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一点 > 教育资讯 >高考政策 >正文

何为渣土消纳费

更新:2023年02月21日 03:00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何为渣土消纳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何为渣土消纳费

何为渣土消纳费

渣土消纳费就是建筑垃圾找地方顷倒要支付的费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行政许可的条件:

1、渣土消纳场所土地用途证明;

2、经营性渣土消纳场所需要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

3、具有垃圾渣土处置方案;

4、有渣土消纳场的坐标图、场所布局图;

5、具有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作业、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

6、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7、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运行;

8、具有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这些显然不是定额包含的内容,一般来说,定额都不包含垃圾清运费的,渣土消纳规范化工作是为了渣土的乱倒乱卸现象,保持市容环境的措施。是另外计取的。

扩展资料

处理方法

1、利用废弃建筑混凝土和废弃砖石生产粗细骨料,可用于生产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砂浆或制备诸如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粗细骨料添加固化类材料后,也可用于公路路面基层。

2、利用废砖瓦生产骨料,可用于生产再生砖、砌块、墙板、地砖等建材制品。

3、渣土可用于筑路施工、桩基填料、地基基础等。

4、对于废弃木材类建筑垃圾,尚未明显破坏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于重建建筑,破损严重的

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

5、废弃路面沥青混合料可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再生沥青混凝土。

6、废弃道路混凝土可加工成再生骨料用于配制再生混凝土。

7、废钢材、废钢筋及其他废金属材料可直接再利用或回炉加工。

8、废玻璃、废塑料、废陶瓷等建筑垃圾视情况区别利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垃圾



渣土消纳费属于哪个措施费

渣土消纳费属于措施费:消纳费是指施工现场垃圾清运渣土交纳的费用。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借: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渣土运输只是装车外运,两个概念。定额中渣土外运只是外运的费用,并不包含消纳费用。但是实际上不管自己外运或雇人外运,都要交消纳费。可以根据实际发生与定额对比,定额不够可以以实际发生签证计取。

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倒。

(二)禁止在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和渣土;秸秆、箱筐等体积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长、大废弃物,应当破碎后再倾倒。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设施,不准拆移、损毁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等。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需要在街巷、道路两侧临时堆放渣土,必须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堆放。渣土较多,占地面积较大的渣土堆放现场,应当由堆放渣土的单位设立明显标志,并派人管理。

什么叫渣土消纳场

渣土消纳场就是渣土处理的场所。
渣土消纳是指渣土运出交给垃圾处理部门并交纳一定费用,渣土运输只是装车外运,两个概念。定额中渣土外运只是外运的费用,并不包含消纳费用。但是实际上不管自己外运或雇人外运,都要交消纳费。可以根据实际发生与定额对比,定额不够可以以实际发生签证计取。

渣土只是建筑垃圾的一种。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渣土车,也称拉土车、运渣车,不是特指哪一种车,而是指车辆用途是运送沙石等建筑料的卡车。2014年国家下发关于渣土车改造文件,全国范围开始实行。

渣土车比较常见的有:大型翻斗车、大黄蜂等。多为大型载重卡车,一般城市在白天是不允许此类机动车在市区内运行;另外渣土车体积庞大,驾驶室高,存在很多视觉盲区。

扩展资料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2005年颁布的一项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适用原则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具体规定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渣土清运费国家标准

渣土清运费国家标准:一标准车500。

8 月 1 日起,*指导价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取消,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列入*定价管理事项,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将规范。

通知指出,取消*指导价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实行*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

在*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协商确定,不再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通知强调,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其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用由实行*定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管理。业主可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或自行处理装修中产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

此外,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列入*定价管理事项。通知指出,装修保证金不属于价格管理范畴,不得按*定价事项进行管理,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按有关保证金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为保障居民和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收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适用于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将住宅业主、使用人对住宅(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除外)装饰装修产生的居民非生活垃圾,从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等居住区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运至消纳、综合利用设施并完成处置所收取的清运、处置等费用。

清运费的定价形式。本市清运费收费标准实行*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制定、调整本市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所在区域运输、处置成本等因素,在不超过全市清运费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调整本区域清运费的最高收费标准。

