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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半年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如何?

更新:2023年01月23日 17:10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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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半年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如何?

2018上半年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如何?

生态环境部网站7月25日通报2018年上半年(1―6月)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通报称,上半年,1940个国家地表水评价断面中,水质优良断面比例为70.0%,劣Ⅴ类断面比例为6.9%。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等十大流域Ⅰ~Ⅲ类水质断面占73.3%,劣Ⅴ类占7.2%。

通报指出,2018年上半年,2050个国家考核断面(1940个为国家地表水评价断面,110个为入海河流断面)全部采用采测分离模式开展监测,其中,1940个国家地表水评价断面中,实际开展监测的断面1925个,其余15个断面因断流、交通阻断等原因未开展监测。

总体水质状况。2018年上半年,1940个国家地表水评价断面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70.0%,劣Ⅴ类断面比例为6.9%。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氨氮。

各流域水质状况。2018年上半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等十大流域Ⅰ~Ⅲ类水质断面占73.3%,劣Ⅴ类占7.2%,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辽河、黄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氨氮平均浓度劣于Ⅲ类水质标准;辽河流域总磷平均浓度劣于Ⅲ类水质标准;海河流域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劣于Ⅲ类水质标准。

十大流域中,西北诸河和西南诸河水质为优,浙闽片河流、珠江和长江流域水质良好,黄河、淮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为轻度污染,辽河流域为中度污染。

重要湖(库)水质状况。2018年上半年,监测的111个重点湖(库)中,Ⅰ~Ⅲ类水质占65.8%,劣Ⅴ类水质占7.2%。影响湖(库)水质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

2018年全国地表水1至3类水体比例为多少

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71.0%。

2018年1-12月,1940个国家地表水评价考核断面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71.0%,同比提高3.1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6.7%,同比降低1.6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氨氮。两项约束性指标均达到序时进度和年度目标要求。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等十大流域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74.3%,同比提高2.5个百分点。与去年同比,黄河、淮河和海河流域水质有所好转,辽河、松花江流域水质有所下降,其他流域水质均无明显变化。

2018年的水质概要

“老三湖”中,太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巢湖为中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滇池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总磷。与去年同比,滇池水质明显好转,太湖、巢湖无明显变化。

滇池由中度富营养好转为轻度富营养,太湖、巢湖营养状态无明显变化。“新三湖”中,洱海水质为优、中营养;丹江口水库水质为优、中营养;白洋淀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与去年同比,三湖库水质和营养状态均无明显变化。

自来水的水质标准是多少

国家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行业标准:城建行业标准:CJ/T 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地方标准:上海标准:DB31/T 1091-2018《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原则上:地方标准严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

自来水是指通过自来水处理厂净化、消毒后生产出来的符合相应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生产使用的水。

生活用水主要通过水厂的取水泵站汲取江河湖泊及地下水,地表水,由自来水厂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相关卫生标准》,经过沉淀、消毒、过滤等工艺流程的处理,最后通过配水泵站输送到各个用户。

扩展资料:

自来水是经过多道复杂的工艺流程,通过专业设备*出来的饮用水。自来水的处理过程如下:

首先必须把水源从江河湖泊中抽取到水厂(不同的地区取水口是不同的,水源直接影响着一个地区的饮水质量);

然后经过混凝、沉淀、过滤、送入清水池并进行消毒后,由送水泵高压输入自来水管道,一般主管道使用预应力砼管、钢管、PE管、球墨铸铁管等管材;

最终分流到用户水龙头。整个过程要经过多次水质化验,有的地方还要经过二次加压、二次消毒才能进入用户家庭。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自来水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2018修正)

第一条 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取水供本市居民饮用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资源。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应当与本市饮用水取水口所在地和相邻的地级市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影响本市饮用水安全的上游城市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一体化政策制定、联防联治、执法协作、环境监测合作、信息共享、应急联动等方面的工作。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具体协调工作。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务、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城管、农业、林业、卫生、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 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八条 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技术规范,并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发改、国土、卫生、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港务、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区人民*意见后,经市人民*审核后报省人民*批准。第十条 市人民*应当就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相邻的相关地级市人民*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批准。
市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贯彻实施。第十一条 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调整后,市人民*应当公告具体地理边界、面积,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地理界标、分隔设施和道路、航道警示牌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分布和应急备用需要,将水质较好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等划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配置相应的应急供水设施。
备用饮用水水源划定方案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提出,报市人民*批准。
备用饮用水水源的公告、标志设置适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备用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已建成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或者职责分工组织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覆盖城乡的公共污水管网,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的处理。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9项包括哪些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具体项目和标准限值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340483.htm

矿泉水质量标准

矿泉水质量标准

矿泉水质量标准,水在日常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水资源是补充我们身体能源的,水的质量决定了人们的生活,那么,下面就和我一起来学习一下矿泉水质量标准是什么?提前来了解一下吧。

矿泉水质量标准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矿泉水质量标准2

国家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行业标准:城建行业标准:CJ/T 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地方标准:上海标准:DB31/T 1091-2018《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原则上:地方标准严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

自来水是指通过自来水处理厂净化、消毒后生产出来的符合相应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生产使用的水。

生活用水主要通过水厂的取水泵站汲取江河湖泊及地下水,地表水,由自来水厂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相关卫生标准》,经过沉淀、消毒、过滤等工艺流程的处理,最后通过配水泵站输送到各个用户。

扩展资料:

自来水是经过多道复杂的工艺流程,通过专业设备*出来的饮用水。自来水的处理过程如下:

首先必须把水源从江河湖泊中抽取到水厂(不同的.地区取水口是不同的,水源直接影响着一个地区的饮水质量);

然后经过混凝、沉淀、过滤、送入清水池并进行消毒后,由送水泵高压输入自来水管道,一般主管道使用预应力砼管、钢管、PE管、球墨铸铁管等管材;

最终分流到用户水龙头。整个过程要经过多次水质化验,有的地方还要经过二次加压、二次消毒才能进入用户家庭。

矿泉水质量标准3

水质标准还明确指出,健康直饮水是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自来水或水源水为原水,经处理后具有一定矿化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本文件规定,可供直接饮用的水。明确将水中所有物质全部去除(包括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的纯净水不符合健康直饮水标准,不是健康水。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原副所长、我国环境卫生学领域知名专家、医学博士白雪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博士、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在站博士后张娜,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工程师李萍分别从医学、卫生、营养、保健、饮食等角度说明了标准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并一致认为:水中矿物质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建议人们饮用含有矿物质的健康水。

《健康直饮水水质标准》由北京包装饮用水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河南天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时代沃顿科技有限公司、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高校应急与安全产教融合联盟、中国儿童中心儿童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等单位共同起草。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2018上半年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如何?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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