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一点 > 教育资讯 >高考政策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最新

更新:2023年02月20日 20:01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最新,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扩展资料:

流程:

1、招标人(即业主)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要)。项目审批或备案后,招标人开标项目实施。

2、招标工作启动。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但备案程序较为繁琐),多数为招标代理机构(即招标公司)承担招标工作。

3、招标公司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标策划。即确定:招标进度计划,采购时间,采购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采购质量要求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最新招标投标法全文(2019有效)?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能够充分体现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招标投标法发展历程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对一些适宜承包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试行招标投标,自此招标活动从建设工程开始试点,逐步推广到了机电设备进口、科研课题、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

      1984年11月20日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标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1997年,原国家计委制定并发布了《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指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及工程总承包单位,除有特殊情况或要求外,都要实行招标投标。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正式施行,确立了招标投标基本法律制度。这一法律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正式进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是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推动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修正。

      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纷纷出台,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2019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 8 章,94 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 58 条,增加 28 条,删除 2 条,维持 8 条不变。 
二.《招标投标法》主要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可以简单概括为:基本原则、两个组织、三大管理、三大责任。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两个组织是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三大管理是程序管理、结果管理和投诉管理;三种责任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三.《招标投标法》的条文特点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68条,其中第一、第五、第六章分别是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三、四章是程序规则的重点。

       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按其工作顺序依次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定标)。《招标投标法》的程序规则条文亦是依次展开。“招标”单列在第二章,其规范的主体是招标人;“投标”单列在第三章,其规范的主体是投标人;第四章是“开标”、“评标”和“中标”,其规范的主体是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

四.招标投标法条文的层次性

      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文有不同的适用层次。该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招标投标活动中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二个层次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三个层次是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中条文中有12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15条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中有3条针对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强制性条款。所谓强制性条款就是采用“不得”、“必须”等法条用语,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有个人意思表示,但法律也考虑到了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做了区别规定。

       法律重点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管理和规范,即对于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使用标准文本、资格预审提交时间、文件修改后重新招标、专家确定、公示等环节;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对使用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重点管理,这类项目的重点管理表现在选用招标形式、组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三个环节,对于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由市场规范。
 五.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

       我国在起草《招标投标法》时,曾考虑将传统意义上的*采购纳入《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内,同时将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从采购主体、采购对象和采购资金三方面进行重构。但是,在1999年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招标投标法(草案)》时认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问题较多、影响较大,迫切需要实习规范化的招标投标制度,因此应明确将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招标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1章第3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制度及其范围,这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依法必须招标,是指法律规定符合某些类型和 资金来源范围的采购项目,达到一定数额规模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5月1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2000年3号令)。2018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对《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3项内容做了解释性规定。2018年6月6日,国家发改委又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再次放宽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2019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的《征求意见稿》拟再次放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招投标法2019年最新版,第二次平均值之后合格不足三家合法吗?

合格不足三家,这是合法的。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我的理解是可以小于等于三家的),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计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投标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资金的项目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或者公用事业项目,应当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发展计划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批准。第五条 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和货物采购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程序按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执行。第六条 依法必须审批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拟定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事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后,审批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经核准的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需作改变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获批准,已取得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等有关批准文件;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准;
(四)建设项目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投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第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省人民*确定的重点项目,应当在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条件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四)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拟使用的评标专家符合有关规定。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七日前,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省内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向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截止日期,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声明。第十二条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资格;
(二)资质等级;
(三)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状况;
(四)近三年来履行类似合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是否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为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二)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和开标地点;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文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五)投标价格要求及计算方法;
(六)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项目的标段和工期;
(七)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对项目资金的来源和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情况作出说明。*投资和*融资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最新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最新”相关推荐

每周推荐

成都购房新政策解读

成都购房新政策解读

时间:2023年02月09日



最新文章

南京二师属于什么档次

南京二师属于什么档次

时间:2025年11月30日
公司介绍  联系我们
  鲁ICP备2021028409号-10

好一点 淄博机智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警告: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