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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温袋品牌排行榜 山西高温补助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更新:2023年07月28日 14:59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山西高温袋品牌排行榜 山西高温补助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山西高温袋品牌排行榜 山西高温补助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山西高温补助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一、山西高温补助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三伏天”气温高、气压低、风速小,人人应注意防暑降温。然而,“三伏天”仍有劳动者坚守工作岗位,比如室外工作的建筑工地 农民工 、室内工作的司炉工等。 按规定,高温工作者可领高温津贴,那么,天多热算高温?省人社厅明确,结合山西省气象特点,每年6月、7月、8月3个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领取高温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40元。 二、谨防高温津贴发放三种误区 近年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专项督查发现,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常进入3种误区。 一种情况是,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 比如,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冰糖、绿豆汤等防暑降温物品,标准是每人每天10元,即每人每月300元,看起来超过240元标准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按照规定,企业应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等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二种情况是,认为职工少启兄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故不发高温津贴。 比如,企业巡检工,大多时候在空调房里工作,只有少数时候才到高温环境中巡检。企业旁配因此认为,公司巡检工不享受高温津贴。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企业的这种做法也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企业应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企业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企业不能完全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运旁指含33℃),就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高温津贴计算在 最低工资标准 内。 山西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太原市六城区等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达1620元。有企业负责人表示,公司效益虽然不好,但已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并且算上高温津贴,员工 工资 也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报酬,不包含 加班工资 、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企业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声称其工资待遇已达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省人社厅明确,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 。此外,山西省各级 劳动监察 机构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在山西,如果说温度超过了35℃以上工作的话,那么不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将其降到33℃以下,就需要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方面的补贴,并且这个高温补贴是属于收入当中的一个部分,也就是需要缴纳税收的。

高温+雷雨,山西最高气温36℃,高温下如何注意避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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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已经来临了,很多地方都是35度以上的高温,很多地方甚至达到了40度。在高温天人们都觉得闷热,如果长时间在这种环境下,或者是在室外,很容易中暑,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注意避暑呢?

一,减少外出,如外出做好防护。

现在孩子们已经放暑假了,所以如果孩子还小,比如是上幼儿园的小孩子,我们可以尽量避免在中午时分外出,可以选择在家里玩玩具,看绘本等。如果是稍大一些的孩子,需要出去上培训班,要戴上防晒帽,或者撑防晒伞,如果孩子不排斥,可以涂抹防晒霜。大人如果要外出工作,也要特别注意晒伤,涂抹防晒霜的时候要注意防晒霜的防晒指数,另外开电瓶车上班的人可以穿上冰袖,防晒衣等,另外还可以戴墨镜,以防光的直射。

二,以防为主,增加避暑药物。

天气炎热的时候我们要多喝白开水,另外像冷饮,奶茶之类的糖分的含量非常高,对健康是十分不利的,虽然可以得到一时的快乐,但是我们还是要控制自己,不要喝太多的饮料。其次,可以在办公室和家里准备一些十滴水,仁丹等避暑药物,以防万一。然后其实为了清凉避暑,我们可以在家里*绿豆汤,水晶裤闷糕,银耳汤等,这些甜品做起来并不难,吃起来也是美味可口,不比外面昂贵的冷饮差。

三,对送外*者,环卫工人等给予一定的帮助升芹。

高温天最辛苦的就是室外的工作者,在白领吹着空调的时候,他们正在烈日下努力干活。我们可以给他们设置一些休息点,在休息点提供免费的白开水。另外平时我们不要对他们过于苛胡笑弯责,像外*推迟送了几分钟,这些也不是他们所预想的。

高温天我们要注意劳逸结合,也不要过多地依赖空调,在清晨或者傍晚可以适当地运动。

山西发布高温橙色预警,覆盖范围包含哪些地区? - 百...


山西高温袋品牌排行榜 山西高温补助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今日, 山西省运城市正式发布了高温橙色预警,山西省运城市的永济县、平陆县、稷山县、夏县县、新绛县和盐湖区都在覆盖范围内 ,所以上述几个地方,在未来几日内会持续出现高温天气,而且最高气温将在二十四小时内上升至至少37℃。

首先,今年全国各地的天气都不怎么好,内陆地区大部分城闷雀档市都有高温预警,例如贵州、四川、湖南等多个省份,就先后发布了高温黄色蚂乱预警,所以说今年的高温其实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是存在的,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已。

另外,今年很多地方还存在着洪水灾害,尤其是贵州省内的一些小县城内,接连下暴雨导致路面积水严重,很多地方的人行道都已经被洪水淹没了。除此之外,河南省的部分地区也是受洪水灾害岁运严重,而且在洪水退去以后,接踵而来的就是高温天气,实在是令人后怕。

其次,山西省本身位于我国的内陆地区,其地势跟河南省其实是差不多的,所以山西省前段时间,多多少少也是受到了降水的影响的,只是程度远远没有河南省和贵州省这么严重而已,但是山西省此次的高温预警,却是比河南省和贵州省更严重的,毕竟贵州省和河南省都是黄色预警,山西省运城市直接发布了橙色预警。

最后,受到本次山西省运城市的橙色预警警告的地方比较多,几乎是覆盖了运城市百分之八十的地区,所以运城市的这些地方的公司,都纷纷开始放“高温假”了,*也发布了通知,希望大家无事就不要出门,尤其是家里有老人和小孩的,在太阳比较大的时候,有空调设备的尽量都打开,免得老人小孩中暑。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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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人社厅发〔2013〕4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经省*研究同意,现对我省兆粗高温津贴计算方式和发放标准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从2013年起,高温津贴发放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晋人社厅发〔2010〕99号)规定的按天计算改为按月计算。结合我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御橘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以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保证其设计符镇猜团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三)对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等不同的高温作业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五)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七)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八)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和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时对其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九)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Ⅲ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

(十一)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时间: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七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高温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八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二)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暑降温的宣传教育,组织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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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山西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为6月份至8月份,具体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来看看《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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