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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1修正)

更新:2023年02月24日 01:43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1修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1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相兼容的原则,坚持防空防灾一体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保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掩蔽、疏散等工程和设施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第四条 省人民*、省军区领导本省的人民防空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受本级人民*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其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由本级人民*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领导,以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领导为主。市区街道、镇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人民防空分类防护确定的城市,是省组织人民防空的重点。

省人民*、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省人民防空重点市、镇。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要求,分类规定本级重点防护目标,并将防护措施列入规划。前款所称重点防护目标,是指城市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江河湖泊堤坝、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目标。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制定防护方案,建设防护设施,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

企业所需防护经费列入企业成本。电台、电视台等公益性组织的防护经费由*承担。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防护目标单位的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前,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制定本级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批准,并组织演练。编制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指定专人完成有关编制任务。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高教园区等应当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的审查应当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应当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和通信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在新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鼓励其他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重要通信企业应当加强地下通信设施建设,增强抗毁和保障能力。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储藏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平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保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坑道、地道、掘开式防空地下室等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伪装、风、水、电、通信、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均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范围,都必须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平时、战时都能使用。第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各级人防部门和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规定》、《细则》和《规程》,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注意总结经验。维护管理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负责地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防部门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要注意保护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政法部门要积极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二章 维护管理第五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公用人防工程以及中、小学和街道的人防工程,由市、区局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使用的公用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各市、区局人防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负有检查、督促、指导的责任。第六条 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使用等规定,落实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人员管理,有规章制度,使人防工程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七条 各市人防部门可根据维护管理任务的需要,从现有人防工程公司处、队总员额中组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队伍,主要担负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亦可承包单位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任务。第八条 市、区人防指挥工程,由市、区人防部门负责管理。并根据其工程的规模和设备、设施情况,从人防工程公司处、队总员额中调配人员组成维护管理小组,专门负责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设备操作及维修保养任务。

维护管理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进入人防指挥工程,必须持有本级人防部门印发的专用证件。第九条 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凡已完善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维修保养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运行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腐蚀损坏;

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已完成主体部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

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好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第十条 口部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坑、地道工程,必须在口部设置管理门或临时封闭。掘开式防空地下室等工程,其孔口都应设置管理门栅。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孔口及其地面的一切设施,应有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雨水倒灌、倒塌、堵塞和毁坏,确保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内部的各种设备、设施,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要建立维修保养制度,定期维修保养,对损坏和腐蚀变质的,要及时修理或更换。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报告制度。区局人防部门每半年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普查一次;市人防部门每年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检查一次。

其检查情况都要向上一级人防部门书面报告。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凡已使用的工程,特别是会堂、影院、商场、会议室、教室、招待所、物资库以及文娱活动场所等,要严格按照消防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防火、灭火、报警等消防设施。

工事内电气照明设备的安装要符合技术要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常检修,确保安全。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加强监督管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贯彻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和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评审,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人防主管部门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内容,明确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等要求。第八条 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与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疏散通道、地下商业设施等地下建筑的连通。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连通计划并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

第九条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等地下工程,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初步设计审查。第十条 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5%至9%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布局方案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

五.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分期建设项目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记入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失信记录。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以及选用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防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和检测,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保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掩蔽、疏散等工程和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

第四条 省人民*、省军区领导本省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县市、区人民*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受本级人民*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其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由本级人民*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确定。县级以上人民*的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家部属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领导,以所在地人民*领导为主。

市区街道、镇和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人民防空分类防护确定的城市,是省组织人民防空的重点。省人民*、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省人民防空重点市、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要求,分类规定本级重点防护目标,并将防护措施列入规划。前款所称重点防护目标,是指城市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江河湖泊堤坝、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目标。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制定的措施和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本级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批准,并组织演练。拟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指定专人完成有关拟定任务。第九条 城市人民*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人民防空等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中与人民防空相关的工程设施,*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提供。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承担人民防空工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与该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对于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有关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保障用水用电,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规费减免。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使用权发生变更时,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有关要求。

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遵循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市、市县、区人民*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 市人民*、无锡军分区领导全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县、区人民*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在本级人民*、军事机关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具体机构或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应当会同无锡军分区建立由市人防、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人防部门承担。第七条 市人防部门应当制定考核标准,采取监督巡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等方式,对市县、区人防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第八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推动人防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县、区人民*和军事机关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 人民防空重点第十条 城市以及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和重点防护目标是本市行政区域人民防空的重点。重点防护目标,是指城市党政机关,广播电视系统,交通、通信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江河湖泊堤坝、水库、仓库、电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工程设施,以及其他空袭次生灾害源等目标。

其中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是重要经济目标。第十一条 市、市县、区人民*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级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应当按照规定报上级批准,并组织演练。防空袭方案包括防空袭基本方案、行动方案和保障方案。

防空袭基本方案由人防部门负责编制;行动方案和保障方案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第十二条 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组织机制,制定防护方案,建设防护设施,落实防护措施,组织防护演练。其中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建立防护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防护专业队伍。人防部门应当对重点防护目标的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人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第三章 人防工程建设第十四条 市、市县人民*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经上级人防部门评审,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规定比例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第十六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

五.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

人防车位和非人防车位的区别

1.性质用途不同人防车位的使用权限由城市的人防办公室授权给建筑物的建设机构,而建设机构可以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个人和机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国家条件需要则强制征用。两者的风险不同。

非人防车位基本都是普通的产权车位,产权有开发商或建筑物的建设机构拥有,当然产权也可以*个个人和机构。

2.使用年限不同人防车位由于没有产权的**仅是一种租赁行为,也就是说租赁车位,《合同法》中租赁期限最多20年,而非人防车位的使用年限与房产期限70年一致。而有些人说*人防车位能用70年,那是因为地区立法不同,上海、广州、重庆、厦门、漳州等地实行人防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并可办理产权证,也就说个人或机构可以向开发商购*人防车位产权。而安徽、江苏、江西则实行人防车位不能*只能租赁。

3.车位建筑结构不同一般非人防车位建筑在地面或楼层,而人防车位位于非人防车位更下的楼层,出入口都是采用比较厚重的防护门和密闭防护门,墙体结构会更厚有抗冲击波设计,里面的车位均为人防车位,这也使得人防车位的价格更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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