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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箱的规范规定

更新:2023年02月23日 13:46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信报箱的规范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信报箱的规范规定

信报箱的规范规定

智能信包箱通用技术条件——以河北省地方标准为例5规格尺寸5.1智能信报箱格口总数为组合安装的各格口箱格口行数和列数乘积的和。5.2格口箱最上层格口顶部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800mm,底部与地面距离宜为1500mm~1600mm;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宜小于150mlm。

5.3格口箱应安装底座,底座高度宜为150mm,底座上可配有叉车孔。5.5各类包裹格口可动态调整,包裹格口尺寸高度之间宜形成一定的倍数关系。5.6邮件格口根据放置方式不同,分为横排式和纵排式两种规格;邮件格口放置方式根据用户投递需要确定。邮件格口内空间最小尺寸、投递口高度和宽度参考住宅信报箱GB/T24295-200

9.。5.7格口箱外形尺寸5.7.1邮件格口箱的外形及尺寸见图1和图2。

南京市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邮政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政策支持,引导、扶持快递企业发展,支持快递服务网络点建设,提升快递服务水平。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邮政服务实施,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快递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快递企业规范化运作。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设立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快速、准确、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邮政、快递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并有权对破坏邮政、快递设施以及危害邮件、快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第六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市邮政业发展规划,明确邮政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编制快递服务发展规划和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市、区人民*应当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合理安排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统筹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第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将配套建设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规模、建设及移交等事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的内容。

第九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原地重建;确需异地重建的,应当就近重新设置,并保证不少于原有面积,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重新设置的费用和其他补偿费用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承担。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邮政企业就过渡场所进行协商,确保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运转。

未对邮政设施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征收。第十条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含农村社区设立村邮站或者确定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负责本地邮件的接收和代转。未设置固定邮件接收场所的,由村民委员会含农村社区代为接收邮件。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地区村邮站运行管理,村邮站运转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邮站纳入社区村便民服务平台,提供快递包裹自提、小额存取款等服务。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未设置信报箱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会同邮政企业组织补建,所需费用由市、区人民*承担。

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产权人负责,所需费用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依法列支。信报箱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城镇居民住宅区,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策前,应当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七日,征求业主意见。争议较大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市、区人民*对住宅区进行改造、出新时,可以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

市、区人民*支持、鼓励企业采用平台共用开放模式,设置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住宅区规模等制定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的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批准后,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纳入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组织制定。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规范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引导、督促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运营单位加强服务管理。

河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市场、安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邮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邮政设施建设,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鼓励快递企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件、快件收寄和运递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邮政业发展规划、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由有关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内容,明确独立占地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快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的位置和规模,保证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业发展的需要。邮政运输网络建设应当纳入地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和村庄规划。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村镇建设,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同时规划、设计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同步建设、验收。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应当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扩建或者重建。

农村居民集中的区域应当设置邮政局所等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火车站、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公众服务场所,应当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第八条 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由*统建的,邮政企业按规定无偿使用;由其他方出资建设的,邮政企业以建筑安装成本价购*或者优先租用。

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划拨,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划拨的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城市街道、商业区、社区等位置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邮政便民服务站等邮政设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建设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给予支持,在乡镇人民*所在地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保障村村通邮。邮政企业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妥收妥投协议,支持、指导村邮站建设。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或者将自办邮政普遍服务场所转为代办的,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邮政企业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信报箱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信报箱的规格和样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没有信报箱设计或者不符合信报箱设计规范的住宅工程,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信报箱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范围,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的,不予通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城镇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根据用邮情况自行负责补建,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补建,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信报箱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信报箱的管理、维修和更换,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湖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和促进快递服务发展,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邮政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保障的重要公益性服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给予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重点扶持农村和交通不便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快递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促进和规范快递服务发展。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保障寄递安全,并为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将邮政、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依法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贸区、城镇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应当改建、扩建或者重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对未按照规划要求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第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政报刊亭、邮筒箱等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费用。邮政报刊亭、邮筒箱和其他邮政服务设施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场所,属于设置面积标准范围内的,供应价格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屋行政管理、邮政管理部门按照支持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原则制定,具体供应价格由邮政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和依照前款规定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场所,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高等院校、社区、商贸区、旅游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邮政普遍服务的场所,并根据需要设置快递服务营业场所或者自助快递服务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装卸、转运、投递邮件、快件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在场地租用方面提供优惠。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住宅区、商用写字楼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接收快件的场地或者服务设施。因故未设置邮件接收场所、未提供接收快件的场地或者服务设施的,应当允许统一着装并佩戴标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和车辆进入为用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楼、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预算。

对未设置信报箱或者设置的信报箱不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已建成使用的城镇旧居民楼和住宅区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所在地人民*应当依法根据实际安排资金补建或者改造。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

超过保修期的,纳入住宅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所需费用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信报箱所有人负责维修和更换。

重庆市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规范邮政市场秩序,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本市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完善市场机制,保障邮政服务实施,确保邮政通信安全、畅通。市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在市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其所辖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国安、民政、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第五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和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八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证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规划。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变更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作出撤销决定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划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划拨。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按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给邮政企业。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

设置邮筒箱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收发传达室等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楼设置信报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既有城镇居民楼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进行住宅综合改造时,应当配置或者改造。

信箱钥匙丢了如何联系中国邮政?

