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公司资质怎么查询,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资质怎么查询
公司资质查询,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具体的查询流程如下:
1、进入网址;
2、选择企业所在地区;
3、输入企业名称或企业注册号;
4、查看该企业的查询结果。
企业资质证书实际上就是指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的证明书,一般来说只有建筑公司才需要申请资质。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公司的资质证书应该去哪里查证啊?
你好,我们可以去某些特定的平台去查询公司的资质证书,首先明确资质查询类型(建筑企业资质、监理信息、工程设计、招标代理等)和查询资质类型,以便快速准确地找到我们需要的信息。查询平台选择。 平台选择的重要性,不用多说,一个好的查询平台可以快速查询到你想要的数据。
1、所谓的企业资质,是指企业在某一行业经营中应具备的资质以及与该资质对应的质量等级标准。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和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和效益、承包经营能力和施工业绩。企业资质证书是一个公司最重要的东西,企业资质证书实际上是指企业有能力完成某项工程的证明。以建筑企业为例,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注册资本、净资产申请资质。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想要申请企业资质的话,你首先要准备申请材料,新设立的企业资质只能申请临时B级。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资质等级(含临时级)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通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聘用文件、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技术经济人员和通信建设监理职称证书。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人员名单或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的企业人员任职证明。申请临时分级满两年后,监理企业应根据监理业绩按上述申请程序申请分级。
拓展资料:
1.申请企业资质分级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通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暂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聘用文件、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和通信施工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监管业务手册;能够反映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其他有关文件。监管企业可在分级两年后申请资质升级,一次只能提升一个等级。升级申请程序与分级申请程序相同。
如何查询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一般的建企资质证书信息可以在四库一平台或各省市的住建部与城乡建设网查到,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我国内对于建筑企业的信息报备也是分等级的,例如四库一平台作为国家最大的统一性平台通常只会更新中大型的央企、国企、上市公司等信息,而较小的地方性企业一般只会由当地的*网站公布更新内容。这是由于建筑企业往往具有双网性质,在其不具备的情况下,国内大型的官方网站更新会出现滞后性。这时可选用建管家这样的三方平台,在【查企业】的板块中可以清楚的查询到企业资质信息与证书有效期,且这些数据是来源于全国各个官方网站并保持全天候更新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搜索的范围并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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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怎么查询
一、全国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查询方式
全国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查询方式如下: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在办事大厅板块找到单位资质查询,点击建筑业企业,并输入建筑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即可。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类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怎么查询?
可以在各个地区所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查询。大部分的省份都有公开自己省份建筑企业的资质类型和等级,而且信息来自*网站,相对来说比较真实准确。;.到当地建设局建筑业科咨询。;拓展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义词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一般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文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外文名:The co
nstruction enterprise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相关领域:建筑业;资质主题:建筑业企业;资料来源:建筑企业资格证
怎样在网上查询企业资质
企业资质快速查询:
1、打开百度App,搜索【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入结果页,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
2、在【住建】版块找到【企业资质查询】并点击进入,输入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询即可查看查询企业资质;
3、查完企业资质后返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首页,点击右上角关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方便以后查询企业资质。
(电脑端:macbook pro mos14打开google,版本:92.0.4515.131)
拓展资料:
企业资质是指公司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企业资质有两种类型,具体如下:
1、经营资质: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能力资质:包括企业获得的由地方、国家、专业机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等。目前我国法律上对于不具备相关资质而进行活动的处罚规定也是相对完善的,比如:《建筑法》有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企业的业绩信息、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要怎么查?
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又称为“四库一平台”,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搜索栏目-建设工程企业,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可以查询到该企业的详细信息,包含企业资质、注册人员、历史业绩、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但缺点就是效率慢,经常会验证。
2、各个省份所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查询。
大部分的省份都有公开自己省份建筑企业的资质类型和等级,信息来自*网站,相对来说比较真实准确。例如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数据服务—企业数据中可以查询到企业的资质证书、企业人员、在建项目、业绩信息等相关信息;缺点也是效率慢,网页不稳定,经常会出现用户访问量过大或参数传递错误等问题。
3、第三方的建筑信息查询网站
例如建管家,数据都是来自四库一平台、水利平台、公路平台、各个地方*官方平台等权威网站,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在菜单栏的查询服务—查企业中,就可以查询到建筑企业的资质信息,还可以查到企业的中标业绩、业绩等级、从业人员、诚信荣誉等相关信息,效率快,信息齐全,方便快捷!
如何查询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资质快速查询:
1,打开百度App,搜索【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进入结果页,找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
2,在【住建】版块找到【企业资质查询】并点击进入,输入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询即可查看查询企业资质。
查完企业资质后返回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首页,点击右上角关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方便以后查询企业资质
如何查房地产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
(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4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20%以上。
(二)资质二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
3、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10%以上。
(三)资质三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3、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
4、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之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资质四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五)资质五级企业:
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临时聘用或*聘用的技术人员不得计入公司技术人员总数。
第九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资质证书》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二条 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开发经历和经营实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批。
新开办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和主要经济、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一、二、三、四级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各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五级企业只限于在本地区范围内的村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九条 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达到两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一亿元以上;中央各部门所属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地方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经省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但不定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以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定资质等级,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规模审定其资金、人员条件,并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
(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的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1989年9月23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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