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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更新:2023年02月19日 20:35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第三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
(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息不得少于2次;
(三)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发放科普资料、张贴科普海报、举办科普讲座或者通过学校、社区、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公众宣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科学知识,加强与公众互动。第十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决定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题和可以报名的公众范围、报名办法,通过网络平台和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受教育水平、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从报名的公众中选择参加会议或者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并在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通知拟邀请的相关专家,并书面通知被选定的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记录,整理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座谈会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座谈会纪要和专家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各种意见。

什么是环评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遵循一定的程序,参与与其环境权益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促使制定规划或者审批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包括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并对每种形式的具体实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同步公开:

1、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息不得少于2次。

3、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4、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

以上内容参考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环评登记备案完成后多久才出批复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评公示需要20个工作日。一般次月可以拿到批复文件。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环评报告书公共参与那部分必须有网络公示吗

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企业环评公示可以在*网站、行业网站或者地方门户网站、报纸、媒体上进行公示。当前在*网站、报纸和媒体公信力是较强,但是公示流程复杂,报纸和媒体还会收取高额的费用。在不影响公示的情况下,可以到行业网站上公示,自行注册、自行发布,几分钟就可以完成公示߅和其他官方的网站或者媒体有同样的效力。国内公示比较多的网站如,环评爱好者、环评论坛、易环评、第一环评等网站,前两者为论坛,后两者为行业网站.登报可以直接在*支付宝或者微信小程序上操作,在支付宝首页搜:跑政通,里面省级市级报纸都有价格很详细,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报纸。价格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国家环保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属于法律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属于法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和开发活动,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的法律制度。

高铁二次环评后多久可批复

60天以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高铁二次环评公示需要20个工作日,批复的文件需要等到公示后的次月才能拿到所以会在60个工作日内拿到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拿到后就会给安排接下来的工作。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要求,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掌握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等,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的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内容

1、环评报告书

根据《环评法》第17条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环评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1999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了环评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必须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填写。其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评价适用标准;

(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5)环境影响分析

(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7)结论与建议

以及预审意见、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审批意见。

同时,报告表应附的附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1~2项进行专项评价。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登记表只需建设单位简单填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其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及规模、原辅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围环境简况、生产工艺流程简述、拟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1、公众参与的一般规定:

根据《环评法》第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上述规定表明:

⑴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范围:规定需进行公众参与的只限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类的项目不特别要求进行公众参与工作。

⑵ 公众参与组织者:负责进行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而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单位;

⑶ 公众参与时机:组织进行公众参与的时间是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⑷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由建设单位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如召开座谈会、发调查函等)征求公众意见,给建设单位以比较多的选择途径。

(5)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地位: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从法律上确认了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一个附件,没有这一附件,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应当被视为完整的文件。

2、环境信息的公开

(1)负责信息公开的主体:(《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7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2)环境敏感区项目的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8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①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③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④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⑤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⑥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3)信息公开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9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③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④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⑤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⑥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⑦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⑧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4)信息公开的途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10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①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②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③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5)信息公开的简本:(《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11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①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②*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③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④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三、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

1、避免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的有关规定:

根据《环评法》第1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2、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的环评

根据1998年的《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31条规定: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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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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