来了诸多不便,国外规范规定有油罐与压缩机、储气瓶、售气机间距不小于5米;加油机和售气机相距不小于3米的规定。这与我国GB50156规定的油罐和其他设施应相距5米,加油机和其他设施应相距5米也无大的差异,建议可借鉴采用。
类似地,母子站建设,CNG加气站的压缩机和控制室、储气瓶间与相邻建筑等问题也有待详细的说明。而象DB51/5013规定的调压装置和压缩机房、控制室相距6米,与充气台、储气库相距8~10米,条文解释仅是为减少调压的滞后性,不应作安全距离规定的内容。
总之,CNG加气站安全间距的规定既要确保安全又要合理用地,建议国内组织专家在这方面作进一步论证,对国内现有规范修订完善,以满足我国CNG加气站建设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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