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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更新:2023年02月23日 20:35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这部条例规范了燃气的使用,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条例》中所称的燃气主管和执行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建设主管部门,我市主管部门是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行部门是湘潭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鼓励节能环保
《条例》中所称的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条例》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气
《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范燃气使用
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条例对燃气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保护燃气设施
为了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条例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


三是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
确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为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条例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了有关制度和措施。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是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是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完善规划和应急保障制度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例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提价应征求用户意见
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提出燃气提价要征求用户意见。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

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
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城镇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法律分析: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燃气法律法规

关于燃气管理的主要法规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拓展资料:天然气公司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燃气公司属于事业单位,分配工作根据单位安排。具体来说天然气公司属于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市政基础设施行业;燃气公司一般情况下属于国有企业,过去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归*的公用事业局管理。燃气的供应、管理,属于公用事业,服务业。

适用商贸企业会计核算流程;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后,不再分行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或者中石油垄断的属于国家战略的企业,城市内的天然气输配管道,属于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天然气长输管道,属于国家战略的垄断企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城乡统筹、安全高效、规范服务、权责分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应急储备制度,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区人民*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和节约使用的宣传。新闻媒体、学校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宣传和普及燃气安全和节约使用的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燃气安全和节约使用的意识。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方式,依法予以处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县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

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备案。第九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乡村建设,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空间。未预留燃气设施用地、空间的老旧小区,需要安装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第十条 鼓励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多元投资经营管道燃气。

投资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在管道燃气未覆盖区域,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瓶装燃气便民供应站点,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需要。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依法计入建设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设成本之外收取燃气初装费、开口费、点火费等费用。

老旧小区、乡村建设需要安装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用户代表与燃气经营者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 燃气管道建设过程中,需要连接其他权属单位燃气管道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在保障现有用户权益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项目建设档案。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依照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

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现供用气状况重大失衡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报告。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燃气供应应急方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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