信箱钥匙丢了不用联系中国邮政,找修锁配钥匙的师傅直接换个锁芯就好了。根据《西安市邮政信报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邮政信报箱由住宅小区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管理、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部门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由委托者支付。

用户信报箱设在居民住宅,供收件人接收邮局投递的平常邮件和报刊的专用箱形容器。过去,住宅楼房或平房使用信报箱并不普遍,一般由用户*挂在楼梯口墙上,其*式样很不规范。20世纪70年代以后,城市大量兴建住宅楼房,因楼房没有信报箱,给用户接收邮件和邮局投递邮件带来困难。扩展资料中国邮政信报箱的历史1979年国家建委、邮电部联合发出《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的联合通知》规定在城市楼房住宅建筑标准设计中,每一单元的第一层楼梯口安装一套与住户号数相适应的信报箱,供住户接收邮件使用。信报箱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所需材料和资金在基建计划项目中统一列支。

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198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对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又作了法律规定。信报箱国家标准GB8114—8

7.规定国家标准信报箱有三种型号嵌人式信报箱,挂式信报箱和嵌挂两用信报箱。

*市邮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邮政建设和管理,保证邮政通信畅通,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新疆*尔自治区邮电通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工作。

市人民*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邮政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将邮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第四条 邮政企业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接受用户的监督。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和邮件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或检举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邮政设施建设第六条 市邮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邮政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邮政设施建设应按城市公用设施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和有关费用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工矿区、商业区、开发区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邮政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邮政服务网点设置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

市邮政主管部门应按邮政设施工程造价支付建设费用。第九条 火车站、机场应为邮政企业邮件装卸、转运、储存提供固定场所和通道,并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提供邮政业务服务。第十条 邮政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变动或改变使用性质。

确需变动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市邮政主管部门同意,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就近安排或另行建设。第十一条 市邮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设置邮政报刊亭、信筒、阅报橱窗等设施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住宅区应设置具备接收条件的邮件、报刊收发室或值班室、信报箱。

信报箱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三章 邮政管理第十三条 市邮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市邮政业务,并对非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实施行业管理。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停办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必须办理的邮政业务。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未经邮政部门批准或委托,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十六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到市邮政主管部门办理集邮票品经营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集邮交易活动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第十七条 市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业务。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集邮品;

二.非法**集邮品;

三.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

四.非法仿印邮票图案。第十九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明信片和邮筒,*邮寄包裹的封装盒和信报箱等邮政通信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监制。

非邮政企业不得印制标有"中国邮政"字样的明信片。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不得转让、借用、冒用和使用过期的信封监制证书,不得超信封监制证书范围印制信封,不得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通信用品。 未经监制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通信信封和用品,邮政企业不予寄递。第二十一条 市邮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和新建单位应到所在地邮政企业办理通邮申请和注册登记。 邮件接收单位名称、地址、楼号、门牌号码等变更时,接收单位应到原注册登记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 邮政服务与保障第二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执法,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服务。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业务种类、服务标准、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信筒箱上应标明开取信件的频次和时间。第二十五条 需要设置邮政服务网点的单位,应向市邮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服务场所。

信箱是小区必须存在的吗?有无相关规定,请明确出示,谢谢

国家规定新建小区必须设置信报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规定,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6.7 信报箱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6.7.2 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6.7.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

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m。6.7.4 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算。6.7.5 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6.7.6 信报箱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6.7.7 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6.7.8 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

湖南省邮政条例(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各级人民*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邮政普遍服务依法给予支持。对农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扶持。第四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民政、交通运输、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邮政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的快递企业发展快递业务,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快递业务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公平竞争。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省人民*应当组织省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编制全省邮政设施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旅游区、商业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邮政服务网点和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城乡规划设置邮政服务网点、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并为邮政企业装卸、转运邮件或者邮政车辆出入提供必要的场所或者通道。

高等院校、大型厂矿等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提供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场所。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在地面首层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为邮政企业投递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小区、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邮政信报箱群建设纳入建筑设计范围,并在地面首层设置信报箱群,所需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未设置信报箱群或者设置的信报箱群未达到国家标准的,不予验收。

已建成的居民小区或者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群的,由产权所有者、管理者负责设置或者委托邮政企业设置,所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网点设置要求加强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的设立提供业务指导与支持,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第十三条 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建设免征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邮政企业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邮政企业及其邮政营业网点依法办理注册、变更和注销等工商登记手续,免交相关登记费。

第十四条 因城市改造、重点建设等确需迁移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用邮、就近安置和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前,应当征求相关邮政企业的意见。新建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在交付使用之前,拆迁单位应当安排过渡场所,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过渡场所未安排的,原场所不得拆迁。

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安置。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应当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邮政企业应当诚信经营,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遵守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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