清运费的计价方式及收费标准。清运费收费标准按首次装饰装修、非首次装饰装修分档计费。清运费由基本面积清运费和超基本面积清运费两部分组成。

清运费的收费主体为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亦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等居住区管理单位代为收取清运费,采取委托代收的,双方应书面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办费用等有关事宜,同时代办费用不得转嫁给第三方。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卫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权实行规模控制、有偿使用制度。第五条 本市对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行收集、运输、消纳联单制度。第六条 为规范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管理,本市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费实行*指导价,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提倡单位和个人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是指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拆迁、物业服务等单位。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向市环卫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指导价格,在工程建设预算中专门列支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在工程开工前存入专用帐户,并接受市环卫管理机构监管。
未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的,市环卫管理机构不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第十一条 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填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联单,分别提交运输单位、消纳场、环卫机构。第十三条 各类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二)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CJ146-2004)相关要求文明施工;
(三)在工地出入口设置不小于规定面积的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备;
(四)驶出工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进行冲洗,保持车容整洁,轮胎干净,防止污染路面。第十四条 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由市环卫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调度。第十五条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处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社区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临时堆放,由社区统一处置。第三章 运输单位管理第十六条 市人民*根据本市建筑市场实际,确定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权发放数量,采取公开拍*、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程序、标准、经营期限等事项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市环卫管理机构向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权的单位发放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市环卫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行业标准,加强日常监管,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第十八条 运输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消纳场处置,并取得消纳场出具的消纳结算凭证。第十九条 运输单位凭市环卫管理机构确认的联单和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结算凭证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结算费用。第二十条 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统一悬挂专段牌照;车身统一颜色,并且喷有公司名称及编号标识;
(二)运输车辆应当使用密闭装置,装载时做到装载适量(不超出车厢上沿部分),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运输车辆应加装建筑垃圾运输管理GPS全球定位监管系统;
(四)市环卫管理机构制定的其它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文件,对运输车辆予以办理过户、变更、密闭、抵号等手续。

渣土消纳放入工程费税点

公路施工的土方属于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方式的增值税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方式的增值税税率9%
渣土消纳场就是渣土处理的场所。渣土消纳是指渣土运出交给垃圾处理部门并交纳一定费用,渣土运输只是装车外运,两个概念。定额中渣土外运只是外运的费用,并不包含消纳费用。

已批准我公司渣土消纳场,后又把我关停了四年了什么补偿也没有,我该怎么办?

渣土消纳场就是渣土处理的场所。渣土消纳是指渣土运出交给垃圾处理部门并交纳一定费用,渣土运输只是装车外运,两个概念。定额中渣土外运只是外运的费用,并不包含消纳费用。但是实际上不管自己外运或雇人外运,都要交消纳费。可以根据实际发生与定额对比,定额不够可以以实际发生签证计取。
渣土只是建筑垃圾的一种。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渣土车,也称拉土车、运渣车,不是特指哪一种车,而是指车辆用途是运送沙石等建筑料的卡车。2014年国家下发关于渣土车改造文件,全国范围开始实行。
渣土车比较常见的有:大型翻斗车、大黄蜂等。多为大型载重卡车,一般城市在白天是不允许此类机动车在市区内运行;另外渣土车体积庞大,驾驶室高,存在很多视觉盲区。

倒渣土的地方叫什么

渣土消纳场。

渣土消纳场就是渣土处理的场所。 渣土消纳是指渣土运出交给垃圾处理部门并交纳一定费用,渣土运输只是装车外运,两个概念。

定额中渣土外运只是外运的费用,并不包含消纳费用。但是实际上不管自己外运或雇人外运,都要交消纳费。可以根据实际发生与定额对比,定额不够可以以实际发生签证计取。

渣土只是建筑垃圾的一种。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渣土车,也称拉土车、运渣车,不是特指哪一种车,而是指车辆用途是运送沙石等建筑料的卡车。2014年国家下发关于渣土车改造文件,全国范围开始实行。

渣土车比较常见的有:

大型翻斗车、大黄蜂等多为大型载重卡车。

一般城市在白天是不允许此类机动车在市区内运行;另外渣土车体积庞大,驾驶室高,存在很多视觉盲区。

西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气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措施。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六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实行申报制度。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市辖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处置,对不予办理处置的,应书面答复。第七条 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回填基坑、洼池的受纳单位和个人须到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安排调度。跨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调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要求设置围栏、围板或围墙;
(二)物料应堆放整齐;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地表要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上道行驶不得污浊路面;
(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防溢漏、防扬尘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九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与承运任务相适应的条件,运输车辆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及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有专用车辆运输。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具备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第十一条 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应向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核定。市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对不予办理的,应书面答复。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和处置场地。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并按指定的处置场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撒漏。严禁无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车辆承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证不得伪造、出借、涂改、转让和**。第十四条 设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国家环境保护及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利用原则,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标准的制定、调整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何为渣土消纳费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与“何为渣土消纳费”相关推荐

每周推荐

成都购房新政策解读

成都购房新政策解读

时间:2023年02月09日



最新文章

公司介绍  联系我们
  鲁ICP备2021028409号-10

好一点 淄博机智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警告: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